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全部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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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格式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量标证字第号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代码

建标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计量标准负责人及电话

计量标准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年月日

1

说明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证书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一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建标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

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

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复印件一套;

9)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3、《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使用A4纸。

注:

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的可不必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号”

计量标准

名称

计量标准

考核证书号

存放地点

计量标准

总价值(万元)

计量标准

类别

□社会公用

□计量授权

□部门

□计量授权

□企事业

□计量授权

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或

准确度等级或

最大允许误差

量标准器

名称

型号

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

或准确度等级

或最大允许误差

制造厂及

出厂编号

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

末次检定或校准日期

检定或校准机构及证书号

主要配套

设备

环境条件

及设施

序号

项目

要求

实际情况

结论

1

温度

2

湿度

3

4

5

6

7

8

检定或校准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从事本

项目年限

学历

能力证明名称及编号

核准的检定或校准项目

序号

名称

是否具备

备注

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如果适用)

2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如果适用)

3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4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5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

6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7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

8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

9

计量标准履历书

10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如果适用)

11

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

12

计量标准操作程序

1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使用说明书(如果适用)

14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15

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

16

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

16.1

实验室岗位管理制度

16.2

计量标准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6.3

量值溯源管理制度

16.4

环境条件及设施管理制度

16.5

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制度

16.6

原始记录及证书管理制度

16.7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16.8

计量标准文件集管理制度

17

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副本

18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18.1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报告

18.2

计量比对报告

18.3

研制或改造计量标准的技术鉴定或验收资料

拟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

名称

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或准确度

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

或技术规范的代号及名称

建标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建标

单位主管

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主持考核

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组织考核

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录B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计量标准名称

计量标准负责人

建标单位名称(公章)

填写日期

目录

一、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

二、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

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

四、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五、环境条件………………………………………………………………………………()

六、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

七、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八、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

九、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十、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十一、结论…………………………………………………………………………………()

十二、附加说明……………………………………………………………………………()

一、建立计量标准的目的

二、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及其组成

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

计量标准器

名称

型号

测量范围

不确定度

或准确度等级

或最大允许误差

制造厂及

出厂编号

检定周期或复校间隔

检定或

校准机构

主要配套设备

四、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五、环境条件

序号

项目

要求

实际情况

结论

1

温度

2

湿度

3

4

5

6

六、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

七、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八、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

九、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十、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十一、结论

十二、附加说明

附录C

计量标准考核中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

C.1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

C.1.1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指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

通常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所得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分散性来定量地表示,即用单次测量结果yi的实验标准差s(yi)来表示。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源之一。

C.1.2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的试验方法

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测对象进行n次独立重复测量,若得到的测得值为yi(i=1,2,……n),则其重复性s(yi)为

(C-1)

式中:

—n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n—重复测量次数,n应尽可能大,一般应不少于10次。

如果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不是主要分量,允许适当减少重复测量的次数,但至少应满足n≥6。

C.1.3由于被测对象也会对测量结果的分散性有影响,特别是当被测对象是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时。

因此,由式(C-1)计算得到的分散性通常比计量标准本身所引入的分散性稍大。

在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中,当测量结果由单次测量得到时,它直接就是由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当测量结果由N次重复测量的平均值得到时,由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为。

C.1.4被测仪器的分辨力也会对重复性测量有影响。

在不确定度评定中,当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大于被测仪器的分辨力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时,可以不考虑分辨力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当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小于被测仪器的分辨力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时,应该用分辨力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代替重复性分量。

若被测仪器的分辨力为dx,则分辨力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为0.289dx。

C.1.5对于常规的计量检定或校准,当无法满足n≥10时,为使得到的实验标准差更可靠,如果有可能,建议采用合并样本标准差sp,其计算公式为:

(C-2)

式中,m—测量的组数;

n—每组包含的测量次数;

ykj—第j组中第k次的测量结果;

—第j组测量结果的平均值。

C.1.6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应当直接作为一个不确定度来源用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中。

对于已建计量标准,如果测得的重复性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测得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

如果测得的重复性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测得的重复性,则应当依据新测得的重复性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如果评定结果仍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则重复性试验符合要求,并可以将新测得的重复性作为下次重复性试验是否合格的判定依据,如果评定结果不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则重复性试验不符合要求。

C.2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C.2.1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是指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特性随时间恒定的能力。

因此计量标准的稳定性与所考虑的时间段的长短有关。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应包括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和配套设备的稳定性。

如果计量标准可以测量多种参数,应当对每种参数分别进行稳定性考核。

C.2.2稳定性的考核方法

C.2.2.1采用核查标准进行考核

C.2.2.1.1用于日常验证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性能的装置称为核查标准或核查装置。

在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时,应当选择量值稳定的被测对象作为核查标准。

采用核查标准对计量标准稳定性进行考核时,记录格式使用附录F参考格式。

C.2.2.1.2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大于一个月),用该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的测量结果。

共观测m组(m≥4)。

取m个测量结果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作为新建计量标准在该时间段内的稳定性。

C.2.2.1.3对于已建计量标准,每年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以相邻两年的测量结果之差作为该时间段内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C.2.2.2采用高等级的计量标准进行考核

C.2.2.2.1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大于一个月),用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对该新建计量标准进行一组测量,共测量m组(m≥4)。

取m组测得值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作为新建计量标准在该时间段内的稳定性。

C.2.2.2.2对于已建计量标准,每年至少一次用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对被考核的计量标准进行测量,以相邻两年的测量结果之差作为该时间段内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C.2.2.3采用控制图法进行考核

