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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起源6号

中国矿业大学

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通识教育全校公共选修课

西方思想家经典著作选读

《古代社会》《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选读课程

任课教师:

中国矿业大学文学与法政学院法学系黄红宇

上课时间:

2010年11月9日至2011年1月2日

(周二晚9、10节,周日上午1、2节)

上课地点:

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教1-A203

考试时间:

2011年1月9日(第十九周周日)上午1、2节

考试地点:

南湖校区教一A101、102

考试方式:

开卷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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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

1884年第一版序言

  以下各章,在某种程度上是实现遗愿。

不是别人,正是卡尔·马克思曾打算联系他的——在某种限度内我可以说是我们两人的一唯物主义的历史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并且只是这样来阐明这些成果的全部意义。

原来,摩尔根在美国,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了40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并且以此为指导,在把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加以对比的时候,在主要点上得出了与马克思相同的结果。

正如德国的职业经济学家多年来热心地抄袭《资本论》同时又顽强地抹煞它一样,英国“史前史”科学的代表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①,也用了同样的办法。

我这本书,只能稍稍补偿我的亡友未能完成的工作。

不过,我手中有他写在摩尔根一书的详细摘要①中的批语,这些批语我在本书中有关的地方就加以引用。

  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

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

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

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

然而,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这些新的社会成分在几个世代中竭力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新的条件,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

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

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史的内容。

  摩尔根的伟大功绩,就在于他在主要特点上发现和恢复了我们成文史的这种史前的基础,并且在北美印第安人的血族团体中找到了一把解开希腊、罗马和德意志上古史上那些极为重要而至今尚未解决的哑谜的钥匙。

而他的著作也并非一日之功。

他研究自己所得的材料,到完全掌握为止,前后大约有4O年。

然而也正因为如此,他这本书才成为今日划时代的少数著作之一。

  在后面的叙述中,读者大体上很容易辨别出来,哪些是属于摩尔根的,哪些是我补充的。

在关于希腊和罗马历史的章节中,我没有局限于摩尔根的例证,而是补充了我所掌握的材料。

关于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章节,基本上是属于我的;在这里,摩尔根所掌握的差不多只是第二手的材料,而关于德意志人的章节——除了塔西佗以外——还只是弗里曼先生的不高明的自由主义的赝品①。

经济方面的论证,对摩尔根的目的来说已经很充分了,对我的目的来说就完全不够,所以我把它全部重新改写过了。

最后,凡是没有明确引证摩尔根而作出的结论,当然都由我来负责。

 

  写于1884年3月底一5月26日,载于1884年在苏黎世出版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

  原文是德文,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9-31页

 

1891年第四版序言2

  本书以前各版,印数虽多,但在差不多半年以前就脱销了,出版者①早就请我准备新版。

更紧迫的工作一直拖住我,使我不能做这件事。

自本书初版问世以来,已经有七年了;在这几年间,对于原始家庭形式的认识,已经获得了很大的进展。

因此,在这里必须用心地加以修订和补充;加之这次文本的排印预定要铸成铅版,这将使我在相当时期内无法作进一步的修改。

  因此,我仔细地校阅了全文,并作了许多补充,我希望在这些补充中恰如其分地照顾到了今天的科学状况。

其次,在这篇序言里,我将把自己霍芬至摩尔根对于家庭史的观点的发展,作一简短的评述;我之所以要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带有沙文主义情绪的英国史前史学派,仍然尽一切可能闭口不提摩尔根的发现在原始历史观中所引起的革命,同时却丝毫不客气地把摩尔根所得的成果,掠为己有。

而在其他国家,也间或有人非常热中于效尤英国。

  我的这本书已被译成了各种外文。

最先译成意大利文: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帕斯夸勒·马尔提涅蒂译,并经作者审阅,1885年贝内文托版。

后来译成罗马尼亚文: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若安·纳杰日杰译,载于1885年9月至1886年5月在雅西出版的《现代人》杂志。

以后又译成丹麦文: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由格尔松·特里尔1888年在哥本哈根出版;昂利·腊韦从德文本版译成的法文本,正在印刷中。

