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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最新住宅小区规划概述

住宅小区规划概述

住宅小区规划的意义与作用住宅小区即居住区是构成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城市和社会的缩影,其规划与建设水平,反映着居民在生活和文化上的追求,关系到城市的面貌,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主要标志。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居住区泛指不同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5万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小区是指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规划是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

居住区规划是满足居民的居住、工作、休息、文化教育、生活服务、交通等方面要求的综合性的建设规划,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

同时,由于住宅是使用年限很长的社会商品,人生的时间几乎有一半是在住宅小区中度过的,住宅小区规划与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将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心健康,影响到社会的秩序和安宁。

此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住宅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而住宅小区规划又是带动住宅产业发展的龙头,其水平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带动住宅产业中其它相关部门的发展。

随着住宅福利制度的结束,住宅正成为可以上市交易的商品,住宅的商品化转变使广大购房者对住宅小区的环境规划提出了比以往更高的要求。

住宅小区规划也由配给制的住区规划向科学的需求和市场导向性规划转变。

因此,搞好住宅小区规划建设,营造出高质量的居住生活环境,可以更有效满足广大居民的需求,并且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住宅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搞好城市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提高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住宅小区规划与总体规划的关系城市的规划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我国城市规划工作阶段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主要研究确定城市的发展目标、原则、战略部署等重大问题,其任务是根据城市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阶段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程序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因此,总体规划是制定详细规划的依据,而详细规划则是总体规划的深化和补充。

作为城市详细规划阶段的主要内容之一,住宅小区规划必须根据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的要求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小区内各项建设作好综合的全面安排。

此外,由于居住区是城市重要的组成部分,居住空间是城市空间的延续,其存在和运行均不能离开所在的城市,因而小区规划过程中还应该依靠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一定时期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所在城市居民的文化、经济生活水平,居民的生活习惯,物质技术条件,以及气候、地形和现状等条件,注意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

住宅小区的类型由于建设条件,所处位置或住宅层数等的不同,住宅小区可分为不同类型。

按照小区建设条件的不同可分为新建的住宅小区和城市旧住宅小区改建。

新建的住宅小区一般易于按照合理的要求进行建设,而旧住宅小区改建情况往往较为复杂,有的布局混乱,需要调整;有的具有传统的城市格局和建筑风格,需要保留和改造。

一般说来,旧住宅小区的改建相对新建住宅小区要困难得多,如在实施过程中,要解决居民的动迁、安置等问题。

按照小区所处位置的不同可分为城市内的住宅小区和独立的住宅小区。

城市内的住宅小区在用地上是城市居住用地的有机组成部分,住宅小区内设有为小区居民服务的公共设施,这类小区在建设管理、生活供应及居民的工作、学习、休息等方面都与城市有密切的联系。

独立的住宅小区一般是专为某一厂矿企业职工及其家属而建,因而居住对象较单一。

这类小区多远离城市而与城市交通联系不便,具有较大的独立性,面积往往较大,小区内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定额指标都比城市内住宅小区有所增加。

另外,还有一类独立的住宅小区建在城市外部自然景观环境较好的地段,建设标准较高,多为低层住宅区或别墅区,区内居民就业在城市内部,来往交通靠私人拥有的机动车,此类住宅小区在居民的工作、生活等方面也与城市存在较密切的联系。

此外,按照小区内住宅层数的不同又可分为低层住宅小区,多层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小区或各种层数混合修建的住宅小区;按照小区内建设标准的不同可分为普通住宅区,高级公寓住宅区,别墅住宅区等。

住宅小区规划的基本要求住宅小区规划是居民的居住、工作、休息、文化教育、生活服务、交通等方面要求的综合性的建设规划。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一般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使用要求。

满足住宅小区居民的使用要求,为居民创造一个生活舒适便利的居住生活环境。

住宅小区各项用地布局要合理,要有完善的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有道路及公共绿地。

为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人口组成和不同收入居民家庭的要求,住宅小区内要选择适合当地特点、设计合理、造型多样、舒适美观的住宅类型;为方便小区居民生活,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规模及其分布方式,做到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齐全,设备先进,布点适当,与住宅联系方便;为适应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规划中应合理确定小区道路走向及道路断面形式,步行与车行互不干扰,并且还应根据住宅小区居民的需求,合理确定停车场地的指标及布局;此外,规划还应合理组织小区居民室外休息活动场地和公共绿地,创造宜人的居住生活环境。

