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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

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

资本论第三卷

第十章一般利润率通过竞争而平均化。

市场价格和市场价值。

超额利润

一部分生产部门具有资本的中等构成或平均构成,也就是说,这部分生产部门的资本的构成完全是或接近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

在这些部门中生产的商品的生产价格,是同这些商品的用货币来表现的价值完全一致或接近一致的。

如果没有别的方法可以达到数学上的极限,那末,用这样的方法就会达到。

竞争会把社会资本这样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中,以致每个部门的生产价格,都按照这些中等构成部门的生产价格来形成,也就是说,它们,k+kp'(成本价格加上成本价格乘以平均利润率所得之积)。

但是这种平均利润率,不外就是这些中等构成部门的用百分比计算的利润,在这些部门中利润是同剩余价值一致的。

因此,利润率在一切生产部门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是同资本的平均构成占统治地位的中等生产部门的利润率相等的。

因此,一切不同生产部门的利润的总和,必然等于剩余价值的总和;社会总产品的生产价格的总和,必然等于它的价

1

值的总和;但是很清楚,具有不同构成的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平均化,总是力求使这些部门同那些具有中等构成的部门相等,而不管后者是同社会的平均数恰好一致,还是仅仅

接近一致。

在那些或多或少接近平均数的部门中间,又可以看到这样一种平均化的趋势,它力求达到理想的即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中等水平,也就是说,以这种理想的中等水平为中心来进行调整。

于是,这样一种趋势必然会起支配作用,它使生产价格成为价值的单纯转化形式,或者使利润转化为剩余价值的单纯部分,不过这些部分不是按照每个特殊生产部门所生产的剩余价值,而是按照每个生产部门所使用的资本量来分配的,因此,只要资本的量相等,那就不管资本的构成如何,它们都会从社会总资本所生产的总剩余价值中分到相等的份额(部分)。

因此,对中等构成或接近中等构成的资本来说,生产价格是同价值完全一致或接近一致的,利润是同这些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完全一致或接近一致的。

一切其他资本,不管它们的构成如何,在竞争的压力下,都力求和中等

2

构成的资本拉平。

但是,因为中等构成的资本是同社会平均资本相等或接近相等的,所以,一切资本,不管它们本身生产多少剩余价值,都力求通过它们的商品的价格来实现平均利润,而不是实现这个剩余价值,也就是说,力求实现生产价格。

另一方面,可以说,凡是在平均利润,从而一般利润率已经形成的地方,不管这个结果是怎么达到的,这个平均利润只能是社会平均资本的利润,它的总和等于剩余价值的总和,并且由于这个平均利润加入成本价格而形成的价格,只能是转化为生产价格的价值。

即使某些生产部门的资本,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参与平均化过程,事情也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平均利润就按参加平均化过程的那一部分社会资本来计算。

很清楚,平均利润只能是按照每个生产部门的资本量的比例分配在这些资本量上的剩余价值总量。

这是已经实现的无酬劳动的总和,而这个总量同有酬的死劳动和活劳动一样,体现在资本家所占有的商品和货币的总量中。

在这里,真正困难的问题是:

利润到一般

3

利润率的这种平均化是怎样进行的,因为这种平均化显然是结果,而不可能是起点。

首先很清楚,对商品价值的估计,例如,用货币来估计,只能是商品交换的结果;因此,如果我们把这种估计作为前提,我们就必须把这种估计看作是商品价值同商品价值实际交换的结果。

但是,这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的商品交换,又是怎样发生的呢?

我们先假定,不同生产部门的一切商品都按照它们的实际价值出售。

这样一来会怎么样呢?

如前所述,在不同的生产部门占统治地位的就会是极不相同的利润率。

商品是按照它们的价值来出售(即按照它们包含的价值的比例,按照与它们的价值相一致的价格来交换),还是按照那种使它们的出售能为生产它们所预付的等量资本提供等量利润的价格来出售,这显然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情。

推动不等量活劳动的资本会生产出不等量剩余价值这件事,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劳动剥削程度或剩余价值率相等为前提,或以这方面存在的差别会通过某些实际的或想象的

4

(习惯的)补偿理由而拉平为前提。

而这又以工人之间的竞争,并以工人不断地由一个生产部门转移到另一个生产部门而达到平衡为前提。

这样一个一般的剩余价值率,——象一切经济规律一样,要当作一种趋势来看,——是我们为了理论上的简便而假定的;但是实际上,它也确实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尽管它由于实际的阻力会多少受到阻碍,因而会引起一些相当显著的地方差别,例如,定居法对于英国的农业短工来说就是如此。

