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乡镇上半年思想政治工作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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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乡镇上半年思想政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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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wencaijitwo\《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做优秀的小学生》国旗下讲话.doc乡镇上半年思想政治工作总结

 

半年来,我镇在市委宣传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宣传思想工作“三贴近”原则,充分结合我镇实际,内强镇村干部理论学习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外抓信息和媒体宣传报道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为我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现代化新跨越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创造良好的文化条件和舆论环境,回顾上半年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完善学习机制,提高镇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科学理论素养半年来,我镇把机关干部和村干部的理论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围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本质,推进理论武装向纵深发展。

一是进一步完善党委中心组成员“五个一”要求,中心组参与面进一步扩大,适时把学习内容扩大到中层和一般干部,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学习内容贴近实际,在深入学习《“xxxx”重要思想学习纲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全国两会精神、总理《政府工作报告》等同时,邀请上级领导和专家为我镇全体机关干部、全镇党员上党课,增强了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以镇党校、村党校、党员家庭教育点为主阵地,采取集中教育和电视电化教育等手段加强农村党员的教育,不少村还每月组织支部党员生活会,坚持将村集体发展与党员建设结合起来。

三是建立健全机关干部值班夜学制度,由值班组长主持,值班领导和值班同志共同学习,每半月一个专题,并把值班夜学同干部考核挂钩,提高干部理论学习的效率。

与此同时,不定期组织村级党员干部、企业厂长、妇女群众等各类教育培训,通过集中学习的形式,解决工学矛盾,切实提高基层党员干部的素质,努力保持党员的先锋模范形象。

我镇高度重视农民群众素质培训工作,将农民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台了以“建设4个教育阵地、强化4项教育内容、建立3支教育队伍、创建3项活动载体”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科学素质教育“4433”工程。

完善农民群众素质教育的网络体系,通过建设农民素质教育学校、党员家庭教育点、政府宣传窗(网站)、村落文化体育等阵地,强化形势国情、政策法规、就业培训、思想道德等教育内容,建立政策法规宣讲、就业技能培训、文化体育等队伍,创新活动载体,切实开展农民群众的素质培训工作,为我镇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搭建创建平台,提高农村社会精神文明水平通过去年的努力,我镇的文明创建工作有了历史性的突破,幸福村等2个行政村顺利挤身宁波市文明村行列,祝家渡等2个村成为余姚市文明村。

今年又有石步等3个村申报余姚市文明村,一家企业申报余姚市文明单位。

我们在出台奖励政策的同时,适时出台了《关于开展“‘五百’带动创文明、万户共建新农村”主题活动的意见》文件,建立由党群副书记任组长、机关各办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由负责宣传的党委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

积极开展百名致富带头人帮扶行动、百户文明家庭评选活动、百名志愿者服务新农村建设活动和实施百家文化中心户创建计划、推动百个农民素质教育点培训工程。

整合机关各部门和各行业人才资源,以一带十,扩大教育成果面。

我们宣传办同志多次下村指导文明创建工作,与村干部商讨创建事宜,激发各行政村的文明创建热情。

平时积极挖掘各村潜在优势,通过《余姚日报》等媒体宣传各村文明创建成果,扩大外在知名度,提高各村领导干部的创建热情。

云山村投入三百多万资金,开展道路硬化、亮化、绿化工程,石步村对全村环境进行了全面改造,修建了农民公园;胜利村也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清除工作,实施垃圾桶装化、组建文体队伍。

通过创建活动,干部群众的思想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干部的工作实效性有了大幅度增强,群众也得到了真正的实惠。

三、加强培育引导,提高农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水平通过近几年在农村精神文明领域的不懈努力,我镇农民群众生活质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村环境有了明显改善,集镇区域和中心村在规划先导之下做到了路面“四化”,道路、河道保洁工作落到实处,“六个一”文化宣传阵地设施完备,镇村办公设施良好;二是农民群众文化阵地建设得到加强,我镇现有4个农民休闲公园、3个村落文化广场、5条健身路径、3个室外公共篮球场和2个高标准村落文化宫。

这些文化体育设施的建成,为我镇群众开展文体活动和娱乐休闲提供了舞台,改变了群众的生活方式;三是文体活动和健身活动得到基本普及,社会风气有了好转。

我镇注重文化中心户建设,基本建立了“一户一个文体项目、一村多个品牌”的局面,村落文化宫和农民公园成为当地群众集中排练节目、团队锻炼身体的好去处。

特别是在一年一度举办“姚东之音”大型广场文艺演出和农民运动会的感召下,各村纷纷成立村落业余文体团队,目前像民乐合奏队、老年健身队、篮球队等稳定的文体团队共有9支,镇村组队和群众自发组队相结合,共同引领农民群众健康度过业余时间,逐渐改变乡风民风,农提高民素质。

