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培训业务操作指南培训机构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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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培训业务操作指南培训机构版doc
创业培训业务操作指南【培训机构版】
一、创业培训总体介绍
(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
(二)创业培训项目
1、创业意识培训。
创业意识培训是指通过集中宣讲、播放教案等方式,开展创业启蒙教育,讲授创办企业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要求,引导创业者构思如何创业。
2、创办企业培训。
创办企业培训是指通过集中授课方式,讲授创业基础知识,包括创业项目分析、法律法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企业经营实务等内容,帮助创业者制定创业计划。
创办企业培训课程应当不少于40个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
3、创业实训。
创业实训是指通过创业项目情境模拟方式,模拟开展企业创建和经营管理等活动,包括模拟选择创业项目、创办企业、企业经营、财务核算、投资收益评价等,帮助创业者熟悉创办经营企业流程。
创业实训课程应当不少于40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15人。
4、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是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助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规定的优秀初创企业经营者,组织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创业交流考察,提升创业者管理能力。
二、创业培训机构的产生与管理
创业培训机构的产生和管理统一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创业意识培训由各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统一培训大纲免费组织开展;拟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的培训机构采取公开遴选方式产生。
(一)机构遴选
1、政策依据。
遴选原则和条件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要求执行。
2、基本条件。
参加遴选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取得本市人力资源部门或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进行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培训教育机构;
(2)有2名及以上具有创业培训教学经验的专职教师,且专职教师与本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
(3)提出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受过办学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申请开展创业实训的培训机构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创业实训场所和设施设备,提供创业实训项目计划,并承诺对有需求的结业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等后续服务。
3、遴选流程。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每年12月前公布下年度遴选公告,启动遴选工作。
公告中应明确遴选时间、机构地域分布、行业特色等内容。
(1)报送资料
符合条件并愿意从事创业培训的办学机构,可通过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外网系统(
A、《创业培训定点机构遴选申请表》;
B、机构登记注册、法人代表和办学资质材料;
C、机构的管理架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教学设备等材料;
D、机构的培训项目计划书、教学管理制度等;
E、培训老师、培训机构过往举办相关培训工作主要案例和成果。
F、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使用电子文档或数字化图像格式上传,并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一份纸质材料。
(2)审核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次年1月底前通过组织专家评审。
创业培训机构应诚信申报,自行证明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受过办学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培训机构入围后,应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原件供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视情况需要,可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复函咨询,核实有关情况。
确定机构名单后由市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3)签约
公示完成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入选机构发出合作邀请,双方在20个工作日内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职责、权利、义务以及终止事项等内容。
协议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
(二)机构管理
1、入选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及时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教学计划、课程方案、教材目录等资料,并通过登录“就业平台外网系统”以及自有宣传渠道向社会公布全年开班计划,包括课程类型、开班时间、教学内容、任课教师资质等。
2、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对创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创业培训机构报送的年度自查报告、培训记录、教学效果等,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遴选培训机构的重要参考。
3、创业培训机构应于每期培训结束后及时向属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送交培训班资料存档。
4、创业培训机构每年还应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创业培训工作总结报告。
存档资料和总结报告均作为下年度遴选培训机构的重要参考。
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如有必要,培训机构还应如实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如下资料:
A、创业培训班教师签到表和课酬签收表;
B、创业培训班学员考勤签到表;
C、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5、协议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创业培训机构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遴选:
A、全年未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
如存在特殊原因,可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诉并提供必须的证明材料;