但是我们在理论上假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是以纯粹的形式展开的。

实际上始终只存在着近似的情况;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越是发展,它同以前的经济状态的残余混杂不清的情况越是被消除,这种近似的程度也就越大。

全部困难是由这样一个事实产生的:

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

这些资本要求从剩余价值的总量中,分到和它们各自的量成比例的一份,或者在它们的量相等时,要求分到相等的一份。

一定资本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商品的总价格,应该满足这种要求。

但是,这些商品的总价格,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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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资本所生产的各个商品的价格的总和。

如果把问题看成是工人各自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并且互相交换他们的商品,那末,问题的关键就非常清楚地显示出来了。

这时,这种商品就不会是资本的产品了。

不同劳动部门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的价值,就会由于不同部门的劳动的技术性质而有所不同;同样,撇开所使用的生产资料具有不等的价值这一点不说,一定量的劳动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量,就会由于一种商品一小时就能制成,而另一种商品一天才能制成等等,而有所不同。

其次,假定这些工人的平均劳动时间相等,并且把由劳动强度不同等等而产生的平均化考虑在内。

这时,第一,两个工人会从商品中,即从他们一天劳动的产品中,补偿他们的支出,即已经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成本价格。

这种支出由于各个劳动部门的技术性质而有所不同。

第二,他们两人会创造出等量的新价值,即追加到生产资料中去的那个工作日。

这个新价值包含他们的工资加上剩余价值,后者也就是超过他们的必要的需要的剩余劳动,而且这种剩余劳动的结果属于他们自己。

按照资本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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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他们两人得到相等的工资加上相等的利润,即得到比如体现在一个十小时工作日的产品中的价值。

但是第一,他们的商品的价值会不相同。

例如,商品?

中已经用掉的生产资料所占的价值部分,可能比商品?

中的要大;并且,为了把各种可能的差别立即估计在内,假定商品?

吸收的活劳动比商品?

多,因而在制造商品时比商品?

需要更长的劳动时间。

这样,商品?

和商品?

的价值会大不相同。

同样,商品价值的总和,即工人?

和工人?

在一定时间内所完成的劳动的产物,也是如此。

如果在这里我们把剩余价值和投入的生产资料的总价值的比率叫作利润率,那末,对?

和?

来说,利润率也会大不相同。

在这里,?

和?

在生产期间每天消费的并且代表着工资的生活资料,形成预付生产资料中通常被我们叫作可变资本的部分。

但是,?

和?

在相等的劳动时间内会有相等的剩余价值。

或者更确切地说,因为?

和?

各自得到一个工作日的产品的价值,所以,在扣除预付的“不变”要素的价值以后,他们各自会得到相等的价值,其中一部分可以看作是生产上消费掉的生活资料的补偿,另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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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作是除此以外的剩余价值。

如果?

的支出较多,那末,这些支出会由他的商品中一个较大的、补偿这个“不变”部分的价值部分来补偿,因而他也必须把他的产品总价值中一个较大的部分再转化为这个不变部分的物质要素。

而如果?

在这方面收回的较少,那末,他必须再转化的价值也就较少。

因此,在这种假定下,利润率的差别是一件无所谓的事情,正象在今天,从雇佣工人身上榨取的剩余价值量表现为什么样的利润率,对雇佣工人来说是一件无所谓的事情一样;也正象在国际贸易上,不同国家的利润率的差别,对各国的商品交换来说是一件无所谓的事情一样。

因此,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或接近于它们的价值进行的交换,比那种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所要求的发展阶段要低得多。

而按照它们的生产价格进行的交换,则需要资本主义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高度。

不同商品的价格不管最初用什么方式来互相确定或调节,它们的变动总是受价值规律的支配。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价格就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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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增加了,价格就会提高。

因此,撇开价格和价格变动受价值规律支配不说,把商品价值看作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历史上先于生产价格,是完全恰当的。

这适用于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的那种状态;这种状态,无论在古代世界还是近代世界,都可以在自耕农和手工业者那里看到。

这也符合我们以前所说的见解[1],即产品发展成为商品,是由不同共同体之间的交换,而不是由同一共同体各个成员之间的交换引起的。

这一点,正象它适用于这种原始状态一样,也适用于后来以奴隶制和农奴制为基础的状态,同时也适用于手工业行会组织,那时固定在每个生产部门中的生产资料很不容易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因而不同生产部门的互相关系在一定限度内就好象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共产主义共同体一样。

要使商品互相交换的价格接近于符合它们的价值,只需要:

