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畜禽养区划定方案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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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畜禽养区划定方案草案

大庆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草案)

为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划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实施)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保部令第16号)

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GB/T1234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把畜牧产业培育成为振兴发展战略性产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发〔2016〕25号)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化畜牧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庆政规〔2016〕8号)

三、工作思路

划定畜禽禁养区目的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四、工作目标

结合大庆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按照黑环函〔2016〕67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我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工作。

五、主要任务

各县(区)要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依法划定本辖区畜禽禁养区,组织畜牧、环保会同国土资源、水务、卫生、住建等部门共同拟定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面向社会发布,同时上报市政府备案。

市本级依据各县(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编制全市工作方案,同时面向社会发布,并报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备案。

各县(区)要按照方案要求,依法关闭和搬迁本辖区内畜禽禁养区内养殖场,同时要筹措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六、划分区域

(一)畜禽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场

畜禽养殖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标准为:

生猪出栏500头以上(含500头,下同);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肉鸡出栏50000羽以上。

其他畜禽种类标准由各地根据所辖区行业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要求提出意见,报省畜牧、环保部门确定。

(三)畜禽禁养区范围

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区域分五大类,第一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第二类为风景名胜区。

第三类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区,包括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第五类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我市下辖9个县(区),辖区总面积21219平方公里,畜禽禁养区划定均已完成并面向社会公布,禁养区总面积为3181.7726平方公里(扣除黑鱼泡自然保护区面积),其中,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面积分别为385.9248,0.24,2119.5378,736.07平方公里,禁养区划分情况详见各辖区方案,全市畜禽禁养区主要情况如下:

1、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按照国家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及所辖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黑政函〔2011〕38号)及《关于大庆市大龙虎泡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的批复》(黑政函〔2014〕120号),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将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为禁养区。

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385.9248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385.76平方公里,包括大庆水库、大龙虎泡水库、红旗水库、东城水库、杏二水源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及西水源、前进水源、南二水源、大同镇地下水源及大同区大青山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四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0.1648平方公里,包括肇州镇地下水源、肇源镇地下水源、泰康镇地下水源、林甸镇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

2、全市风景名胜区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黑政发〔2004〕34号),肇源县大庙风景名胜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

肇源县大庙风景名胜区位于肇源县境西南部民意乡,地理坐标北纬45°31′,东经124°28′,大庙风景名胜区包括衍福寺,衍福寺规划面积约0.24平方公里,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将肇源县大庙风景名胜区规划区全部划为畜禽禁养区。

3、全市自然保护区

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禁养区,具体范围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全市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2119.5378平方公里,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883.93平方公里,包括扎龙自然保护区大庆境内区域,大庆国家森林公园全区域;省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613.73平方公里,包括黑龙江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黑龙江东兴省级自然保护区、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市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221.851平方公里,包括大庆小黑山自然保护区、大同西大海湿地自然保护区;县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400.0268平方公里,包括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五马沙坨子中药材自然保护区、沙田山竹自然保护区、大黑山羊草保护区、连环湖水禽自然保护区、新店林场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卫星牧场草原自然保护区、二站莲花湖自然保护区和黑鱼泡自然保护区全区域。

4、全市城镇居民区

依据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将规划内的1个市域中心城市,红岗中心村,大同区、林甸县、杜蒙县、肇州县、肇源县政府所在地城关镇划为禁养区,规划禁养区总面积736.07平方公里,其中,市区规划面积676.09平方公里,包括市域中心城市652.57平方公里、红岗区14.00平方公里、大同区9.52平方公里,四县规划面积59.98平方公里,包括林甸县11.13平方公里、杜蒙县22.82平方公里、肇州县12.82平方公里、肇源县13.21平方公里。

5、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如生态保护红线区,以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具体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七、环境监管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其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其他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本辖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

各县(区)环保、畜牧、住建、国土资源、卫生、水务、林业、教委、旅游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八、保障工作

(一)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要做好对关闭或搬迁养殖户的宣传、解释、教育、引导工作,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于工作全过程。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为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抽调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

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及辖区方案要求,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工作任务,确保畜禽养殖关闭搬迁工作如期完成。