  在60年代开始以前,根本谈不到家庭史。

历史科学在这一方面还是完全处在摩西五经的影响之下。

人们不仅毫无保留地认为那里比任何地方都描写得更为详尽的家长制的家庭形式是最古的形式,而且把它——除一夫多妻制外——跟现代资产阶级的家庭等同起来,这样一来,家庭实际上就根本没有经历过任何历史的发展;至多认为在原始时代可能有过杂乱的性关系的时期。

——诚然,除个体婚制之外,一般所知道的还有东方的一夫多妻制及印度一西藏的一妻多夫制;可是,这三种形式并不能按历史的顺序排列起来,它们彼此并立而没有任何相互的联系。

至于说在古代历史的个别民族中间,以及至今尚存的若干蒙昧人中间,世系不是依照父亲而是依照母亲计算,因此,女系被认为是唯一有效的;在今天的许多民族中间,某些相当大的集团(那时还没有被详细研究过)内部禁止通婚,而且这种习俗,在各大洲都可见到,——这种种事实诚然已经是众所周知,而且这样的例子搜集得一天比一天多。

但是没有人知道应当怎样去处理它们,甚至在爱·伯·泰勒所著的《人类原始历史的研究》(1865年版)一书①中,也还是把这些事实简单地看作“奇怪习俗”,而与某些蒙昧人不许用铁器接触燃烧的木头以及类似的宗教上的滑稽怪事相提并论。

  家庭史的研究是从1861年,即从已霍芬的《母权论》①的出版开始的。

作者在这本书中提出了以下的论点:

(1)最初人们实行着毫无限制的性关系,他把这种性关系用了一个不恰当的名词“淫游婚[Haterismus」”来表示;

(2)这种关系排除了任何可以确切认知的父亲,因此,世系只能依照女系一依照母权制——计算,古代的一切民族,起初都是如此;(3)因此,妇女作为母亲,作为年轻一代的唯一确切知道的亲长,享有高度的尊敬和威望,据巴霍芬的意见,高度的尊敬和威望上升到了完全的妇女统治(Gynaikokratie);(4)向一个女子专属于一个男子的个体婚制的过渡,含有对远古宗教戒律的侵犯(就是说,实际上侵犯了其余男子自古享有的可以占有这位女子的权利),这种侵犯要求由女子暂时有限地献身于外人来赎罪或赎买对这种行为的容忍。

  巴霍芬从他极其勤奋地搜集来的无数段古代经典著作中,为这些论点找出了证据。

由“淫游婚”到专偶婚的发展,以及由母权制到父权制的发展,据他的意见,——特别是在希腊人中间——是由于宗教观念的进一步发展,由于代表新观念的新神挤入体现旧观念的传统神内部;因此,旧神就越来越被新神排挤到后边去了。

所以,照巴霍芬看来,并不是人们的现实生活条件的发展,而是这些条件在这些人们头脑中的宗教反映,引起了男女两性相互的社会地位的历史性的变化。

根据这一点,巴霍芬指出,埃斯库罗斯的《奥列斯特》三部曲是用戏剧的形式来描写没落的母权制跟发生于英雄时代并日益获得胜利的父权制之间的斗争。

克丽达妮斯特拉为了她的情人亚格斯都士,杀死了她的刚从特洛伊战争归来的丈夫亚加米农;而她和亚加米农所生的儿子奥列斯特又杀死自己的母亲,以报杀父之仇。

为此,他受到母权制的凶恶维护者依理逆司神的追究,因为按照母权制,杀母是不可赎的大罪。

但是,曾通过自己的传谕者鼓励奥列斯特去做这件事情的阿波罗和被请来当裁判官的雅典娜这两位在这里代表父权制新秩序的神,则庇护奥列斯特;雅典娜听取了双方的申诉。

整个争论点集中地表现在奥列斯特与依理逆司神的辩论中。

奥列斯特的理由是:

克丽达妮斯特拉既杀了自己的丈夫,同时又杀了他的父亲,犯了两重罪。

为什么依理逆司神要追究他,而不追究罪行严重得多的她呢?

