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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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羊安、临邛等工业园区及其所属的独立工矿点。

第三条园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园区实行管委会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入驻企业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第五条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省、成都市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总结和落实奖惩;

(二)明确管委会领导、所属各部门(单位)及独立工矿点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

(三)研究制定年度性、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四)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方面必要的经费投入;

(五)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按照封闭运行,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受市级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委托,负责牵头组织园区新、改、扩建项目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及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具体审查工作;

(六)定期组织开展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和落实防范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督促相关机构科学制定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和妥善处置。

积极配合市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负责牵头督促协调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并协助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八)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园区企业和人民群众进行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教育,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九)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园区所属部门和独立工矿点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园区内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激励机制;(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安监委交给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规定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开展对入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封闭运行的相关要求授权园区管委会负责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审查、备案等具体工作,并建立健全以下协调配合机制:

(一)建立行政执法监管部门与园区管委会的安全检查情况通报机制。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到园区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原则上应通知园区管委会安全管理机构派员参加,或在检查后及时向园区管委会通报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同时,若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管理机构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相关企业拒不整改,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及时向有关执法监管部门通报,并协调、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立案予以查处。

(二)完善园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协调机制。

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园区封闭运行的相关规定,确保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授权到位,并无条件做好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

园区管委会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查把关,凡经园区管委会审查人员签字,管委会盖章同意的审批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签章或转报手续。

园区管委会自行审查确有困难的审批事项,在园区管委会审查机构提出要求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必须派员共同做好审查把关工作。

第七条园区入驻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省、成都市和我市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规定,服从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机构设置第八条园区应当建立由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管理机构负责人和所辖独立工矿点所在镇乡政府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通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和协调解决园区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九条园区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落实必要的办公设施、监督检查装备和工作经费。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与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

各园区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兼职人员;独立工矿点应当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兼职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园区安委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

(二)查验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证照和安全规章制度,并建立一企一档;

(三)牵头制定和实施园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园区公共区域和入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巡查;

(五)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园区企业实施简易程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六)参与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督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评估、监控,编制园区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检查督促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九)对入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协助实施安全生产评估,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十)协调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适时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联合检查执法行动。

(十一)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十二)完成园区管委会和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园区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制度;

(二)安全生产一企一档和告知承诺制度;

(三)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制度;

(五)事故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六)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及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七)事故报告处理和应急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

(九)其他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园区管委会应当结合园区的发展规划或者产业导向,对入驻企业查验相关证照,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实施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制度。

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管理机构发现新、改、扩建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施设三同时审查手续,擅自投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已经建成的,应责令业主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现状作出评价,未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在完成整改前不得允许其投入生产。

对不服从园区管理,擅自投入生产的,应当报告并配合市级安监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对园区或所属独立工矿点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从业单位未办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安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园区厂房结构和公共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五条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入驻企业的下列安全生产事项进行重点检查督促和巡查:

(一)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单独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非高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二)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三)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施等特种设备设施定期检测率达100%,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和设备;

(四)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与考核,并持证上岗。

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检查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隐患整改和改善劳动条件;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工伤保险;督促园区内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六)检查督促入园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定期进行演练;

(七)通过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同类企业交叉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及时排查整改园区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责成相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并实施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生产使用性质、建筑结构。

承包租赁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的项目及有关业务转交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租赁使用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设备、设施。

入驻企业将厂房、场所出租、转租或者转让,致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或危险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先告知园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并按企业改建的要求到安监部门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园区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施工单位及其有关施工人员、设施、设备的相关安全资质和证明,以及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报监手续等情况,应当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省、成都市和我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进入园区的其他流动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鼓励园区管委会和入驻企业依法委托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咨询和服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园区管委会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年都应适时组织市内外安全生产专家对园区内重点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治理入园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附送:

市工业局201X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方案

市工业局201X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方案

各规模以上企业、非煤矿山:

为全面落实201X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杜绝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彭府发〔201X〕11号通知精神,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201X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机构建设为加强对全市规模以上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成立以翁昌荣局长任组长,王海波、张仁勤副局长任副组长,刘远仲、史超

一、潘善文、卢明

三、郭依蓉、李开杰共9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规模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检查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保科,负责日常工作。

各规模企业、非煤矿山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企业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滤布厂经费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目标

(一)按照彭工办〔201X〕131号通知要求,各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各项制度,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杜绝较大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一般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掌握本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和措施,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整改率达到100%。

(四)全面排查本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不留死角。

三、排查治理、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应急处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高危行业(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辩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10、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

1、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容易因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二)排查治理方式各企业要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天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在重大节日前,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安排专项经费落实专人进行治理和整改。

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到位、经费落实”的要求,确保治理整改到位。

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整改。

四、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整改到位工业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在3月至4月进行医药化工规模企业、非煤矿山企业专项大检查;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行业特点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部分企业赶任务压滤机滤布、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特点继续深入推进隐患治理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五、严格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各企业按照彭工发〔201X〕64号文件要求,每月25日前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报市工业局安保科。

重大安全隐患(指可能引发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和治理经费预计在10万元以上的隐患)实行及时报告制度。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市工业局201X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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