九、附则

(一)本划定工作方案为开放性方案,因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尚未完成,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完成后,按照相关要求,将生态红线保护区划入禁养区。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执行。

(三)依据各县(区)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编制了本《方案》,具体实施以各县(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为准。

附件:

大庆市畜禽禁养区范围表

 

附件

大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表

序号

水源名称

水源类型

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面积(平方公里)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

保护区全区

1

大庆水库

地表水源

水库防浪墙外200米以内区域,西侧不超过靠近水库一侧鱼池埂,南侧不超过水库管理处上坝道路的区域,及水库引水渠进水闸至上游38公里渠堤向外纵深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4.7638

24.85

79.6138

2

红旗水库

地表水源

水库大坝外200米以内区域,西侧不超过G10国道,西侧西副坝跨行政区域部分不超过水路征地范围(150米)区域,及水库引水渠进水闸至上游18.488公里渠堤向外纵深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3.34

12.12

45.46

3

大龙虎泡水库

地表水源

水库堤坝外或正常水位线以上3000米以内区域,西侧边界不超过小龙虎跑附近的泰白路和他拉红泡东侧公路,北侧边界不超过大小龙虎泡之间隔堤级小龙虎跑至付家围子之间的分水岭,东侧边界不超过大龙虎跑与付家围子之间的隔堤、付家围子泡至新店林场之间有堤坝处以堤坝外100米,没有堤坝处以林肇公路为界,及水库引水渠进水闸至上游9.32公里(至他拉红泡与七家子泡连接渠处)渠堤向外纵深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120.6795

105.83

226.5095

4

东城水库

地表水源

水库大坝外200米以内区域,西侧不超过G10国道区域,及水库引水渠入库口至上游12公里渠堤向外纵深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19.74

8.65

28.39

5

杏二水源

地下水源

从南、北两排取水井的中心连线向外径向延伸348米所形成的矩形区域。

0.1506

5.3612

5.3612

6

西水源

地下水源

分别以32口取水井为中心,34.8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0.1217

0.1217

7

前进水源

地下水源

分别以前3号和前4号、前5号和前6-2号、前7号和前8号、前9号和前10号、前13号和前14号等5组取水井的外接矩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34.8米的矩形区域,和分别以其余18口取水井为中心,34.8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0.1076

0.1076

8

南二水源

地下水源

以南二17号和南二15号取水井的外接矩形为边界,乡外径向距离为34.8米的矩形区域,和分别以其余35口取水井为中心,34.8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0.1414

0.1414

9

大同区大同镇地下水源

地下水源

分别以4口取水井为中心,36.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0.0163

0.0163

10

大同区大青山地下水源

地下水源

分别以10口取水井为中心,35.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0.0385

0.0385

11

肇州县肇州镇地下水源

地下水源

分别以11口取水井为中心,43.9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0.0666

0.0666

12

肇源县肇源镇地下水源

地下水源

分别以9口取水井为中心,41.9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0.0496

0.0496

13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地下水源

地下水源

分别以6口取水井为中心,36.5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0.0251

0.0251

14

林甸县林甸镇地下水源

地下水源

分别以6口取水井为中心,35.3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0.0235

0.0235

大庆市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表

名称

位置

禁养区面积

(平方公里)

肇源县大庙风景名胜区

位于肇源县境西南部民意乡,地理坐标北纬45°31′,东经124°28′,肇源县大庙风景名胜区包括衍福寺,衍福寺规划面积约0.24平方公里。

0.24

 

大庆市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范围表

序号

名称

位置

保护

类型

禁养区面积

(平方公里)

1

扎龙自然保护区

位于大庆市的林甸县和杜蒙县境内,面积1230平方公里,林甸县境内面积530平方公里,杜蒙县境内面积700平方公里。

湿地生态系统

349.27(杜蒙县)+480(林甸县)

2

大庆国家森林公园

位于大同区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5°19′10″,北纬46°23′7″,规划区面积54.66平方公里。

森林生态系统

54.66(全区)