1.不同商品的交换,不再是纯粹偶然的或仅仅临时的现象;2.就直接的商品交换来说,这些商品是双方按照大体符合彼此需要的数量来生产的,这一点是由交换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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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销售时取得的经验来确定的,因此是从连续不断的交换行为中自然产生的结果;3(就出售来说,没有任何自然的或人为的垄断能使立约双方的一方高于价值出售,或迫使一方低于价值抛售。

我们把偶然的垄断看成是那种对买者或卖者来说由偶然的供求状况所造成的垄断。

不同生产部门的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来出售这个假定,当然只是意味着:

它们的价值是它们的价格围绕着运动的重心,而且价格的不断涨落也是围绕这个重心来拉平的。

此外,必须始终把市场价值——下面我们就要谈到它——与不同生产者所生产的个别商品的个别价值区别开来。

在这些商品中,有些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也就是说,生产这些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少于市场价值所表示的劳动时间),另外一些商品的个别价值高于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一方面,应看作是一个部门所生产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另一方面,又应看作是在这个部门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构成该部门的产品很大数量的那种商品的个别价值。

只有在特殊的组合下,那些在最坏条件下或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才会调节市场价值,而这种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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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价值又成为市场价格波动的中心,不过市场价格对同类商品来说是相同的。

如果满足通常的需求的,是按平均价值,也就是按两端之间的大量商品的中等价值来供给的商品,那末,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就会实现一个额外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而个别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却不能实现它们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说什么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能够出售,就证明这样的商品是满足需求所必需的,这种说法是无济于事的。

在上述假定的情况下,如果价格高于中等的市场价值,需求就会减少。

在一定的价格下,一种商品只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地盘;在价格发生变化时,这个地盘只有在价格的提高同商品量的减少相一致,价格的降低同商品量的增加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保持不变。

另一方面,如果需求非常强烈,以致当价格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调节时也不降低,那末,这种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决定市场价值。

这种情况,只有在需求超过通常的需求,或者供给低于通常的供给时才可能发生。

最后,如果所生产的商品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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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这种商品按中等的市场价值可以找到销路的量,那末,那种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就调节市场价值。

例如,这种商品能够完全按照或者大致按照它们的个别价值来出售,这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

那些在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也许连它们的成本价格都不能实现,而那些按中等平均条件生产的商品,也只能实现它们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这里关于市场价值所说的,也适用于生产价格,只要把市场价值换成生产价格就行了。

生产价格是在每个部门中调节的,并且是按照特殊的情况调节的。

不过它本身又是一个中心,日常的市场价格就是围绕着这个中心来变动,并且在一定时期内围绕这个中心来拉平的。

(见李嘉图关于生产价格由在最坏条件下经营的企业决定的论述。

不管价格是怎样调节的,我们都会得到如下的结论:

1(价值规律支配着价格的运动,生产上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的减少或增加,会使生产价格降低或提高。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李嘉图(他当然感到了,他的生产价格是同商品价值偏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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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他“希望引起读者注意的这个研究,涉及的是商品相对价值的变动的影响,而不是商品绝对价值的变动的影响”。

2.决定生产价格的平均利润,必定总是同一定资本作为社会总资本的一个相应部分所分到的剩余价值量接近相等。

假定一般利润率,从而平均利润,表现为一个货币价值,这个价值高于按货币价值计算的实际平均剩余价值。

就资本家来说,他们互相计算的利润是10%还是15%,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一个百分率并不比另一个百分率代表更多的实际商品价值,因为货币表现上的过度是相互的。

至于就工人(在这里,假定他们得到的是正常工资,因而平均利润的提高并不是表示工资的实际扣除,也就是说,并不是表示与资本家的正常剩余价值完全不同的什么东西)来说,那末,可变资本的货币表现的提高,必然同平均利润的提高所引起的商品价格的提高相一致。

事实上,利润率和平均利润这样普遍地在名义上提高到超过实际的剩余价值和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不能不引起工资的提高,以及引起形成不变资本的那些商品价格的提高。

如果降低,情况就会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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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商品的总价值调节总剩余价值,而总剩余价值又调节平均利润从而一般利润率的水平,——这是一般的规律,也就是支配各种变动的规律,——那末,价值规律就调节生产价格。

竞争首先在一个部门内实现的,是使商品的各种不同的个别价值形成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和市场价格。

但只有不同部门的资本的竞争,才能形成那种使不同部门之间的利润率平均化的生产价格。

这后一过程同前一过程相比,要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到更高的水平。

要使生产部门相同、种类相同、质量也接近相同的商品按照它们的价值出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不同的个别价值,必须平均化为一个社会价值,即上述市场价值,为此就需要在同种商品的生产者之间有一种竞争,并且需要有一个可供他们共同出售自己商品的市场。

