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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详见通用条款)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约定排列,《招标文件》也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不采用语言文字。

3.2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不采用

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不采用

5、图纸

5.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陆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7日内

5.2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不采用

6、通知

6.1承包人的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

6.2发包人的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99号

工程师的地址:

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99号

二、工程管理人员

7、工程师

7.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田国文

7.2发包人代表的工程师姓名:

李春喜、张振功

7.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利:

详见《授权书》

8、项目经理

8.1项目经理姓名:

周玉谦

项目经理证号: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发包人工作

9.3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施工现场所有障碍物清理完毕并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将水、电、电讯接致双方商定的指定地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开通并保证施工通行的需要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3日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应办完施工所需全部证件和批文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5日内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交验,由测绘部门定点,给定高程点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一周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提出保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不采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不采用

10、承包人工作

10.2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不采用(如需要,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供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形象进度报表,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各三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如未履行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责任及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不采用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成品保护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发包人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如需承包人保护,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9)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四、施工准备

1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总计划一套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报送后5日内

1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不采用

12、施工准备

12.8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开工前7日内提供全部施工场地

12.1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不采用

五、施工工期

13、开工及延误开工

13.1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不采用

13.3延期开工损失赔偿及限额约定:

不采用

16、工程竣工

16.3提前竣工的约定:

不采用

六、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页):

不采用

17.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

不采用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采,进场材料、设备必须合格,符合设计和《招标文件》要求,并经检测部门复试及甲方、监理认可方可施工和安装

18.5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19、材料设备的检验

19.3检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按《通用条款》第19条规定执行

(2)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按《通用条款》第19条规定执行

七、工程质量和检验

24、工程试车

24.1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不采用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25、安全施工

25.1承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

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2发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

应对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自行外委施工项目的安全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5.3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30、合同价款

30.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可在确定的方式打∨,其他打×)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30.3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执行《招标文件》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不采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0.4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0.5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约定:

不采用

31、工程量的确认

31.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其他:

按图纸和技术变更单计算

31.3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供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一式3份

32、工程款支付

32.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

合同签订后7天内,支付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工程完成合同价款40%后,每月在进度款中按比例扣回

32.2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金额:

合同签定后预付工程款10%,按月支付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总价95%,质保期期满一个月内支付余额

32.7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工程变更

34、确定变更价款

34.2工程量变更幅度:

按实际发生办理结算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原投标文件中已有的项目按投标文件相应内容的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文件中没有的项目,按实际发生办理结算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

同上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价格,变更价款确定方法:

执行2004年《辽宁省建筑工程消耗定额》及《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定额》,按造价管理部门审核的企业规费标准进行取费,材料价格执行当时当地市场价格

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

35、竣工验收

35.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三套(含资料)

35.9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的约定:

不采用

十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详见附件3《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8、违约

38.1通用条款第32.1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

通用条款第32.2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

通用条款第36.5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从第29日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工程款拖欠部分的利息,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违约:

由于发包人办理相关工程证件、手续造成的停工与罚款,以及停工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对承包人按实补偿

38.2通用条款第16.2款承包人未按时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后,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累计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

通用条款第20.1款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标准,承包人负责整改直至达到标准,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责任:

不采用

40、争议

40.1解决争议的约定: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大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施工分包

41、施工分包

40.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承包人分包工程前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分包施工单位为:

同上

十五、不可抗力

42、不可抗力

4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42条相关规定

十六、保险和担保

43、工程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保险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宜:

不采用

(3)承包人投保内容:

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4、工程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合同价款的10%提供支付(保函)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合同价款的10%提供履约(保函)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不采用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9、合同份数

49.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9.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捌份

十八、其他

51、补充条款(篇幅不够可附页)

1、劳动保障费由发包人缴纳。

以下无正文。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米)

设备安装

内容

工程

造价

(万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3#厂房

6349.60

钢构

1

21

2007.12.20

2008.7.20

4#厂房

3337.00

钢构

1

21

2007.12.20

2008.7.20

食堂

1297.34

框架

2

2007.12.20

2008.7.20

合计

10983.94

1588.67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

型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大连液力机械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大连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大连液力机械有限公司新厂区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5年;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

不采用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缺陷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具体为:

金额(大写):

柒拾玖万肆仟叁佰叁拾元元

(小写):

794,330.00元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不采用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在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满后28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返还给承包人。

七、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不采用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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