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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工时的管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程序阐明了东航工程技术公司浦东维修基地在飞机维修过程中,维修工时的制订、统计、分析和修订的管理要求。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工程技术公司浦东维修基地。

1.3程序属性

□CCAR121

■CCAR145航线

■CCAR145定检

2.引用文件及术语

2.1引用文件

2.1.1MUMOP04-010《维修工时管理》

2.2术语

2.2.1维修人员:

直接从事飞机、发动机、部附件维修的从业人员,从事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工程技术的从业人员。

2.2.2执勤时间:

是指以参加“飞机、发动机、部附件维修和维修管理、质量管理、工程技术”等工作为目的,要求维修人员到达单位指定待命区域或者工作区域直至工作完毕的连续时间段。

执勤时间不等同于行政考勤。

2.2.3休息时间:

在单位指定待命区域或者工作区域内,单位规定的用餐时间和固定休息间隔(比如吸烟时间/咖啡时间等,如果有)视为休息时间;个人在单位指定待命区域内,单位提供卧具,并安排维修人员休息连续超过1小时以上的,视作休息时间。

2.2.4直接工时:

是指实际花费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上的工作时间;单位为人工时(MH)。

2.2.5间接工时:

是指与在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上的维修工作有关的生产准备、检验、监督和技术支援所需的工作时间,单位为人工时(MH)。

2.2.6标准工时:

完成指定维修项目所需花费的直接工时。

标准工时除用于保证生产完整性外,不作其他任何用途。

等同于“理论工时”和“额定工时”。

2.2.7航线维修项目:

指经由“航线维修许可证”授权许可的,且安排由航线维修单位/车间实施的维修工作项目。

内容包括:

航前、短停、航后、周检、月检、航线非例行工作。

2.2.8定检维修项目:

指经由“定检维修许可证”授权许可的,且安排由定检维修单位/车间实施的维修工作项目。

内容包括:

各级定检工作包中的任意一项工作、定检非例行工作。

2.2.9单项维修项目:

指经由“维修许可证”授权许可的,并视情安排由航线或定检维修单位或车间实施的维修工作项目。

比如:

更换发动机、更换APU、更换起落架、AD、EO、附加工作、时限项目和监控项目等。

3要求

3.1所需的人员岗位

1)生产技术分部维修控制、生产技术分部生产准备

2)

3)行政管理人员工时统计

4)

5)安全质量监督;

6)

4)航线/定检维修人员。

3.2需要的资料、工具和器材

无特殊要求

3.3职责

3.3.1浦东维修基地职责

3.3.1.1生产技术分部

1)选择/制定本单位维修人员作息制度;

2)

3)负责所采集、汇总的维修工时数据,并对数据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

4)

5)负责确保所有维修项目,在发生标准工时偏离现象且超过标准范围时,向维修管理部反馈;

6)

7)负责按需出具本单位“标准工时修订评估意见”,报维修管理部申请标准工时修订。

8)

3.3.1.2航线/定检维修人员

1)负责如实记录所有维修工作的直接工时;

2)

3)负责在所有维修项目发生标准工时偏离现象且超过标准范围时,根据工作单卡上的实际填写要求,按本程序规定的原因类别描述发生偏离的原因,并记录在工作单上;

4)

3.3.1.3基地质量管理分部

1)负责确保适用于本单位的定检/单项维修项目标准工时的使用;

2)

3)负责监视本单位维修人员的执勤工时超时工作情况;

4)

5)负责审核/抽查维修人员标准工时执行情况。

6)

4.程序

4.1维修人员执勤工时管理

4.1.1作息制度及其执勤工时

4.1.1.1可供选择的作息制度:

1)常日班

2)

3)四班两运转

4)

5)三班两运转

6)

7)两班一运转

8)

9)其他/维修单位自定义作息制度

10)

11)不固定

12)

4.1.1.2各作息制度执勤工时:

(单位:

小时)

 

作息制度

平均每月执勤工时完成情况

每班合计时间

工作天数

每班扣除用餐时间

常日班

168

9

21

1

四班两运转

165

12.5

15

1

三班两运转

180

10.5

20

1

两班一运转

165

12.5

15

2

4.1.1.3选择作息制度准则

1)不固定作息制度仅限于派驻站点使用;

2)选择不固定作息制度时,维修人员每月平均执勤工时不能超过203小时;

3)选择其他/维修单位自定义作息制度时,维修单位应注意保持维修人员每月平均执勤工时不超过182小时;

警告:

如果维修单位选择自定义作息制度,且该作息制度使得维修人员每月平均执勤时间超过182小时,可能导致申请新增维修项目(包括临时加班/包机跟班/派驻能力)不被局方批准。

4.1.1.4执勤时间限制

1)每月平均执勤工时不能超过203小时;

