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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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核准稿)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三章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五章学生

第六章资产、经费与后勤

第七章合作与交流

第八章学院标识

第九章附则

 

序言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四川省交通学校。

学院初创于1952年;2001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升格为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被教育部和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2010年通过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验收。

学院坚持“立足交通,面向市场,服务社会”的办学定位,主动融入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国际知名、人人成才、美丽和谐”的高职院校,努力实现“一流的师资、一流的人才、一流的高职院校”的奋斗目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维护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名称为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OFCOMMUNICATIONS。

第三条学院法定注册地为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东段208号。

学院官网:

第四条学院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学院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以交通运输类专业为优势,文理结合、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学院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院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条举办者依法为学院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院办学条件,维护学院合法权益,落实学院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一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依规与国内政府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十一)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三)拒绝任何组织与个人对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与决策体制

第十三条学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院领导班子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委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对学院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其议事规则根据相关规定和学院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学院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规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院长是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制定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院领导主持。

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议事规则根据相关规定和学院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内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提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科学定编定岗、配备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制度科学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现代化”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公平公开、有效激励”的原则,对内部组织机构实施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深化教职工收入分配机制改革,推动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院各职能部门依据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职责分工,承担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十三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教学系部依据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和授权,组织实施办学活动。

教学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章程和相关制度,制定本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学院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党建责任制,加强本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维护安全稳定。

(三)按规定组织本部门开展专业建设,实施学生教育教学和管理,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

(四)制定本部门教职工考核、奖励和人事分配方案;提出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惩的意见;推荐教职工评优评先及晋升一般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五)按规定使用学院安排的经费;管理本部门的资产及其他各类资金。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教学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部门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教学系部党总支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本部门行政工作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支持系部主任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教学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德育工作委员会、体育工作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置非常设机构。

院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节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和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由学院全体学生按其章程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院教职工和学生个人可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对学院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节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五条学院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对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后勤保障、社会服务和提升学院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及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违纪处分制度,对于违纪的师生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和规定程序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须具有优良品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具有教学能力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八条学院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教职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注重通过引进、培训、顶岗锻炼等途径建设“双师型”教师团队;建立完善对教职工的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考核的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学院建立支持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制度,完善教职工培训培养机制,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九条学院教职工在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按工作职责和学院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院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学院教职工在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国守法、为人师表、服务社会。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三)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四)公平对待学生,维护学生合法利益。

(五)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离退休教职工为学院的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是学院的宝贵财富。

学院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院改革发展、教育教学督导、关心下一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二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制度,设立申诉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三条学生指被学院按国家招生政策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创业创新,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荣誉称号、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等。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院或有关部门申诉。

(六)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身体力行,孜孜不倦,学而不厌,勤于钻研。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尊自爱,自立自强。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七)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学员是依照有关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学院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倡导“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完善文化素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资助、学习发展、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平台,为学生提供职业培训的实训场地和机会,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保障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资产、经费与后勤

第四十九条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五十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勤俭办学、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在院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有效使用经费。

第五十一条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根据学院发展和财力,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结合绩效工资改革要求,建立增加教职工收入的机制。

第五十二条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院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五十三条学院坚持“捐赠自愿、专款(物)专用、节俭高效、账目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办学资金、提供办学资源。

未经学院同意,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院名义在社会上募捐或接受捐赠。

第五十四条学院实行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建立完善监督机制、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证资金、资产运行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十五条学院后勤管理和服务以“服务教育教学中心,建设人文氛围浓郁、环境友好、智慧生态校园”为目标,坚持不断深化后勤服务体制机制改革,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六条学院坚持开放办学战略,走国际化办学的强校道路,开展与国际高水平大学的文化交流、学生互换、教师互换、课程互通、学分互认等实质性合作;联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国际影响力和品牌竞争力。

第五十七条按照“政府引导、资源共享、连锁办学、优势互补、校企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学院和政府、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共建职教联盟,通过职教联盟搭建平台,形成“政、行、企、校、研”多方合作的良性互动体制,努力实现高端技能型人才共育、校企人才资源共享、信息资源共用、招生就业联动、社会服务共推等目标。

职教联盟实行理事会制,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依据其章程执行。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设立学院理事会。

学院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学院面向社会自主办学需要,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

学院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等依据其章程执行。

第五十八条学院依法、依规设立“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并通过校友会加强与校友、社会各界的联系,弘扬学院优良传统,增进交流与合作,促进学院事业发展。

校友是指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含原成都交通学校、原交通部成都公路工程学校、原成都交通机械学校、原交通部成都交通学校、原四川省交通学校)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学院各种短训班、学习班的学员,曾在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任教、任职者,以及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

第五十九条学院依法设立“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依据其管理办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合理有效使用捐赠资金。

第八章学院标识

第六十条学院校训:

敬德修业拓道致通

第六十一条学院校徽:

(一)图案

校徽的外形,由内外两个圆形组成,代表圆满、庄重。

内外圆之间为学院中英文名称。

(二)释义

校徽内圆是“四川”的变体和英文缩写SVTCC,以突出学院的地理属性;中心形态由纵伸公路的形态来突出学院公路交通的学科属性;用抽象的“树叶”意为树人、育人、成材来表现办学理念;整体形态端正、挺拔、紧凑,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团结向上的精神面貌。

校徽的颜色,采用印刷色值C75M17Y100K0(显示屏色值R67G155B9)的绿色,表达健康、活力及生生不息的生命力,象征着学院的发展生机勃勃。

第六十二条学院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尺寸为2.40m*1.60m,中央印有绿色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中文字体的校名及英文,左上角配以学院校徽。

第六十三条学院校庆日:

每年4月16日。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党委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四川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是学院办学活动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

学院其他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或者教代会提议修改,并按本章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审定核准:

(一)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发生分立、合并;

(三)学院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地点、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学院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有抵触的,应按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六十八条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受理对违法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本章程的执行。

学院工会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与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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