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四节行政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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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四节行政法
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四节行政法
考情分析
行政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
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多部行政单行法律的颁布,行政法学的内容也逐渐丰富,在部门法体系中的作用日趋重要。
总体来看,行政法部分的内容相对较为抽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它的答题难度。
但是,从历年的公务员考试情况来看,行政法部分实际上存在着一些较为固定的考点:
《公务员法》中有关公务员的录用、交流、辞退、处分等规定;《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种类、简易执行程序;行政法理论中有关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合法等问题;行政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权限、冲突解决办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以及行政许可、行政监察等,这两年又增加了政府采购及突发公共事件等考点。
尽管考点较多,但是公务员考试侧重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理解和熟练掌握程度,考生无须过多地记忆理论,只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结合法条多做练习即可。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管理的重要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确认或体现其基本精神。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
(1)合法性原则。
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合理性原则。
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3)应急性原则。
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二、行政法的内容和作用
1.行政法的内容
(1)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法调整行政权在行政主体之间的分配,如:
行政权的设定、分配和控制,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结构、规模、地位和职权职责,对公务员的管理,等等。
(2)行政行为法。
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和运用,涉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运作规则和程序。
(3)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方式和步骤。
(4)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后,行政相对人可以寻求的法律保护途径,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5)行政赔偿法。
行政赔偿法是有关行政机关行政违法和行政责任的法律规范。
2.行政法的作用
(1)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
(2)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的渊源
1.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1)宪法;
(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1)法律解释。
包括最高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
(2)国际条约与协定。
第二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二、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1.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总的来说,行政职权大致包括如下内容: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决策权。
(3)行政决定权。
(4)行政命令权。
(5)行政执行权。
(6)行政处罚权。
(7)行政强制执行权。
(8)行政司法权。
2.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它不能被放弃和违反,否则会被追究相应的违法责任。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主要内容包括:
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和遵守法定程序等。
三、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无论是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包括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程序法上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第三讲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几种主要分类为:
①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③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④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⑤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⑥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⑦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⑧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⑨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与委托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赋予权益是指行政主体赋予相对人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
科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命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木为一定行为。
(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剥夺权益是指使行政相对人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利益丧失。
免除义务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相对人原来所负有的义务予以解除,不再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
变更法律地位是指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原来存在的法律地位予以改变。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依法确认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
确认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行政行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确定力。
它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
(2)拘束力。
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方都必须尊重和遵守。
(3)公定力。
又称确定力,即行政行为成立后,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行政机关或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前,行政相对人及相关的当事人都不能否定或推翻该行政行为,都必须视该行政行为为有效。
(4)执行力。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履行。
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为的执法行为的一种,不是基于法院的判决。
四、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即主体要件。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即主观方面的要件。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即有通过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这是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4)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即功能要件。
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等。
3.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
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行为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2)有关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3)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1.行政行为撤销的情形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2)行政行为不适当。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由此造成对相对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人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人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1.行政行为废止的情形
(1)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
(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实施的必要。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人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
(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此种废止给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讲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及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
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针对的是某一类的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同时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
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又具有法律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4)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这是行政诉讼法所直接规定的。
二、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③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①它是有立法权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
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依行政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
(2)立法民主原则;(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4.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大致上可以包括:
(1)规划;
(2)起草;(3)征求意见;(4)审查;(5)通过与签署;(6)发布与备案。
第五讲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其中第14、15条对有权设立行政许可的机关规定如下: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征收和征用
1.行政征收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收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为:
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2.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
(1)税收征收;
(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
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人此类。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
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
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3.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
(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
(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为技术鉴定书等,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
(1)确定;
(2)认可;(3)证明;(4)登记;(5)批准;(6)鉴证;(7)行政鉴定。
2.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确认和许可往往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2)确认和许可有时又是一个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如发放营业执照,既是对申请人相应资格的确认,又是对申请人从事营业活动的许可。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对象不同。
行政许可是使相对人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而行政确认则是确认相对人有关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
(2)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许可是许可相对人今后可从事某项活动,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无前溯性;而行政确认则是对相对人既有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认,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四、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
(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2)其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6)过罚相当原则。
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罚:
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
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
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
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3.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一定相对人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
(1)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
①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②主体条件,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合格主体实施。
③对象条件,即适用处罚的对象须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④时效条件,超过法定的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适用中,应区别各种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罚方法。
常用的有:
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单处与并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等等。
4.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
①处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适用较小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②程序简单,当场处罚。
简易程序应遵循下列程序:
①表明身份。
②说明处罚理由。
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⑤备案。
⑥执行。
(2)一般程序。
又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应当适用的程序。
对于每一项具体的行政处罚,其程序是:
①立案;②调查取证;③决定;④制作处罚决定书;⑤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⑦正式裁决;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5.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关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下:
(1)建立裁执分离制度,即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由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以及其他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2)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保留当场处罚制度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包括:
①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允许其暂时缓交或分期缴纳。
五、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强制的最为基本的类型。
此外,行政上的即时强制、行政调查中对相对人施加的各种强制措施,都可以归类于行政强制范畴。
2.行政强制的特征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4)行政强制的法律实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适用;而后者只能由人民渗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适用,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适用。
(2)适用的目的不同。
适用行政强制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人违法侵害,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适用后者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两者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
(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强制大都具有可诉性,而对后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六、行政命令
1.行政命令的概念和特征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
2.行政命令的内容和形式
行政命令的内容只涉及相对人的义务,而不涉及相对人的权利。
义务内容就性质而言有两种,即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前者表现为相对人必须进行某种行为,后者则表现为相对人的某些行为受到禁止。
行政命令行为通过三种形式表现出来,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动作形式。
书面形式大多表现为以一定的文件来表达命令内容。
至于文件的名称可以用“命令”也可以不用命令。
顺便指出,对于行政命令应根据内容实质确认,而不宜依据形式确认。
3.行政命令的种类和法律效果
行政命令无非有两种:
一种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称作为“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出境(外国人)等;另一种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不作为的命令,称作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
行政命令一经作出,相对人便有了相关的义务,必须按行政命令的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否则须承受行政主体给予的处罚。
2.行政监督的分类
(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别监督。
(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检查。
(3)以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分为专门行政监督和业务行政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分为依职权的监督和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3.行政监督的方法与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