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管理细则(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2763108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招标投标管理细则(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1招标投标管理细则(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1招标投标管理细则(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1招标投标管理细则(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1招标投标管理细则(暂行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1招标投标管理细则(暂行办法).doc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1招标投标管理细则(暂行办法).doc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1招标投标管理细则(暂行办法).doc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1招标投标管理细则(暂行办法).doc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招标投标管理细则(暂行办法).doc

《1招标投标管理细则(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招标投标管理细则(暂行办法).doc(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招标投标管理细则(暂行办法).doc

招标投标管理细则(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市财政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制定的乌鲁木齐市市本级本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或采购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按分散采购形式采购的,需提前就项目、预算、用途、申请分散采购的理由等向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乌鲁木齐市财政局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申报审批管理暂行办理》(乌财购[2008]2号)规定办理,经批准后采购人方可自行采购,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主管部门会商一致后,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纳入校内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学校的招投标项目必须根据年初设备采购计划组织专家论证,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第二章招标投标原则

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校内招标投标项目,应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招标投标工作。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集体决策的原则。

招标方式、邀标单位、中标单位的确定等均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范操作,强化监督的原则。

校内招标投标工作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实施,按法律法规办事。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邀标、考察、评标等重要工作环节进行监督。

第三章校内招投标组织及其职能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为:

讨论决定招标投标工作中重大事项,审核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文件,参加重大工程和采购项目的招标,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检查督促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各项工作。

学校领导原则上不主持和参加招投标具体项目会议。

除非有重大违纪违规举报和事实,学校领导不能干预已通过合法程序确定的中标项目与单位。

第八条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统筹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制定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代表学校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具体实施招标投标的信息发布、邀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参与合同履行等相关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为:

1、负责制定招标方案,发布招标信息,发售标书,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与招标项目工作小组集体商定招标方式和邀请投标单位,接受并保管投标文件。

2、拟定评标专家与评标成员名单,根据项目要求委托专业部门制作标底,组织并主持开标、评标会议,做好评标会议记录,组织对投标单位考察。

3、签发中标通知书,收退投标、中标保证金,签订合同,参与并协助合同履行。

4、建立供应商、工程承包商数据库和评标专家库等招标投标文档库。

5、处理好其他招标投标工作事项。

第九条根据招标投标不同项目类别成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招标投标项目工作小组由招标办、项目主管部门、用户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办负责人任组长。

招投标项目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承担本项目招标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宜。

第十条根据招标投标项目类别、技术要求、标的金额等成立相应的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原则上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专家若干人(以上人员一般从学校招标办建立的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出)组成,其职能为:

在评标会议上,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方案、报价、资质、服务等情况及工作小组的考察报告,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或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成立招标投标监督小组,由纪委监察处负责人为组长,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主要工作环节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招标投标范围

第十二条学校各院(系)、各部门、各单位凡使用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各级财政下拨经费、科研经费、组织和个人捐资、贷款等)划归学校和校属各单位的资金或自筹资金,符合以下要求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校内招标投标。

1、学校各类工程建设、房屋道路改建维护、室内装饰装修等工程以及工程监理、设计、勘探项目。

2、基建设施设备、基建材料等物资的采购。

3、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生活服务类设备设施的采购。

4、同一设备设施批量(10台件以上)采购总价2万元以上的。

5、物业管理、食堂经营、校园绿化维护、营业场所、保安、保洁等承包承揽队伍的确定。

6、图书资料、教材、计算机软件、药品、保险的采购。

7、各类门面房的经营性招租。

8、教学、科研、计算机网络、广播电视设备维修维护定点公司的确定。

9、其他应纳入招标投标的项目。

第五章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三条招投标项目申报

凡纳入校内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院(系)向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被确认为招投标项目范围后,填写招标投标项目申报书,申报时必须将拟招标项目的各项要求(名称、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基建工程和维修、装修项目的施工图或方案图与工程量清单等)书面注明,并提供经费来源的批文或证明材料,年初设备采购计划及论证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资料等,交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招标。

第十四条确定招投标方式和投标单位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招投标项目金额大小、技术要求、工程状况、市场行情,符合政府招标项目按要求报政府招标办,不符合政府招标的项目与招标投标领导工作小组商定招投标方式和投标单位。

1、采用的招标方式原则上为以下几种:

(1)工程与维修项目、生活服务营业场所承包一般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2)物资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特殊物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的方式。

公开招标为我校招投标的主要方式。

以上招标方式的含义均以国家有关法规的解释为准,所有招标方式的确定均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所限定范围。

2、投标单位的确定,由招标办与项目招标工作小组集体商定,项目主管部门可提供拟邀标的投标单位的建议名单,但最后确定的邀请投标单位中,项目主管部门建议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得超过一半。

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其他招标方式所邀请的投标单位和询价厂商均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五条发标邀标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与招标工作小组按程序确定的招标方式,向投标单位发放邀标书和相关招标文件。