C.2.2.3.1控制图(又称休哈特控制图)是对测量过程是否处于统计控制状态的一种图形记录。

它能判断并提供测量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常因素并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于查明产生异常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使测量过程重新处于统计控制状态。

C.2.2.3.2采用控制图法对计量标准稳定性进行考核时,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一个量值比较稳定的核查标准进行连续的定期观测,并根据定期观测结果计算得到的统计控制量(例如平均值、标准偏差、极差)的变化情况,判断计量标准的量值是否处于统计控制状态。

C.2.2.3.3采用控制图法仅适合于满足下述条件的计量标准:

1)准确度等级较高而且重要的计量标准

2)存在量值稳定的核查标准,要求其同时具有较好地短期稳定性和长期稳定性。

3)比较容易进行多次重复测量。

控制上限

控制下限

警戒区

警戒区

中心线

统计控制量

时间

图C-1控制图式样

C.2.2.4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考核

当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方法有明确规定时,可以按其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C.2.2.5采用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结果进行考核

将计量标准器的每年溯源的检定或校准数据,制成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记录表或曲线图(计量标准履历书),作为证明计量标准量值稳定的依据。

C.2.3在进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时,应优先采用核查标准进行核查,若被考核的计量标准是建标单位的次级计量标准时,也可以选择高等级的计量标准进行考核,若符合C.2.2.3.3的条件,也可以选择控制图法进行考核;若有关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对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方法有明确规定时,可以按其规定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当上述方法都不适用时,方可采用计量标准器的稳定性考核结果进行考核。

(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则稳定性应当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若计量标准需要加修正值使用,则稳定性应当小于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或U95)。

C.3在计量标准考核中与不确定度有关的问题

C.3.1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方法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方法应依据JJF105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的规定。

C.3.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步骤

(1)明确被测量,必要时给出被测量的定义及测量过程的简单描述;

(2)列出所有影响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量(即输入量xi),并给出用以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数学模型;

(3)评定各输入量的标准不确定度u(xi),并通过灵敏系数ci进而给出与各输入量对应的不确定度分量;

(4)计算合成标准不确定度uc(y),计算时应考虑各输入量之间是否存在值得考虑的相关性,对于非线性数学模型则应考虑是否存在值得考虑的高阶项;

(5)列出不确定度分量的汇总表,表中应给出每一个不确定度分量的详细信息;

(6)对被测量的分布进行估计,并根据分布和所要求的置信概率p确定包含因子kp;

(7)在无法确定被测量y的分布时,或该测量领域有规定时,也可以直接取包含因子k=2;

(8)由合成标准不确定度uc(y)和包含因子k或kp的乘积,分别得到扩展不确定度U或Up;

(9)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的最后陈述,其中应给出关于扩展不确定度的足够信息。

利用这些信息,至少应该使用户能从所给的扩展不确定度重新导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合成标准不确定度。

C.3.3检定和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

C.3.3.1在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一栏中应填写在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下,用该计量标准对常规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时所得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详细过程,并给出各不确定度分量的汇总表。

C.3.3.2如果计量标准可以测量多种被测对象,应当分别评定不同种类被测对象的测量不确定度。

C.3.3.3如果计量标准可以测量多种参数,则应分别评定每种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

C.3.3.4如果测量范围内不同测量点的不确定度不相同时,原则上应该给出每一个测量点的不确定度,可用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来表示:

(1)在整个测量范围内,分段给出其测量不确定度(以每一分段中的最大测量不确定度表示)。

(2)如果测量不确定度可以表示为被测量y的函数,则用计算公式表示测量不确定度。

C.3.3.5无论用上述何种方式来表示,均应具体给出典型值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过程。

如果对于不同的测量点,其不确定度来源和数学模型相差甚大,则应分别给出它们的不确定度评定过程。

C.3.3.6视包含因子k取值方式的不同,在各种技术文件(包括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详细报告,技术报告,以及检定或校准证书等)中最后给出的测量不确定度应采用下述两种方式之一表示:

(1)扩展不确定度U

当包含因子的数值不是由规定的置信概率p并根据被测量的分布计算得到,而是直接取定时,扩展不确定度应当用U表示。

在此情况下一般均取k=2。

在给出扩展不确定度U的同时,应同时给出所取包含因子k的数值。

在能估计被测量接近于正态分布,并且能确保有效自由度不小于15时,还可以进一步说明:

“估计被测量接近于正态分布,其对应的置信概率约为95%”。

(2)扩展不确定度Up

当包含因子的数值是由规定的置信概率p并根据被测量的分布计算得到时,扩展不确定度应该用Up表示。

当规定的置信概率p分别为95%和99%时,扩展不确定度分别用U95和U99表示。

置信概率p通常取95%,当采用其他数值时应注明其来源。

在给出扩展不确定度Up的同时,应注明所取包含因子kp的数值,以及被测量的分布类型。

若被测量接近于正态分布,还应给出其有效自由度neff。

C.4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

C.4.1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是指对给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可信程度进行实验验证。

由于验证的结论与测量不确定度有关,因此验证的结论在某种程度上同时也说明了所给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合理。

C.4.2验证方法

C.4.2.1传递比较法

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测量一稳定的被测对象,然后将该被测对象用另一更高级的计量标准进行测量。

若用被考核计量标准和高一级计量标准进行测量时的扩展不确定度(U95或k=2时的U,下同)分别为Ulab和Uref,它们的测量结果分别为ylab和yref,在两者的包含因子近似相等的前提下应满足

(C.3)

当成立时,可忽略Uref的影响,此时上式成为

(C.4)

C.4.2.2比对法

如果不可能采用传递比较法时,可采用多个实建标单位之间的比对。

假定各建标单位的计量标准具有相同准确度等级,此时采用各建标单位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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