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双面-经销商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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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双面-经销商合作协议.doc

经销商合作协议书

甲方:

(以下筒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严守信誉和商业道德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本着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发展“博友制钛”品牌系列炊具产品,就乙方经销甲方“博友制钛”品牌系列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一、经销商定义

“博友制钛”产品区域经销商指经双方沟通确认,接受公司授权、签定有效经销合同,在双方约定的区域内负责“博友制钛”炊具产品销售推广与客户服务等工作的营销合作商。

二、经销商条件

“博友制钛”产品区域经销商具备以下条件:

1、经销商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者。

2、经销商应无犯罪记录,如有隐瞒,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单方面自动解除合同。

3、经销商了解并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有较强的品牌经营意识,认同“博友制钛”产品市场经营模式和市场运营管理制度。

4、经销商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拥有良好的人脉资源。

5、经销商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与商业道德。

6、具备与公司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信心及长远的投资意识。

7、经销商要为“博友制钛”产品销售业务的人员配置符合业务需要的适当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合作范围、时间

1、甲方授权乙方在省市县(区)商场销售甲方的“博友制钛”品牌系列产品。

2、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至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若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协议书,协议内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合作,本协议到期将自动失效。

3、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在签订之日起计算,3个月内保证在授权区域开设第一个专柜(或专区)。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经销合作关系。

4、年销售任务()万。

任务分解如下。

第一季度(25%)

第二季度(25%)

第三季度(15%)

第四季度(35%)

全年任务(100%)

四、产品价格:

1、“博友制钛”产品全国市场采用统一供货价格,具体价格以每月初发布的《价格表》为准;

2、“博友制钛”产品的供货价格为含税到岸价,产品发到乙方所在城市物流点为准。

3、“博友制钛”产品设定全国“建议零售价”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恶意降价销售,同时,由乙方直接供货

8、本协议以中文本为基准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的签约地址为:

广州市。

甲方: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E-mai:

日期:

年月日

十四、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发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解决。

3、任何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谅的精神协商加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30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五、协议的变更:

1、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期内,如果由于市场成本发生10%以上变化或甲方的产品升级换代的原因,需要对本协议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价格等)进行调整,提出修改的一方应提前至少7天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调整解释说明。

2、双方如果对上述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

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方可变更。

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3)乙方因违约、资格考核未达标而被甲方取消经销商资格的。

(4)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5)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2、协议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

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未完成的其他在终止日前已产生的义务或权利。

十七、其它

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并以传真、E-mail、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的形式发送。

2、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形式送达,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的确切时间为准;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则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一方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送达;若以专人送交形式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的时间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形式送达,以邮局所出具的收据为凭,自寄件时间起5个工作日为准。

3、本协议底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4、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关于本协议的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

5、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双方另行签定的附件或备忘录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经双方签署的本协议及附件的传真件具有与本协议及附件正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7、本协议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响协议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

或间接供货的门店、网络零售网点的零售价必须控制在甲方“建议零售价”正负10%以内。

4、“博友制钛”产品乙方的批发价格,不能低于甲方“建议零售价”的5折。

五.货款结算

1、“博友制钛”产品执行款到发货的财务规定。

2、乙方电汇或银行汇款到甲方指定银行账户或者将现金或现金支票交付甲方指定财务部门。

3、乙方将款汇至甲方非指定账户或将现金甲方的非财务人员(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收款的收取款项的特别授权书除外)的,视为没有完成付款义务,甲方有权拒绝发货。

六.订货及运输

1、乙方必须以传真、电邮的方式向甲方发送订单。

每次订货不低于3件锅具(12个锅)或者人民币2万元,否则,乙方承担物流费用。

2、甲方在收到乙方有效订单和足额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发货,如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发货需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将负责安排物流、快递或其他方式把产品运输到乙方签约城市,即完成交付乙方义务,乙方在接到收货通知后应当立即领取货物,乙方不及时领取货物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一切交付后的运输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产品由甲方仓库运往乙方签约城市指定货运点的途中所发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5、甲方物流运输一般采用汽运,如果乙方需要航空快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收到货品后应立即开箱验收,如货品与订单有差异或出现货品残损等异议,应在收到货品之日起3天内反馈给甲方。

如乙方未按时间要求处理,视为乙方全部认可甲方已经完成交货义务,不存在质量问题及数量差异。

七.调换货品

1、甲方售出的“博友制钛”产品如无产品质量问题一律不退换。

2、自乙方收到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因产品质量问题经甲方确认同意可进行产品调换,相关退换货事宜由双方办理,此项退换货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3、如因产品配送出现差错,甲方全数换货。

4、如在运输中产品发生损毁,相关责任与损失由承运商负责,乙方自提自运中发生产品损毁,相关事宜由乙方自行处理。

5、对于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因产品存放、搬运、运输不当等原因而产生的产品破损和质量问题,应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退换和补偿。

八.市场规范:

