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及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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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及要求

 

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程序、内容及要求

一、施工阶段

1.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

2.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3.协助业主向承包商交付测量基准点,督促承包商作好施工准备;

4.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5.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6.组织施工图会审;

7.组织召开开工预备会议;

8.签发开工令;

9.跟随工程进展,对工程实施全方位监控;

(1)格监控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质量;

(2)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3)监控工序质量;

(4)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5)协助业主进行设备采购、组织设备的调试验收;

(6)跟踪进行计划,控制工程进度;

(7)组织工程会议,协调工程有关各方关系;

(8)进行工程计量及工程支付;

(9)处理工程变更事宜;

(10)处理工程索赔,调解合同争议;

(11)检查承包商的安全保障措施

(12)审查技术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组织竣工初步验收;

11.参与业主组织的正式竣工验收;

12.整理监理文档,向业主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二、保修阶段

1.参与工程交付,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督促承包商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三、有关要求

1、测量基准点和工程观测

(1)测量基准点的交付

业主应书面并于现场向承包商交付测量基准点,监理工程师应参与该交付过程。

在业主提交基准点后,承包商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下,对业主交付的测量基准点进行相互间的印证或校核。

监理工程师在复检无误后,才予以验收签认。

同时对施工方测量基准点的延伸测量进行确认。

在承包商未对测量基准点校核前,监理工程师将不同意承包商开始工程的定位放线。

(2)测量基准点的保护

承包商接收了有效的测量基准点后,必须以适当的措施保护其不受损坏直至工程交付。

如果施工过程决定了不可能保留该测量基准点,监理工程师将指令承包商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可以在任何时侯以合理的精度将该测量基准点恢复。

施工过程中,根据需要,要求承包商对根据测量基准点测放出的工程定位标志进行适当的保护,达到规定的要求。

(3)工程观测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根据测量基准进行的工程放线或定位进行独立的校核之前,承包商不得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监理工程师有针对性的对工程进行独立的观测,以便对承包商的观测结果进行必要的校核。

承包商对周边可能受到本工程施工影响的永久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必要的观测,监理工程师要求对承包商观测结果的正确性进行审查。

2、工程障碍

要求承包商在施工中随时注意可能存在的未知障碍,业主应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关的处理许可,监理工程师在其能力范围人提供帮助。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指令承包商停止相关部位的施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同时报告业主及有关管理部门。

对于已告知的障碍将按照施工合同文件中有关责任规定执行。

对于承包商在正常施工作业中遇到的未知障碍,除非施工合同文件中对有关责任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告业主对障碍可能造成的破坏或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4、分包工程

9.1分包商的确认

9.1.1对于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分包商,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其进场前对其身份予以确认,使该分包商的资质与投标文件一致。

9.1.2若承包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提出变更分包计划,包括分包范围的变化及提出新的分包商,监理工程师必须新的分包商进行资格审查:

1.承包商在确定新的分包商之前,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提交的分包申请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2.监理工程师以承包商的分包申请无异议,交由业主审批;若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提出的新分包商不能满足工程的要求,应予以拒绝,并通知业主。

9.1.3监理工程师经9。

1。

2程序后,依据合同审批新的分包计划,若分包计划不符合工程要求,应指令承包商予以改正。

若监理工程师同意新的分包计划,交由业主审批。

9.2分包工程的监理

9.2.1在承包商的分包计划得到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计划的实施予以检查。

分包商进场必须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分包商不得进场。

9.2.2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工程的监理应通过承包商实施,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工程的监督权力和责任。

9.2.3监理工程师若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分包商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应在证得业主同意后,指令承包商更换分包商。

9.2.4对于业主根据规定平行发包的的专业工程,监理工程师应督促业主、承包商与专业承包商签订配合协议,并将专业工程同样纳入正常的监理范围。

5、承包商的项目组织

10.1项目组织的核查

10.1.1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对承包商项目组织的主要人员进行核查,以保证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施工合同规定的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在工程实施中得到落实。

10.1.2监理工程师应考察承包商的项目组织,并要求承包商书面提交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以明显不利于工程施工管理或实施的承包商项目组织,应提出改进的要求,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通过业主督促和落实此类改进。

10.1.3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等进行审查。

10.2施工中的组织管理

10.2.1工程施工管理中,监理工程师应拒绝承包商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进行任何替换,如承包商有足够的理由要求进行此类替换,亦应在事先进出更换人员书面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和审批后方可实施替换。