2.卫生要求。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要满足居民对卫生方面的要求,即为居民创造有良好的日照,通风条件,无空气污染、水污染及噪声污染的生活环境。

住宅小区内要有规划设计完善的给水和雨水、污水排放设施,有煤气及集中供热系统,保证住宅小区内空气新鲜,水质清洁,无有害气体及烟尘污染;小区内住宅布局要保持合理的间距及走向,以利于获得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风或防风条件,并能有效地防止噪声污染;此外,住宅小区规划中要有较大面积的公共绿地,以达到改善小气候,净化空气,减少污染,防止噪声等要求。

3.安全要求。

住宅小区规划应满足居民对安全方面的要求,对住区居民日常居住的安全以及防止火灾、地震、人防等方面有较周密的考虑,创造安全的小区居住环境。

住宅小区规划住宅院落空间布局时,要把居民对安全的需求充分予以考虑,以合理的住宅院落空间布局为居民提供充分了解和相互熟悉的机会,并且便于居民对邻里之间进出的陌生人进行观察与视线跟踪,使居民共同担负管理和监视环境的责任,有效地提高住宅小区的安全程度。

此外,住宅小区规划还要能够适应那些可能引起灾害发生的特殊和非常情况,如火灾、地震、空袭等。

因此,必须对各种可能产生的灾害进行分析,并按有关规定,对建筑的防水、防震构造、安全间距、安全疏散通道与场地、人防地下构筑物等作必要的安排,使规划有利于防止灾害的发生或减少其危害程度。

4.经济要求。

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在满足居民使用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建设造价并节约城市用地。

为了满足住宅区规划和建设的经济要求,要善于运用各种规划布局生活,为住宅小区修建的经济性创造条件。

5.美观要求。

住宅小区规划要满足居民对居住环境美观的要求。

实践证明,位于高质量的优美住区环境中的住宅往往更吸引购房者的关注。

因而住宅小区应结合地形地势特点及小区外围城市环境,创造富于特色的城市景观。

小区规划中除了要求设计者注重住宅与公共建筑单体的设计,更应充分考虑建筑群体空间的组合,建筑群体与周围环境的结合,各类绿化的配植设计以及小区外观色彩的和谐统一,从而塑造优美的住宅小区整体形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广大居民在解决了住房问题之后对住区环境美观的要求将愈加强烈。

所以,适应居民的这种要求进行住宅小区规划是十分有必要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未专门制订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技术性规范,而是从构思到方法、由原则到指标均基本套用前苏联的有关模式。

在使用过程中,也曾结合我国实际颁布过一些规定,如在1980年原国家建委颁布了《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对居住区、小区某些指标作了具体规定。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城市经济的突飞猛进,原有规定已远远不能满足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的要求,主要表现为:

1.没有完善的、统一的居住规划设计的技术性要求与准则,居住区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难以得到保障;2.无有关技术性控制,难以控制开发建设中更改规划设计的随意性;3.难以适应商品经济对居住区规划设计所提的新要求;4.解释不一,计算口径不同,难以审评并缺乏可比性。

为加强城市规划领域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促进规划水平提高和技术进步,国家计委于1986年下达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国家技术标准的编制任务。

1987年7月,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担任主编,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主要参编,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唐山市规划局、重庆市规划设计院、常州市规划局和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研究所共同参编,并成立了由以上10个单位参加的编制组和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参加的编写组(即起草小组),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完成了编制工作。

1993年7月由建设部批准发布,并于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目的,就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应性、先进性与可比性;体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将居住区规划设计、审批和实施工作纳入以技术法规为指导的轨道。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1.全面适用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设计。

这是因为居住区规划设计有其完整的规划体系与规划设计的整体内涵,它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设规模相适应,配建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等设施,以满足区内居民衣、食、住、用、行的基本需要。

对新建区而言,由于除现状地形外基本无其它条件制约,基本具备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居住区的规划内容、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和定量的有关标准进行完整的居住区规划设计。

2.基本内容适用于旧城区居住人口聚居地的改造规划。

旧城区是城市的发源地,并因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地物制约,改造规划涉及方方面面,问题多,难点多,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规划前提条件各异,全面制定旧城区改造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

限于时间和人力,本规范仅对旧城区改造中具有共性的主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如日照标准、绿地指标等等。

