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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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8版与14版的对比研发设计部2017年5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2008年编制,2014年进行了新的修订。

修订后的规范将用地和建筑分册从08合订版中拆分出来,独立成册。

主要内容是1.总则;2.建筑用地规划管理;3.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4.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5.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6.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7.附则。

14版共七章,相对于08版减少了2个章节:

去掉了原版中第六章建筑色彩规划管理和第七章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

并将08版中第五章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改名为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将第八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改名为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08版目录,14版目录,表2.1.2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在兼容用地性质分类上进行了新的调整,图为2014版表格,新版将大类调整为: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仓储用地。

其中公共设置用地重新划分为:

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文化娱乐用地(详规范),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2.2.4条例正文同左,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4.2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2.2选取总建筑密度时,按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选取(若无对应的总容积率则选取比该容积率高的相邻容积率对应的总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低于60.0米时,按表2.2.2.2的规定选取总容积率和总建筑密度,且选取的总容积率不得高于按表2.2.2.6进行折算的总容积率。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新规中将08版关于第二分区和第三分区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置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进行了合并,且不再单独列出建筑高度。

调整后的子项“总容积率”有相应变化,(详规范)。

新规中对于新增分区的要求:

第四分区范围内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0%。

第五分区内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根据控规中确定的项目具体容积率,按表2.2.4.3的规定选取相对应的总建筑密度,然后再次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且总建筑密度上线不超过35%,即确定为项目的总建筑密度。

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参照周边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同时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2.5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总容积率不大于5.0,具体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1.总容积率大于4.5且不大于5.0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25%;总容积率不大于4.5时,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2.绿地率不小于30%。

2.2.6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表,2.2.4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注:

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平方米;车位数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

2.2.7公建配套设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的面积标准配建,且以下设施不应设置在地下(含半地下)空间内: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邮政服务网点、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体育活动中心。

其中农贸市场应优先设置于地面一、二层,且设置于一楼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设置于二楼的建筑面积。

规划要求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均为套内建筑面积。

2.2.5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2.10商业兼容住宅用地、商务兼容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2.2.9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含批发市场用地B12)的规划控制指标,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3建筑用地规划控制,2.3.1三环路以内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三环路以外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独立地块均不得建设高层建筑。

2.3.3条例正文同08版,取消3、4条,2.3.3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3建筑用地规划控制,左边为08版条例(14版取消),右边为14版增加条例,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3建筑用地规划控制,2.3.10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10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2.3.8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8的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住宅、宾馆、酒店指标有所调整,并增加中小学指标。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3建筑用地规划控制,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1建筑间距,3.1.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

3.1.3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3控制。

注: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注:

L为最小间距,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3.1.6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3.1.6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非住宅部分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2建筑退界,3.2.4同一权属单位用地内,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内的建筑不得与其他性质用地内的建筑拼建;在退让的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建筑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的距离可只须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3.2.5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一下规定:

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4.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含但不限于汽车坡道、化粪池等)外墙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不小于5.0米。

5.紧邻天府大道两侧的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带布置时,高层主体后退规划绿带的距离不小于15米,裙房后退规划绿带的距离不小于10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

3.2.4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一下规定:

1.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的距离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3.2.6条的规定;2、3条同14版,3.2.9当相邻不同性质地块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且不得进行拼建时,相邻地块内建筑在退让建筑距离满足本规定第3.1.23.1.7条规定的基础上,退让共有的用地红线只需满足退让用地红线的最低要求。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2建筑退界,3.2.6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有关规定控制: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宽度30米以上道路(含30米)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3米,其余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退线距离要求控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井(包含但不限于风井、烟井、电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

2.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于7.5米;为防止雨水倒灌形成洪涝灾害,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出入口处应设置反坡段,反坡段的起点与止点的高差不应小于0.2米。

2.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于7.5米;,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3.2建筑退界,3.2.7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不小于5米。

3.2.7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表3.2.7规定:

第四章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略),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5.0.7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面积不宜大于外墙总面积的40%。

(取消)5.0.10临规划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建筑外立面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2.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3.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应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4.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

5.0.14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

套型总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告时除外;建筑坡屋顶部分除外。

5.0.12临规划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

1.建筑外立面阳台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建筑后退距离;2.建筑外立面阳台宜封闭,不宜设置外凸悬挑式开敞阳台;3、4、5条同08版2、3、4条5.0.23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

套型总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跃层式住宅,其起居室(厅)的层高为户内通告时除外;建筑坡屋顶部分除外。

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以下为14版新增内容,第八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第八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第六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附录一名词解释,4民用建筑按层数分类:

(1)1层至3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为低层住宅;4层至6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住宅;7层至9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0米的为中高层住宅(不含6跃7层);10层及10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0米的为多层建筑(含单层建筑),大于24.0米的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4民用建筑按高度分类:

(1)低层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11.0米的建筑为低层建筑;

(2)多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1.0米且不大于24.0米的建筑为多层建筑(含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3)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建筑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附录二计算规则,1容积率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2)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3)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4)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库(场)的建筑面积(专用停车场除外);(5)设备管道层,一容积率计算规则2计算规则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当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设备平台、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进深大于1.8米时,超出1.8米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3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2)半地下室中除商业、办公、酒店、住宅外的其他各类建筑面积;(3)、(4)同08版(5)垃圾用房,附录二计算规则,二建筑密度计算规则3以下项目不计入建筑密度:

(1)高于室外地坪大于3.5米的悬挑不落地阳台、房间等;

(2)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出入口等地下室附属设施;(3)垃圾用房三绿地率计算规则(4)树阵及树池的绿地面积计算:

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筑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7米时,其实际绿化面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六建筑高度的计算2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2建筑密度计算规则它一般的计算规则是:

独立的建筑,按外墙墙体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门廊、门厅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凸阳台、凹阳台、平台均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大于4米的悬挑不落地的阳台(不论凹凸)、平台、过道等,均不计算。

9绿地率计算规则(5)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建筑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其实际绿化面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

5建筑高度的计算

(2)高层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其他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定点的高度计算;,附录二计算规则,八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3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7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7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阳台等则从上述突出部分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有修改附录五成都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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