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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理办法综述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设一支“大师引领、骨干支撑、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学团队,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新进教师准入实施细则

第一条教师岗位准入要求

(一)理论教师需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习指导教师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高级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辅导员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含预备党员)。

(三)校外兼职教师需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省级以上专业技术能手或能工巧匠)。

(四)引进教师需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生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五)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凡在我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专任教师必须在两年之内取得教师资格,若两年之内还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原则上要调整岗位,对不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校外兼职教师原则上不予聘用(能工巧匠除外)。

(六)入职与岗前培训。

新进教师,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入职与岗前培训。

入职与岗前培训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组织实施。

(七)教学技能培训(见习期)。

教学技能培训是新教师在见习期应完成的培训任务。

见习时间为半年。

有连续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经历达三年以上的新进教师除外。

1.实行新教师导师制。

各系部应对新教师指定导师,签订新教师指导协议。

指导协议由各系部存档。

指导教师需按照学院关于新教师业务培训提高的有关要求,对新教师进行“传、帮、带”。

新教师必须熟悉教学工作的全过程,熟悉备课、上课、作业、辅导、答疑、考试、实验、实训及实习教学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2.实践教学技能培训。

入职与岗前培训合格后,除具有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外,要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参加实践技能培训。

新教师实践技能培训在系部所属实训基地,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培训内容以实践、教育、教学等技能培训为主。

(八)实行岗前考评制度。

新教师经过半年见习后,导师根据其能否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向系部提出考核申请,合格后,由系部向教务处提出推荐其成为正式教师资格考核申请,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并报组织人事处审定,学院批准,合格者可聘任到教师岗位,不合格者延长见习期半年或不予聘用。

(九)教学管理实践。

 凡新进教师均要完成教学管理实践,协助教务干事参与教学管理工作。

累计时间不少于半年。

(十)对具备教学经历和行业企业经历的新教师,经入职和岗前培训,通过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并报组织人事处审定,学院同意,合格者可直接聘任到教师岗位。

(十一)新进教师待遇参照《衡阳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衡政办发[2015]67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校外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及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校外兼职教师是指为满足学院教学科研需要而从院外企事业单位聘请来院工作的非学院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包括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兼任系部、学科管理职务教师、兼职任课教师、及因特殊需要聘请来院工作的其他各类教学教辅科研人员)。

1、客座教授:

是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位者,且学术造诣精深,为省内外本专业同行所公认,能指导学院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2、兼职教师:

是指聘请的其他高校教师、社会退休教师、社会企事业单位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来我院兼职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及学院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校外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1、受聘教师年龄,原则上男65周岁、女60周岁以下。

2、受聘兼职教师需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讲授本专业课程两年以上教学经验;对特色专业课或实践课程,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可从企事业单位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来授课;聘用的社会离退休教师要具有10年以上教学经验,副高级以上职称。

3、受聘的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要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较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一般要获得高级工证。

4、返聘本院教师要具有副教授(含副高职称)以上职称,10年以上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

5、客座教授要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参与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并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具有带领本学科发展以及培养学术梯队的能力和水平。

6、因专业急需用人,部门放宽相应条件的聘用人员,需通过组织人事处组织综合考核,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能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条校外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

1.各教学系部根据课程设计、专业需要、教学任务等实际情况,期末提出下学期所需校外兼职教师需求计划,交教务处汇总后,由组织人事处制定全校需求计划方案。

2.分管人事、教学的院领导会审方案报党委书记、院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3.由组织人事处按要求公开发布信息,组织报名工作。

4.组织人事处牵头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各用人部门,在教务处指导下,院纪委、人事部门监督下组织考试、考核、试教等工作。

按岗位要求,择优录用的原则,报学院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校外兼职教师待遇:

 

1、校外兼职教师承担一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和其他工作,享受学校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应报酬。

2、校外兼职教师的工作量的计算方式参照本院在编教师工作量规定执行。

3、校外兼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由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4、校外兼职教师讲课费参考标准为:

教授:

100元/课时

副教授:

70元/课时

讲师:

60元/课时

助教:

50元/课时

5、校外兼职教师从事实验实习指导的人员的讲课费按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实行。

6、客座教授:

(1)博士生导师:

学院每年发给客座教授津贴10000元,另来院讲学按3000元/次发给课时津贴。

(2)教授:

学院每年发给客座教授津贴8000元,另来院讲学按2000元/次发给课时津贴。

7、成人函授、自考、培训、鉴定等教学课时费标准由招生就业处、培训中心会同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制订发放办法经学院研究后执行。

8、紧缺专业的校外兼职教师属特殊需要的,其课时费由系部经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共同研究,报院长批准后,可执行校外兼职教师对应档次的讲课酬金标准。

9、校外兼职教师讲课酬金根据授课的考勤考核情况及实际讲课时数,由系部核算,经教务处审核和组织人事处核查后,报分管人事、教学院领导审批后,按月发放,按期结清。

10、学院提供给校外兼职教师一定的办公、生活条件,协助解决交通问题。

长期聘用的校外兼职教师,学院每月发给生活交通补助费:

教授500元,副教授300元。

第六条校外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1、校外兼职教师应纳入学院及聘用部门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一经聘用,编入相应教研室并参加教研活动,各教研室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对校外兼职教师提出授课要求,每位校外兼职教师每学期授课不超过两门,以保证有足够的备课与教研活动时间。

2、所在教研室有向校外兼职教师介绍任课专业的发展方向、特色、专业建设情况,提供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及其它教学辅助材料,明确学院在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规定的义务。

3、所有校外兼职教师必须参加业务考核,具体规定如下:

(1)客座教授需完成各系、部聘任时提出的工作目标,聘任时系部应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2)校外兼职教师中的公立高校教授:

每年必须承担至少一门理论课程的教学任务;参与或主持至少一项教研教改课题;指导本学科的一名青年骨干教师或专业带头人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科研论文。

(3)校外兼职教师中的公立高校副教授:

每年须至少承担不少于100学时的理论课程教学任务;并以学校的名义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一篇科研论文。

4.校外兼职教师日常教学工作的考核由相应系(部)负责,纳入教师考核体系之中,并作为考核的重点,考核期限一般为一个学期。

系(部)应通过全面的综合考评,准确地掌握校外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写出实事求是的鉴定和评语,报教务处,考评结果要同校外兼职教师本人见面,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5、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与校外兼职教师工作情况汇总后向组织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6、考核单位对未履行校外兼职教师职责者可提出解聘的意见,由组织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7、聘期期满,聘约自动解除。

考核合格者,如工作需要,可续聘。

8、一旦发现校外兼职教师有违反聘用合同相应条款者,系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反映。

校外兼职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按学院《教学事故与差错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教师进修培训管理

第七条进修培训形式及范围

(一)学历学位进修

在学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教师可申报在职攻读相应专业的硕(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国内访问学者

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坚实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学院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原则上是45岁以下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者是40岁以下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讲师。

(三)骨干教师进修班

担任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以及青年专业带头人和学术新人。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

(四)实践进修

1.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到生产第一线获取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提高专业技能,每位专业教师实践进修时间必须达到两年内至少有2个月的要求。

2.经学院研究同意顶岗进修,时间一般为半年,最多不得超过1年。

(五)教学管理人员的培训

参加各类管理干部学习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到兄弟院校对口管理岗位进修实习等。

第八条进修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一)各系部年初提出各类培训的计划送教务处、组织人事处会审,经分管人事、教学的院领导同意报院长审批后,由组织人事处督各系部组织实施。

  

(二)参加进修培训者个人填表(见附表一)申报,系部初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计划审查,分管人事的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方可外出培训。

(三)教师进修培训后将个人总结、进修单位的考核鉴定、学习成绩证明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等)、进修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论文、收集与教学相关的现场资料等材料交系(部)汇总后提交组织人事处归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九条教师进修培训费用报销规定:

(一)博士、硕士学位费用报销按《关于印发<关于激励师资队伍素质提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衡财工院字[2009]8号)执行。

(二)申请访问学者,在访学期间可享受全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完成访学任务,经考核合格后可全额报销学费及一月一次的往返差旅费;如未能完成访学任务,则应退还所享受的院内津贴和报销的学费、差旅费等。

(三)由院(系)选派的专业进修、实践进修教师,在脱产培训期间除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外,达到一个月可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

经考核合格后可报销学费、一次往返的差旅费,如未能完成培训任务,则应退还所享受的校内津贴和报销的学费、差旅费等。

培训结束回校后,应承担与进修相关的新课程教学任务。

(四)教职工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参加的各类培训费用,待聘人员的岗位培训费用等,一律自理。

