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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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检修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消除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的静电。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一)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二)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产生放电。

(三)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下表。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别

名称

特征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甲A类以外,闪点<28℃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第四条甲、乙类可燃液体进入储罐或槽车时,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

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

进液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液管

缓和器(管)

直径(mm)

流量(m3/h)

流速(m/s)

直径(mm)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五条储(罐)、槽(车)等装入可燃液体时应做到:

(一)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可燃液体。

(二)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三)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四)在储罐变更注入可燃液体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

置换后测定储罐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五)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并保证可靠接地。

第六条可燃液体调合

(一)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可燃液体时,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二)丙A类可燃液体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调合温度应低于其闪点20℃。

第七条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如下:

(一)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静置时间表

电导率(S/m)

储罐容积(m3)

<10

10~50(不含)

50~5000(不含)

>5000

静置时间(min)

>10-8

1

1

1

2

10-12~10-8

2

3

2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二)应使用导静电材质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并与罐体进行可靠连接。

(三)检尺、测温、采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四)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测温、采样,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后进行。

(五)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尽量采用自动测量和采样设备。

(六)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采样时,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八条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一)装车鹤管应尽量采用密闭装车设施。

(二)铁路罐(槽)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8,其中V—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

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其所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5m/s。

(三)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200mm为宜。

第九条汽车罐(槽)装卸规定

(一)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

(二)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2min以上的静置时间,才能依次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三)汽车罐车浸没装车速度应满足VD≤0.5,其中V—液体流速,m/s;D—鹤管内径,m。

第十条小型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规定

(一)严禁使用非导静电材料的容器在作业现场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

(二)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

(三)金属容器盛装甲乙类可燃液体前,容器、漏斗和管嘴应接地。

(四)容器灌注甲乙类可燃液体,宜采用导静电胶管。

第十一条在泵房门外、储罐上罐扶梯入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扶梯入口处、码头上下船出入口处等可燃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第十二条防止人体带静电危害的着装规定

(一)除雨天和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外,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二)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应穿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三)人工清洗油罐和刷槽车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静电胶靴。

第十三条清洗盛装可燃液体设备、器具的规定

(一)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和地面的清洗。

(二)使用液体喷洗容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MPa。

(三)严禁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四)应使用所采样品的同类液体对采样器进行清洗,清洗用过和剩余的样品严禁倒回罐内。

(五)在易燃、易爆场所严禁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六)严禁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四条防静电接地的范围

在可燃液体生产加工、储运等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第十五条防静电接地的电阻值要求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6Ω,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Ω。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他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他用途的接地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要求

(一)不受外力伤害。

(二)便于检查维修。

(三)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四)不妨碍操作。

(五)尽量避开容易积聚可燃混合物以及容易锈蚀的地点。

第十七条专用金属接地板的设置要求

(一)金属接地板可焊(或紧固)在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或支座上。

(二)金属接地板的材质应与设备、管道的金属外壳材质相同。

(三)金属接地板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10mm,最小有效长度对小型设备宜为60mm,大型设备宜为110mm。

如设备有保温层,则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

第十八条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一)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能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二)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在每个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相对侧的适当位置上,最少各设1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三)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他用途的接地板上,但不能与独立避雷针的接地极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四)孤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五)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材质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当选用镀锌钢材时,其规格如下: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镀锌钢材

名称

地上(mm)

地下(mm)

室内

室外

扁钢

25×4

40×4

40×4

圆钢

φ12

φ14

φ14

角钢

50×50×5

钢管

DN50

第十九条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一)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二)接地支线:

固定设备应选用截面不小于φ8mm的镀锌圆钢、截面不小于12mm×4mm的镀锌扁钢或截面不小于16mm2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应选用截面不小于16mm2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软电缆,一般移动设备应选用截面不小于10mm2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软电缆,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

(三)固定设备的跨接线应选用6mm2的铜芯软绞线或软铜编织线。

第二十条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一)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Ω时,可不另做防静电接地体。

(二)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三)储存甲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储罐,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绞线且不应少于两处。

单罐容积不小于5万立方米的钢制浮顶储罐,浮顶与罐体连接导线应采用横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平镀锡软铜复绞线或绝缘阻燃护套软铜复绞线,连接点用铜接线端子及两个M12不锈钢螺栓加防松垫片连接。

(四)储罐的采样井应与罐体相跨接,并在采样操作台上操作口两侧1.5米以外各设1处接地端板,供采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及人体接地用。

(五)储罐内壁采用防静电涂料时,涂层的表面电阻率应为108Ω~1011Ω。

第二十一条对可燃液体管网系统接地的要求

(一)装置区内管道可通过与其相连的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

(二)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和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三)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处、分叉处应进行接地;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100m接地1次。

(四)在平行金属管道间可利用管架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也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五)型钢管架可作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

(六)跨接线选用多股6mm2铜芯线或25mm×4mm扁钢时,长度应为管间距留有适当裕度(不小于100mm),屏蔽线选多股10mm2裸铜软绞线时,跨接螺栓不应小于M10。

(七)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的金属丝作跨接外,在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处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八)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做静电接地。

第二十二条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码头区的接地系统

(一)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码头区的管道、设备及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二)铁路装卸区域内铁路钢轨的两端应接地,区域内与区域外钢轨间的电气通路应绝缘隔离。

每根钢轨间应是良好的电气通路,平行钢轨之间应跨接,每个鹤位处宜跨接并接地。

(三)铁路罐(槽)车栈台和汽车罐(槽)车站台应设专用接地线,并宜与装车系统联锁。

(四)码头区的移动式接地连接线,应用绝缘护套导线,通过防爆开关,将接地装置与油品装卸设施相连。

也可在输油臂或橡胶软管上装设2.5x104Ω~2.5x106Ω的绝缘法兰或绝缘管段。

第二十三条移动设备接地措施

(一)用于储运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防静电接地。

(二)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装卸时应通过专用接地线与栈(站)台跨接。

(三)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车应连接成电气通路;汽车罐(槽)车应采用140~200Ω的导电接地带。

(四)油船应通过移动式接地连接线或绝缘法兰、绝缘管段与码头区设施跨接。

第二十四条接地连接应依照以下方法:

(一)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体等处,应采用焊接或螺栓可靠连接。

(二)在设备或管道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接地连接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可靠连接。

(三)对于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使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四)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应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五条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一)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二)如接地连接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三)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垫片。

(四)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应立即检修。

(五)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做到:

1.在操作或移动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2.操作结束,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拆除接地线;

3.装拆接地线的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装卸作业时不应在下风向。

(六)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将静电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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