回答是明确的:

  

  “她跟她所杀死的男人没有血缘亲属关系。

”①  

  杀死一个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男人,即使他是那个女凶手的丈夫,也是可以赎罪的,是跟依理逆司神毫不相干的;她们的职务只是追究血缘亲属中间的谋杀案件,在这里,按照母权制,杀母是最不可赎的大罪。

这时,阿波罗出来作奥列斯特的辩护人;于是雅典娜就把问题提交雷奥帕格的法官们——雅典娜的陪审员们一一投票表决;主张宣告无罪与主张有罪判刑的票数相等;这时,雅典娜以审判长的资格,给奥列斯特投了一票,宣告他无罪。

父权制战胜了母权制;“幼辈的神”(依理逆司神自己这样称呼他们)战胜了依理逆司神,后者终于也同意担任新的职务,转而为新的秩序服务了。

  对《奥列斯特》三部曲的这个新的但完全正确的解释,是巴霍芬全书中最美好精彩的地方之一,但它同时证明,巴霍芬至少是像当年的埃斯库罗斯一样地相信依理逆司神、阿波罗神及雅典娜神;也就是说,他相信这些神在希腊的英雄时代创造了用父权制推翻母权制的奇迹。

显然,这种认为宗教是世界历史的决定性杠杆的观点,归根结蒂必然导致纯粹的神秘主义。

所以,仔细研究巴霍芬的这部四开本的大部头著作,乃是一件吃力而绝非始终值得的事情。

不过,所有这一切并不降低他开辟道路的功绩;他头一个抛弃了关于性关系杂乱的毫无所知的原始状态的空谈,而证明古代经典著作向我们提出了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表明,在希腊人及亚洲人那里,在个体婚制之前,确实存在过这样的状态,即不但一个男子与几个女子发生性的关系,而且一个女子也与几个男子发生性的关系,都不违反习俗;他证明,这种习俗在消失的时候留下了一种痕迹,即妇女必须在一定限度内献身于外人,以赎买实行个体婚的权利;因此,世系最初只能依女系即从母亲到母亲来计算;女系的这种唯一有效性,在父亲的身分已经确定或至少已被承认的个体婚制时代,还保存了很久;最后,母亲作为自己子女的唯一确实可靠的亲长的这种最初的地位,便为她们、从而也为所有妇女保证了一种目此以后她们再也没有占据过的崇高的社会地位。

诚然,巴霍芬并没有这样明确地表述这些论点,——他的神秘主义的观点妨碍他这样做,但是他证明了这些论点,而这在1861年是一个完全的革命。

  巴霍芬的这部四开本的大部头著作,是用德文写的,即用那时对现代家庭的史前史最不感兴趣的民族的语言写的。

因此,他的这本书一直湮没无闻。

1865年在同一领域里出现的巴霍芬的直接后继人,甚至没有听说过他。

  这个后继人,就是约·弗·麦克伦南,他和他的先驱者正好相反。

在这里我们所看到的,不是天才的神秘主义者,而是一个枯燥无味的法学家;不是诗人的才气横溢的幻想,而是出庭的辩护士的貌似有理的推论。

麦克伦南在古代及近代的许多蒙昧民族、野蛮民族、以至文明民族中间,发现了这样一种结婚形式,即新郎必须一个人或者与他的朋友们一起假装用暴力把新娘从她的亲属手里抢过来。

这个习俗,应当是较早的一种习俗的遗迹,那时一个部落的男子确实是用暴力到外边从别的部落为自己抢劫妻子。

那么这种“抢劫婚姻”是怎样发生的呢?

当男子在本部落内可以找到足够的妻子时,是没有任何理由这样做的。

不过,我们也常常发现,在不发达的民族中间,有一些集团(在1865年时,还常常把这种集团与部落本身等同起来)禁止内部通婚,因此,男子不得不在本集团以外去娶妻,女子也不得不在本集团以外去找丈夫;而另外有些民族,却又有这样一种习俗,即某一集团的勇于只能在自己本集团以内娶妻。

麦克伦南把第一种集团叫作外婚制集团,把第二种集团叫作内婚制集团,并且直截了当地虚构出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僵硬的对立。

虽然他自己对外婚制的研究使他迎面就碰到这样一件事实,即这种对立如果不是在大多数场合,以至一切场合,那么在许多场合都只是存在于他的想象中,可是他仍然把这种对立作为他的整个理论的基础。

根据这一说法,外婚制的部落只能从别的部落娶妻,而这在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各部落之间战争不断的状态下,只有用抢劫的办法才能做到。

  麦克伦南接着问道:

这种外婚制的习俗是从哪里来的呢?