四、构建网络体系,提高对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按照上级各部门的方针指示,我镇扎实推进对外宣传工作,专门召开由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文字写作的同志组成的信息员会议,贯彻上级有关精神文件,学习信息、新闻写作方法,提高信息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我镇在对外宣传中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宣传报道工作。

我镇结合自身实际,发掘工作和生活的亮点,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镇在《宁波日报》、《余姚日报》上共发表文章30余篇,电视台和电台播出新闻100余个,数量较以往有较大增加,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其中《×××镇扎实推进农民素质教育工程》和《×××精心筹备杨梅节》上了《余姚日报》头版头条,突破了我镇近几年来无头条的记录,大大提高了我镇外在知名度。

在新闻宣传中,我们注重正面报道工作,比如我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先进典型,结对助学、扶贫帮困等;引导和培育全镇人民爱乡敬业的社会风气,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舆论基础。

二是以杨梅节为载体,拓展对外宣传途径。

凭借杨梅优势,我镇主动邀请各级领导、专家和×××在外创业的知名人士开展上山品梅活动,举办“新×××人”代表“品佳果、看发展”主题活动,举行以“杨梅、×××”为话题的摄影、歌舞、写作、绘画等活动宣传×××镇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是制作外宣品。

在杨梅节前制作了×××中华杨梅之乡邮册1000本,分发给来宾和客商。

邀请宁波电视台拍摄围绕政治、经济、文化的综合性的电视专题片,努力扩大×××镇的对外宣传,提高了知名度。

存在的问题:

一、宣传工作的亮点不多。

分管的宣传工作是镇党委、政府的窗口。

今年以来,在《宁波日报》、《余姚日报》等新闻媒体上报道工作尚可,但全面性不足,影响大的不多,特别是宣传报道的亮点不多,创新力度不足。

在外宣工作和相关活动的开展上,传统的宣传活动方式多,有特色创新的宣传活动想不出更好的办法。

二、村落文化宫建设滞后。

受当前经济条件限制和土地制约等因素影响,部分行政村有资金而无余地或者有余地而无资金,农村文化设施建设面临严峻考验,农民群众的业余生活单调,不少人投入到麻将、纸牌等消极活动中。

三、企业精神文明建设落后。

我镇工业发展起步较迟,近几年来,虽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但企业文化建设落后,精神文明建设薄弱,企业经营者抓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理念相对落后。

三、对群众教育缺少有效办法。

通过去年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成效显著。

但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教育工作离上级部门的要求和群众愿望尚有很大差距,群众受教育的面不够宽,参与文体活动的面还不够广,尤其是几个经济薄弱、公共文体设施落后的行政村,群众接受正面教育、参加健康文体活动的机会很少。

下半年工作思路:

1、强化理论学习和教育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⑴做好xx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工作,⑵在抓好镇中心组及机关干部的理论学习基础上,重点抓好行政村及以下的基层党员群众的教育,通过邀请有关领导、老师讲课、成功人士介绍经验及举行有关文化活动加强教育;⑶进一步健全工作调研制度。

通过调研,促使机关干部深入基层,掌握农村实际情况,提高工作能力。

2、加大文明创建力度,在XX年三个村创建的基础上,争取三个村一个企业创建余姚市文明村、文明单位,镇卫生院争创宁波市文明单位,打开精神文明创建局面。

3、加强对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⑴要争取镇领导和企业老总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和关心,充分调动工青团妇等组织的积极性;⑵设计活动载体,依托镇工办、文化站、工会等组织积极开展技能、法律培训和文化体育活动,建设企业文化阵地,努力提高企业文化含量;⑶动员指导企业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以创建活动为载体,帮助企业主树立文化立企意识。

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浅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江泽民同志在20xx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的讲话中指出: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思想,是站在新世纪的高度,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基础上提出的适应时代要求的治国方略,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

法治,是指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德治,是指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通过大力倡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大力倡导爱岗敬业、诚实信用、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思想是当前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首先,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中国的法制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而中国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的传统就是德治。

作为中国文化传统主流的儒家思想十分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把德治作为一种社会和政治思想,这一传统至今对人们的心理仍有深刻的影响,人们在评价一个时代,一个社会,甚至一个地区的时候,都会十分注重社会风气、社会的道德水准。

