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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奖罚制度

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煤炭企业的安全奖罚制度,是反映安全生产制约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严肃纪律,严明奖惩,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确保公司全面顺利的发展;同时,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公司奖罚制度的管理。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奖惩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考核、重奖重罚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奖惩由公司财务部设立专项帐户——安全奖励基金,公司安全监察部统一掌握使用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

一、月度减发的安全质量结构工资。

二、因安全质量事故和“三违”对矿井(单位)、个人的罚款。

三、徐矿集团公司的各种安全质量奖励。

第五条安全奖励基金的支付范围

一、公司执行的月度、季度安全考评奖励及年度(半年度)安全表彰奖励。

二、公司月度、年度安全质量风险抵押金兑现奖励。

三、公司重大安全工程承包奖励。

四、对公司及矿井(单位)安全质量工作有特殊贡献人员的一次性嘉奖。

五、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的奖励。

六、公司对外合作开采煤炭实现安全生产的奖励。

第二章处罚

第一部分一般规定

第六条安全办公会议迟到、早退或者会议期间手机铃响每次罚款50元,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0元。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必须事先向公司办公室或公司领导请假。

第七条对公司安全办公会议部署的工作、决定的事项,各矿井(单位)、部室必须按时完成,每项每拖延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第八条办公室必须认真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及时整理打印会议纪要,及时下发各单位。

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

第九条安全监察部每周组织对所属各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安全检查通报”的形式下发各矿。

各矿必须认真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否则视具体情况对矿长给予100-500罚款。

安全监察部无故不组织检查罚款200元。

第十条所属各矿凡应持证上岗而不持证上岗的人员罚款50元。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监察职责,造成事故,罚款200元直至降薪处分。

第十二条各矿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自查,并按“四定”形式下发,安排各区队认真整改落实,并作好记录待查。

不进行自查或无记录可查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矿井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提前编制作业规程并进行审批,施工重点特殊工程、处理各种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通过后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学习考试。

无规程或措施作业罚款500元,规程或措施没有学习考试签字的罚款200元,不按规程或措施进行施工的罚款100-500元。

第十四条矿井作业规程应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完善,使之与工作面实际情况相符,再组织工作面人员学习签字,未及时补充完善罚款200元,补充后未学习签字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矿井作业规程必须每月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时复审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矿井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否则罚款50元。

第十七条矿井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井口检身工的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谩骂,拒绝检查,否则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矿井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人车(罐笼)乘座制度,听从指挥按秩序出入,严禁拥挤,严禁站在防护链或红灯以内,否则罚款50元。

第十九条矿井职工升井后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交矿灯、自救器者,罚款50元。

第二十条矿井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罚款100元。

井下吸烟,开除矿籍。

第二十一条矿井职工酒后入井,罚款100元,留矿察看半年。

第二十二条矿井职工穿化纤衣服入井,罚款50元。

第二十三条矿井井口检身工发现有人酒后入井或携带点火物品入井不制止,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矿井工作时间职工在岗打架斗殴,罚款50~200元。

第二十五条矿井职工谩骂、殴打安全监督检查和执行公务的人员,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矿井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井上、下信号硐室闲聊、逗留,罚款50元。

第二部分“三违”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监察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同样按“三违”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替“三违”人员说情或给“三违”人员作伪证、推脱责任者,除按“三违”同样处理外,并处罚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三违”人员拒绝检查、谎报单位或姓名、掩盖事实真相,罚款100元。

第三十条情节严重、影响极坏、态度不好的“三违”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在全矿或全公司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各矿领导违章指挥罚款300~600元,造成事故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500~2000元罚款,并处降薪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二条各矿领导对检举其“三违”行为的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给予罚款500元、降薪直至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矿井的“三违”行为,视情节轻重罚款200~1000元。

安全设施应投入使用而没有使用的按“三违”处罚。

第三十四凡“三违”人员都必须参加由矿组织的安全学习三天,每天交学费10元并过“五关”。

三违人员学习结束后必须考试,考试合格后写出书面保证方可恢复工作,考试不合格再进行学习直到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部分安全事故处罚规定