他认为血缘亲属关系的观念和血亲婚配的观念与这毫不相干,因为这只是在很久以后才发展起来的。

但在蒙昧人中间广泛流行的女孩出生后立即杀死的习俗,则可能有关系。

他说,这种习俗使各个部落内发生男子过剩,其直接后果便必然是儿个男子共有一个妻子,即一妻多夫制;由此又造成:

人们只知道谁是孩子的母亲而不知道谁是孩子的父亲,于是,亲属关系只能依照女系,而不能依照男系计算,这就是母权制。

部落内部妇女缺少——这缺少虽然由一妻多夫制所缓和,但并未消除——的第二个后果,便是一贯地用暴力抢劫别的部落里的妇女。

  “外婚制与一妻多夫制既是起于同一原因——两性数目的不等,那么我们就应当认为,一切外婚制的种族起初都是一妻多夫制的……因此,我们应当认为不容争辩的是,在外婚制的种族中间,最初的亲属制度乃是仅由母亲方面来认知血缘关系的制度。

”(麦克伦南《古代史研究》1886年版。

《原始婚姻》第124页)4

  麦克伦南的功绩就在于他指出了他所谓的外婚制的到处流行及其重大意义。

他根本没有发现外婚制集团存在的事实,也完全没有理解这个事实。

且不说许多观察者的更早的个别记载一一这些正是麦克伦南的材料来源,莱瑟姆就精确而可靠地叙述过印度马加尔人5的外婚制度(《记述民族学》1859年版),并且说,这种制度曾普遍流行,在各大洲都可见到,——这个地方麦克伦南自己就引用过。

而且,我们的摩尔根还在1847年他的关于易洛魁人的通信(发表于《美国评论》杂志上)中,以及1851年在《易洛魁联盟》一书6中也证明了在这个民族集团里存在着这种制度,并正确地记述了它,可是麦克伦南的辩护士般的头脑,如我们将要看到的,在这个问题上,造成了比巴霍芬的神秘主义幻想在母权制方面所造成的更大得多的混乱。

麦克伦南的又一个功绩,就在于他认定母权制的世系制度是最初的制度,虽然在这一点上,像他本人后来所承认的那样,巴霍芬已比他先说过了。

但即使是在这里,他也没有把问题弄清楚;他经常说到“只依照女系计算的亲属关系”(kinshipthroughfemaleson1y),并且一直把这个对较旱发展阶段说来是正确的用语也应用于较后的一些发展阶段,在这些发展阶段上,世系和继承权虽然还是只依照女系计算,但亲属关系也依>照男子方面来承认和表示了。

这是法学家的局限性,法学家创造了一个固定的法律用语,就继续一成不变地把它应用于早已不再适用的情况。

  麦克伦南的理论,虽然好像讲得头头是道,然而即使在作者本人看来,似乎也缺乏牢固的根据。

至少他本人注意到“值得注意的是,(假装的)抢劫妇女的形式,正是在男子亲属关系:

应该说依照男系计算的世系)占统治地位的民族中间表现得最突出,最明显”(第140页)。

  而且,他又说:

  “这是一个奇怪的事实,据我们所知,在外婚制与最古的亲属关系形式并存的任何地方,都没有杀婴的习俗。

”(第146页)  

  这两点都是事实,是和他的说明方法显然矛盾的,他只能用新的更加混乱的假说来解释。

  可是,他的理论在英国仍然得到了很多的支持和响应:

在英国,麦克伦南被普遍认为是家庭史的创始者和这个领域的第一个权威。

他那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对立,虽然人们也认为有个别的例外并加以修改,但依然是占统治地位的观点的公认基础,而且变成了眼罩,使得任何不抱成见的通观这一研究领域、从而取得任何决定性的进步都成为不可能。

鉴于在英国,而且别国也仿效英国普遍对麦克伦南的功绩估价过高,我们应当着重指出一个事实,即他那纯粹理解错了的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对立所造成的害处,要多于他的研究所带来的益处。

  而不久便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无法装进他的理论的小巧框框中去的事实。

麦克伦甫只知道三种婚姻形式:

