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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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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政发〔2006〕6号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北京市宣武区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区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05〕17号)有关规定,结合宣武区实际情况,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对《北京市宣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宣武区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加强基础性工作,不断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总体应急预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和任务,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抓紧制定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

要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OO六年二月十四日

北京市宣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5

1.1宣武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5

1.2宣武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5

l.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7

1.4目的和依据9

1.5适用范围9

1.6事件等级9

l.7应急预案体系10

2组织机构与职责11

2.l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11

2.2组织体系框架14

3.l预警17

3.2预警级别及发布17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19

4应急响应19

4.1分级响应19

4.2基本响应程序20

4.3应急结束22

5后期处置23

5.1善后处置23

5.2社会救助23

5.3调查和总结24

6信息管理24

6.1信息监测与报告24

6.2信息共享和处理25

6.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25

7保障措施26

7.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26

7.2通信保障26

7.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27

7.4应急队伍保障27

7.5交通运输保障28

7.6医疗卫生保障28

7.7治安保障29

7.8物资保障30

7.9资金保障30

7.10人员防护保障31

7.11法制保障31

8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32

8.1宣传教育32

8.2培训32

8.3演习33

9附则33

9.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33

9.3监督检查与奖惩35

9.4宣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36

9.5预案的解释37

9.6预案实施时间38

1总则

1.1宣武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宣武区是首都北京的四个中心城区之一,是古都北京的发祥地和“宣南文化”的孕育地,属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处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区,水资源短缺,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

同时,人口密集,危旧房多,经济、社会活动频繁,安全隐患较多,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自然社会因素。

1.1.2制定宣武区总体应急预案,增强区域应急反应能力,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对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现代国际化城市建设步伐,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宣武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宣武区是突发公共事件较为频发的中心城区,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1分类31种(见下表)。

宣武区主要突发公共事件

四大类

分类

种类

公共

卫生

事件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

鼠疫、炭疽、霍乱、SARS、流感等

重特大动植物疫情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

职业中毒事件

食物中毒事件

水旱灾害

洪涝、干旱

地震灾害

破坏性地震

气象灾害

大风及沙尘暴

浓雾、冰雪天气

暴雨、雷电天气

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道路突发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人防工程事故

火灾事故

建筑施工突发事故

公共供水突发事件

公共排水突发事件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桥梁突发事故

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重特大电力突发事件

燃气事故

供热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故

社会

安全

事件

重特大群体性事件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重特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公共场所滋事事件

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

重特大刑事案件

重大恐怖事件和刑事案件

涉外突发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1.2.2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

由于宣武区是北京市老城区,人口稠密、建筑密集、危旧房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频繁,形成了以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等城市灾害的显著特点。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

随着城市拆迁建设步伐的逐步加快,道路交通、工程质量、生命线工程、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灾难频发。

因流动人口特别是各类身份不明人员涌入而导致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及非典型性肺炎、流行性感冒、流脑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鼠疫、炭疽、霍乱等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的可能性大大提高;城市居民拆迁、企业拖欠工资以及其他经济社会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上访事件、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民族群体性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呈上升趋势。

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灾害将仍然是发生次数较多、伤亡多、危害大的灾害事故。

危害程度严重。

由于突发公共事件的连发性强,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社会影响大。

宣武区是中心城区,驻有较多的中央、国家机关、市属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辐射效应强,媒体报道快,影响面广。

处置难度大。

宣武区有众多的中央、部队驻京单位和市属单位,流动人口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突发公共事件处置难度。

1.2.3大风及沙尘暴、浓雾、冰雪、强降雨和雷电等城市气象灾害以及地震仍将是主要的自然灾害。

环境灾害、信息灾害、地下空间等特殊场所综合事故、重大危险源、重特大传染病疫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等将是主要的潜在致灾因素。

l.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宣武区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国际大都市和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需要出发,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履行区委、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1.3.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

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

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

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辖区内的中央、市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建立宣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

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目的和依据

1.4.1目的

针对宣武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力;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宣武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4.2依据

以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和《北京市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宣武地区内应由宣武区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参见国务院《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

