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2793496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10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6页
第6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7页
第7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8页
第8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9页
第9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13页
第13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14页
第14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15页
第15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16页
第16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17页
第17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18页
第18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19页
第19页 / 共26页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_第20页
第20页 / 共26页
亲,该文档总共2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2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17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doc

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光伏电站事故调查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4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及集团公司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范公司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有效防范事故,结合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光伏电站。

第三条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高依据。

第四条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

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五条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第六条光伏电站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各级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

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各级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第七条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公司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分清其事故责任。

第八条本规程所称员工是指由公司支付工资的各种形式的用工,包括合同制员工、临时用工、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培工和实习生等。

第九条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电力建设及围绕发电和电力建设的工作。

第十条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第十一条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十二条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第二章事故(障碍)

第一节人身事故

第十三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二)本公司聘用人员、本公司雇用或借用外公司员工、民工和代培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公司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三)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公司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公司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指本公司的其他员工以及参加本公司工作的非本公司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公司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公司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七)两个及以上公司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公司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公司”或“非本公司”人员的人身伤亡。

(八)非本公司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公司(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公司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对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九)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公司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第十四条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按国务院颁发的《公司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分为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一般人身事故。

(一)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达10人及以上者。

(二)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三)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第二节设备事故

第十五条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第十六条特大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三)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事故,经京能集团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第十七条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者;

(二)风力发电机的机舱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万元以下者;

(三)装机容量在50MW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发生全场停电事故超过24小时,若送出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四)生产设备、场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五)本电站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重大电网事故;

(六)其他性质严重事故,经集团公司或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

第十八条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35kV母线及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由于场内原因或由于人员的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

(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35kV汇流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虽然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或公司批准,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

(三)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120MW及以上变压器绝缘损坏;

2.11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3.11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四)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雷击等原因,光伏电站单元汇流线路倒杆塔、断线、电缆头爆炸引起停运,停运时间超过10天。

(五)发生下列恶性误操作:

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六)光伏电站发生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因故障造成发变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及以上;

2.设备、运输工具损坏,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露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及以上;

3.生产设备、场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十)其他经新能源公司认定为事故者。

第十九条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光伏电站35kV母线及35kV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二)光伏电站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三)单台逆变器故障停运,时间超过15天;

(四)逆变器由于本身内部同类故障引起多台(三台及以上)同时停运,并且持续时间超过7天;

(五)由于人员的过失误操作(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35kV单元汇流线路被迫停止运行;

(六)非人员过失引起的光伏电站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运,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七)由箱变故障引起逆变器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八)升压站监控系统失灵24小时内未恢复者;

(九)逆变器集中监控系统失灵72小时内未恢复者;

(十)光伏电站发生设备、设施等损坏,经济损失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2.设备、运输工具损坏,燃油、润滑油、绝缘油泄露等,经济损失达到2万及以上;

3.生产设备、场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5千元。

(十一)其它经上级公司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的。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一节即时报告

第二十条光伏电站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等方式向新能源公司和本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同时以事故快报上报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发生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等方式向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报告,同时以事故快报形式上报集团公司。

其中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新能源集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报告事故单位。

第二节调查组织

第二十三条人身事故

(一)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

(三)一般人身事故

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产(基建)、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上级公司或光伏电站的站长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性质严重的,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监、生产(基建)、劳资(社保)等部门派人参加。

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光伏电站安全员填写。

第二十四条设备事故

(一)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产(基建)、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

(二)重大设备事故

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为重大设备事故的,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调查;由新疆新能源集团认定为重大设备事故的由集团组织调查;由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认定为重大设备事故的由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会同光伏电站调查。

(三)一般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由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一般由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和生产人员参加。

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光伏电站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安监人员填写。

(四)一类设备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光伏电站组织调查,一类障碍报告由光伏电站技术人员填写。

第三节调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按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保护事故现场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收集并妥善保存事故证据,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三)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物品,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四)事故单位安监部门应配备事故调查所需照相、摄像、录音器材以及交通工具等设备;

(五)特大和重大火灾事故现场勘查按公安消防部门规定进行,事故单位的保卫和安监部门应配合;

(六)特大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进行,事故单位的保卫和安监部门配合。

第二十七条收集原始资料

(一)事故发生后,公司安监人员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人员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二)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人员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必要时应查阅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的资料。

事故调查组还应检查有关规程和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以及作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等。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以后应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三)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四)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八条调查事故情况

(一)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二)查明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三)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情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四)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五)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六)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公司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九条分析原因及责任

(一)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二)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三)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四)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

由上述单位造成的责任事故,都应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清事故责任;

(五)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8.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第三十条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一)防止同类事故今后再发生的对策必须落实负责执行的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

(二)生产(基建)、财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优先保证执行防止事故对策所需的技术和安全措施费用。

第三十一条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一)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二)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提出。

由集团公司或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

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二)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集团《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及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按照三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三)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附表1)或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四章统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光伏电站为统计及填报事故的基层单位。

第三十四条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为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部门。

第三十五条事故报告

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二)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三)火灾事故,填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四)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报送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公司同意可延至25天。

第三十七条月度报告、报表

(一)光伏电站发生事故后,电站应在10小时内将事故快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

(二)所有事故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

1.《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2.《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3.《设备一类障碍调查报告》;

4.《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5.《电力生产事故月(年)报表》。

第三十八条季度报表

电站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4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上级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上报电站的安全记录、本年度创造的最高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第三十九条年度报表

电站应在次年1月12日前将《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报送上级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

第三十九条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一类障碍),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一类障碍)的统计按以下规定:

(一)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8小时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定为1次;

(二)同一个光伏电站的几条线路,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台逆变器跳闸停电时,可按1次事故统计,但须得到上级的认可;

(三)一次事故中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1次事故。

第五章安全考核

第四十条光伏电站应由上级公司就以下项目进行安全考核:

特大、重大事故,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生产周期个数、一类障碍次数。

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为该电站的安全记录,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

除下列情况外,发生事故后均应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

(一)电力生产中的人身轻伤事故;

(二)新投产发电设备和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三)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四)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五)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事故;

(六)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七)由于电网原因造成自动装置正确动作,使光伏电站或逆变器被迫停运;

(八)事先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机组停运。

第四十一条凡第四十条第

(二)至(八)款中所列事故若定为重大或特大事故,则不论原因与责任所属,均应中断有关单位的安全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程如有与国家、行业、集团事故调查规程有不一致部分的,以国家、行业、集团事故调查规程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光伏电站制订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14.01.15)起实施。

附表1: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1.公司全称地址电话

2.业别分级隶属关系:

(中央、省、专、市、县)

直接主管部门

3.发生事故日期年月日时分车间(工地、工区、队)

4.事故类别主要原因分析

5.本次事故伤亡情况:

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

姓名

伤害情况

(死、重、轻)

工种

及级别

性别

年龄

本工种

工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