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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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兰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早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培养锻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全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校党委及其党委组织部履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条件与资格

第六条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高等教育事业,热爱兰大,献身兰大,为学校科学发展艰苦创业,做出较为突出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良好的宗旨意识、党性修养、道德修养、纪律修养和作风养成,脚踏实地,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敢于负责,开拓创新,真抓实干。

(五)熟悉高等教育事业的特点和规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策水平、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六)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师生员工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七)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听取不同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专职干部具有在两个副处级领导干部职位(累计任职年限须达到三年以上)或在一个副处级领导干部职位四年以上的任职经历;兼职干部(专业教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机关职能部门正职的一般还应有教学科研单位或直属后勤单位班子成员工作经历。

(三)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专职干部具有在两个正科级领导干部职位(累计任职年限须达到两年以上)或在一个正科级领导干部职位三年以上的任职经历;兼职干部(专业教师)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具有担任系主任、研究所负责人、党支部委员、辅导员、班主任等经历。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提拔担任工会、共青团组织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工会、共青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八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严格控制越级提拔。

第九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过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方式提出干部考察人选;

(二)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并征求纪委意见后,提出干部任用建议方案;

(三)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对选任制领导干部候选人预备人选和选举结果进行审查批准;

(四)制发任用文件或选举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人选。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数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的范围是:

(一)领导班子换届,一般应在本单位全体教职工中进行民主推荐,提出考察人选。

(二)选拔机关、直属、后勤等单位领导干部,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参加民主推荐人数占应参加人数的2/3以上,推荐结果有效。

第十四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统计推荐票,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考察人选,一般应按多于拟任职位的1至2人确定;进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时,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

1。

第十六条确定考察人选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七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经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中层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集体讨论、书记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经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组织部从后备干部中提出建议人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时,按具名进行民主推荐的,得票超过半数者,可列为考察人选;按非具名进行民主推荐的,得票多者,可列为考察人选。

第十八条各中层党组织、工会、团委领导班子进行换届选举的,依照章程所提出的领导干部候选人预备人选为拟考察人选。

第四章考察

第十九条考察人选确定后,由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人选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人选的不同情况,可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人选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干部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领导班子换届,考察范围为其所在单位副高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级以上党政管理干部,单位人数在30人以下的,考察范围为全体教职工。

一般还可在相关人员中考察。

(二)机关、直属、后勤领导干部拟任人选,考察范围为其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人选是教学单位的,考察范围参照本条第一款。

一般还可在相关人员中考察。

第二十二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校纪委意见。

纪委根据《兰州大学处级干部任职前党委组织部听取校纪委意见和校纪委回复党委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予以回复,提出明确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人选,应当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人选的情况,写明考察人选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提拔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有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组成。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考察中了解到的拟任人选的表现情况,由组织部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六条拟任人选在考察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中进行。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党委常委进行讨论;

(三)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条校长助理、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任免后要及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进行公示。

公示采取在拟任人选原工作单位、拟任职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发布公告,或在校园网上发布公示公告。

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经公示有影响任职问题的,应经党委常委会复议。

第三十二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由组织部和人事处分别起草文件,学校发布任职通知。

第三十三条领导干部任职,校党委、纪委有关领导和组织部负责人要同干部本人进行任前谈话。

新任和改任领导干部要签定廉政承诺书。

第三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非选举产生的副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从决定试任时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五条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

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每届任期为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任期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算。

副处级领导干部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工会、团委领导干部的任期按照各自章程执行。

第八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以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根据《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三十七条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般情况下,领导干部连续任职超过两届或在一个单位、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或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或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都应进行交流。

校党委可以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安排基层与机关、党务与行政干部之间的轮岗交流。

第三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组织部、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一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向校党委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三条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校党委审批。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经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二)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四条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五条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六条领导干部辞职时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部委托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七条实行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九条有关干部责令辞职、降职决定作出后,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后进行。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校党委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见》,坚决反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行为,坚决抵制“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

第五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凡干部选拔任用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干部组织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校党委和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各单位、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校党委发[2003]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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