10.2.2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承包商的组织不能有效的动作,难以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要求承包商进行改进,对不对胜任岗位要求以及有违职业操守的人员,应要求承包商或通过业主要求承包商予以撤换。

10.2.3若承包商拒绝执行对10。

2。

2中的要求,或执行后仍不能满足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可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发出对部分直至全部工程的停工令。

10.2.4监理工程师应通过承包商将将分包商的项目组织一并纳入监控范围,使分包商的组织同样受到本规程10。

1。

1至1。

2。

3条的有效管理。

10.3施工安全的监理

10.3.1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有关的施工安全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10.3.2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有目的巡查,督促承包商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10.3.3监理工程师应针对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与安全工作中薄弱环节进行研究,书面提出要求并督促承包商改进。

10.3.4监理工程师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支撑体系、大型垂直运输设备等重要临时设施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有关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向承包商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10.3.5监理工程师应审查特殊机械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及年检合格证。

6、技术施工方案

11.1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

11.1.1在施工技术方案实施之前,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

1.施工顺序安排的合理性;

2.主要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可靠度;

3.技术施工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

4.施工平面布置的合理性;

5.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6.材料设备物资管理、施工主要机械配备及计量、测量器具配备情况等。

11.1.2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提交的施工技术方案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在获得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承包商不得开始实施其施工技术方案。

11.1.3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方案,特别是对难以判断实施效果或带有试验性的施工技术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进行重点的审查,必要时,可提议业主邀请有关的专家进行分析论证,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1.2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

11.2.1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商未按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监理工程师应要求进行整改并做出书面解释。

11.2.2当发现现行的施工技术方案不有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再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如承包商要求对现行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应提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11.2.3承包商在施工现场的重要施工机械,在竣工前如要运出现志场,承包商应预先告知监理工程师,如果该施工机械退场将明显影响工程项目的继续施工,监理工程师应予以反对。

7、工程开工

12.1开工条件

12.1.1开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商签发的,用于批准承包商开始施工作业及确认合同工期起算的通知书。

12.1.2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开工令之前,应审查确认:

1.业主及承包商负责的施工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2.业主或承包商根据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的各种许可已经备齐。

3.承包商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已获得业主批准。

12.2开工令的签发

12.2.1监理工程师应在符合12。

1。

2规定的前提下,尽快地签发开工令,避免发生不合理的拖延。

12.2.2如果因为承包商的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在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最迟开工日之前开工,则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商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合同工期起算日,由承包商承担工期拖延的责任。

12.2.3监理工程师应在通知中明确告知承包商,如果承包商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有异议,应有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书面提出。

12.2.4若承包商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异议被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接受,监理工程师应重新签发书面通知,确认新的合同工期起算日。

12.2.5若承包商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异议不能被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接受,合同工期起算日将不予改变。

但如果业主同意,监理工程师可与承包商协商一个双方均可接受的的合同工期起算日,经业主批准后书面通知承包商。

若不能达成新的约定,应视为发生合同争议,按本规程中合同争议的规定进行处理。

13、停工与复工

13.1停工

13.1.1停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的授权,身承包商签发的停止施工的指令。

13.1.2停工令可以针对工程的分部或全部,监理工程师应在签发的停工令中明确指明停工范围。

13.1.3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可以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签发停工令。

1.承包商未按照有关法规或合同规定,在获得有关许可之前,自行进行相关部分的永久工程或其辅助工程的实际施工作业;

2.承包商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对工程造成或将造成损害;

3.承包商的施工管理混乱,对工程造成或将造成质量、工期、费用、安全控制方面的损害;

4.承包商拒绝服从监理工程师的正常监管,不能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做出适当的实质性回应;

5.承包商有其它违约或违规行为。

13.1.4出现下列情况时,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停工令:

1.工程继续施工可能造成对第三者或以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2.业主要求停工;

3.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停工;

4.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停工进行处理;

5.监理工程师有必须停工的理由。

13.1.5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业主同意后签发停工令。

但若监理委托合同另有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停工令通报业主。

13.1.6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先口头发了停工令,然后在尽短的时间内报告业主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正式的书面指令确认。

13.1.7若停工的时限超出了政府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3.2复工

13.2.1复工令,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的授权,向承包商签发的恢复施工的指令。