2)每月加班执勤工时不能超过36小时。

4.1.2跟班维修任务执勤时间计算

4.1.2.1来回航程12小时(不含)以内航班:

1)抵达目的站点后需要实施维修任务:

去程空中飞行时间作为执勤时间,实施维修时间作为执勤时间;如果返回后直接回家休息,回程空中时间不作为执勤时间;如果返回后在单位带有卧具的场所连续休息4小时(含)以上,回程空中时间不作为执勤时间;如果返回后直接参加维修工作,回程空中飞行时间作为执勤时间;

2)

3)抵达目的地不需要实施维修任务,返回出发地前实施维修任务:

去程空中飞行时间不作为执勤时间,实施维修时间作为执勤时间,如果返回后直接回家休息,回程空中时间不作为执勤时间;如果返回后在单位带有卧具的场所连续休息4小时(含)以上,回程空中时间不作为执勤时间;如果返回后直接参加维修工作,回程空中飞行时间作为执勤时间;

4)

4.1.2.2来回航程12小时(含)以外航班:

1)跟班人员占有公务舱或者以上舱位座位的:

抵达目的站点后需要实施维修任务:

去程空中飞行时间的一半作为执勤时间,实施维修时间作为执勤时间;如果返回后直接回家休息,回程空中时间不作为执勤时间;如果返回后在单位带有卧具的场所连续休息5小时(含)以上,回程空中时间不作为执勤时间;如果返回后直接参加维修工作,回程空中飞行时间的一半作为执勤时间。

抵达目的地不需要实施维修任务,返回出发地前实施维修任务:

去程空中飞行时间不作为执勤时间,实施维修时间作为执勤时间,如果返回后直接回家休息,回程空中时间不作为执勤时间;如果返回后在单位带有卧具的场所连续休息4小时(含)以上,回程空中时间不作为执勤时间;如果返回后直接参加维修工作,回程空中飞行时间的一半作为执勤时间。

2)跟班人员不占有公务舱座位的:

按4.1.2.1的1)标准计算

4.1.3其他出差维修任务执勤时间计算

4.1.3.1来回路程时间不作为执勤时间;

4.1.3.2执行维修任务的时间,作为执勤时间,并扣除本程序规定的休息时间。

维修基地工时统计人员

4.1.4正确记录维修人员执勤时间,并按本程序规定排除维修人员休息时间;

4.1.4.1连续执勤时间段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4.1.4.2当天总执勤时间;

4.1.4.3当月总执勤时间

4.1.5提前掌握下一周维修人员跟班任务所需执勤时间。

4.1.6根据维修人员执勤时间记录,安排维修人员上岗执勤。

4.1.7选择本单位维修人员作息制度;

4.1.8选择记录维修人员执勤时间的方法和手段

4.1.8.1方法、手段不限;

4.1.8.2如使用计算机记录系统,则该系统不能是唯一记录手段,已备系统不能使用时的需要;

4.1.8.3如果愿意,可以直接使用行政考勤数据,但必须排除维修人员休息时间。

4.1.9审核维修人员执勤时间记录。

4.2维修项目维修工时的管理

4.2.1维修项目的维修工时采集

航线/定检维修人员

4.2.1.1在工作指令单上,如实记录维修项目的实际直接工时。

4.2.1.2在工作指令单上,如实记录维修工时偏离原因;

生产技术分部维修控制人员

4.2.1.3将工作指令单上的实际直接工时数据和偏离原因,根据信息系统实际情况,按需录入相应系统;

维修基地质量管理分部安全质量监督人员

4.2.1.4现场抽查维修人员标准工时执行情况;

4.2.1.5对维修工作中,维修工作质量和工时记录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4.2.2维修项目标准工时的修订

生产技术分部维修控制人员

4.2.2.1根据放行/授权维修人员意见,按需进行标准工时修订意见评估。

4.2.2.2按需填写“工作单卡信息反馈单”反馈至维修管理部(参见MUMOP04-020相关程序和表FMUMOP04-020-04),申请表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导致实际工时偏离的主要原因;(工装设备、人员技能、其他)

2)

3)哪些工作步骤工时偏离,偏离多少;

4)

5)标准工时修订目标值;

6)

4.3生产月报的编制

4.3.1生产月报的形式和内容

4.3.1.1生产月报分为三个部分:

1)生产任务

2)

3)执勤工时分类汇总

4)

5)跟班维修任务

6)

4.3.1.2生产月报数据涵盖上月份1日到本月31日;

4.3.1.3各维修单位使用维修管理部统一提供“生产月报”电子表格(excel)模版;

4.3.1.4各维修单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生产月报”;

4.3.2生产月报完成时限

生产技术分部生产准备人员

4.3.2.1在每月3日前(含),上报本单位“生产月报”;