其它相关的基本内容应在遵循本规范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所在城市旧城区的实际灵活使用。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原则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住宅小区规划的内容住宅小区规划的内容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确定住宅小区用地位置、范围(包括改建范围);2.确定小区规模,即确定人口数量和用地的大小(或根据改建地区的用地大小来决定人口的数量);3.根据住宅小区建设及开发单位的要求,拟定住宅小区居住建筑类型(包括单身宿舍)、层数比例、数量及布置方式;4.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及建设开发单位的要求,拟定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规模、数量(包括用房和用地)、分布和布置方式;5.根据《规范》相关规定拟定各级道路的宽度、断面形式、布置方式;6.根据《规范》的相关规定拟定公共绿地、体育、休息等室外场地的数量、分布和布置方式;7.拟定有关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设计方案;8.拟定住宅小区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造价估算。

住宅小区规划的编制

(一)

住宅小区的组成住宅小区的组成要素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

物质要素主要指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植物、各类建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设施等;精神要素主要指社会制度、组织、道德、风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化艺术修养等。

根据工程类型,住宅小区的组成基本上可分为两类:

1.建筑工程。

主要为居住建筑,其次是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用房(如水泵站、调压站、锅炉房等)和其它建筑以及各类小品建筑等。

2.室外工程。

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

其内容有道路工程(各种道路包括车行道及人行步道等),绿化工程(各类绿地及配植),市政工程管线(给水、排水、供电、煤气、供暖、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以及挡土墙、护坡、踏步等。

住宅小区用地(R)通常由住宅用地(R0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四项用地组成。

住宅用地(R01)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室前小路等)的总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道路用地(R03)是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用地,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公共绿地(R04)是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其中包括儿童游戏场地、青少年和成年人的活动和休息场地。

此外,住宅小区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

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此类用地不属于小区用地面积中。

住宅小区的规模居住区规模分级,是为了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设施,即俗称的“分级、对口、配套”,以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

住宅小区的规模包括人口及用地两个方面,以人口数或户数作为规模的标志。

一般城市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户数为1~1.5万户;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为7000~15000人,居住户数为2000~4000户;居住组团1000~3000人,居住户数为300~700户。

合理的住宅小区规模的确定主要受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合理性及服务半径、城市道路交通及自然地形条件、城市规模等因素的影响。

成套配置居住区级及小区级商业、文娱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经济合理性及合理的服务半径是影响住宅小区用地规模的重要因素。

在城市道路交通方面,一般要求居住区用地不宜被城市干道穿越,而居住小区用地不宜被城市支路穿越。

城市道路的围合往往也决定居住区、小区用地规模的大小。

在自然地形条件方面,山区、丘陵地带的住宅小区规模往往受地形影响较大,平原地区的住宅小区规模受地形制约较小。

在城市规模方面,大城市和小城市相比较,大城市往往以人口规模较多的居住区及小区为主来组织居民的生活居住,而小城市则往往以人口规模相对较少的小区和组团为主组织居民居住生活。

此外,住房层数和人口密度也是影响住宅小区规模的因素。

住宅小区规划结构住宅小区规划结构是根据住宅小区的功能要求综合地解决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绿地等相互关系而采取的组织方式。

住宅小区的规模结构主要取决于其功能要求,而功能要求必须满足和符合居民的生活需要,因此居民在住宅小区活动的规律和特点是影响住宅小区规划结构的决定因素。

居民在住宅小区内活动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有经济、商业服务、文体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政治等多方面的活动,其主要活动如图3-1所示。

住宅小区的结构与布局取决于方便居民居住生活的需要,如那些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尽量接近居民,并方便使用;居民上下班出行应较为便利;居民自居住地点至公交车站的距离不大于500米等。

因此,住宅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的布置方式和城市道路是影响住宅小区规划结构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住宅小区规划结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住宅小区规划中采用的结构要结合城市用地的总体布局,考虑所在城市的特定条件,如城市规模、自然地形、历史沿革等因地制宜地选择结构模式。

住宅小区规划结构的基本形式我国住宅小区规划结构的基本形式一般为两级或三级。

1,以居住小区为规划基本单位来组织居住区(见图3-2)。

以居住小区为规划基本单位来组织居住区,不仅能保证居民生活的方便、安全和区内的安静,而且有利于城市道路的分工和交通的组织,并减少城市道路密度。

居住小区内应配备日常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如中学、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医疗站、文化活动站及其它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设施。

