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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名师与管理办法

中青年骨干教师选拔培养及考核管理办法

编码:

JXGLZD/GGJS2016

正文页数:

6页

版次:

0

附件数:

1个

关键词:

中青年、骨干、选拔、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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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目标

第三章选拔条件

第四章选拔和聘任程序

第五章职责及任期工作要求

第六章培养措施

第七章管理考核机制

第八章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扩大我校教师在省内外及同行业的社会影响,配合教育部国家高校教学名师奖、湖北省教学名师的评选表彰工作,进一步规范教学名师评选工作,加强教学名师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学名师的评选,旨在通过遴选先进、树立标杆,表彰、鼓励在教书育人工作中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学能力精湛、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效果优异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加快建设“名师示范引领,团队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推动教师队伍整体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条 评选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德才兼备原则。

评选对象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团结协作的精神和良好的专业素养。

 

 

工作业绩与师德师风并重的原则。

评选校级教学名师,在注重教学、实训、科研和育人业绩的同时,必须注重教师的师德表现,强调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二)注重实绩原则。

评选对象应在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工作中业绩突出。

(一)工作业绩与师德师风并重的原则。

评选校级教学名师,在注重教学、实训、科研和育人业绩的同时,必须注重教师的师德表现,强调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二)兼顾教学、实训、科研,重在教学成果的原则。

评选校级教学名师,要兼顾教师教学、实训、科研三方面的水平与业绩,更要看重其是否具有较丰富的教学成果。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评选条件,严格评选程序,坚持评选标准,宁缺勿滥,力求评选结果客观、公正。

(一)公开公正原则

   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民主评议、择优选拔的原则。

 (三)注重实绩原则

  选拔对象在教学、科研活动和专业建设中业绩突出。

 (四)保证质量原则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五)动态管理原则

  实行岗位管理和聘任制,三年为一个聘期,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相结合,三年聘任期满进行全面考核与调整,建立科学管理、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教学名师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五条评选范围:

学院在岗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条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中青年教师积极参加教科研团队,主持或参与教科研课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撰写出版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校本教材或高水平的学术著作,为他们成长为专业骨干或专业带头人搭建平台、创造条件。

第三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工作要注重教师潜力的挖掘和提升,注重专业(课程)建设的协调和平衡发展,并适当向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点和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倾斜。

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工作要有步骤、有计划地持续进行。

第四条 选拔培养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德才兼备、平等竞争、坚持条件、保证质量、注重实绩、严格程序、滚动遴选的原则。

第五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是指我院在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教学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目标

第五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连续5年以上,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年龄在45岁以下的教师中选拔,经过3~5年培养,使其具有突出的教学、科研业绩,肩负起课程教学改革的重任。

第三章选拔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敬业爱岗,作风正派,团结协作,富有创新、奉献精神,在教师和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有明确的研究领域和发展方向。

(三)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教龄在五年以上,身心健康,能服从学校和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能承担教学任务及课程建设工作。

(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教师职教能力测评合格。

(五)专业课教师具备“双师型”教师认定基本条件。

(六)专业课教师具有1年及以上(可累计)的相关企业工作经历或者到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服务的经历。

(七)积极组织或参与教研室、教学(课改、科研)团队(小组)活动。

第七条 教科研能力要求(近三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条。

(一)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专业学术论文两篇以上。

(二)主编过相关专业教材(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或参编相关专业教材2部及以上。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位)过院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教科研课题,或是省级课题子项目负责人。

(四)获得院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五)是学校、系(部)教学(课改、科研)团队(小组)成员。

第八条 教育教学能力要求(近三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2条。

(一)积极主动地承担各种教学任务,能完成教学工作量定额,教学工作考核评价良好。

(二)参加校外教学类比赛(说课、说专业、课件、教案等)获三等奖及以上,或院级教学类比赛获二等奖及以上。

(三)指导学生参加院级以上(不含院级)职业技能比赛获三等奖及以上。

(四)获得院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五)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学团队成员(前三位)。

(六)编写一门课程比较完整的校本教材(讲义)或学材。

第九条 社会服务能力要求(近三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1条。

(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位)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位)过横向课题,且到账资金5000元及以上。

(三)有1项及以上专利(前三位),并得到应用。

(四)主持或参与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有协议,且连续3年有学生在校外实训基地实习)。

(五)积极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承担社会培训相关课程的授课任务。

第四章选拔和聘任程序

第十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应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实行限额申报,原则上每个专业可设置3名。

本专业教师暂时没有满足条件的,可以保留名额,暂时空缺。

第十一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实行公开遴选、择优推荐的原则,选拔聘任程序为:

(一)本人申报。

凡参加中青年骨干教师评选者,必须依据评选条件,向所在属(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并在CRP系统中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提供所需而又无法在CRP系统中反映呈现的佐证材料,按规定时间交所属系(部)的教学办公室。

(二)系(部)推荐。

各系(部)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的5或7人的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综合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评议考核,并投票表决。