1、为规范市场,切实保障各级经销商的利益,严禁任何经销商有扰乱市场价格行为。

如乙方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价格供应原则。

第一次,甲方将对乙方停止供应货源,如恢复供货后又违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取消乙方本年度全部的奖励和合作关系。

2、甲方将全面规范市场,乙方必须按公司与其商定的区域内销售,原则上严禁跨区域销售。

在保证价格合理供应的条件下做开拓空白市场销售时必须经甲方认可。

对低价倾销或跨区域销售,甲方将严格按上文本条第1款规定执行处罚。

3、甲方重申:

乙方如依靠低价倾销去抢占市场份额,那么任何恶性的经营行为所导致的经营亏损,责任一律自负,同时,甲方将同时保留诉讼法律的权利。

4、乙方应积极拓展销售队伍,对产品价格、包装等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并收集本产品或同类产品的市场信息,及时传递经营状况、销量、库存等信息至甲方,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

5、乙方只享受销售产品的权利,无权仿冒、生产甲方产品及其商标、包装,不得侵犯甲方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年度销售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支持平台销售其他供应商、生产商的同类产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年度销售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在甲方以快递发出后经过5日即生效。

九.费用承担

1、乙方有义务及时垫付在经销区域内,甲方营销部门予以书面形式承诺的各项市场支持费用,并保证不因市场支持费用未及时垫付而延误市场的运作。

2、乙方需要垫付的市场支持费用,必须由甲方授权的区域经理及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书面签字承诺后方可垫付。

3、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提供符甲方要求的市场支持费用核销资料,甲方将依据实际核销结果在30天内以货物冲抵形式予以兑现。

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挪用、侵占甲方各项市场支持费用及促销品,否则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保留单方面取消乙方经销权的权利。

十.营销支持

1、资质认证:

甲方正式向乙方发出区域经销商的授权书。

2、价格政策:

乙方可以优惠价格进货,并享受台阶性返点政策,针对大单,还可申请价格支持和人员支持。

3、渠道体系:

乙方可以在授权区域内发展终端网点,并进行管理。

4、广告支持:

1)甲方会给予乙方广告支持、彩页、海报、销售工具等支持。

2)为支持乙方开拓重点百货商场,甲方提供专柜装修的费用支持。

费用分三期返还到乙方货款中(开业前返40%,第一年合同结束返30%,第二年合同结束返30%)。

5、人员培训:

1)在乙方开拓重点门店时,甲方各部门会全程跟进,开店的前后的装修、培训、开业促销计划、事后门店管理等等工作都有专人跟进、负责。

2)为激励乙方门店勇创佳绩,甲方会对乙方的门店进行终端评比,优秀的店长给予通报表扬及物质奖励。

3)乙方重点门店的年终庆、店庆等大型促销活动,为鼓励乙方参与,甲方会安排专人协调跟进及人员现场支持,并对乙方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6、终端管理:

1)甲方每月会安排业务主管对乙方的重点门店进行终端管理指导、销售技巧培训。

在日常中每天会对乙方重点门店进行销售监控,了解具体信息,建议商场提升方案。

2)为鼓励乙方多开展锅具的现场演示,对门店的演示厨房用具给予5折结款,每店限量1套。

3)为鼓励门店开展锅友会等形式老客户体验营销,甲方将对开展活动的乙方门店支持一些实用小礼品。

十一.销售考核

1、乙方须按经销合同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甲方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经销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情况直接影响经销商的发展合作。

2、乙方需认同甲方的营销理念,认同甲方推出的渠道策略和价格策略,达成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经销协议书与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按甲方的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3、乙方在市场运作过程中需将其终端客户资料做详细登记并报甲方备案,以便甲方进行服务,了解客户使用情况。

4、甲方有权不定期的对乙方销售行为和市场状态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将作为对乙方经营业绩考核。

5、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商品价格政策。

6、年度考核:

考核项目包括:

年度销售回款情况,终端销售量,客户服务情况,并依据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评级。

7、乙方有责任在该所属区域,维护甲方商业信誉以及产品形象,积极做好“博友制钛”产品的宣传、推广工作,有义务配合甲方在该地区组织的相关广告、推广、促销等商业活动,并协助甲方做好产品的售前、售中以及售后服务,不得恶意竞价销售,破坏甲方在全国范围内的价格策略。

8、公众媒体中不得以售价低于统一零售价的形式进行宣传。

十二、违约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一部分,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的违约通知后7天内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

3、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损失。

4、因甲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户追诉造成名誉损失的,乙方有权保留起诉权并要求甲方赔偿。

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甲方负责。

5、未得到甲方书面确认,乙方擅自承诺客户条款协议受到客户追诉或造成甲方名誉损失的,若客户要求赔偿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7、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十三、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

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7天内告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2、不可抗力指:

(1)政府法律,法令或政策的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素。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

(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后果。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7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解释其为什么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拖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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