2.以居住组团为基本单位组织居住区(图3-3)。

这种组织方式不划分明确的小区用地范围,是居住区直接由若干居住组团组成的三级配套两级组织结构。

居住组团内一般设有托儿所、卫生站、青少年及老年活动站、食杂店、居委会、服务站、组团绿地及休息场地等。

3.以居住组团和居住小区为基本单位来组织居住区(图3-4)。

即居住区由若干居住小区组成,每个小区由2~3个居住组团组成的三级配套三级组织结构,其规划结构方式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4.以街道或里弄为单位组织居住区(如图3-5)。

即居住区由若干街坊或里弄组成,其规划结构方式为居住区——街坊(里弄)。

街坊是城市干道或居住区道路划分的建筑地块,面积一般为4~6公顷,用于建造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其它建筑。

街坊最初是由苏联引入的,我国许多工人生活区如北京棉纺厂、洛阳拖拉机厂和长春第一汽车厂的生活区都是采用街坊的方式布置的。

街坊由4条道路包围,住宅沿街道周边布置,围合成一个内部庭园,庭园内设有托儿所或幼儿园等日常性服务设施,街坊布置较为强调构图的轴线对称。

里弄最早是中国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在上海、武汉、天津等地出现的一种融合东西方文化的独特的居住形态,新式里弄的出现改变了以往旧式里弄人口过度密集,居住条件恶化的缺点,其特点为生活方便,交通安全,便于邻里交往,用地节约,空间丰富等。

里弄内在出入口处设置日常使用的生活服务设施,方便于购物。

居住区用地范围的确定1.当居住区规划总用地以道路为周界,该道路属于城市道路时,用地范围以居住区一侧的城市道路红线为界;该道路属于公路时,用地范围则应以贴近居住区一侧的公路红线为界。

2.当居住区规划总用地以自然分界线(如河流、山体)或人工障碍物的边线为周界时,居住区用地范围应划至自然分界线或人工障碍物的边界线。

3.当居住区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时,居住用地范围应划至双方的交界处。

4.在居住区内的城市非居住用地或居住区级以上的公共建筑用地(如城市级行政办公建筑、商业建筑等)应从居住区用地指标中予以扣除。

住宅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的确定1.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1)住宅用地的划分一般以居住区内部道路红线为界,宅前宅后小路属于住宅用地。

(2)住宅用地与公共绿地相邻,如果没有道路或其他明确界线时,通常在住宅的长边,以住宅高度的1/2计算,在住宅的两侧,一般按3~6米计算。

(3)住宅用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相邻的,以公共服务设施为界。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的确定:

(1)明确划定建筑基地界线的公共服务设施,例如幼托、中小学等均按基地界线划定。

(2)未明确划定基地界线的公共设施,例如综合副食店、菜场等,可按建筑基底占用土地及建筑物四周所需利用的土地划定界线。

3.底层公共服务设施住宅或住宅公共服务设施综合楼用地范围的确定:

(1)当公共服务设施在住宅建筑底层时,将其建筑基底及建筑物周围用地,按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

(2)当底层公共服务设施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地与院落时,突出部分的建筑基底和因公共建筑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与专用场地的面积,均应计入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

4.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

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绿地、道路及其它用地范围的确定1.绿地范围的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附录A第A.0.2条(图3-6)的规定。

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没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或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附录A第A.0.3条(图3-7)的规定。

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附录A第A.0.4条(图3-8)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

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2.道路用地范围的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作为居住区用地界线时,以道路红线宽度的一半计算;(3)小区道路和住宅组团道路按道路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道时,人行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4)公共停车场、回车场以设计的占地面积计入道路用地;(5)宅前宅后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6)公共建筑用地界限外的人行道或车行道均按道路用地计算,属于公共建筑专用的道路不计入道路用地。

3.其它用地范围的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住宅建筑类型及特点住宅建筑规划与设计是居住区规划设计的重要内容,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由于住宅建筑不仅量多面广,而且在体现城市景观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规划布置前,首先要合理地选择和确定住宅建筑类型。

住宅基本可分为单元式和低层花园式住宅两大类。

单元式住宅由于在水平和垂直面上空间利用的不同而产生各种不同的单元形式,如在水平面上的变化产生了大进深式和内天井式,在垂直面上的变化产生了跃层式和错层式,又由于在垂直和水平公共交通组织上的不同处理而产生了梯间式、内廊式、外廊式和集中式等各种类型的住宅,还有形体上作一些变化的台阶式住宅等。

一般来说,梯间式在多层住宅中采用较多,集中式在高层住宅中采用较多。

低层花园式住宅有独院式、双联式和联排式三种,层数为1~3层。

每种类型的住宅每户都占有一块独立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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