13.2.2若停工是由于承包商的责任造成,总监理工程师在承包商提出复工的申请后,必须检查造成停工原因的消除情况,具备复工条件时,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13.2.3若停工是由于非承包商的责任造成,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造成停工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后,及时签发复工令。

13.2.4复工令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签发的复工令中明确明复工范围。

13.2.5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业主同意后签发复工令。

但若监理委托合同另有规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复工令后通报业主。

13.3停工责任及其处理

13.3.1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停工令后,应对造成停工事件的事实,视需要进行独立的调查或组织调查,并将调查得出的对停工损失的评估与责任认定的意见,书面告业主和承包商。

14、工程会议

14.1开工预备会议

14.1.1开工预备会议在签发开工令之前举行。

会议由业主或总监理工程师召集工主持,参加人员应包括:

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及有关设计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人员参加。

14.1.2监理工程师在预备会议开始之前合理时间内,将召集会议的通知,包括会议议程等书面送达与会各方,以便会议所需各项资料的准备。

14.1.3开工预备会议主要议程应包括:

1.明确工程各方有关人员的授权、职责分工及组织机构;

2.明确监理工作有关的程序及要求;

3.检查业主负责的开工条件准备情况;

4.检查承包商开工准备情况;

5.明确工程进行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联络方式和渠道;

6.明确工程例会的例行议程、时间、地点及会议纪要的确认方式;

7.处理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14.1.4开工预备会议可以多次召开,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就各专业工程分别召开其开工预备会议。

14.2工程例会

14.2.1工程例会应按照开工预备会议确定的例行议程、时间及地点,于工程开工后定期举行。

14.2.2工程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参加者应包括:

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及项目各部门的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14.2.3工程例会的主要议程应包括:

1.监理工程师对上次工程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承包商对上次工程例会以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环境等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陈述,并提出要求有关各方配合及解决的问题;

3.监理工程师对上次工程例会以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环境等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通报;

4.其余与会各方对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进行陈述;

5.监理工程师对与会各方提出的问题组织逐项讨论并做出决定;

6.处理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7.总监理工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安排。

14.2.4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在第次工程例会之前,就14。

2。

3第2条的内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材料。

14.3工程其它会议

14.3.1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视情况的需要,由业主或总监理工程师就某些重大事项,如工作协调、图纸会审、索赔、事故处理、争议调解等组织专题会议,其会议议程应在会前合理时间内,由会议主持方书面送达与会各方。

14.4会议纪要的确认

14.4.1监理机构必须有专人对工程会议的内容进行记录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其中工程例会的会议纪要的确认方式应在开工预备会议上确定,14。

1及14。

3。

1所述的其他会议纪要须在会议结束后两日内送达与会各方进行确认。

15、进度计划

15.1进度计划的审查

15.1.1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求承包商在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总施工进度计划及单位(单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15.1.2审查承包商提交的进度计划是监理工程师进行进度控制的基本工作。

当项目有总承包商时,施工总进度计划由总承包商负责编制,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

对于采取分期分批发包或平行发包的大型工程项目,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应负责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

15.1.3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其重点包括:

1.项目划分的合理性;

2.工期目标和时间安排与施工合同的一致性;

3.材料物资供应的可行性;

4.劳动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

5.进度安排与业主资金提供能力的适应性;

6.承包商与分包商的进度计划及专业分工的衔接。

15.1.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求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各种详细的进度计划,以及对原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相应的修改。

15.1.5各种施工进度计划都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对施工进度计划中不妥之处,监理工程师应提出修改与完善计划的意见。

15.2施工进度计划的跟踪与调整

15.2.1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进行跟踪、记录。

15.2.2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商及时整理有关资料、检查和审核承包商提交的进度统计分析资料和进度控制报表。

15.2.3监理工程师应将实际工程进度数据与进度计划进行对比,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行分析。

15.2.4若发现实际进度过慢并可能影响工程按计划如期完成而承包商又无任何理由取得合理延期,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如期实现。

15.2.5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而使工程进度延误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权力及程序对承包商延长工期的申请进行审批。

一旦申请获得批准,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对原工程进度计划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实施。

15.2.6若承包商的责任造成工程进度延误,而且承包商拒绝接受监理工程师加快工程进度的指令,或虽采取了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但仍然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将导致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施工能力重新进度审查和评价,必要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建议更换承包商。