(五)由学院报销的学费,可自行垫付,也可按财务规定的额度向学校借支。

学习结束,取得相应证书者,经组织人事处验证后,办理报销手续;未取得相应证书者,进修学习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一律自付。

(六)参加进修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1.进修未经学院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2.各种短期培训未取得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

3.学历、学位进修未能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的。

4.进修后未有部门评价意见的(不含双师证培训和学历学位进修)。

5.在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教师社会(企业)实践管理

第十条社会(企业)实践选派范围、对象、期限

年龄在55岁以下的教师,均应列入参加实践锻炼的范围之内。

在企事业单位(不含各类学校)工作2年以上者可申请免予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企业)实践锻炼原则上集中安排在暑假或寒假进行,期限一般为1个月。

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分阶段实施。

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教学部门应按学院下达的计划申报选派。

第十一条社会(企业)实践主要形式

1.短期社会(企业)实践培训。

组织教师到企事业基层单位、生产一线进行生产实践学习、接受生产实践锻炼。

制造、机电类专业教师安排到工矿企业或学校实习工厂等单位参加实践锻炼,或带学生参加生产实习。

财经、商贸类教师,可安排在相应的单位或部门实行代职顶岗锻炼。

2.调查研究。

组织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调研活动。

调研内容包括企业聘用人才的基本情况、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学校专业设置是否与社会需求相符、课程的开设及教学内容是否满足生产实践需要等,从而为我院的教学改革提供重要参考。

3.社会服务。

选派优秀教师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4.挂职式企业锻炼。

教师在企业里安排一个职位进行独立工作,时间一般为半年以上。

教师在企业时除完成具体工作外,还应参与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和研究项目,在贡献自己的已有知识与技术的同时,也要不断吸收企业管理、技术方面的经验提高自身的能力。

5.跟班式企业锻炼。

教师在企业里不独立工作或只充当助手跟随企业里某职位的工作人员一起工作,熟悉工作日程与安排工作流程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并做好笔记进行整理归纳出与教学相关的内容,在教学中做出增补或删除,或进行院本教材的编写。

时间一般二个月以上。

6.带队实习式企业锻炼。

教师在学生实习的企业里参与学生管理并有一份具体的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了解工作的内容需要具备的能力,学习行业里的技术,接受行业的新文化。

第十二条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的主要任务及要求

1.实践期结束后,要认真作好社会实践总结,撰写3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其中必须有专业课程改造、调整或新专业设置等论证和意见、建议。

并填写《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考核鉴定表》。

2.实践结束后一周内向系部上交实践单位相关资料、实践工作周记、实践小结、典型案例等。

第十三条申报、审批程序

各系部根据学院社会实践总体规划及本部门师资队伍实际状况,于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教师社会(企业)实践计划。

计划要具体落实到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教师个人,明确社会实践单位、时间、主要内容,组织填写《湖南财经工业职院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申请审批表》,上报组织人事处,经相关部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有关待遇

1.学院为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教师补助往返路费、发放生活补贴。

2.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期间,其工资、绩效等方面与校内其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3.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教师的表现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定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且自2009年起,将作为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任教师晋升副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及考核原则

1.各系部根据教学需要,依据年度社会实践计划,每年选派讲师(含讲师)以下职称的专任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社会(企业)实践。

同时,由学院每年选派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深入到企事业等生产第一线进行社会调研、科技咨询等活动(时间一般不少于半个月)。

2.实行学院和实践单位双重管理制度。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进行不定期检查,通过与实践单位领导、职工、本人谈话、电话联系等形式,掌握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的基本情况;教师应服从所在实践单位的安排和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实践教师在实践过程中要认真学习、务实肯干,在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的同时,通过充分调研,采集信息,为本专业课程设置及教学改革提供重要参考。

实践教师返校后须提供相关社会实践报告,分别交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存档。

4.由组织人事处牵头,教务处、评建督导办公室及相关系部随时对参加社会(企业)实践的教师进行检查,发现没有按计划、要求完成社会实践任务或缺岗、缺勤视同旷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双师型”教师培养与认定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双师型”教师认定的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校教师系列讲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2.既能上理论课,又能上实践课,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通过国家组织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通过国家组织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或评审,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4)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果良好。

(5)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第十七条“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途径与措施

根据“双师型”教师的具体标准,学院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职业资格和职称资格的培训考试。