为了使种类相同,但各自在不同的带有个别色彩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相一致,而不是同市场价值相偏离,即既不高于也不低于市场价值,这就要求各个卖者互相施加足够大的压力,以便把社会需要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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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量,也就是社会能够按市场价值支付的商品量提供到市场上来。

如果产品量超过这种需要,商品就必然会低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反之,如果产品量不够大,就是说,如果卖者之间的竞争压力没有大到足以迫使他们把这个商品量带到市场上来,商品就必然会高于它们的市场价值出售。

如果市场价值发生了变化,总商品量得以出售的条件也就会发生变化。

如果市场价值降低了,社会需要(在这里总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平均说来就会扩大;并且在一定限度内能够吸收较大量的商品,如果市场价值提高了,商品的社会需要就会缩减,就只能吸收较小的商品量。

因此,如果供求调节着市场价格,或者确切地说,调节着市场价格同市场价值的偏离,那末另一方面,市场价值调节着供求关系,或者说,调节着一个中心,供求的变动使市场价格围绕着这个中心发生波动。

如果作进一步的考察,我们就会发现,适用于单个商品的价值的条件,在这里会作为决定这种商品总额的价值的条件再现出来;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生产一开始就是大量生产,而且,甚至其他不太发达的生产方式,——至少就主

15

要商品来说,——也是把较小量地生产出来的东西,作为共同产品(哪怕是许多零星小生产者的共同产品),而在市场上大量地集中在相对说来比较少的商人手中,由他们作为整个一个生产部门或其中一个或大或小的部分的共同产品堆积在一起并加以出售的。

在这里顺便指出,“社会需要”,也就是说,调节需求原则的东西,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互相关系和它们各自的经济地位决定的,因而也就是,第一是由全部剩余价值和工资的比率决定的,第二是由剩余价值所分成的不同部分(利润、利息、地租、赋税等等)的比率决定的。

这里再一次表明,在供求关系借以发生作用的基础得到说明以前,供求关系绝对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虽然商品和货币这二者都是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但我们已经看到(第1卷第1章第3节),在买和卖的行为上,这两个规定分别处在两端,商品(卖者)代表使用价值,货币(买者)代表交换价值。

商品要有使用价值,因而要满足社会需要,这是卖的一个前提。

另一个前提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要代表社会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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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因而,商品的个别价值(在这里的前提下,也就是出售价格)要同它的社会价值相一致。

让我们把这一点应用到市场上现有的、构成某一整个部门的产品的商品总量上来。

如果我们把商品总量,首先是把一个生产部门的商品总量,当作一个商品,并且把许多同种商品的价格总额,当作一个总价格,那末问题就很容易说明了。

这样一来,关于单个商品所说的话就完全适用于市场上现有的一定生产部门的商品总量。

商品的个别价值应同它的社会价值相一致这一点,现在在下面这一点上得到了实现或进一步的规定:

这个商品总量包含着为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并且这个总量的价值=它的市场价值。

现在假定这些商品的很大数量是在大致相同的正常社会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因而社会价值同时就是这个很大数量的商品由以构成的各个商品的个别价值。

这时,如果这些商品中有一个较小的部分的生产条件低于这些条件,而另一个较小的部分的生产条件高于这些条件,因而一部分的个别价值大于大部分商品的中等价值,从而使属于这两端的商品的平均价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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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中间的大量商品的价值相等,那末,市场价值就会由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决定。

商品总量的价值,也就同所有单个商品合在一起——既包括那些在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也包括那些在高于或低于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的实际总和相等。

在这种情况下,商品总量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即其中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就由中间的大量商品的价值来决定。

另一方面,假定投到市场上的该商品的总量仍旧不变,然而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不能由较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来平衡,以致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无论同中间的商品相比,还是同另一端的商品相比,都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末,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就由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大量商品来调节。

最后,假定在高于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大大超过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甚至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相比也构成一个相当大的量;那末,市场价值就由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来调节。

这里撇开市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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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过剩的情况不说,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市场价格总是由在最好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商品来调节的;但是,我们这里所谈的,并不是和市场价值不同的市场价格,而是市场价值本身不同的规定。

[2]

事实上,严格地说(当然,实际上只是接近如此,而且还会有千变万化),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中等价值调节的商品总量的市场价值,等于它们的个别价值的总和;尽管这个价值,对两端生产的商品来说,表现为一种强加于它们的平均价值。