在现代条件下,法律作为可以量化操作的形式规范,他所能规范的是人们行为的外在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以行为的结果为对象,而很难顾及行为的动机。

道德则不同,它更多的是以行为的动机来衡量行为的效果。

加入WTO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

随之而来的是社会利益的调整和各种价值目标的碰撞,而法律作为抽象的行为规范恰恰会漠视这一点,如果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不能有效的体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就难免的会出现法律精神和法律形式的冲突和背反、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和矛盾。

例如,某些城市制定的在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由于这种规定,漠视了广大群众长期的风俗习惯和道德认可,使人们对冷冰冰的法律规范产生了排斥和抵触情绪,因而这样的法律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必将会面临困境,笔者认为这是在立法活动中重法轻德的必然结果。

与此相反,在一些地方立法中重德轻法的现象也时常出现。

例如,前几年某城市通过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中,规定行人违章被机动车辆撞死或撞伤,机动车的司机或车主可以不承担责任。

这样的法律规定,只注重了道德的要求,而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是典型的将道德规范法律化。

笔者认为这是立法活动的大忌,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而言,有百害而无一利。

因此,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应当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

其次,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措施。

法治国家的主体是人民,但实施法律的则是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执法者。

因此,能否公正、准确的把握立法宗旨,在执法环节上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完全取决于执法者的思想道德素质。

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而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和僵硬性。

古今中外,立法者为了尽量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具有较大的适应性,便会在立法活动中有意采用一些模糊性的条款,让执法者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

如各国民法中“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规定,反垄断法中的“合理”原则的规定等,就属于此类情况,因此,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具有了一些自由裁量权,如执法者在庭审或诉讼过程中所具有的在证据采信方面的权利就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但这里的“事实”在诉讼活动中需要经过审判人员的认定才能转化为证据,进而才能成为对被告人进行处罚的依据。

由此可见,保证司法公正,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在行政执法过程,我国的行政法规十分完善,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行政越权的行为仍不断出现,并且成为滋生腐败的“病灶”其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这些现象的发生是法治与德治不能协调发展的必然结果。

上述情况说明

 

,德治和法治在执法过程中同等重要。

只有将德治与法治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执法质量的提高。

第二、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途径。

其一,运用立法、执法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首先。

通过科学的立法活动,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具有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强制力。

道德是靠人的良心和社会舆论来保障实施的,但是,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

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这些义务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手段把那些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制约”变成“硬制约”。

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立法,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和典型人物给予各种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

其次。

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可以增强公民的道德意识。

例如:

通过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虐待老人的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通过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可以提高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自觉性;通过实行政务公开,既可以培养政府的诚信意识和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以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

此外,具有良好法律知识和道德素养的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行为,不仅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心悦诚服地遵纪守法,同时,又会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

版权所有

其二,通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推进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

要通过从严治党,是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成为遵守国家法律和实践社会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这样才能使法治与德治的相结合落到实处。

总之,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所讲的: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治治身,德治治心,法治治近,德治治远,法治与德治两者不可偏废,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

才是完善的治国方略。

每一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立足本职,努力探索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用实际行动实践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价格听证:

定位与思考

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公共听证在政府的行政决策过程中日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在《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等法律中确立了公共听证的地位,制定中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也将引入听证程序。

1998年价格法在我国的行政决策领域率先引入了听证,实践几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也在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疑问和困惑,到底听证在政府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作用如何,如何定位听证制度,本文拟根据我们近几年来价格决策听证的经验和实践,对听证的地位和关系进行一些探讨。

一、价格法所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属于准司法公共听证范畴。

根据听证的目的和法律要求的不同,公共听证可分为准司法听证(QUASI-JUDICIALHEARING)和立法听证(LEGISLATIVEHEARING)。

一般说来,立法听证属非正式听证,所有利益关系各方均有权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对论点和论据的相关性的要求不高,往往也不需要严格的程序规范,意在听取最广泛的公众意见和建议。

相对于立法听证,准司法听证是正式听证,有严格的法律和程序约束,操作不当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根据以上的特点和定义,就政府部门而言,我们可以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归纳为准司法听证,如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证,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归纳为立法听证,如立法法所规定的听证。

因此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价格决策听证应当属于准司法听证的范畴,并由此决定了价格听证的特点、内容及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价格听证对政府价格决策的法律规范和约束。