对通过表决(赞成票超过半数)的申请人要写出推荐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人事处。

(三)资格审查。

通过CRP系统结合相关的佐证材料,人事处审核申请人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信息;教务处审核申请人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业绩材料;科研督导处审核申请人的科研工作业绩材料。

审查完毕后,形成综合意见,由人事处提请学校教学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专家审议。

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依据选拔原则和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进行不记名投票,同意人数超过参会人数2/3为确定人选。

(五)校内公示。

由人事处通过CRP系统、校园网公示、橱窗栏公示中青年骨干教师评选结果,公示期为一周。

(六)学校聘任。

经公示无异议者,确定为中青年骨干教师,学校正式发文予以公布,并颁发专业骨干教师聘书,聘期三年。

第五章职责及任期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系(部)、教研室要指导骨干教师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业务进修、企业实践及教学、科研等工作目标和培养计划。

骨干教师应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了解并掌握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以及企业文化特点,并适时因地制宜地将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以及企业文化特点设计在具体教学过程之中。

(二)熟悉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并将各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操作规范、管理制度体现在课程设计与教学实施中。

(三)负责将本专业在生产实践当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运用到实践教学中。

(四)结合企业行业的生产实际和用人标准,积极参与本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协助专业带头人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完善课程标准,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开发校本教材以及学材,主持课程整体教学开发设计与实施。

(五)负责与企业或技术骨干的沟通与联系,为教师企业顶岗实践、技术服务与社会培训、学生实训实习、毕业生就业等校企合作工作起到内引外联的作用。

(六)每两年必须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前三)承担一项企、事业单位委托技术服务项目,开展社会培训、技术服务、产品研发。

(七)主动承担本专业的理实一体化课程教学或实训课程教学,认真做好各教学环节工作,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课程教学效果,教学质量考核等级为良好及以上。

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公开课、示范课教学展示活动。

(八)负责指导本专业学生参加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校内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

(九)带头参加学院及校外举办的各项教学类竞赛。

(十)发挥传帮带作用,三年内负责完成一名青年教师培训指导任务。

第六章培养措施

第十三条 各系(部)在制定年度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计划时,明确骨干教师的培养目标,制定年度骨干教师培养计划,确保系(部)骨干教师培养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积极拓宽骨干教师人才引进渠道,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通过校内外实践教学设施建设,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方式带动本专业教师参与专业实践和科研课题开发等工作,提升骨干教师实践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根据专业、课程建设需要,优先选派骨干教师参加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组织的境内外培训学习,不断提升高职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 根据专业、课程建设需要,优先选派骨干教师通过挂职、顶岗、合作研发等形式,到工厂、企业或实习(实训)基地参加企业实践,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与能力。

第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骨干教师将主持或参与的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成果应用于企业生产之中,并使之产生社会效益,对取得相应社会荣誉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管理考核机制

第十八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制定、人员选拔工作由人事处负责,教务处、科研督导处配合;年度考核与业务管理由各系(部)负责,教务处、科研督导处配合。

日常管理与考核由教研室负责。

第十九条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为鼓励竞争,结合考核,对骨干教师实施动态管理,中青年骨干教师队伍每三年调整一次,以保持骨干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活力。

第二十条 考核项目及要求:

(一)教学、科研工作量(达到规定以上)。

(二)能用计算机等多媒体进行教学。

(三)教学质量评价,在每次评教或赛教中均能达到各系(教研室)前5名。

(四)能够指导青年教师(要有工作总结,成果介绍)。

(五)专业建设成果(要求有成果总结)。

(六)教学改革(牵头完成1项以上院级精品共享资源课程库建设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或教改研究项目等)。

(七)每年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八)科研项目(牵头完成1项院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完成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一条 骨干教师三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一般为12月上旬。

专业建设成果及个人成绩突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可优先作为下一届骨干教师的候选人;对考核项目(三)~(八)条中缺3项及以上且无突出成绩者,将取消骨干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教研室在每年12月上旬,应结合上一年的情况,对本单位的骨干教师进行综合评价报教务处,教务处、科研督导处根据考核目标和要求,对其工作成绩和成果进行书面评价。

对未达标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对考核不合格或其它不适于骨干教师行为的,应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研究,取消其资格。

对于取消或按期调出的人员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章待遇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中青年骨干教师”称号。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专业建设、教学实践、个人发展及实际需要,视其参与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表现,学校为骨干教师每年每人提供5000元的培养经费,用于资助其进修、学习等活动。

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三年按骨干教师总量的20%评选优秀骨干教师,考核优秀的骨干教师给予2000元绩效奖励,经费从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可优先参加学校名师、专业带头人的推荐与评审,优先评优评先及申报职称、晋升职级。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

中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

 

附件1:

 

中青年骨干教师申报表

 

专业名称

系、教研室:

申请人姓名:

专业技术职务:

 

填表时间:

年月日

 

中青年骨干教师评选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专业技术职务

学历

学位

教师岗位

行政职务

申报条件及依据材料:

(对照条件如实填写)

 

近三年教学

质量评价结果

是否双师素质教师

系部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公章)

科研督导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公章)

教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公章)

人事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公章)

学院评审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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