2.学院利用寒暑假选送专业教师到校企合作单位顶岗培训,该教师要必须完成培训任务,达到相应水平。

3.各系部组织教师承接校内某些建设项目,对专业教师进行技能培训。

4.学院选拔项目负责人组织研发团队进行项目研发,培养专业教师技能。

5.加大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紧缺型高技能人才的引进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报经市人事编制等部门同意后,由学院自行组织技能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分别按正高、副高、中级和初级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待遇。

6.所有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每二年中,至少有1个月时间在企业第一线或校内外实训基地从事生产、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实训、实习指导工作。

7.积极组织专业教师参加教育部实训基地各类形式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学院给予报销。

第十八条“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填写《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复印件或证明材料)。

2.系部推荐。

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任、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和部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代表组成的“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小组,依据“双师型”教师条件对申报教师进行初步审定,并将初审合格的教师认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组织人事处。

3.材料审查。

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对各系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4.认定审批。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行研究讨论,通过后提交院长签字审批。

5.组织人事处根据认定结果下发文件,由系部把认定审批表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6.“双师型”教师每年12月份进行统一认定,每次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九条“双师型”教师的奖励及有关待遇

1.对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教师,学院发给“双师型教师资格证”,并一次性发放“双师型”教师奖励,其中,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者(一类)奖励1000元,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者(二类)奖励800元,其他(三类)奖励600元。

2.学院认定为“双师型”教师教学综合考核为B等及以上者,其课时酬金在原有单价基础上上浮,其中理论课上浮5%,实践操作课文科类上浮8%,工科类上浮10%。

3.选送或外派培训的教师,培训期间视同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但须完成进修任务获得结业证,成绩优秀者学院给予奖励。

4.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先进评比、专业带头人和教学骨干的确定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六章教师岗位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教师退出机制,是指在教师(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后,在双方约定的权力和义务范围内,以定期的教育教学绩效考核结果和相关程序为依据,对达不到聘任要求或者岗位要求的人员,依据不同情况采取低聘岗位等级、转岗、待岗培训、终止(解除)合同等措施,从而实现人岗相符,能力与岗位、绩效与薪酬的匹配。

第二十一条教师退出的途径及相应条件

1.降级聘任(所有待遇(含政策性工资及课时费)均按低一等级发放)

(1)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经考核不符合对应岗位要求的人员;

(2)在岗位竞聘中,未能聘到原聘等级的人员;

(3)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相应条款的人员;

2.转岗(转岗当年内,按“不称职”人员发放绩效工资)

(1)对于经学院考核,不能适应教师岗位的人员,或教学效果学期综合评价结果为C类课的人员;

(2)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经用人部门考核,确定不能适应教师岗位或相应岗位,或年度考核中为“不称职”的人员;

(3)因患病,虽能上班,但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或履行原工作职责的;

3.待岗(只发放基本生活费)

(1)经学院考核,不适应现岗位,又没有相应岗位可转的人员;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和组织调动的;

(3)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不遵守学院劳动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终止(解除)合同

(1)聘用合同期满,学院与受聘的教职工协商一致,可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2)转岗两次以上(含两次)、确实不能适应教育工作的人员;

(3)年度考核不称职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人员;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

(5)待岗培训一年后仍没有相应岗位聘任的人员;

(6)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损害教师形象的;

(7)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院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专业技

术职务

来校工作时间

毕业学校及专业

学历

学位

从事专业(学科)

行政职务

现工作部门

近两年考核情况

联系电话

进修单位

选修专业(学科研究方向)

拟进修形式

预计经费

进修起止时间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分管

教学

副院长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分管

人事

副院长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院长

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注:

1.部门意见需详细说明推荐进修的原因和目的。

2.此表一式三份,组织人事处一份、部门一份、个人一份。

附表二

湖南财经工业职院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所学专业

任教专业

职务

职称

任教课程

实践单位

实践单位联系人

实践单位地址

实践单位联系电话

实践起止时间

实践形式

实践计划

内容包括:

(实践时间、地点、任务、实践形式、实践主要解决的问题、预期效果等)

教研室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系部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教务处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组织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学院意见

 

院长(公章):

年月日

注:

此表一式三份,系(部)、教务处、组织人事处各一份。

实践形式指寒假;暑假;脱产;业余;其它

附表三

湖南财经工业职院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考核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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