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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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核算目的

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认定与核算,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区、市)年(半年)度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减排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可参照本细则,并结合工作需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核算方法,确定合理的核算参数。

三、核算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核算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年(半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经济运行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

2、严格执行环境统计制度。

“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正式实行。

要认真做好该报表制度与“十一五”报表制度的衔接。

严格按照报表制度规定,统一调查范围,统一计算方法,统一核算系数,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3、重点核算变化量。

重点核算各地区年(半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

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半年、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

四、核算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工作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地方基础性准备工作,二是督查中心数据核查验证工作,三是环保总局总量审核工作,三个环节相辅相成,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1、各省(区、市)环保部门。

要按照《“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要求,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2005年以来各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年(半年)度减排工程项目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各自区域内的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初步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总局。

2、总局各环保督查中心。

负责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的资料收集及验证工作,包括收集总量减排核算的相关数据,现场核查则以抽查方式检查重点企业排放达标与否、减排设施运行情况,各地新增污染物减排量计算准确性抽查验证等,并将经审核后认定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核算的主要参数及核算结果等上报总局。

各省(区、市)及有关重点企业的监测和监察系数由总局环境监察局会同各督查中心负责,监测和监察系数的核查测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环保总局。

总量办会同规划司组织监测总站、环境规划院及有关专家负责各省(区、市)污染物排放量的初步复核和最终核算,对经各督查中心审核上报的基础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确定各省(区、市)污染物减排量和排放总量。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环保总局最终核定数据,对环境统计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校核。

环保总局制订统一的减排项目核算清单格式,各地按照统一的项目分类和格式填报减排项目核算清单,建立动态数据库。

第二章COD排放量的核算

当年(半年)度COD排放量核算方法为一个地区上年(半年)的排放量与本年(半年)度新增排放量之和减去本年(半年)度新增削减量。

计算公式为:

COD排放量=上年COD排放量+当年新增COD排放量-当年新增COD削减量。

一、新增COD排放量的核算

新增COD排放量是指核算年(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由于工业生产活动和城镇人口增加导致的COD排放增加量。

计算公式为:

新增COD排放量=PP1+PL1

其中:

PP1=工业COD新增排放量

PL1=生活COD新增排放量

1、工业COD新增排放量的核算

计算公式为:

工业COD新增排放量=Q2005×GDPPY×S

其中:

Q2005=2005年排放强度;

GDPPY=上(半年)年GDP;

S=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万吨)/2005年GDP(亿元);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计算用GDP增长率;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COD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如下: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

其中: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为2%;达到90%的为1.8%;达到80%的为1.6%;达到70%的为1.4%;达到60%的为1.2%;达到50%的为1%;低于50%的为0。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是指当(半)年与上(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

情况特殊的个别省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行业总数不得超过七个。

数据来源及有关说明:

(1)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数据来自环境统计基表。

(2)上(半)年GDP数据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3)核算年GDP增长率及GDP增量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如无数据,按上半年数据进行计算,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新的数据后,统一调整。

(4)电力、黑色金属冶炼等7个低COD排放行业的工业增加值的增量使用当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如无数据,按上年数据进行计算。

(5)监测与监察系数由总局环境监察局会同各督查中心负责,根据核算期内对各地区企业监察监测的达标率进行计算,各省(区、市)的企业排放达标率由环监局提供。

(6)有条件的省份可参照以下方法对市、县工业COD新增量数据进行校核。

计算公式为:

工业COD新增排放量=

其中:

为第i行业上年排放强度,

为当年第i行业新增工业增加值,n为行业总个数。

=上年第i行业COD排放量/上年第i行业工业增加值。

2、生活COD新增排放量的核算

生活COD新增量采用产生系数法计算,根据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计算得到。

计算公式为:

生活COD新增量=PN×CODS×365

其中:

PN=新增城镇常住人口;

CODS=各地人均COD产生系数;

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上年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人口增长率。

数据来源及有关说明:

(1)城镇人口增长率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新数据后,统一调整。

上年人口统计数为非农业人口的,可仍采用非农业人口数计算。

(2)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实测数据需要予以说明,对与国家统计系数取值差异大的,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并注意产生系数和排放系数之间的差异),没有符合本地区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并与基准年该数据取值保持一致。

(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0克/人·日)。

各地区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见附表。

举例说明:

(1)工业新增量的计算

如某省2005年COD排放量为26.8万吨,GDP为8009亿元,7个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为1747亿元;2006年GDP增长速度为13.8%,GDP为9114亿元,7个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为2131亿元,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92%。

2006年工业COD新增排放量=26.8/8009×8009×[1-(2131-1747)/(9114-8009)]×(13.8%-1.8%)=2.09万吨。

(2)城镇生活新增量的计算

如该省2005年城镇人口数量为2029.7万人,2006年城镇人口数量为2056.8万人,COD产生系数为65克/人·日,则2006年生活COD新增量=(2056.8-2029.7)×65×365×10-6=0.64万吨。

(3)核算年该省合计新增量

该省2006年COD新增量=2.09+0.64=2.73万吨。

二、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新增COD削减量是指核算年(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治理工程,淘汰落后产能(结构调整减排)和加强监管等减排措施,新增连续稳定的COD减排量。

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增COD削减量=CC+CP+CM

其中:

CC=结构调整COD新增削减量;

CP=工程治理COD新增削减量;

CM=加强监管COD新增削减量。

1、结构调整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结构调整削减量主要是指关停工业企业形成的减排量。

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纳入环统重点调查企业数据库的企业,第二类是环统非重点调查企业。

(1)环统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

计算范围:

列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数据库的企业,按上年环境统计数核算削减量。

计算日期:

从实际关停的第二个月起计算。

计算原则:

关停导致的当年削减量须小于或等于该企业上年环统排放量;核算期当年关停的,按照上年同期纳入环境统计的排放量减去当年核算期实际排放量计算其COD削减量;核算期上年关停但不满一年的,COD削减量为上年同期环境统计排放量。

A:

在环统中且为上年关停的企业削减量核算

某企业当年新增削减量=上年环境统计库中COD排放量

举例说明:

某企业2006年排放COD1200吨,县政府于2006年10月下达文件关停了该企业,市级环保局出具了该企业10月底前该企业已关停的证明材料,则该企业2007年度COD削减量=1200吨。

B:

在环统中且为当年关停的企业削减量的核算方法:

当年削减量=上年环境统计库中COD排放量/12×(12-关停月份)

举例说明:

某企业2006年环境统计中COD排放量为1200吨,县政府于2007年3月下达文件关停了该企业,市级环保局出具了5月底前该企业已关停的证明材料。

则该企业2007年度COD削减量=1200/12×(12-5)=700吨。

(2)环统非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

为鼓励各地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大重污染小企业关闭淘汰力度,对环统非重点调查企业的关停核算部分削减量。

对于此类关停企业,其COD实际排放量按照监测数据、物料核算、产污系数等方法进行核算。

但该类企业减排量合计不能高于本地区上年度非重点污染源排放量的10%。

数据来源及有关说明:

A:

淘汰关停企业的认定要有实证性的证明材料,表明企业确实关停并有具体关停时间,如当地政府的关停文件和照片等。

B:

自然停产、减产等企业,不能等同于淘汰关停企业核算削减量,如无明确的能够认定企业无法恢复生产(如主要生产设备已拆除等)的有效证明文件,不计算其COD削减量;淘汰关停企业为环境统计中的虚拟企业,也不予计算COD减排量。

C:

实施停产治理、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不计算COD削减量,待企业完成治理恢复正常生产后再根据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按照工程治理核算COD新增削减量。

D:

关停部分生产线、淘汰部分生产设备的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不能将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视为关停部分生产线的减排量。

应按照物料衡算或产生系数法单独计算减排量,但不能超过企业上年环统排放量。

E:

原来纳入环境统计中的企业群或者畜禽养殖群的淘汰关停,不能笼统计算整个企业群的关停减排量,应分别对每个单独企业的COD减排量进行核算。

如无法单独计算,可按照等比例的方法计算减排量。

2、工程治理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工程治理新增削减量包括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

(1)工业企业工程治理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纳入上年环境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予以核算新增削减量。

计算公式为:

工业企业工程治理COD削减量=WQN×(CON-CIN)-WQL×(COL-CIL)

其中:

WQN=当年污水处理量;

CON=当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

CIN=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

WQL=上年同期污水处理量;

COL=上年同期处理设施进水浓度;

CIL=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

计算得出的削减量不能超过该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

几种情形下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不予考虑:

①废水排放量没有明显变化的,计算公式为:

新增削减量=上年处理污水量×(当年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COD浓度差-上年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COD浓度差)

举例说明:

某企业2006年日平均处理量为1000吨/天,进水COD浓度为500mg/L,出水COD浓度为200mg/L并纳入2006年环境统计。

2007年6月30日,该企业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开始正常运行,日平均处理量为1000吨/天,进水COD浓度为500mg/L,出水COD浓度为100mg/L,则该类型企业2007年工程减排量=1000×(500-100)×183×10-6-1000×(500-200)×183×10-6=18.3吨.