3

黑龙江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

位于肇源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4°15′25″—125°47′45″,北纬45°20′27″—45°34′37″,保护区面积578.70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分别为193.20、194.90、190.60平方公里。

内陆湿地与水域生态系统

388.10

4

黑龙江东兴省级自然保护区

位于林甸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5°8′39″—125°20′11″,北纬46°57′36″—47°18′4″,保护区面积305.29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分别为106.16、93.15、105.98平方公里。

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

199.31

5

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

位于龙凤区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5°07′30″—125°15′,北纬46°28′—46°32′30″,保护区面积50.50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分别为21.38、4.94、24.18平方公里。

湿地生态系统

26.32

6

大庆小黑山自然保护区

位于林甸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4°30′-124°40′,北纬46°59′-47°07′,保护区面积86.04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分别为30.815、26.926、28.296平方公里。

湿地生态系统

57.741

7

大同西大海湿地自然保护区

位于大同区境内,地理坐标位置为东经124°5′—124°41′,北纬45°53′—49°39′,保护区面积309.88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分别为94.16、69.95、145.77平方公里。

内陆湿地与水域生态系统

164.11

8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

位于林甸县境内,地理坐标为北纬46°57′,东经124°46′,保护区面积6.90平方公里,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分别为3.93、2.97平方公里。

野生植物

6.90(全区)

9

五马沙坨子中药材自然保护区

位于杜蒙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3°50′-124°52′,北纬46°25′-46°57′,保护区面积66.67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分别为22.81、11.29、32.57平方公里。

野生植物

34.1

10

沙田山竹自然保护区

位于杜蒙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3°53′-123°59′,北纬46°45′-46°51′,保护区面积13.33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分别为6.09、6.27、0.97平方公里。

野生植物

12.36

11

大黑山羊草自然保护区

位于杜蒙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4°25′-124°40′,北纬46°49′-47°20′,保护区面积21.00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分别为10.33、3.51、7.16平方公里。

草原生态系统

13.84

12

连环湖水禽自然保护区

位于杜蒙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3°59′-124°15′,北纬46°30′-47°03′,保护区面积430.00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分别为132.27、34.13、263.60平方公里。

湿地生态系统

166.40

13

新店林场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

位于杜蒙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3°45′-124°42′,北纬46°35′-46°35′,保护区面积122.67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分别为44.42、19.71、58.54平方公里。

野生动物

64.13

14

卫星牧场草原自然保护区

位于肇州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5°04′-125°15′,北纬46°04′-46°13′,保护区面积56.05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分别为26.94、14.54、14.57平方公里。

草原生态系统

41.48

15

二站莲花湖自然保护区

位于肇源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5°19′51"----125°21′33",北纬45°28′43"----45°29′16",保护区面积1.20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分别为0.5582、0.2586、0.3832平方公里。

湿地生态系统

0.8168

16

黑鱼泡自然保护区

位于萨尔图区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25°02′~125°12′,北纬46°45′~46°52′,保护区面积60.00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分别为34.00、17.45、8.55平方公里。

湿地生态系统

60.00(全区)

注:

全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大庆市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范围表

序号

名称

划定规则

禁养区面积

(平方公里)

1

市域中心城市(中心城区)

北至让杜路、让林路、北一路、机场路、萨尔图分干渠,南至八百垧南六街、银龙街、南六路、西一路、南三路,东至G10国道、龙凤湿地西部边界,西至西外环路、西宾路、西化路。

652.57

2

红岗中心村

以红岗区禁养区划定方案确定的城镇居民禁养区范围为准。

14

3

大同镇

以大同区禁养区划定方案确定的城镇居民禁养区范围为准。

9.52

4

林甸镇

东邻宏伟乡界,西至红旗镇界,南起林甸县G015国道绥满705公里处,北至宏伟乡界。

11.13

5

泰康镇

东部和北部与烟筒屯镇为邻,西与克尔台乡相连,南同一心乡毗连。

22.82

6

肇州镇

以肇州县禁养区划定方案确定的城镇居民禁养区范围为准。

12.82

7

肇源镇

东至三中,西至西海湿地,南至补水干渠,北至殡仪馆。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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