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74345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3.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3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3页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x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桃花岛南北桥连接线及新四路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

工程地点:

黄山市屯溪区

合同编号:

HS20170718-1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市政行业(道路、桥梁工程)专业乙级

发包人:

黄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设计人:

四川省路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7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委托人(全称):

黄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设计人(全称):

四川省路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设计、咨询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设计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服务:

1.项目名称:

桃花岛南北桥连接线及新四路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 

2.工程地点:

黄山市屯溪区

3.服务类别:

市政设计

二、合同价款

1、设计费用

(1)根据国家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并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实收设计费:

人民币肆万伍仟捌佰元整(¥45800.00元)。

(2)合同费用包干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设计费支出。

(3)设计费结算方式:

固定总价-处罚金额

2、支付方式

完成设计成果并经图审合格,工程施工招标结束后一个月内付至合同价的7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三、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五、设计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六、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设计人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自2017年7月开始实施。

八、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贰份,设计人叁份,备案壹份。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设计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设计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设计、咨询业务和工程设计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设计人以外与本设计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设计有关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同履行中,委托人、设计人有关工程的来往传真、洽商、电报、会议纪要、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设计人的义务

第五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供按国家规定和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工程规模、设计内容、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阶段进行设计的设计成果。

第六条 设计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设计、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设计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七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委托人和设计人均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设计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设计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供与本项目设计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设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设计业务的代表,负责与设计人联系。

委托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设计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范围内,授予设计人以下权利:

1、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设计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设计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工程设计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设计专业人员不按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设计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设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设计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设计人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如因设计人未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提供合格的设计文件,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负责。

第十五条 设计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设计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六条 设计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设计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设计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设计人造成的损失。

委托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第十九条 委托人如果向设计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设计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使设计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设计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具体额外的酬金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设计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具体额外的时间和酬金双方另行协商。

第二十四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设计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五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设计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设计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七条 如果委托人对设计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设计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八条 支付建设工程设计、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因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需要,设计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条 设计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设计、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设计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设计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设计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设计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设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地质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地质勘察设计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4、本招标文件为合同备案时组成部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业务范围:

1、本次设计的设计依据;

《中标通知书》、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设计技术规范、标准。

2、设计工程规模:

⑴桃花岛南北连接线长约300m,道路红线20m;⑵新四路改造工程道路全长500m,道路红线24-40m。

3、设计的设计内容是:

道路、雨污水管网、照明及配套交通设施。

4、设计的技术标准:

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设计技术规范、标准。

5、设计的设计阶段是:

工程地质勘察、地形复测、原道路检测及取芯、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图审及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支持等其他相关服务。

第六条 设计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正常服务主要为:

1、设计人需组成项目组长驻黄山进行本项目设计工作,并在本项目施工各阶段期间派驻设计代表长期驻施工现场。

2、设计代表应随叫随到,及时配合解决有关问题,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3、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二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项验收。

第七条 双方约定不得泄漏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咨询的相关资料为:

1、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主要为:

(1)道路中心线及路幅宽度,相交道路中心线及路幅宽度。

(2)沿线用地规划等相关规划资料。

(3)现状道路的原始基础资料,相交道路的基础资料。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重大设计返工时,双方按照黄山市相关规定另行协商解决。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 委托人应在30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设计人不按设计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设计人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设计人对提交的设计文件负责:

1、设计使用年限按照现行国家规范规程执行;

2、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3、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4、如因设计人工程设计质量不高,设计变更较多,造成工程实际投资超过投标方案投资额的10%,扣减设计费的10%;超过投标方案投资额30%的,扣减设计费的20%;按近期计划工程实施完毕后进行考核。

5、由于本工程实行零签证,如设计缺项、漏项,其工程费用由设计人负责。

6、设计人提交审查的勘察设计资料不全的以及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完成的,设计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内无条件完成,否则发包人可最高扣除合同总价的20%。

7、设计人必须无条件履行投标承诺,否则发包人可最高扣除合同总价的10%。

第十五条 设计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对经济损失部分负全责。

2、需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设计人对委托人或者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影响整个工程建设进度等,在支付设计费用时,扣除全部设计保证金。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以下行为,应赔偿设计人损失。

1、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设计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设计费用

(1)根据国家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并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实收设计费:

人民币肆万伍仟捌佰元整(¥45800.00元)。

(2)合同费用包干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设计费支出。

(3)设计费结算方式:

固定总价-处罚金额

2、支付方式

完成设计成果并经图审合格,工程施工招标结束后一个月内付至合同价的7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并确认无异议后,应在28天内拨付设计费用。

第二十八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顺序解决:

(二)

(一)提交黄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黄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后附参与本项目设计人员一览表,需与投标人员一致

本项目设计人员一览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项目负责人

周祥武

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高级

(15)93444483

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

技术负责人

刘舜

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高级

(15)93444484

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

设计员

刘明捷

技术员

土木工程

设计员

杨锐峰

技术员

土木工程

设计员

秦斌

技术员

土木工程

设计员

刘栋亭

技术员

土木工程

设计员

汪汛涛

技术员

土木工程

 

委托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四川省路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项目负责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七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51050147900800001081

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鉴证日期:

年月日

 

附件:

中标通知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