价格听证旨在规范政府价格决策,促进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其科学性、透明度。

我们认为,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听证程序的强制性。

《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听证目录进一步明确了听证的范围,由此将听证纳入部分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任何主客观原因忽视和规避听证程序的价格决策都是无效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其次是听证会严格的程序约束。

听证办法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并对价格听证的组织、过程、听证参加人、材料送达、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听证都是无效的;三是听证对价格决策的法律约束。

一方面听证办法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明确了听证结论对价格决策的约束,防止了听证过程的走过场。

另一方面,作为准司法听证,价格听证应当遵循法庭质证的一般原则,即要求价格决策所依据的论点和依据应当在价格听证会上公示,未向听证代表提交的材料内容不得作为价格决策的依据,这是保证听证会严肃性、避免法律诉讼的重要方面。

明确听证对价格决策的约束作用可以有效地衔接好听证会同行政决策之间的关系,约束政府决策部门、申请人,防止暗箱操作,同时也可以消除大众对于听证会的误解。

三、价格听证是政府价格决策参考会。

作为重要商品和服务政府定价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听证在决策过程中的位置如何,是价格决策还是决策参考,是走过场还是不可或缺,社会上疑惑不少,客观上对价格听证产生了一些副面的影响。

我们认为应当明确听证会本身不可能是价格决策会,而是价格决策过程中的必要环节。

价格决策作为一个严肃的科学决策过程,需要经过调查、论证等一系列步骤,而听证只是其中的一环,是“听取”和“论证”,也就是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价格听证会本质上就是听取意见过程的法定化形式。

听取意见或者说广义上的听证本身可以有多种形式,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条中的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但听证会因其程序的严肃性、过程的公开性、对行政决策的约束性,是其他听取意见的形式所无法替代的,也是政府部门所无法规避的,成为行政决策民主性的保证。

听证代表的法定构成并不是按照社会构成的比例,而强调的是广泛性和代表性,如果强求听证会的意见等同于社会调查的声音,就是抹杀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并导致行政无效。

价格决策过程中的听证会、专家审议会、价格集体审议会应当在科学的决策中发挥其各自的作用,而不能互相替代。

四、价格听证的相关性问题。

目前价格听证在不断的实践中,其内容和形式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根据我们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实践,价格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发言论证所阐述观点和论据的相关性问题依然是困扰价格听证质量的突出问题。

听证会既是政府

 

部门听取民意、听证代表反映民意的平台,同时更要强调内容的确实和理性的论证,如定调价理由是否充分、定调价的依据是否真实、定调价的方案是否可行、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等等,而非单纯的民意调查,听证发言、质询和论证应当遵循准司法听证的相关性的原则,围绕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讨论。

实践中某些听证代表往往执着于主观化的表达,过多情绪化和推测性的观点和论据影响了听证效果。

应当承认在实践中完全避免上述情况和倾向是不可能的,我们认为,加强听证代表的专业培训以及听证主持人的适时、公正的介入和引导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五、价格听证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经过几年的价格听证实践,我们认为价格听证对政府行政决策的影响是巨大的。

作为价格主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价格听证会制度体现了法制社会对政府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起政府决策部门、经营者和相关利益人共同参与、相互制约的新型价格决策机制。

过去价格决策往往是价格主管部门和申请人一对一的谈判,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虽然也要进行调研和审核,但制度的封闭性缺陷很难保证价格决策的合理,也容易让社会产生误解。

而价格听证会实际上是为消费者、经营者和政府之间信息沟通提供了一个平台,将申请人和听证代表置于沟通、谈判双方的地位,价格主管部门则处于相对超然的地位,真正地作为裁判员,通过价格听证会这个载体,通过双方面对面的意见交锋,充分听取到各方面的意见,了解到不同社会阶层对价格决策的反映,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价格决策科学性,在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达到价格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同时也有利于防范可能的暗箱操作过程中的种种弊端,有利于政府部门的廉政建设。

六、当前价格听证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结合新近修改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我们认为目前价格听证亟待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如何更加科学地确定价格听证代表,在保证广泛性、代表性、公正性的基础上,将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各界人士吸纳进来,提升听证会的质量;二是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降低价格或者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在省物价局的指导下,探索听证会的简易程序;三是对听证代表提出而未被价格决策所采纳的问题和建议,尝试建立情况反馈机制。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在政府行政决策中将全面引入听证制度,这也是国家政治民主建设的重要方面,经过几年的价格听证实践,价格主管部门积累的一些经验和教训,相信会对政府行政决策听证的完善和发展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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