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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管理制度部分

 

放射管理制度

 

柏乡县中心医院

 

柏乡县中心医院

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一、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成员:

小组职务

姓名

现任职务

组长

刘庆山

院长

副组长

李建峰

副院长

杨英粉

医务科科长

成员

陈建发

影像科主任

张新仲

放射科主任

褚保金

设备科主任

二、职责:

(一)院、科管理体制,院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督促检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二)科室安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向办公室提交新增、换放射装置的使用申请;

(三)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新增射线装置、购买或更换换放射装置意见报医院批准;

(四)办公室准备办理申请手续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办公室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新增手续,负责对医院现有放射装置的安全监督、检查,对使用放射装置的单位的放射装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院放射装置的各种台账统计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每年的监测工作,负责办理个人剂量计监测卡;

(六)医疗质量督察小组负责放射装置的合法安全存放手续的报批,负责本院放射装置应急预案的编写工作;

(七)总务科负责对放射装置的实施工作,负责对放射仪表的维护、维修工作;

(八)医疗质量督察小组负责组织放射工作场所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个人剂量计的监测工作,负责组织个人剂量计的监测、体检档案的记录保管工作;

(九)使用放射装置的科室负责本单位放射装置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本单位放射装置的各种统计台账工作,建立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放射装置进行管理。

柏乡县中心医院放射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规定,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公众和受检者的健康与安全,防止受照危害发生,结合柏乡县中心医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射线装置的管理。

三、管理内容:

(一)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由院办室负责办理许可证,按上级规定进行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核查。

(二)放射防护日常管理

1.院办室负责建立本单位放射性装置的管理制度,并进行更新;

2.院办室负责对本单位现有放射装置按规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院办室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每年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检测工作,并将监测结果归档保存;

4.院办室负责办理个人剂量登记卡;

5.院办室负责组织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举办上岗前的放射保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合格者办理培训证,持证上岗;负责组织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

6.使用放射性射线装置的科室建立本科室的放射性装置的管理制度,对本科室内放射装置进行管理,并负责进行更新。

7.放射装置科室负责本单位放射装置和射线装置监督、检查,其内容是:

放射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个人剂量计监测情况、工作指示灯、电离辐射标示牌等是否完好进行一次系统性检查,登记督促;

8.使用放射装置的科室应在放射性装置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警示标识、工作状态指示灯、放射注意事项等;

9.使用放射装置的科室负责本单位放射装置的各种台账统计、更新工作;

10.使用科室要认真做好使用、登记、维修等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11.在放射性装置发生故障时,各使用放射装置的科室负责向厂家提出维修、维护,并对机器防护性能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12.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严格执行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规定,院办室负责做好个人剂量计的监测、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及体检档案记录工作。

柏乡县中心医院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人员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范安全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二、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三、建立培训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四、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柏乡县中心医院

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剂量检测由防保科统一进行组织检测;

(二)检测周期为90天,一年检测四次;

(三)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在10之内记录个人剂量档案,对于超过照射剂量的放射人员,调查原因并写出书面材料报有关部门;

(四)个人剂量档案终生保存;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个人剂量检测时间、检测单位简要评价等;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进入辐照装置工作场所时,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

柏乡县中心医院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二、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并组织职业病诊断,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六、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安排。

七、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当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八、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九、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十、放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十一、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十二、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柏乡县中心医院

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目的:

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事故,减少放射事故造成的后果,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柏乡县中心医院具有射线装置的科室,在使用、检修、运输、储存中发生的放射事故的处理。

三、组织机构:

放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李建峰

成员:

陈建发杨英粉张新仲褚保金

四、职责:

(一)组长负责组织放射事故的处理;

(二)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组织事故的处理;

(三)成员负责放射事故应急措施的综合管理实施,并负责向卫生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四)院办室负责组织对受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治;

(五)办公室负责组织放射事故现场的保护。

五、工作程序

(一)发生放射事故的第一发现人立即逐级上报,相关科室在接到事故后要初步判断事故类型,并在接到报告30分钟内上报院办室;

(二)院办室、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主管副院长,同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理,并在事故发生两小时内上报邢台市主管部门;

(三)发现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接到报告后安排事故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机关的调查;

 

柏乡县中心医院

放射诊疗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一、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小组

组长:

李建峰

成员:

陈建发杨英粉张新仲褚保金

二、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要求。

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六、组织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八、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九、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柏乡县中心医院

放射诊疗受检者防护制度

为保障接受放射检查和治疗者的权益不受侵害,特制订本制度。

一、医师应对X线检查的适应症与合理性进行评价,确定适当的检查方法,在获得相同诊断效果的前提下,尽量避免采用放射性检查诊断技术,合理使用X射线检查,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二、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检查操作技术,并根据被检者具体情况制定照射条件,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提高射线质量,减少被检者接受剂量。

三、放射科必须建立和健全X射线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及病人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照射。

四、严格控制各种健康体检中的常规胸部X线检查;控制X射线检查间隔时间,接尘工人的X射线胸部检查间隔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临床医师和放射科医师尽量以X射线摄影代替透视进行诊断,特别是婴幼儿、少年儿童;不得使用有防护缺陷的X射线机进行X线检查。

六、对育龄妇女的腹部及婴幼儿的X射线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对孕妇,特别是受孕后8—10周的,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下腹部X射线检查。

确有必要者应做好周密的防护措施并行知情告知。

七、放射科医技师必须注意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受检者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八、候诊者和陪护人员(病人必需被搀扶才能进行检查的除外),不得在无屏蔽防护的情况下在机房内停留。

九、科室应规划安全区域,确保候诊者不受射线辐射。

 

柏乡县中心医院

放射人员保健津贴休假制度

根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放射人员的保健津贴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二、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至4周的疗养待遇。

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四、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

五、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操作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

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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