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和个体婚制。

但是一当注意力集中到这一点的时候,就>发现了越来越多的证据,证明在不发达的各民族中间,存在过一批男子共同占有一批女子的婚姻形式;而拉伯克(《文明的起源》1870年版①)则认定这种群婚(Communalmarriage)是历史的事实。

  紧接着,在1871年,摩尔根又提出了新的、在许多方面都是决定性的材料。

他确信,易洛魁人所通行的那种特殊的亲属制度,乃是美国的一切上著居民所共有的制度,因此,它流行于整个大陆,虽然它同那里通行的婚姻制度所实际产生的亲属等级是直接矛盾的。

他促使美国联邦政府,根据他自己所拟定的问题和表格,了解有关其他各民族的亲属制度的情况,他从答案中发现:

(1)美洲印第安人的亲属制度,也流行于亚洲的许多部落,并且以略有改变的形式,流行于非洲及澳洲的许多部落,

(2)这种制度,在夏威夷及其.他澳洲岛屿上正处于消亡阶段的群婚形式中,找到了完全的说明。

(3)但是,在这些岛屿上,与这种婚姻形式并存而流行的亲属制度,则是一种只有用更为原始而如今业已消失的群婚形式才能说明的亲属制度。

他把所搜集的材料与他从中得出的结论,一同发表在他的《血亲制度和姻亲制度》(1871年版)②一书中,因而把争论转移到更无比广大的领域里来了。

他从亲属制度出发,恢复了与之相应的家庭形式,这就开辟了一条新的研究途径及进一步追溯人类史前史的可能。

如果这个方法能够通用,麦克伦南的精巧设计就要烟消云散了。

>

  麦克伦南在《原始婚姻》的新版(《古代史研究》1876年版)中起而为自己的理论辩护。

他自己只根据假说完全人为地编造出一套家庭史,却要求拉伯克和摩尔根不仅要对他们的每一个论点提出证据,而且要提出只有在苏格兰法庭上才会要求的那种不可争辩的确凿证据。

而提出这种要求的同一个人,却根据德意志人中的舅甥之间的密切关系(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第20章),根据凯撒关于布列吞人每10个或12个男子有共同的妻子的记述,根据古代著作家关于野蛮人共妻的其他一切记述,毫不犹豫地作出结论说,所有这些民族都盛行过一妻多夫制!

这就好像在听这样一位检察官讲话,他在起诉时可以信口开河,然而却要求辩护人每句话都要有最明确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他断言群婚是纯粹的想象,这样,他便比巴霍芬落后了许多。

他认为,摩尔根所说的亲属制度,乃是纯粹的社交礼仪的规则,并拿印第安人把异族人、白种人也称呼为父亲或兄弟这一事实作为证明。

这正如某人因为人们把天主教的教士和修道院女院长也称为父亲和母亲,而修士和修女,甚至共济会会员和英国同业公会会员在庄严的集会上,彼此也用兄弟和姊妹相称,就硬说父母、兄弟、姊妹等称呼是根本毫无意义的称呼一样。

总之,麦克伦南的辩护是极端软弱无力的。

  不过他还有一点没有被攻破。

他的全部体系所依据的外婚制“部落”与内婚制“部落”的对立,不仅没有被动摇,而且甚至被公认为全部家庭史的基石。

人们承认,麦克伦南试图给这个对立所作的解释是不够有力的,而且跟他自己所举出的一些事实相矛盾。

不过这一对立本身,即存在着两种相互排斥的独立自主的部落,其中一种是在本部落以内娶妻,而另一种则绝对禁止这样做,却被认为是不可辩驳的真理。

请参看例如日罗-特隆的《家庭的起源》(1874年>版),甚至拉伯克的《文明的起源》(1882年第4版)①。

  摩尔根的主要著作《古代社会》(1877年版)②(本书即以这部著作为基础),就是针对这一点的。

摩尔根在1871年仅仅模糊地推测到的,在这里已经十分明确地发挥出来了。

内婚制和外婚制根本不构成对立;外婚制“部落”的存在,直到现在也没有在任何地方找到证明。

不过,在群婚还盛行的时代,——群婚完全可能一度到处盛行,——一个部落分为好几个母系血缘亲属集团,即氏族,在氏族内部,严格禁止通婚,因此,某一氏族的男子,虽能在部落以内娶妻,并且照例都是如此,却必须是在氏族以外娶妻。