第三十五条发生轻伤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公司总调度室及安全监察部,并由公司总调度室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根据规定上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对事故汇报不及时的单位罚款500元;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罚款1000-5000元。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公司事故处理领导小组人员接到通知必须立即到调度室报到,无故不到每次罚款200元。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将事故现场保护好,依事故情节轻重等待公司值班组领导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勘察,严禁破坏作假,故意破坏现场罚款200-1000元。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后,所有现场人员必须参加事故追查,追查时所有人员必须实话实说,对在事故追查中为了逃脱责任,说假话或为别人作伪证的,每发现一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或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矿井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的处罚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按照事故性质、严重程度,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等进行处理,凡事故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两天内按照工伤管理规定认真填写并上报工伤登记表,每拖延一天罚款100元。

第四十一条矿井井下发生1人次工亡事故:

一、对事故矿井处以10000~15000元的罚款(对责任者的罚款包含在对单位罚款的总数内),并减发全矿全部的安全结构工资。

二、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主管区(队)长、支部书记,每人各处以2000元罚款、主管技术员以上其他管理干部每人各处以1000元罚款。

三、对事故矿井直接责任者处以2000元的罚款,并给予开除矿籍或留矿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矿井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给予留矿察看1年处分。

五、对事故矿井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罚款及行政处分。

六、对事故矿井当班带班矿领导、当班班长处以500元的罚款。

七、对事故矿井分管安全工作的矿领导、调度室主任每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八、对事故矿井事故现场当班安全员、调度室现场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

九、对事故矿井矿级领导的罚款按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矿井井下发生一次2人以上工亡事故的处罚,按第四十一条标准加倍处罚。

第四十三条井下凡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

一、对事故矿井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并按规定减发安全结构工资。

二、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主管区(队)长、支部书记和跟班干部每人各处以1000元罚款、主管技术员以上其他管理干部每人各处以500元罚款。

三、对事故矿井直接责任者处以800元的罚款,并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对事故矿井主要责任者处以500元的罚款,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带班工长、当班班长处以300元的罚款。

六、对事故矿井安全负责人、调度室主任每人处以200元的罚款。

七、对事故现场当班安全员、调度室现场人员各处以300元的罚款。

八、对事故矿井矿级领导的罚款按公司《安全责任追究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矿井井下凡发生一次2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按第四十三条标准加倍处罚。

第四十五条矿井井下凡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

一、对事故矿井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主管区(队)长、支部书记和跟班干部每人各处以200元罚款、主管技术员以上的其他管理干部每人各处以100元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者处以300元罚款;

四、对事故责任当班班长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井下凡发生一次2人以上轻伤事故的,按第四十五条标准加倍处罚。

第四十七条职工因公外出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重伤者罚款10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轻伤者罚款5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第四十八条矿井凡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及一般机运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

一、对事故矿井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事故矿井直接责任者赔偿损失的3%,最高赔偿1000元,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责任者赔偿损失的2%,最高赔偿500元。

四、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区(队)长每人处以100元的罚款;

五、对事故矿井责任当班班长处以8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矿井凡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及重大机运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一、对事故矿井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事故矿井直接责任者赔偿3%,最高赔偿1500元,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其他责任者赔偿2%,最高赔偿800元。

四、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技术主管及以上管理干部每人处以200元罚款;

五、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当班班长处以200元罚款。

第五十条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及特大机运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一、对事故矿井处以3000元的罚款;

二、事故矿井直接责任者赔偿3%,最多赔偿2000元,并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其他责任者赔偿2%,最多赔偿1000元;

四、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干部每人处以300元的罚款;

五、对事故矿井责任单位当班班长处以3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凡因采购或自制的生产用不合格材料、备品、配件、设备导致事故的,有关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最高不超过1500元。

第五十二条凡在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年度安全程度评估、公司本质安全程度评估中使矿井受到降类、停产整顿处理的的矿井,对矿井罚款2000元。

第五十三条各类非伤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公司安全监察部、企管部组织认定。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轻处罚:

一、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积极处理事故有立功表现。

二、积极配合调查事故、检举揭发事故责任者,主动出示证据,提供证词。

三、勇于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态度端正。

四、对事故责任悔过自悟,诚恳接受处罚。

五、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初次失误造成轻微损失。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事故发生后,破坏逃离现场,企图推脱责任。