B、协议期内受到办学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C、所报送资料存在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经查属实的;
D、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确定无法继续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
三、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
(一)接受报名
1、培训机构受理报名人员的报名申请,需现场摄取报名者正面头像的数字化文件,并指导报名人员填写《创业培训报名申请表》,向其介绍我市创业培训补贴相关政策。
2、指引报名人员在《创业培训补贴重要提示》表格上勾选人员类型并签名确认。
3、培训机构应妥善保管《创业培训报名申请表》和《创业培训补贴重要提示》纸质资料,存档备查,并通过“就业平台外网系统”扫描上传《创业培训报名申请表》和《创业培训补贴重要提示》信息的数字化文档。
上传完成后,可收取培训费并在系统平台中确认缴费成功。
(收费成功的时间将被认定为报名缴费的时间点,作为判断报名人员是否符合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依据)
4、确认收费成功后,可通过系统平台打印报名回执,并向报名人员提供所报课程的课程表、课程内容、教师介绍等资料。
5、开班申请批准后或已实际开班期间出现学员要求退出的,培训机构应及时向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修改学员名单,不再补充新学员。
如退出学员较多时,由培训机构向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视情况酌情处理。
6、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考核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合格学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创业培训补贴的申请。
(二)培训管理
1、开班申请。
培训机构通过登录“就业平台外网系统”向所在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开班申请,在线填写《开班申请表》并上传如下资料:
A、学员信息表;(告知书)
B、创业培训课程表;
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受理,当年11月10日后不再受理新的开班申请,开班申请中的“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当年12月1日。
2、开班。
培训机构必须每天如实填报学员考勤表和教师签到表;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训培训班的日常实操考试;
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教学情况,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培训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勒令整改,并如实记录违规事项。
(三)培训考核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创业培训班结业考核工作。
1、培训机构通过登录“就业平台外网系统”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在线填写《考核申请表》并上传如下资料:
A、学员《创业项目计划书》(文本文件);
B、创业实训培训班还需提交学员课堂实操考试成绩单。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安排好考核计划。
受理后通过的,向培训机构反馈批准通知书,列明评审时间、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事项;受理后不通过的,说明不予批准理由,退回培训机构;退回的申请允许修改后再报,当年12月1日前未再报的为无效申请。
2、创业计划书评审和答辩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完成创业计划书评审和成绩登记工作。
培训机构配合考核工作,组织学员按时参加答辩,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答辩的学员,经本人提前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可延期参加答辩。
培训考核成绩通过“就业平台外网系统”进行公告。
3、后续服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考核结束后,应按规定通过登录“就业平台外网系统”报送后续服务计划和服务记录,也可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纸质的服务记录。
(四)补贴申请
培训机构需配合学员进行补贴申请,及时出具缴费发票。
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且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其中,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向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
五、创业能力提升培训
创业能力提升培训由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另行组织实施。
六、师资库管理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和管理创业培训师资库。
(一)师资库
1、创业培训机构聘用的创业培训教师(包括专职和兼职),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合格的,进入创业培训师资库管理。
2、创业培训机构在遴选协议有效期内开展创业培训课程,原则上应使用本机构的聘用教师担任教学任务,如需更换师资库内其它教师的,应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3、培训机构因教学需要等原因需聘用尚未进入师资库的教师时,应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变更聘用教师资料,通过登录“就业平台外网系统”提交《深圳市创业培训师资认定申请表》和如下资料:
A、教师本人近期证件照(数字化图像文件);
B、本人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最高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数字化图像文件);
C、本人《创业培训教师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数字化图像文件);
D、本人从事相关工作经历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文本文件,可包含电子表格和数字化图像)。
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进入创业培训师资库管理。
(二)师资管理
培训机构通过登录“就业平台外网系统”可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变更创业培训教师个人资料。
培训教师存在下列行为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其提出告诫并计入其本人教学记录:
A、个人业务能力不足;
B、擅自改变教学内容;
C、私自安排他人代课;
D、无故缺课或未完成教学学时;
E、教学过程中故意隐瞒错误或有其它弄虚作假等行为。
培训教师存在下列行为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停止其创业培训教师资格:
A、连续3年未参与任何教学或创业服务活动的;
B、个人职业能力不足,连续受到不满意投诉,确定无法胜任工作的;
C、违背职业道德,发表与教师身份不相符的言论或作出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七、其他事项
(一)操作指南中所称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是指全日制高级工层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二)操作指南中所指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