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电网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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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电网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华中电网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从华中电网有限公司获悉,《华中电网发电机组(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复,该办法规定对“并入华中电网运行的所有发电机组/电厂的考核,采取扣减等值(根据相应的电价)电量或收取违约金的方式” 获同意试行。

  

  《华中电网发电机组(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制定的。

“管理考核办法”共5章41条,涉及对并入华中电网运行的所有发电机组/电厂的考核原则、考核范围与考核方式、运行管理的内容与考核等方面。

其中最大的特点是,考核并入华中电网运行的所有发电机组/电厂的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及技术监督,采取扣减等值(根据相应的电价)电量或收取违约金的方式,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主持下,由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代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建立单独的银行帐户对违约金实行集中专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运行作出贡献的并网电厂的奖励。

  

  据了解,《华中电网发电机组(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是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部署于2003年10月开始起草的,期间经过多次广泛征求华中电网六省(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集团公司、各有关独立发电公司的意见后最终形成的。

专家指出,“管理考核办法”的出台对于保证华中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华中电网发电机组(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对电力可靠供应的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电监市场[2003]23号)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保证华中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电网发电机组(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考核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其它有关规定。

 

  2、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

 

  3、各级电网调度规程,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以及事故调查提出的反事故措施等。

 

  4、电网经营企业商发电企业制定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各级电网调度机构下达的季(月)电压控制曲线(含修改)或考核电压检测点的电压及机组无功出力(含修改)、发电负荷计划及曲线(含修改)。

 

  5、电网经营企业的电能量计量系统或能量管理系统(EMS)采集的实时数据和当班调度员的值班录音记录。

  

  第二章 考核原则 

  1、公平、公正、依法、透明。

 

  2、促进华中电网及并网发电机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3、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电网与并网电厂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披露有关电网调度信息和考核情况。

 

  第三章 考核范围与考核方式 

  运行管理考核范围是并入华中电网运行的所有发电机组/电厂(以下简称并网机组/电厂)。

 

  对并网机组(电厂)的考核按照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实行分级管理,不重复考核。

 

  电网经营企业应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或派出机构)的监督下开展并网机组运行管理考核工作。

考核采取扣减等值(根据相应的电价)电量或收取违约金的方式,在区域电网经营企业主持下,由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代表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建立单独的银行帐户对违约金实行集中专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运行作出贡献的并网电厂的奖励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的内容与考核 

  

(一)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制度 

  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华中电网的技术要求和安全管理规定。

对于严重不相符的条款,电网经营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对拒绝改正者,不予签定并网协议,发电机组不能并网运行。

 

  2、安全性评价 

  并网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的规定,由电网经营企业定期组织对并网机组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以确认发电机组满足华中电网的并网条件。

安全性评价的费用依据有关规定,由被查评单位承担。

 

  对于新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投入商业运行之前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评价结果达不到华中电网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的,不得并网商业运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予商业并网。

 

  已并入电网运行的机组,根据电网发展和技术进步,3-5年应进行一次并网安全性评价。

达不到华中电网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的机组,发电厂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过程中,该机组应定为不能并网机组。

待整改后达到华中电网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后,方能并网。

 

  3、安全检查 

  并网电厂每年应开展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主题的安全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是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与电网密切相关设备的健康状况和运行、管理情况。

检查的结果应及时向电网经营企业通报。

 

  电网经营企业根据情况可对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设备及管理情况进行安全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有关发电厂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书面报告电网经营企业,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机组不容许并网运行。

 

  4、反事故措施 

  并网电厂要认真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

对其中涉及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措施,应制定实施计划,并做到人员、资金、材料三落实,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对于未制定实施计划的发电厂考核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对于未按期完成反事故措施的电厂每项考核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对于重大反事故措施未落实的机组不容许并网。

 

  5、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并网电厂应根据电网经营企业的要求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按规定制订保厂用电的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和黑启动方案报相应电网调度机构,并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以提高本企业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电网经营企业对未制定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的发电厂将在全网予以通报。

对于不按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或不按要求参加黑启动试验的单位,考核违约金10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

 

  6、事故调查和通报 

  发生电网事故后,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电网经营企业邀请事故涉及的发电企业参加事故调查,发电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故障录波图、事故时运行状态和有关数据资料;电网经营企业根据电厂事故对电网造成影响的程度,有权参与发电厂的有关事故调查和分析。

 

  电网经营企业应向并网发电厂通报与发电厂有关的电网事故情况、原因及影响分析,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在24小时内书面通报有关发电厂。

并网电厂应及时向电网经营企业通报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有关设备事故情况,一般设备事故情况应在72小时内书面通报电网经营企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报电网经营企业。

对于未及时通报有关设备事故情况的发电企业将在全网予以通报。

 