二、事故调查中藏匿证据或提供假证、伪证,对事故调查设置障碍。

三、拒不承担事故责任,态度恶劣。

四、拒不承认错误,无悔改表现。

五、多次造成事故,一贯渎职。

第五十六条事故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管领导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对事故责任者从重处罚。

一、不按规定上报事故。

二、调查事故不认真。

三、不按规定递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四、不配合事故调查认定。

五、拒不执行事故处罚决定。

第三部分矿井相关专业具体处罚规定

第一节采煤、掘进处罚规定

第五十七条巷道掘进不按规定进行临时支护,不使用前探梁,罚款100元。

第五十八条擅自拆除支架或背板挪作它用,每根物料罚款50元。

第五十九条规定先探后掘的工作面不执行先探后掘,罚款100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十条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专用镩杆用于敲帮问顶,工作面无镩杆罚款100元。

第六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工作面的活矸和危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

活矸或危岩不处理冒险作业罚款100元。

第六十二条掘进巷道要保持支架完好,不准有断梁折柱,变形支架必须及时维修更换,发现支架有断梁折柱或变形严重的一处罚款50元。

第六十三条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修复支架必须检查处理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否则罚款50-100元。

第六十四条不按规定支护或支架歪斜、倒覆不维修而继续作业的,罚款100元。

第六十五条巷道贯通前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的有关规定作业,罚款200元。

第六十六条砌碹施工碹拱时,碹胎必须架设牢固,严禁架设在浮矸(煤)上,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七条掘进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六十八条锚网(杆)支护,锚杆托板没有紧贴岩壁、紧固螺丝没有拧紧,锁紧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一处罚款20元。

第六十九条采掘工程面必须装设瓦斯报警仪,并挂在合适的位置。

工作面无瓦斯报警仪罚款100元,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七十条片帮或伞檐大的危险区域内无安全措施,冒险作业,罚款50元。

第七十一条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罚款500元。

第七十二条回收巷道支架无安全措施,罚款200元。

第七十三条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端头支护,每少一根梁罚款100元。

第七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不用铁丝捆绑与支架连接,一处罚款50元。

第七十五条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实施超前支护,每少一米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无安全防护装置,罚款50元。

第七十七条无安全措施,盲目从下向上爬入溜煤眼内处理卡眼,罚款500元。

第七十八条巷放工作面必须保证工作面有二个联络巷相通并保证通风断面,否则罚款500元。

第七十九条煤仓、溜煤眼和小眼上口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的安全箅子,无法安装箅子的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护栏,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条检查和处理溜煤眼堵眼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只能爆破处理时,必须使用被筒炸药,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电雷管,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爆破前必须检查堵塞部位下部空间的瓦斯。

不按上述要求处理罚款100-300元。

第二节提升运输处罚规定

第八十一条提升绞车、胶带输送机各种保护装置不全,或未按要求按期解决的,每一项罚款200元。

第八十二条往井下放大件无安全措施的罚款200元。

第八十三条不按规定严格检查防跑车装置或用其它物料代替标准的挂链、插销,罚款300元。

第八十四条井下斜巷、上下山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违反规定闯红灯者罚款100元。

信号工发现有人闯红灯而不进行劝阻罚款100元,信号工不按规定开关红灯罚款100元。

第八十五条斜井提放物料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及保险绳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宽、超高、捆绑不牢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信号,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斜井、上下山提放物料后,不按规定关闭好挡车器、红灯等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上下山小绞车信号不全,每缺一项罚款50元。

第八十八条绞车启动后干私活、看书报者罚款200元。

第八十九条绞车和电机车司机开车睡觉,罚款200元。

第九十条绞车司机在启动、提、放过程中误操作或不带电下放,信号工误打信号,罚款100元。

第九十一条绞车过卷、过放,罚款200元。

第九十二条非信号工乱打信号,罚款100元。

第九十三条斜井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带好紧急信号发送器坐在有防坠把手或制动把手的位置上,否则罚款100元。

第九十四条工人不服从检查、乘车不听从指挥、闯红灯、拥挤、车未停稳就上下人,罚款100元。

第九十五条不按规定定期检查、更换绞车钢丝绳,导致安全系数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罚款200元。