这样,在最坏的一端生产的人,必然低于个别价值出售他们的商品;在最好的一端生产的人,必然高于个别价值出售他们的商品。

在第二种情况下,在两端生产的两个个别价值量是不平衡的,而且在较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起了决定作用。

严格地说,每一单个商品或商品总量的每一相应部分的平均价格或市场价值,在这里是由那些在不同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相加而成的这个总量的总价值,以及每一单个商品从这个总价值中所分摊到的部分决定的。

这样得到的市场价值,不仅会高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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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一端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而且会高于属于中等部分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但它仍然会低于不利的一端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

至于它和后一种个别价值接近到什么程度,或最后是否和它相一致,这完全要看不到的一端生产的商品量在该商品部门中具有多大规模。

只要需求稍占优势,那末市场价格就会由在不利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个别价值来调节。

最后,假定和第三种情况一样,在有利的一端生产的商品量,不仅同另一端相比,而且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量相比,都占优势,那末,市场价值就会降低到中等价值以下。

于是,由两端和中等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价值额合计得到的平均价值,就会低于中等价值;它究竟是接近还是远离这个中等价值,这要看有利的一端所占的相对地盘而定。

如果需求小于供给,那末在有利条件下生产的那部分不管多大,都会把它的价格缩减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以便强行占据一个地盘。

但市场价值决不会同在最好的条件下生产的商品的这种个别价值相一致,除非供给极大地超过了需求。

以上抽象地叙述的市场价值的确定,在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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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恰好大到足以按这样确定的价值吸收掉全部商品的前提下,在实际市场上是通过买者之间的竞争来实现的。

在这里,我们就谈到另外一点了。

第二,说商品有使用价值,无非就是说它能满足某种社会需要。

当我们只是说到单个商品时,我们可以假定,存在着对这种特定商品的需要,——它的量已经包含在它的价格中,——而用不着进一步考察这个有待满足的需要的量。

但是,只要一方面有了整个生产部门的产品,另一方面又有了社会需要,这个量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了。

因此,现在有必要考察一下这个社会需要的规模,即社会需要的量。

在上述关于市场价值的各个规定中,我们假定,所生产的商品的量是不变的,是已定的,只是这个总量的在不同条件下生产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比例发生了变化,因此,同样数量的商品的市场价值要按不同的方法来调节。

假定这个总量就是普通的供给量,并且我们撇开所生产的商品的一部分会暂时退出市场的可能性不说。

如果对这个总量的需求仍旧是普通的需求,这个商品就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出售,而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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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市场价值是按以上研究过的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情况来调节。

这个商品量不仅满足了一种需要,而且满足了社会范围内的需要。

与此相反,如果这个量小于或大于对它的需求,市场价格就会偏离市场价值。

第一种偏离就是:

如果这个量过小,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坏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如果这个量过大,市场价值就总是由最好条件下生产的商品来调节,因而市场价值是由两端中的一端来规定的,尽管单纯就不同条件下生产的各个量的比例来看,必然会得到另外的结果。

如果需求和生产量之间的差额更大,市场价格也就会偏离市场价值更远,或更高于市场价值或更低于市场价值。

但是所生产的商品量和按市场价值出售的商品量之间的差额,可以由双重原因产生。

或者是这个量本身发生了变化,变得过小或过大了,从而再生产必须按照与调节现有市场价值的规模不同的另一种规模来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供给发生了变化,尽管需求仍旧不变,这样一来,就会产生相对的生产过剩或生产不足的现象。

或者是再生产即供给保持不变,但需求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增加或减少了。

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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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尽管供给的绝对量不变,但它的相对量,也就是同需要相比较或按需要来计量的量,还是发生了变化。

结果是和第一种情形一样,不过方向相反。

最后:

如果两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但方向相反,或者方向相同,但程度不同,总之,如果双方都发生了变化,而且改变了它们之间的以前的比例,那末,最后结果就必然总是归结为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一种。

要给需求和供给这两个概念下一般的定义,真正的困难在于,它们好象只是同义反复。

让我们首先考察供给,这就是处在市场上的产品,或者能提供给市场的产品。

为了不涉及在这里完全无用的细节,我们在这里只考虑每个产业部门的年再生产总量,而把不同商品有多少能够从市场取走,储存起来,以备比如说下一年消费这一点撇开不说。

这个年再生产首先表现为一定的量,是多大量还是多少个,要看这个商品量是作为可分离的量还是作为不可分离的量来计量而定。

它们不仅是满足人类需要的使用价值,而且这种使用价值还以一定的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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