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局管理制度(方案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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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管理制度(方案2).doc

长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制度

(方案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管理,推进效能型机关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机关管理由局长负责,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习制度

第三条有计划地选派人员参加上级各种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或通过股室交流学习的方式,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

第四条每月组织一次以上政治或业务学习。

学习内容由局长、副局长根据分管工作确定。

分管领导、股室所队负责人每月至少作一次涉及本股室的法津知识及业务知识交流学习授课。

第五条全局干部职工要自觉抽时间自学,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管理等有关知识。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六条局长办公会议。

由局长、副局长及办公室主任参加。

主要内容有:

1.研究安排全局关于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问题。

2.研究决定较大经费使用问题。

3.研究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4.研究通过全局的重要文件,会议和有关制度。

5.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办公室主任记录。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局长临时决定。

第七条局务会议。

由局长、副局长、各股室负责人参加,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局长决定临时召开。

局务会议内容有: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确定局内年度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及目标。

3.汇报交流各股室的工作进度和情况,部署局内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

4.研究安排局内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等问题。

5.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问题。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八条全局干部职工会议。

一般每周召开一次,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

主要内容有: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批示及有关会议精神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2.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及目标。

3.通报安全生产工作进度和情况。

4.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

5.其他需要全体干部职工研究讨论的问题。

第九条会议纪律。

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因故不能参会的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或学习记录,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第四章考勤、请假制度

第十条全体干部职工、聘用人员必须严格执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正常休假等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晚15分钟签到上班的为迟到,提前20分钟下班为早退。

第十一条外出工作需较长时间离开办公室的,应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在签到册上注明去向。

第十二条干部职工休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按照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工作员请假半天由所在股室负责人审批,一天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一天半以上由局长审批。

股室负责人请假半天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副局长请假由局长审批。

第十三条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事后补办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逾期不归。

期满要依时返回上班并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外出,按旷工处理。

工作人员的请假报告交办公室存档备查,节假日离开长顺的要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第五章公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文发文办理。

1.起草。

业务方面的公文由各业务科起草,其他公文由办公室负责起草。

起草公文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格式规范。

2.校核。

公文送交局领导签发前,各股室负责人对公文内容、格式等方面认真审核、把关,标明拟稿和审核人姓名。

3.签发。

业务方面的公文由各业务股室送分管副局长审阅后送局长签发,其他公文由办公室审阅后送局长签发。

4.印制。

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统一进行文号登记、印制、盖章,分送上级部门、局领导和相关股室,底稿及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交由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公文收文办理。

l.收文。

办公室明确专人每天到公文网上收取文件,收到文件后做好收文登记处理。

2.呈批。

办公室负责人对文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局长批示。

3.传阅。

属于传阅的文件,办公室通过网上或文件夹送局领导阅示或相关股室传阅,传阅文件一般不超过2天。

文件阅读完毕后阅件人在传阅单上签名交回办公室存档。

4.办文。

经局领导批阅后,办公室派人立即送有关股室办理。

承办人要按照批示要求,认真负责、迅速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对于群众投诉、上访信件,视同文件管理。

属于密级文件,按照保密规定办理,并报局长审阅。

第十七条印鉴管理。

局机关、县安委会、县安委办印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

用印必须履行印章使用批准手续,并进行使用登记。

财务印章专项使用,不能代替公章开具与财务无关的信函。

业务股室的印章由各股室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用印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管印人负责。

第六章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各股室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业务报表、文件等股室资料由各股负责起草、填报,并负责本股室材料收集、保管、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文书原件、人事档案由办公室负责并整理归档,股室需要的文件,经办公室同意可以复印。

第二十一条上级检查涉及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股室相关资料由各股室收集整理,并按要求统一移交局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二条各股室召开全局性工作会议或业务会议,由主办股室将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整理齐全一套,于会后交办公室登记归档。

第二十三条凡是参加省、州、县有关工作会议带回的文件和材料,会后交办公室按收文处理程序处理。

涉及股室业务工作的自行复印使用。

第二十四条档案借阅必须经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外单位人员调阅档案,必须经局长同意并进行登记。

第七章信息调研、宣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股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材料报送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网上信息资料的发布。

