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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文  号:

沪教考院自考[2003]29号

发布日期:

2003-6-11

执行日期:

2003-6-11

各主考学校:

  为完善和发展自学考试工作,在征求各校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时规定》[沪高教考委(98)第41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附件: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

  为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各类高等院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指获得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下次)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

  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

"英语

(一)"、"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

(一)"和"高等数学(工专)".

  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独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1、"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

"英语

(二)"、"日语

(二)"、"高等数学

(二)"、"高等数学(工本)"和"物理(工)",

  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凭原高校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和相同层次的公共基础课。

  四、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

(一)"、"高等数学

(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英语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

(一)"、"英语

(二)"等等。

  五、考生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2级笔试合格成绩,可以免考英语

(一)。

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合格成绩,或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可以免考英语

(二)[可免英语

(二)的考生同时可免英语

(一)].

  六、取得以下任何一种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①国计算机等级考试2级及以上;②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③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905模块。

  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906模块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在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无论专科或本科)起,其在其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无论专科或本科)中已通过的相同名称相同代码的课程,可以申请免考。

另外,凡经济管理类专科毕业生报考非经济管理类本科段,和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合格证书者,均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八、考生申请课程免考,应于每年的5月或11月向专业主考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登记表》,提供必要的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教务处开具的课程名称及成绩证明等),经主考学校查验核准后,分别于每年的6月或12月汇总,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

  九、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经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

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免考规定与本规定不同之处即停止执行。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关于颁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文  号:

沪教考院自考[2003]29号

发布日期:

2003-6-11

执行日期:

2003-6-11

各主考学校:

  为完善和发展自学考试工作,在征求各校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时规定》[沪高教考委(98)第41号]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附件: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2003年6月修订)

  为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各类高等院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指获得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下次)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

  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

"英语

(一)"、"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

(一)"和"高等数学(工专)".

  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独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1、"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

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

"英语

(二)"、"日语

(二)"、"高等数学

(二)"、"高等数学(工本)"和"物理(工)",

  三、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凭原高校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和相同层次的公共基础课。

  四、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

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

(一)"、"高等数学

(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英语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

(一)"、"英语

(二)"等等。

  五、考生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2级笔试合格成绩,可以免考英语

(一)。

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合格成绩,或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可以免考英语

(二)[可免英语

(二)的考生同时可免英语

(一)].

  六、取得以下任何一种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①国计算机等级考试2级及以上;②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③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905模块。

  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906模块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在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无论专科或本科)起,其在其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无论专科或本科)中已通过的相同名称相同代码的课程,可以申请免考。

另外,凡经济管理类专科毕业生报考非经济管理类本科段,和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合格证书者,均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八、考生申请课程免考,应于每年的5月或11月向专业主考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登记表》,提供必要的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教务处开具的课程名称及成绩证明等),经主考学校查验核准后,分别于每年的6月或12月汇总,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

  九、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经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

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前免考规定与本规定不同之处即停止执行。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关于对有关课程免考规定补充说明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2-10-30

执行日期:

2002-10-30

各主考学校:

  根据全国考委的有关通知和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有关课程的免考规定补充说明如下:

  一、全国考委《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管理学专业(独立本科段)部分课程的通知》(考委办[2002]54号)(文另发)第1点规定:

凡经济管理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科专业,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3学分)。

  据此,我们可以理解并引伸为①凡经济管理类专科毕业生报考非经济管理类本科段和②已取得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合格证书者,均可免考公共政治课:

政治经济学。

  二、《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沪高教考委(98)第41号]第四条第4点规定;"英语

(二)"(14学分)(公共外语课程)为本科以上毕业生,以及取得国家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的考试(不含高校自行组织的大学英语级别考试)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考课程。

因为公共外语课程"英语

(一)"和"英语

(二)"使用的是同一种教材(上、下册),且"英语

(二)"的考试内容涵盖了"英语

(一)"的,所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合格者既可免考"英语

(二)",亦可免考"英语

(一)".

  以上两点请各主考高校在解释和操作上统一。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002年10月30日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关于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合格成绩可顶替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成绩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文  号:

沪教考院自考[2002]31号

发布日期:

2002-9-3

执行日期:

2002-9-3

各主考学校: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教自考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考委办[2000]6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下半年起在我市执行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证书(模块代码905)的合格成绩,可顶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课程(课程代码00180019)的成绩,具体办法如下:

  1、从2002年下半年起,凡获得NIT《计算机应用基础》模块证书的考生可申请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2、凡申请免考自学考试《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课程的考生,须按《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沪高教考委(98)第41号]第十二条办理有关手续。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三日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关于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合格成绩可顶替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成绩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文  号:

沪教考院自考[2002]32号

发布日期:

2002-9-3

执行日期:

2002-9-3

各主考学校: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考委办[200118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下半年起在我市执行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中的《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模块代码906)的合格成绩,可顶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课程(课程代码00510052)的成绩,具体办法如下:

  1、从2002年下半年起,凡获得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的考生可申请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2、凡申请免考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课程的考生,须按《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沪高教考委(98)第41号]第十二条办理有关手续。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二年九月三日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关于对要求自学考试相同课程免考的批复

发文单位: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文  号:

沪教考院自考[2002]45号

发布日期:

2002-12-10

执行日期:

2002-12-10

复旦大学:

  你校《关于完善机关管理及办公自动化专业考试计划的请示》(复旦继字[2002]48号)已收悉。

  该文的第1、第2点意见,本办将另文答复。

对第3点"自学考试专科段和本科段相同课程可以免考"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国开考的自学考试400多个专业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修订与规范,并制定出版了《专业目录》和《专业基本规范》供各地执行。

现行的各专业计划是经过600多位专家、教授进行分类论证、审订,最后规范下来的。

这些专业计划的课程设置基本上既遵循了高等教育的普遍规律,同时又体现了自学考试的自身特点。

因此,每个专业制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都比较科学合理。

  本市经过2年多的努力,已全部过渡到新的专业计划。

在执行这些新的专业计划时,发现相同名称相同代码的课程会在不同专业不同层次段都有设置。

为了不让考生增加负担,现决定:

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在报考自学考试第2专业起,或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在报考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时,其已在其他自学考试专业中通过的相同名称相同代码的课程,可以申请免考,并获得相同学分,因为其已达到该专业设置该课程的目的和基本要求,不必再重复考试或选择其他课程考试。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此前有关课程免考规定的文件与本文件有抵触的,请按本文件执行。

  此文同时印发其他主考学校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关于自学考试新计划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发文单位: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1-10-24

执行日期:

2001-10-24

  一、关于公共政治课程达标问题

  1.凡专业新计划中附有说明的,按说明内容执行。

  2.凡专业新计划中无说明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①自考专科毕业生继续报考本科专业,按"沪高教考委(99)第9号"第三条执行:

以本、专科两阶段合计,必须通过至少三门公共政治课(不计重复,即已通过原"哲学"者不得重复报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已通过原"政治经济学"者不得重复报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同)、且满12学分。

其中,报考经济管理类本科专业者,以及自考经济管理类专科毕业生报考本科专业者,必须通过至少三门公共政治课(不计重复)、且满10学分。

根据"沪高教考办(2000)第20号"文,原"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宾馆(饭店)管理、金融、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专科毕业生,其已通过的"政治经济学(4学分)"在专业调整过渡方案中已对应顶替"政治经济学(财)"课程,因此不能再重复计入公共政治课的总门次、总学分。

  ②国家承认学历的非自考专科毕业生报考专科专业,在原学校已通过的原哲学、政治经济学两门课程可免考新计划中三门公共政治课;报考本科专业,则应按本科专业计划考试。

  ③国家承认学历的非自考本科毕业生报考本科专业,在原学校已通过的中国革命史可免考新计划中二门公共政治课(按5学分计)。

  二、关于物理(工)课程免考问题

  1、凡物理学专业专、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免考。

  2、非自考理工科本科毕业生,在原学校已通过物理学课程者可申请免考。

  3、自考理工科本科毕业生已通过普通物理课程者可申请免考。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001年10月24日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关于执行《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程设置改革及其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文  号:

沪高教考委(99)第9号

发布日期:

1999-3-22

执行日期:

1999-3-22

各主考高校:

  为贯彻十五大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改革及其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考试(1999)5号)(见附件,下称《通知》),经研究,本市决定从2000年上半年起按《通知》的规定实施。

现将《通知》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自2000年上半年开始,本市开考的所有专业的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全部按照《通知》的规定作相应调整(专科、基础科段设三门,本科段,独立本科段设两门)。

  二、自2000年上半年起,所有专业的新、老考生全部按照新设置的公共政治课程参加考试。

  三、现设公共课程与改革后新课程的衔接,按《通知》规定实施。

其中,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续考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者,以本、专科两阶段合计,必须通过至少三门公共政治课(不计重复),且满12学分者,才可不再参加新课程考试。

  四、自2000年起,本市所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文件中,凡有关"公共政治课课程"的条文内容与《通知》规定抵触的,均以《通知》为准。

  附件: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改革及其实施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对免考"英语

(二)"的考生年龄限制新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文  号:

沪教考院自考[2004]37号

发布日期:

2004-9-27

执行日期:

2004-9-27

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

  根据本市考生的实际情况,并参照近期开考的全国统考专业的模式,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研究,决定对免考英语

(二)的考生年龄限制作出新的规定:

  凡专业考试计划中原注有"40岁以上的考生可免考外语,但需加试不少于14学分的课程,并且不授予学位"的,现改为"35岁以上的考生可免考外语,但需加试不少于14学分的课程,并且不授予学位".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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