邀标书和招标文件应将本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截止日前将应标文书、相关资料、样品交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开标、评标、中标

开标、评标会议一般由招标办主持召开,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参加。

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标办按规定的程序确定或商定,提前1天由专人通知。

招标项目需有招投标领导小组负责人或不少于3名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会议程序如下:

1、招投标办负责人主持并介绍本招标项目情况,商定并宣布本项目的评标、定标办法。

2、当众验查《投标书》密封情况,评标人员逐个分阅投标书并交流评议。

3、投标单位代表按抽签顺序或按标书送达反顺序进场介绍应标情况,(一般不超过10分钟),并接受评标人员质询。

4、根据商定的评标办法,在充分审议各投标单位的投标资质、报价、方案设计、施工组织、售后服务等应标情况后,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或综合评分法,集体确定中标单位。

参与评标的全体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5、向所有投标人公布中标单位,招投标办公室签发书面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其他采购方式决策

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方式采购物资的,均需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招投标办成员、纪检监察代表等三人以上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进行谈判和询价,由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招投标办负责人和纪检监察代表共同决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评标小组的会议(政府招标项目根据政府中标通知等相关文件)决定,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形成合同草案,交由项目主管部门会签,合同审核(超过5万元需法律顾问签字)部门初审,(其中合同中一次付款达10万元以上的,付款时间须与财务处会商)。

形成正式合同文本六份,经项目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签字(50万以上重大项目由校长签字)后,交合同审核部门审核盖章,一份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交中标单位,其余分别留存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财务处.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

1、工程、维修、装修类合同签订后,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队的管理、工程质量的监督、验收等合同履约,由该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参与并协助。

2、基建设施设备、基建材料等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后,由基建主管处项目组、材料科负责催货(送货、提货)、验收、经费结算并协调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协助参与合同的履行。

3、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生活服务类设备设施的采购合同签订后,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后勤(资产管理)处设备采购科等主管部门负责催货(送货、提货)、验收、经费结算并协调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协助参与合同的履行。

4、对物业管理、食堂营业、校园绿化、营业场所、保安保洁等承包承揽管理公司的合同履约由代表学校的甲方部门(业主、用户)负责,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协助。

5、教材的催货(送货、提货)、验收、发放等合同履行,由学校教材管理服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合同变更

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和不可预测的因素必须变更,且变更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项目,需经招标项目工作小组讨论决定;超过原合同10%,经费超过预算的项目,须报原经费主管部门同意,落实增加经费后,由原评标小组重新讨论决定或按规定程序重新招标。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招标投标项目的计划和所需经费由使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论证审批,并提供财务处批准下达的经费证明文件,无计划和无经费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须纳入政府和行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项目主管部门商定后,由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实施。

如因资金、急需等特殊原因,必须由学校自主招标和采购的,应经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仍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用药品采购原则上执行校内组织的招标方式采购,如同期政府举行了招标采购,经学校批准也可按政府药品招标指导价采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科学试验、耗材的采购可由部门和院系组织招标采购,招投标办派员参与。

第二十四条教材的管理及发行、发放等工作仍按原管理体制和模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2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物资的零星采购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设备采购科负责,仍需采取货比三家询价的方式采购,采购人员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设备采购科人员1名、学校纪检监察室1名,用户1名组成,就询价结果书面形式报采购办备案,结账时需出具复印件连同发票等原始资料。

第二十六条同一型号规格的设备如在3个月内需要重新购置,学校曾经以招标方式购置过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招标办与招标工作小组协商意见一致后,可采用跟标的方式继续在同一厂商以不高于原购置价购买。

第二十七条为使校内招标投标更加公平公正,根据招标投标项目的不同类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另行制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八条招标中应标单位不足三家的项目,本次招标视为流标,应重新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或经招标工作小组决定改用其他方式招标。

在招标过程中,对有失责或违规行为的招标投标项目,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有权予以纠正或建议重新组织招标。

如遇特殊矛盾,由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若与投标人有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相关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三十条参照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校内招标可收取一定金额的标书费和中标费。

标书费和中标费交学校财务处由校招投标办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外聘的评标专家等人员的评标报酬和外出考察论证的有关经费。

第三十一条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自接到党委会批复后形成完整招标投标项目文件后,涉及政府招标项目,按照政府招标规程办理。

涉及校内招标项目,由学校招标办组织招投标工作。

对于政府招标项目流标项目在接到政府招标办流标通知后2个工作日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告知需重新履行招投标规程。

第七章责任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不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招标工作人员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歧视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透露招标信息,与投标人串通标底的,将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相互串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将项目转让他人的,学校有权终止其中标项目合同的履行,另行组织招标。

第三十六条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或履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参照招标投标法给予罚金处理,同时取消将来参与我校投标竞标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对招标投标工作负有监督职责的人员,参与招投标工作时,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按校纪校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认为学校招投标工作不符合国家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可向学校招投标办提出异议或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