15.2.7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业主汇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按期提交必要的进度报告。

15.2.8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题协调会议,分析、通报工程进度状况,并协调承包商之间的生产活动及承包商与其他各方之间的关系。

16、工程材料与构配件

16.1工程材料与构配件的进场

16.1.1工程材料与构配进场前,承包商须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

必要时,监理工程师还应要求承包商在订货前提供其样品,审查通过后监理工程师方可同意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

16.1.2工程材料与构件进场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或参与联合验收,除数量及外观质量验收外,尚应查验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6.1.3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前,对其加工、生产的过程进行检查、抽检,承包商有义务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这一类的检查、抽验。

16.1.4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商将进场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区进行适当堆放,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登记编号及做了明显的标识。

若堆放条件不能满足保证其质量的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令承包商进行改善。

16.2工程材料与构配件的检验与启用

16.2.1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履行工程材料用前检验的见证责任,按规定的批量及频率对进场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行见证抽样、送检,在未获得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之前,监理工程师不应准许承包商开始启用。

16.2.2对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无论该材料是由承包商还是由业主提供,监理工程师均应禁止承包商将其用于工程,并督促承包商或业主将其尽快退场,同时监理工程师应对退场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出适当的记录。

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将情况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16.2.3承包商进场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数量应和计划及工程实际需要相符,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进行动态的跟踪检查,发现进场数量和计划及实际数量需要明显不适应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承包商进行警示。

17、设备工程

17.1设备的采购

17.1.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或供应商在设备采购之前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似采购设备的详细清单草案。

必要时,还应要求承包商或供应商提供样品。

17.1.2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或供应商就清单内容的详细程度与完整性达到其满意的程度。

17.1.3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承包商或供应商协商一致后形成正式设备采购的书面详细清单。

17.1.4由业主负责采购的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编制设备采购方案,协助业主进行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谈判。

17.1.5当设备技术要求不能简单确定时,监理工程师应建议业主进行设备的技术招标。

17.1.6当设备的技术要求未获得确认前,监理工程师不应同意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17.1.7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协助业主按照国家采购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17.2设备进场检验

17.2.1监理工程师接到设备到货验收通知后,应按合同要求对照设备详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组织业主、供应商和承包商对设备进行检验及进场会签。

17.2.2对于检验合格的设备,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批准该设备进场。

17.2.3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按合同约定办法处理,监理工程师不同意设备进场,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

17.3设备安装的中间检验与验收

17.3.1设备安装开始之前,承包商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其施工技术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方可同意承包商进行设备安装的施工。

17.3.2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商的设备放线进行复核,在未获得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前,承包商不得进行设备的安装。

17.3.3在设备安装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设备的安装符合设计与验收规范要求。

17.3.4对于设备安装过程中的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其质量进行确认并签署隐蔽验收文件。

未经隐蔽验收的,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承包商继续后续工序的施工。

17.3.5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单机无负荷运转调试检验,并对调试检验记录进行书面确认。

17.3.6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系统内所有单机都通过调试检验合格后,方能组织17。

3。

7的联动检验。

17.3.7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的联动检验申请后,应组织业主、设计人、承包商、供应商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对设备联动运转进行检验,并做出书面的联动检验结论。

17.3.8联动检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设备工程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17.4非标准设备

17.4.1承担非标准设备设计与制造监理的监理单位,应在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相应资格与资质后,方可进行相应的监理工作。

18、分部分项工程

18.1工序质量控制

18.1.1监理工程师应监督及协助承包商完善质量保证措施,将分项工程中重要的工序作为质量控制点重点加以控制。

18.1.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将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到施工过程之中。

1.工程材料与构配件,必须经见证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承包商操作程序必须符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

3.承包商对施工过程中工序间的内部交接检查,包括自检、互检及专职检查,其记录必须齐全。

18.1.3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承包商地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若不满足要求,应及时书面指令承包商进行整改。

18.1.4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应进行经常的、有目的的巡视检查及检测,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出现问题后难以处理的重要工序及部位,监理工程师应对其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18.1.5完成施工的工序,承包商必须进行内部交接检查,合格后方可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承包商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否则,监理工程师应拒绝签认,并禁止承包商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18.2隐蔽工程验收

18.2.1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及规范要求对照施工现场对须隐蔽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其施工符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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