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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是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培育成熟的劳动力市场,使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和谐发展为目标的一部法律。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从年月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设专章共条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作了规定。

《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必需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和劳动力要素实现市场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年来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各项改革逐步深入,劳动用工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短期化。

二是滥用试用期的现象比较突出。

三是滥设违约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规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是对一些新的用人主体的用工行为缺乏规范,如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以上情况,《劳动法》有限的条文无法解决。

因此,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制度最重要的内容是要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法确立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在具体制度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切定贯彻实施的关键环节。

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鉴于劳动者在双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也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出针对某一方当事人的特定规定。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这里的“劳动关系”,既包括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工会与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代表组织之间的集体劳动关系,也包括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个别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别劳动关系。

个别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指挥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合作的、长期的。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中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包括以下部分:

()领陆;()领水,即属于国家领土的水域,主要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中国的船舶、飞机或者其他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领馆。

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性活动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号)的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可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其中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经济组织,就是个体工商户。

作为劳动合同法上用人单位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成为劳动合同法上的个体经济组织:

一是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登记注册,二是招用劳动者并在其管理下劳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者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国务院令第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号)的有关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成立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有稳定的场所;()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个;()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劳动关系

所渭劳动关系,一般是指人们为了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任务而对劳动力占有、支配、使用和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构成劳动关系,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组织性,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组织的成员;二是从属性,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三是有偿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须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所规范的劳动关系。

本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既具有一般意义上劳动关系的内涵,又具有其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发生在适用主体之间的,有关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过程中的劳动关系这一特征。

五、适用本法和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这是本法适用的主体。

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一,在法律意义上,适用本法和依照本法执行二者没有区别,都是必须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意思。

第二,上述用人单位中国家机关中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但是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之外的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都必须依照本法执行。

同时,对本条的理解还要结合附则中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来全面理解,即: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

一、合法原则

合法,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主体合法,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内并依法设立;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订立劳动合同。

.程序合法。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例如,应以书面形式订立,遵守有关订立期限的要求等。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适用法律的原则,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符合社会正义、公正的理念和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其履行的义务不相适应,或者一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或者义务被排除,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

三、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选择对方当事人、决定劳动合同内容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凡是采取强迫、威胁等手段,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或者所订立的条款与当事人的意愿不一致,都不符合自愿原则。

四、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是过程,一致是结果。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订立劳动合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地告知对方有关情况,不隐瞒真相。

六、依法订立

依法订立,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程序以及有关订立形式等都要合法。

七、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劳动合同订立之后,不论劳动合同生效与否,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同样必须遵循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双方当事人基于劳动合同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义务:

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生效前的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准备义务;在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规章制度的含义

年国际劳工组织特别委员会的报告书中对劳动规章制度下的定义如下:

所称,,,,,是指适用于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或者大部分劳动者,专门或者主要与从业劳动者行为有关的各种规则。

本法中的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形成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的适用于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的规范从业劳动者行为的各种规则。

二、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也赋予了劳动者一定权利。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中了本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规则。

学习规章制度,劳动者可以较快熟悉新环境的规则。

三、制定或者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

.双方共同提出方案。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七个方面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制定、修改规章制度。

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使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

一是公示;二是告知劳动者,使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即可。

四、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中工会或者职工的权利

本条第三款规定,“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是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中,即有效时间内。

“不适当”,包括不合理和违法两种情况。

这是由工会或者职工提出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修改的启动原因。

五、用人单位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程序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直接关系劳动者的生活、健康乃至生命。

因此,用人单位在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也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释义]本条是关于三方机制的规定。

三方机制,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三方通过较为稳定的方式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的机制。

国家一级三方机制的主要职责:

一是研究分析改革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判断劳动关系状况,预测劳动关系发展趋势;二是研究分析对劳动关系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问题并进行协商,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三是对制定涉及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其实施;四是指导、推进地方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和企业建立实施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五是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相应措施,并就预防提出可行性措施;六是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中义务的规定。