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

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

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区县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l.7应急预案体系

北京市宣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宣武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宣武区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宣武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宣武区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5)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l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l.1宣武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对于各类较大并且影响全区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委统一领导相关处置工作。

2.l.2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委、区政府分管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区领导(见附件区应急委领导成员分工),区委宣传部部长,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武装部部长,公安宣武分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宣武交通支队支队长,武警北京总队七支队支队长担任;组成人员为区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委办局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建立区应急委的协调机制,负责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统筹协调工作。

区政府办主任担任区应急委总协调人,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总协调人开展工作。

区应急委的职责是:

●在市应急委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研究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应对工作;负责辖区内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市各委办局、驻区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领导专项应急指挥部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各类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2.1.3区应急委办事机构

(1)区应急委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为区应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同时加挂宣武区应急指挥中心牌子。

区应急指挥中心以人防现有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

同时,应备有一定的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

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挥、检查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是:

●负责辖区内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具体处置工作;协助配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本区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负责收集、分析本区内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市应急办和区应急委报告,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批准后,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组织修订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审查街道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预案的演习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负责建立和完善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信系统,维护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平台;

●承担区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2.1.4区应急委设10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

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及抗震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除以上10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由相关主责单位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并由分管区领导任指挥长。

区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办和市属各专项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各类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区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街道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参与各类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具体负责各类单一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1.5各街道应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各有关单位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区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

2.2.1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街道按照“统一指挥、分组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2组织体系框架(见框架图)

2.2.3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信息办、药监宣武分局等委办局和保险机构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分工见分工表。

2.2.4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委协调区内各种资源,积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应急委要及时报送市应急委,在北京市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与中央、北京市驻区单位、武警部队的沟通与协调,共同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组织体系框架图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工表

事件类别

主责部门

水旱灾害

区市政管委

暴雨、雷电天气

区市政管委

大风及沙尘暴

区市政管委

浓雾、冰雪天气

区市政管委

燃气事故

区市政管委

供、排水事故

区市政管委

供热事故

区市政管委

城市地下管线突发事件

区市政管委

建筑工程事故

区建委

特种设备事故

区质监局

道路交通事故

宣武交通支队

火灾事故

宣武公安消防支队

地震灾害

区人防办

人防工程事故

区人防办

危险化学品事故

区安监局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区环保局

核事件、放射性污染

区环保局

重特大电力突发事件

区发改委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区教委

重特大传染病疫情

区卫生局

重特大动植物疫病

区卫生局

食物中毒事件

区卫生局

重特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公安宣武分局

公共场所滋事事件

公安宣武分局

重大恐怖事件和刑事案件

公安宣武分局

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

区民宗侨办

涉外突发事件

区外办

3预测、预警

3.l预警

3.1.l区应急办负责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街道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区应急办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2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街道,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3区应急办应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信息。

3.1.4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办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各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3.1.5对于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区应急办在报请区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市应急委。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橙色等级(Ⅱ级):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街道在制定各突发公共事件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2.3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专项指挥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制定的预案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区应急办批准,严重级别以上的预警需由区应急委报市应急委批准。

3.2.4一般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或宣布取消需报请相关区领导批准,由区应急办负责发布或取消。

严重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或宣布取消需市应急委统一发布或宣布取消。

3.2.5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6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办、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街道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

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应承担的职责。

3.2.7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有关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8区应急办有权按照市应急办或区应急委的要求或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情况,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

按照北京市综合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标准,由区信息办牵头,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市政、环保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由区应急办会同区信息办,建立宣武区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各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各街道应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

由区应急办立即报告区主要领导,同时,上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并通知区有关部门。

区长或分管区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由相关委办局和街道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

由区应急办立即报告区主要领导,同时,上报市应急办和市相关部门,并通知区有关部门。

区长或分管区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由相关委办局和街道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由区应急办或各专项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委启动应急预案。

同时,上报市应急办。

区应急委主任、分管区领导和区应急办主任应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其担任总指挥,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必要时请市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

报请区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区领导或区应急办主任应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其担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负责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相关街道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指挥、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消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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