第九十六条副井口推车工因工作失误造成物料坠井、跑车或在井筒内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罚款500元。

第九十七条在平巷或斜巷爬、蹬、跳车、坐矿车者,开除矿籍。

第九十八条炸药、雷管不分别装运或与人员同乘车辆运行,罚款100元。

第九十九条人车未按规定检查、试车或人车遥控信号不用或失灵,罚款100元。

第一百条斜井绞车运行期间,任何人员不经矿值班人员同意,擅自横穿井筒或在井筒内作业,值班人员知道井筒内有人作业,不安排绞车停止运行,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一条机车、人推车闯红灯,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二条胶带输送机一个托辊不转圈,罚款20元。

第一百零三条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启动、运行时,人员踏链条、刮板或乘皮带,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四条使用刮板或胶带输送机运送设备物料无安全技术措施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五条检修皮带机、刮板机、小绞车时不把开关手柄拉到停止位置,不悬挂停电作业牌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零六条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七条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把手取下,但不得关闭大灯。

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八条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或防爆部分失爆,严禁使用,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条机车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严禁推车行驶,否则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机车行驶接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处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必须减速行驶,并发出警号,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应在机头和机尾设置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倒向滚筒直接接触的防护栏,否则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在有带式输送机的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必须架设过桥,否则罚款100元。

有过桥行人不走过桥罚款100元。

第三节“一通三防”处罚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出现一处不合理的通风或局部通风发生循环风,没有及时发现和调整每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通风设施损坏、腐烂不及时修复,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使用局扇通风,风筒末端距用风地点超过6米,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擅自停开局扇,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条掘进工作面不使用局扇通风,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局扇停止运行不撤人、不按规定设栅栏和警标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一台局扇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掘进面通风,异径风筒不用过渡节,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风筒破口大于5厘米不及时修补,风筒接口不严密,每处罚款5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残采工作面利用老塘回风无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专项安全措施,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放炮前后、装煤岩不洒水、各转载点不安装喷雾或喷雾不用,每项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擅自拆除或进入栅栏、密闭、盲巷者罚款200元。

对井下各地点的盲巷、盲眼管理一处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瓦检员空班漏检,一次或一处罚款100~500元。

伪造数据的,开除矿籍。

第一百二十八条瓦斯含量超限不按规定撤人或报告,罚有关责任人员500元直至开除矿籍。

矿领导接到瓦斯超限的报告不迅速采取措施处理,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井口附近20米以内吸烟,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条因带电作业而造成短路、火花引起矿井火灾,将事故责任者开除矿籍。

第一百三十一条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就进行爆破作业,罚款5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未经通风部门允许,擅自移动局扇、风筒、调整通风系统、堵塞风门,每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不按规定质量要求打密闭,造成密闭跑风、漏气或因此造成火灾、中毒事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3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井不按规定带自救器或自救器不随身携带,擅自打开造成失效、丢失、损坏,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各采掘工作面因人为因素损坏或不按规定要求携带、使用瓦斯自动报警仪,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巷中的风速应符合规程要求,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矿井必须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整,否则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井下风门打开不关、风门不闭锁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所有暂时不用巷道未按规定及时打栅栏或密闭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条工作面巷道内隔爆水袋数量不够,或水袋水量不足,每个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巷道煤尘厚度超过规定的,每米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采用均压通风的工作面,必须经常调整,保证工作面的均压,发现一次达不到要求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井下局扇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必须挂牌管理,否则一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瓦斯检查必须“三对口”,检查不认真,虚报瞒报,数据不准确,“三对口”对不上,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抢险救灾救护物品损坏、仪器失灵,影响救灾救护工作,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四节机电处罚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电缆和电线,否则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停电作业时,开关不验电、不上锁、不挂牌和用手验电或非本工种人员乱动和操作电气设备,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井下电气设备失爆,一处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否则罚款200元。

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条各种电气设备保护不符合规定、失灵或不投入使用,罚款100-3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无故损坏电气设备、设施、装备,罚款200元直至开除矿籍。

第一百五十二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否则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刚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否则一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拦等防护设施,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井下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否则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否则罚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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