  

(二)运行管理 

  1、调度纪律和规定 

  并网电厂必须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保证电网调度系统的指挥畅通,及时、准确报送设备异常和事故原因的情况。

对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并网电厂,将给予通报,根据情节轻重每次考核违约金10万元至40万元人民币。

 

  并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规程、电网安全运行的约束条件,严格执行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的有关管理规定。

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和设备参数,应经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批准。

对未经批准而改变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和设备参数的并网电厂,将给予通报,根据情节轻重每次考核违约金5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并限期改正。

 

  2、日发电计划负荷曲线、电量和电压控制曲线 

  并网电厂日发电计划曲线以调度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含修改)为准。

对投入AGC正常运行的机组不考核;当电网频率大于50.05HZ,且在日发电计划负荷曲线以下运行的电厂不考核;当电网频率小于49.95HZ,且在日发电计划负荷曲线以上运行的电厂不考核。

当电厂实际发电负荷与计划曲线值的偏差(正或负)超出允许范围(±3%)、且持续时间超过两分钟时,超过允许偏差的全部电量为不合格电量,按四倍不合格电量扣减相应时段的发电量。

 

  并网电厂升压站母线电压(指220KV及以上且是电压考核点)合格率统计以调度下达的电压曲线(含修改)和发电功率调节范围为依据。

本厂调节手段已用尽,而电压仍不合格时,该时段视为合格。

日合格率为99%,每降低0.2%,考核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

 

  考核违约金数=合格率降低值/0.2%*1000(元)。

 

  3、机组调峰能力 

  电网经营企业商并网电厂依据国家能源政策和并网发电设备的技术性能等,核定发电机组的额定、最大和最小出力作为电网运行调整及管理的依据。

原则上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50%。

水电机组汛期应承担一般不低于可调出力15%(无调节水电站)、20%(有调节水电站)的调峰义务,季调节以下、季调节及以上性能水电机组非汛期调峰能力原则上应分别达到机组可调出力(扣除受阻出力)的50%、75%。

 

  机组的启停时间和负荷调节速度应满足华中电网的调峰要求。

按调度指令承担24小时内起停调峰的燃煤机组,根据启停调峰的次数及容量给予奖励。

 

  对调峰达不到调度曲线要求的机组,每相差10MW每小时考核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4、机组调节性能 

  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容量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有AGC功能。

对擅自退出(或未按要求投入)AGC功能的并网机组,按退出一次AGC功能(或未按要求投入)的该机组额定容量每1MW考核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并在调度值班人员通知后的24小时内尽快将自行退出的AGC功能投入运行,否则按24小时为一个考核单元继续考核直至投入运行。

 

  机组AGC功能的AGC投运率和调节范围、AGC指令平均响应速度和平均响应精度指标等应满足电网的规定要求。

 

  机组调节系统的频率偏差死区、转速不等率和一次调频投入的机组负荷范围、负荷调节限制、响应速度等应满足电网的规定要求。

 

  发电机应具备进相运行能力。

电厂应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在发电机允许运行条件下,进相深度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

发电机的无功功率可调范围为发电机无功额定值至由进相试验确定并经电网调度机构批准的进相运行限额值。

当电网需要时,达不到进相运行限额值的机组,每个自然日考核违约金500元至1000元人民币。

不按调度要求进相运行,则按违反调度纪律进行考核。

 

  在电网需要及机组正常运行条件下,以低于额定出力的10%承担系统旋转备用的水电机组,根据其旋转备用容量和运行小时给予适当奖励;以低于额定出力的40%并网运行的火电机组,根据其旋转备用容量和运行小时给予适当奖励。

 

  5、机组可靠性 

  并网机组允许强迫停运次数基础值为:

水电机组强迫停运次数为0.5次/年.台,火电机组强迫停运次数为2次/年.台。

全厂机组强迫停运次数每超过基础值一次,按相应的机组额定容量(MW)乘100元人民币进行违约金考核。

对发生机组跳闸或紧急停机后3分钟仍未汇报视作隐瞒事故,考核违约金2万元/台次。

 

  并网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按下式进行考核:

 

  考核违约金数=(年度累计非计划停运小时+年度累计降出力等效停运小时-单机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机组额定容量(MW)*2元人民币 

  单机非计划停运允许小时按照:

额定容量<100MW的火电机组,为120小时;额定容量在100MW-200MW的火电机组,为144小时;额定容量>200MW的火电机组,为168小时。

额定容量<300MW的水电机组,为24小时;额定容量≥300MW的水电机组,为30小时。

 

  经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批准的节假日和低谷消缺检修不计入非计划停运考核,但超过批准消缺工期时,全部消缺时间仍计入年度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进行考核。

 