在网上公开的信息、材料需经局长审核同意。

第二十六条鼓励工作人员撰写各类理论文章、新闻报道,积极向新闻媒体投稿,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政策法规、先进典型,及时报道开展安全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遵守宣传报道纪律,正在处置尚未定性的重大情况信息,社会热点问题和暂不宜公开的工作方案等,要经局长审核同意后才能上报。

第二十八条凡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文学作品、新闻作品等材料一经各级报刊、电台、电视台采用,局将对作者给予一定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为:

新闻信息类(含图片):

县级每篇(幅)20元,州级每篇(幅)40元,省级每篇(幅)100元,国家级每篇(幅)200元;理论文章及文学作品类:

县级每篇50元,州级每篇100元,省级每篇200元,国家级每篇400元。

第二十九条对登载作品年终进行奖励,由作者复印稿件后到办公室确认,报经局长同意后由局财务核发奖金。

第八章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各股室负责人为本股室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和管理,财务建立固定帐目,实行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及办公用品购置,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报办公室负责人,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或统一购置。

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股室之间个别固定资产办理移交,必须填写移交表格,报局办公室加盖意见报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更改有关资料。

第九章车辆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全局所有车辆、司机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用油由办公室按照车辆油耗标准和行车里程核发。

第三十六条经审批后用车,须在局办公室进行用车登记,注明去向和事由。

原则上应在每天下班前归还,把车停在指定地点,并指钥匙交回办公室统一保管,在外过夜车辆一律须报办公室并经局长批准。

第三十七条车辆维修需办公室车辆管理员查验确认后,由办公室出具车辆维修通知单,并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

第三十八条用车干部和司机要厉行节约,安全行车,爱护车辆,降低开支。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用车、公车私用、违反交通法规、不按规定停放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用车人负责。

第十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办公室财务人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务法规,认真做好计划预算,以节约为原则,认真管理好各项资金。

第四十一条为严格控制经费开支,5000元以上开支,由局长办公会议决定,5000元以下开支由局长把关审批,所有开支实行局长审批制度。

第四十二条所有报销,应有合法凭证,报销票据要由经办人签字说明事由,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审批同意方可报销。

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账。

第四十四条办公室财务人员要认真按局制定的开支有关规定审批各项开支,做好日清月结工作。

第十一章廉政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勤政高效、求真务实,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不拖拉、扯皮,不争权推责、不失职渎职。

第四十六条所有干部必须严格《廉政准则》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亲属的礼金、礼品和宴请;不准参与企业入股分红;不准给企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从中谋利;不准用公款搞私人宴请和进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准参与黄、赌、毒,如有违犯严肃追究。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七条干部职工(含临时人员)有以下情形的,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2.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渎职、失职造成事故的;

4.工作拖拉、办事不力,致使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或本局工作受到县级以上通报的;

5.对职责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7.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8.其他需要追究的

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1.通报批评;2、公开检讨;3.扣发安监津贴;

4.调整工作岗位;5.诫勉谈话;

6.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九条责任追究记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评先选优和提拔任用的依据。

第十二章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坚持按程序逐级请示报告工作的原则。

股室负责人向局分管副局长请示报告工作;副局长向局长请示报告工作;局长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工作。

一般不要越级向上请示报告工作。

对属于机关职工个人方面的意见、要求等,也要逐级反映,股室处理有困难的,由股室负责人按程序向上反映。

第五十一条副局长下基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以及外出联系工作、参加会议、学习等,须经局长批准同意;股室负责人外出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并向局长报告;股室工作人员外出,须经分管局长批准同意。

机关工作人员出县考察学习、参加培训等,必须有上级机关正式通知,并经局长批准同意。

第五十二条股室向局里的请示、报告,属于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范围的,应及时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其他方面的,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根据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三章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为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开支,切实减少不必要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务接待要本着“统一管理、对口接待、反对浪费”及“热情、节俭、细致、周到”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五条 公务接待报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并负责将接待函等接待依据送财务人员做账。

第五十六条 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同人员。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七条 公务接待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

  

第五十八条用餐费费用开支,统一由财务人员负责。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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