一、工会

根据《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帮助、指导

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工会的帮助、指导,不是代表或者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宣传、讲解,使劳动者了解与签订劳动合同相关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内容对自己权利义务的重要影响,以及劳动合同签订的重要意义,从而能做到独立地反映自己的意思。

在履行劳动合同方面,工会的帮助、指导体现在:

工会有关人员通过宣传、讲解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内容,使劳动者明了自己的义务,做到不违反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

同时使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的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订立集体合同为目的,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谈判的过程。

集体协商机制,就是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周期性地进行集体协商。

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这里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权利和应当获得的利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时间和建立职工名册的规定。

一、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

用工之日,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开始上班的那一天。

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起点意义重大。

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起,双方开始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

建立劳动关系之时,是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的时间,是计算劳动者工资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建立职工名册

本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义务,有证明劳动关系在一定时间内存在和证明劳动者工作经历的作用。

职工名册至少应当载明招用劳动者的姓名、招用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保存职工名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检查时提供。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有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的作用,也给有关部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提供了书面依据。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前了解信息的规定。

一、如实告知

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必须了解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情况,技术含量高,非常复杂,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告知,劳动者无从了解。

目的在于改变双方信息不平衡的关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作出正确的判断。

二、用人单位主动告知的内容

.工作内容。

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工作的任务等。

.工作条件。

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的具体物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工具、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

.工作地点:

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地理位置。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在工作地点,劳动者生活则在居住地点。

劳动者上班和下班的距离,决定着劳动者上下班所需时间,进而影响劳动者的生活。

.职业危害。

是指从事该工作可能对劳动者身体造成的损害。

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安全生产状况。

是指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则以及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及有关的风险。

.劳动报酬。

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是劳动者直接基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动的成果后返还给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必须享有的劳动权利。

三、劳动者询问时用人单位应当告知的情况

综上述内容,如果劳动者希望了解用人单位的其他情况,则需要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但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需要对劳动者保密的内容除外。

四、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情况

.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在用人单位询问时,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指劳动者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

健康状况,主要是指劳动者是否具备与完成所应聘的岗位任务相适应的身体条件。

知识技能,包括劳动者掌握的知识(文化程度)、掌握的劳动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等。

通俗地说,就是劳动者的能力。

工作经历,包括劳动者工作过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和担任的职务,以及此前曾经取得的工作业绩等。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释义]本条是关于排除劳动者担保责任的规定。

择业自由是《宪法》和《劳动法》都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目的就在于迫使劳动者一直在同一用人单位,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劳动者择业自由的限制。

一、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

扣押,是指用人单位将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扣留在本单位的行为。

居民身份证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本国公民统一颁发的具有证明公民身份效力的法定证件。

居民身份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以外的其他证件

证件,是指证明劳动者身份、经历、能力等的文件,如毕业证、学位证、技能等级证书。

三、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几种方式。

保证,是指第三人作为劳动者的保证人,与用人单位约定,当劳动者不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劳动者或者第三人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作为劳动者履行义务的担保。

质押,是指劳动者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用人单位占有,作为劳动者履行义务的担保。

留置,是指用人单位掌握的劳动者财产作为劳动者履行义务的担保。

四、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财物,包括钱财和物品。

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用人单位以担保以外的名义,收取劳动者的钱财和物品,不予返还的行为。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释义]本条是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规定。

一、订立的含义

订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内容、与对方建立劳动关系等事项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二、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劳动合同的表示方式。

一般来说,合同的表示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书面形式,即用文字方式表示;另一种是口头形式,即用语言方式表示。

在我国,除非全日制用工以外,书面劳动合同是唯一唯一性形式;达成口头劳动合同的,视为尚未订立劳动合同。

三、订立的义务主体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由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

如果劳动者坚持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招用该劳动者。

四、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并不完全同步,本法第十条充分考虑了现实中的各种情况,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

一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

本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现实中不多。

一般存在于用工管理比较规范的用人单位与具有一技之长的高素质劳动者之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这一段时间,虽然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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