  机组计划大修(A/B级检修)完工首次并网后发生的第一次非计划停运不计入年度累计非计划停运时间。

 

  新机组商业运行后纳入可靠性考核。

 

  (三)检修管理 

  1、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全网发电设备检修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2、发电机组下年度检修申请计划应根据《华中电网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电网经营企业根据申请计划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要求,商各发电企业综合平衡编制下年度全网发电设备检修计划,逾期不报计划的机组,电网经营企业根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有关规定和电网的实际情况,安排(或不安排)该机组的检修。

 

  3、各级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情况,以华中电网有限公司下达的年度检修计划为依据,安排月度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的管理按各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规定执行;A、B级检修计划原则上不允许调整,特殊情况需作调整,应提前三个月报计划批准单位审批,批准后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在月度计划中调整;C、D级检修计划的调整按各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规定执行。

 

  4、检修工期因故需延长,应在批准后的检修工期完成一半前向电网经营企业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延期。

 

  5、发电设备检修统计报告制度按《华中电网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执行。

 

  6、计划外检修(包括未经批准的延期检修)按非计划停运考核。

 

  7、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发电设备检修计划,调整情况应及时(A、B级检修计划提前20天)通知相关发电企业。

 

  (四)技术管理 

  1、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并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调度通信和自动化设备等应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规划、设计、运行管理,达到电网安全技术指标和并网调度协议的要求才容许机组并网运行。

 

2、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含系统稳定装置)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电网经营企业颁布的有关规程、规定,并报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备案。

并网电厂的发变组、母线、线路主保护应保证处于正常状态,发生异常时应立即组织抢修,并确保在8小时内恢复正常,超过8小时后按每8小时为一个考核单元考核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直至恢复正常。

对由于并网电厂原因造成事故扩大、引起涉及电网安全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退出或对电网造成影响的,每次考核违约金5万-10万元人民币。

 

3、并网电厂的通信必须严格执行局部服从整体、点服从线、支线服从干线、干线服从网络的原则,确保调度通信畅通和信息传输及时、准确。

当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组织抢修并确保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电厂原因超过24小时后按每24小时为一个考核单元考核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直至恢复正常。

对由于并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造成电力调度专网通信电路中断,以及电网事故时因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继电保护及远动通道中断,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容许并网。

 

4、并网电厂发生事故时因电厂原因遥信拒动或误动,远动设备故障(远动数据中断)时间超过规定时间,遥测量总准确度不满足要求,故障和缺陷不及时处理解决,遥测及遥信数量和内容不按时增加或修改,电量采集装置月运行率不合格等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容许并网。

 

5、并网电厂励磁系统技术性能参数达不到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其技术规范不满足所接入电网要求,未按照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核定的定值设定特性参数,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容许并网。

 

6、并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遮断容量不满足电网要求,绝缘达不到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接地网不满足规程要求,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容许并网。

 

7、并网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其中含发电机静子过电压、静子过励磁、静子低电压、发电机低频率、发电机高频率、发电机失步振荡、失磁保护等)达不到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其技术规范不满足电网要求,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容许并网。

 

8、并网电厂未提供励磁系统及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实际参数和发电机、变压器、升压站电气等设备实际参数或不满足电网要求,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容许并网。

 

  (五)技术监督 

  1、并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发输配及重要用电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的技术监督范围:

包括继电保护及励磁系统(含PSS)、AGC与AVC、一次调频、通信、自动化及安全自动装置、电能量计量装置、与发电运行有关的各种电测指示仪表计量装置、升压站电气设备、系统等。

 

  2、并网电厂应按国家、行业和华中电网专业技术规定和标准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其内容包括技术监督工作的开展、各种计量标准器具的建标考核与复查、各种电测计量器具的常规检定、监督发现问题的处理、设备预防性试验和检查的执行、预防性事故措施的落实等情况以及技术监督指标等。

按电力工业技术监督规定,将有关检查和监督报告按规定格式在15个工作日内递交电网经营企业。

逾期未递交报告每延期一天考核违约金500元人民币。

 

  第五章 附则 

  1、电网经营企业生产管理部门应设置机组(电厂)并网运行考核管理岗位,负责运行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2、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联席会议人员由电网经营企业、直接调度运行的并网发电企业及其主管单位派出的代表组成。

全厂装机容量1200MW及以上或单机容量超过600MW的发电企业应参加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组织的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联席会议。

 

  3、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值班人员处理的经济考核事件,值班调度员应在事件发生的当值时间内与受考核方的并网电厂值长正式确认事件的经过和情况,并作好记录。

调度机构每天15:

00整理前一天情况报送生产管理部门。

 

  4、对电网经营企业的考核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5、本运行管理考核办法由华中电网有限公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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