4.3.2.2如遇节假日,当月3日包含在假期中,则上报日期提前到放假前最后三个工作日的首日,如果继续遭遇星期六、日,上报日期也继续提前;例如“10.1”长假,应于9月28日前(含)上报“生产月报”;如果9月28日是星期天,则“生产月报”至9月26日前(含)上缴。

4.3.3生产月报的审核和批准

4.3.3.1每份生产月报都必须有编制人和审核人。

各维修单位生产月报的审核人为生产技术部相关负责人。

4.3.3.2电子版月报可以用普通输入的编制人和审核人姓名,无需特别数字签名。

4.3.4生产月报的归口管理

1)各维修单位的生产月报由其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

2)

3)各维修单位的生产月报由其生产技术部负责存档。

4)

5)各维修单位的生产月报由其生产技术部负责统一上报,不能多口径上报。

6)

4.4维修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管理

4.4.1延长工作时间原则

4.4.1.1当航空器在执行抗震救灾等特殊任务时,可适当延长维修人员工作时间,但应当以维修人员没有出现疲劳程度为条件。

4.4.1.2当某些维修工作在维修人员下班时间时还未完成,由于维修工作比较复杂,此时交接工作安全风险较大,保证维修人员连续工作最为有利,这种情况下可适当延长维修人员工作时间,但必须保证:

1)维修人员没有出现疲劳程度情况;

2)后续维修工作时间不应当超过3小时;

4.4.1.3当航空器在基地站以外出现故障,维修人员需外出排故时,可适当延长维修人员工作时间,但应当:

1)外出排故人员的安排首先考虑当天不当班人员;

2)上晚班人员已到下班时间,当班期间没有睡觉休息的,不得安排外出排故工作;

3)当安排当天当班人员外出排故,而且维修人员到达目的地后需马上投入工作的,后续工作时间不应当超过四小时;

4)外出排故人员必须在没有出现疲劳程度情况下进行维修工作,而且每天休息时间必须保证6小时。

4.4.2维修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申请与批准

4.4.2.1当因工作需要,维修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将超过11小时,需延长工作时间时,维修人员应填写延长工作时间申请表。

4.4.2.2各分部领导按4.4.1延长工作时间原则进行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

 

5.记录与归档

序号

表格号

记录名称

保存期限

保管部门

1

FMUMOP04-010-01

生产任务月报

1年

维修单位/维修管理部

2

FMUMOP04-010-03

延长工作时间申请表

6个月

各分部

6.附录

6.1附录1维修工时的管理流程图

6.2附录2说明

7.表格

7.1FMUMOP04-010-01《生产任务月报表样张》

7.2FMUMOP04-010-03《延长工作时间申请表》

6.1附录1维修工时的管理流程图

6.2附录2说明

如何区分航线例行工作项目/定检维修项目/单项维修工作的直接工时

1、完成航线例行工作单卡(航前、短停、航后)上列出的所有工作条目所消耗的人工时,均属于直接工时。

2、

3、完成航前和短停期间飞机的监护工作所消耗的人工时属于间接工时,不属于直接工时。

4、

5、完成单项维修工作/定检工作单卡上列出的所有工作条目所消耗的人工时,属于直接工时。

6、

7、维修人员实施自检、互检,检验员实施检验,技术工程师现场提供技术指导所消耗的人工时,属于间接工时,不属于直接工时。

8、

9、机械员等待电子员完成某个施工步骤,以便继续其维修工作所消耗的时间,为非生产时间(等待)。

而电子员所消耗的人工时,则为电子人员的直接工时。

10、

11、航线例行工作单卡/定检工作单卡中的工作条目,要求按维护手册中相关任务实施的,从相关任务工作程序的jobsetup项开始到jobclose项的整个过程中,维修人员进行的每一个工作都认定为直接工时。

12、

13、直接工时、间接工时和非生产时间的划分实例:

14、

工作步骤

工时性质

开始工作前,查阅技术资料,掌握工作中需要使用的航材、工具,掌握施工要点和安全要点。

非生产时间

领用刹车毂等航材

间接工时

领用工具

间接工时

人员到达现场后准备千斤顶、氮气瓶

间接工时

根据AMM要求布置工作平台

直接工时

按手册要求,拆卸机轮前检查停留刹车情况,起落架安全销情况、轮档情况,放置警告标签

直接工时

拆卸机轮和刹车

直接工时

检查轮轴

直接工时

发现轮轴套有滑伤,工程师、检验员到场判断

间接工时

等待无损探伤

非生产工时

安装机轮和刹车

直接工时

机轮充气

直接工时

测试漏气

直接工时

平台归位,撤出警告标志

直接工时

填写维修记录

间接工时

填写刹车毂电子挂签信息

间接工时

归还工具设备、航材

间接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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