这样,要是氏族是严格外婚制的,那么包括了所有这些氏族的部落,便成了同样严格内婚制的了。

这就彻底推翻了麦克伦南人为地编造的理论的最后残余。

  但是摩尔根并不满足于此。

美洲印第安人的氏族还帮助他在他所研究的领域内迈出了有决定意义的第二步。

他发现,这种按母权制建立的氏族,就是后来按父权制建立的氏族——即我们在古希腊罗马时代文明民族中可以看到的氏族——所由以发展起来的原始形式。

希腊的和罗马的氏族,对于迄今所有的历史编纂学家来说都是一个谜,如今可以用印第安人的氏族来说明了,因而也就为全部原始历史找到了一个新的基础。

  确定原始的母权制氏族是文明民族的父权制氏族以前的阶段的这个重新发现,对于原始历史所具有的意义,正如达尔文的进化理论对于生物学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对于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一样。

它使摩尔根得以首次绘出家庭史的略图;这一略图,在目前已知的资料所容许的限度内,至少把典型的发展阶段大体上初步确定下来了。

非常清楚,这样就在原始历史的研究方面开始了一个新时代。

母权制氏族成了整个这门科学所围着旋转的轴心;自从它被发现以后,人们才知道,应该朝着什么方向研究和研究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去整理所得的结果。

因此,现在在这一领域内正取得比摩尔根的著作出版以前更加迅速得多的进步。

  摩尔根的发现,如今也为英国所有的史前史学家所承认,或者更确切些说,所窃取了。

但是,他们几乎没有一个人肯公开承认,这一观点上的革命恰恰应该归功于摩尔根。

在英国,人们对他的书尽可能保持沉默,而对他本人则只是以宽大地称赞他以前的成绩来敷衍一下;对他的叙述中的细节尽力吹毛求疵,而对他的真正伟大的发现却顽强地闭口不提。

《古代社会》的第一版已经脱销;在美国,这类书没有应有的销路;在英国,这本书看来是一贯受到压制;这本划时代的著作的唯一还在出售的版本,就是德文译本。

  这种冷漠态度很难不令人想到是一种共同蓄意采取的沉默抵制行为,尤其是如果考虑到我们那些公认的史前史学家的著作中充满了仅仅是出于客气而作的许多引证,以及其他对同行表示尊敬的证据,就更会使人这样想,——这种冷漠态度的原因何在呢,是不是因为摩尔根是个美国人,而对于英国的史前史学家极其难堪的是,他们尽管在热心地搜集材料方面值得高度赞扬,但是在整理与分析这种材料所必要的一般观点方面,一句话,在他们的思想方面,却求助于两个天才的外国人——巴霍芬和摩尔根呢?

要是德国人的话,他们还可以容忍,但是对一个美国人怎能容忍呢?

在美国人面前,每个英国人都成了爱国主义者,关于这一点,我在美国看到了许多可笑的例子。

7何况麦克伦南可以说是官方任命的英国史前史学派的创始人和领袖;史前史学界在某种程度上有一种规矩,只能以莫大的敬意谈论他那从杀婴经过一妻多夫制、抢劫婚姻到母权制家庭的人工编造的历史理论;对于绝对相互排斥的外婚制“部落”和内婚制“部落”的存在稍有怀疑,便被视为放肆的邪说;这样,把所有这些神圣教条打得粉碎的摩尔根,就是犯了某种读圣罪。

加之,摩尔根在打破这些教条时,又是用一经说出便立即人人明白的方式;因此,一直茫然访徨于外婚制与内婚制之间的麦克伦南的崇拜者,现在简直要用拳头敲着自己的脑门大叫起来:

我们怎么会这样愚蠢,自己没有老早把它发现出来呢!

  如果说这些罪过还不足以使官方学派非把摩尔根冷漠地撇在一边不可,那么他还有一个实在太过分的地方,就是他不仅用类似傅立叶使用的方式对文明,对商品生产社会,对我们现代社会的基本形式进行了批评,而且还用了卡尔·马克思才能说的话来谈论·这一社会的未来的改造。

所以,摩尔根就罪有应得,麦克伦南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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