②工业企业因生产能力提高等导致废水排放量明显增加的,计算公式为:

新增削减量=当年处理污水量×(上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COD浓度-当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COD浓度)

案例分析:

某企业共有3条生产线,但2006年因生产原因仅开工1条生产线,另外2条生产线停产,2006年日平均处理量为1000吨/天,处理设施进水COD浓度为500mg/L,出水COD浓度为200mg/L,并纳入2006年环境统计。

2007年该企业3条生产线均投入运行,并于6月份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日平均处理量为2500吨/天,进水COD浓度为500mg/L,出水COD浓度为100mg/L,则该企业2007年工程减排量=2500×(200-100)×183×10-6=45.7吨。

新增两条生产线拉动了GDP增长,即已经计算了其增加的工业COD,因此,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削减量也予以核算,但新增量计算是按照上年治理水平下的污水排放浓度200mg/l计算,故当年新增减排量为处理水量乘上今年与去年排水浓度差。

③工业企业因生产能力减少等导致废水排放量明显减少的,计算公式为:

新增减排量=当年处理水量×(当年处理废水进、出口浓度差-上年处理废水进、出口浓度差)

减少生产能力在计算新增排放量时已经考虑了因GDP减少而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故此类情况按照当年与去年相同生产水平下污染物排放减少量计算新增减排量。

案例分析:

某企业共有3条生产线,2006年开工3条生产线,2006年排放COD300吨,日平均处理量为3000吨/天,进水COD浓度为500mg/L,出水COD浓度为200mg/L,并纳入2006年环境统计。

2007年该企业关停2条生产线,只运行1条生产线,并于6月份建设了深度处理设施,日平均处理量为1000吨/天,进水COD浓度为500mg/L,出水COD浓度为100mg/L,则该企业2007年工程减排量=1000×[(500-100)-(500-200)]×183×10-6=73吨。

因关停2条生产线减排量=300/3×2=200吨不计入新增减排量中。

数据来源及有关说明:

①下列情况产生的削减量不纳入新增减排量中计算:

A:

按照同口径核算原则,对于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数据库的企业,工程治理产生的COD减排量不予认定;

B:

新建项目“三同时”治理工程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不计入本年度新增减排量;

C:

企业工程治理COD削减量的核算,以新增削减量的工程措施为前提,通过环境统计中企业COD排放量的差值反算污染减排量等不能计入新增减排量中。

D:

工业企业深度治理新增COD减排量高于上年度环境统计排放量的,不予认定。

E:

对无单独处理设施、废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不在此范围核算减排量,在集中处理设施中统一核算。

②工业治理COD减排核算按照以下原则采用数据:

第一是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且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第二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

企业自身监测数据作为参考。

③对工业企业当年新建的污水治理工程和原有污水处理工程进行深度处理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COD削减量。

④污水部分回用形成的减排量,按照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浓度和回用水量进行核算。

(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新增COD削减量=QN×DN×(CIN-CON)-QL×DL×(CIL-COL)

其中:

QN=当年城镇日污水处理量;

DN=当年运行天数;

CIN=处理厂进水浓度;

CON=处理厂出水浓度;

QL=上年城镇日污水处理量;

DL=上年运行天数;

CIL=上年处理厂进水浓度;

COL=上年处理厂出水浓度。

几种情形下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①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削减量的核算

A:

生活污水量达到或超过总处理水量90%的,所有污水均按生活污水计算。

计算公式为:

新增削减量=当年日处理水量×(当年污水厂进口COD浓度-当年污水厂出口浓度)×实际运行天数

举例说明:

某市于2006年3月20日投运一座8万吨/日污水处理厂。

该厂实际处理污水量6万吨,其中生活污水5.5万吨。

污水进厂平均浓度280mg/L,处理后出口浓度80mg/L,则2006年该工程COD削减量=60000×(280-80)×10-6×286=3432吨。

B:

生活污水量低于总处理水量90%、其余为工业废水的,计算公式为:

新增削减量=生活污水削减量+工业废水削减量

生活污水削减量=日处理生活污水水量×运行天数×(污水处理厂进口COD浓度-出口浓度)

工业废水削减量=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COD排放量之和/365×运行天数-进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中的工业废水量×污水处理厂出口COD浓度

举例说明:

某市2007年12月1日投运了一座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实际接纳污水8万吨/日,其中生活污水6万吨/日,3家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2万吨/日。

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为280mg/L,污水处理厂出水COD浓度为80mg/L。

3家企业上年环境统计库中COD排放量为2400吨。

则2007年该工程COD削减量=60000×30×(280-80)×10-6+[2400/365×30-20000×80×30×10-6]=632吨。

未在环统重点企业数据库中的企业,不纳入计算范围。

②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设施提高处理水量,进、出水浓度无明显变化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新增削减量=新增日污水处理量×运行天数×(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出水COD浓度)

举例说明:

某污水处理厂原处理污水6万吨/日,进水COD浓度280mg/L,出口浓度为80mg/L。

2007年6月处理量提高到8万吨,进水COD浓度280mg/L,出口浓度为80mg/L。

则2007年该工程COD削减量=(80000-60000)×(280-80)×183×10-6=720吨。

③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设施提高出水标准,处理水量无明显变化的,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新增削减量=污水处理量×运行天数×[(现有进水COD浓度-现有出水浓度)-(原进水COD浓度-原出水浓度)]

案例说明:

某污水处理厂原处理污水6万吨/日,2006年出水COD浓度为80mg/L,由于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管理,2007年1月起,处理水量依然为6万吨/日,出口浓度降至50mg/L,污水处理量未发生变化,进水污染物浓度无变化。

则2007年该污水处理厂新增COD削减量=60000×(80-50)×365×10-6=657吨。

④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中水回用工程,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新增削减量=中水回用量×污水处理厂外排水出口浓度

案例说明:

某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10万吨,出口浓度为50mg/L。

2007年10月31日,该厂又建成投运了2万吨中水回用工程,则2007年该工程COD削减量=20000×50×60×10-6=60吨。

⑤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主要针对工业园区内若干家企业共用1个或多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情况。

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新建工业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二是原有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A:

新建工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新增削减量=日处理水量×运行天数×(当年工业平均排放浓度-出口COD浓度)

案例:

某市高新技术园区2007年11月30日建成了一座日处理能力6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实际接收8家新建企业废水共5万吨/日,污水处理设施进口COD浓度为580mg/L(用于计算时不能用此数据进行计算,而应采用企业做到达标排放的加权平均浓度计算),出口浓度为80mg/L,则该工程COD削减量=50000×(280-80)×30×10-6=300吨。

B:

原有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计算公式为:

新增削减量=

Qi=第i个企业废水排放量;

Cio=第i个企业废水排放浓度;

Co=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

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不能计入减排量。

数据来源及有关说明:

A:

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处理设施COD削减量核算按照以下原则采用数据:

第一是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且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第二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

企业生产运行台帐和自身监测数据作为参考。

B:

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通过改、扩建等增加处理水量和提高处理效果的,必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污水回用量以及回用工程运行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

C:

当年新建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调试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COD削减量。

D:

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浓度差过大(超过350mg/l),如无合理理由,按照原环统中相应区域污水浓度数据核算COD减排量。

E:

对于没有采取深度工程措施,而是因污水处理厂进水、出水浓度差年际波动,尤其是无合理原因的进水浓度增高所产生的削减量不予认定。

F: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超过设计能力导致的新增处理水量不予认定。

G:

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处理水量增长量较大,需要对水量数据进行验证。

主要采取泥量、电量和管网收集率法验证新增水量是否准确。

产泥量验证处理水量:

通过调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帐,通过干泥产生量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

计算处理水量=干泥产生量/污泥产生系数

污泥产生系数通常取0.0001-0.00012

用电量验证处理水量:

通过调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帐,通过用电量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

计算处理水量=用电量/单位耗电量

单位耗电量通常取0.2度/吨-0.35度/吨。

管网服务人口验证处理水量:

通过调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帐,通过增加管网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

计算处理水量=新增管网服务人口*人均综合排水量

人均综合排水量通常取80升/日-180升/日。

3、加强监管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通过加强对原有治污设施的监督管理新增COD削减量的计算公式为:

加强监管新增COD削减量=WQN×(CON-CIN)-WQL×(COL-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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