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研究和看待剥削定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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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研究和看待剥削定义

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研究和看待剥削定义

  摘要:

研究剥削的定义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理论的基本原理、立场、方法,又要密切联系实际,深化和拓展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定义的认识,使剥削定义能正确解释当代资本主义剥削现象的新变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剥削的新情况。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科学态度;剥削定义

  中图分类号:

F0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685(2009)02-0009-04

  

  对剥削定义的研究,一方面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理论的基本原理、立场和方法,防止把剥削泛化、扩大化。

另一方面要紧密联系社会实践,深化和拓展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定义的认识,使之更具科学性,警惕本本主义倾向,防止把马克思主义剥削定义理论教条化、凝固化。

  

  一、要以既坚持又发展的科学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的定义

  

  王峰明、牛变秀在《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6期上发表《“剥削”与“非剥削”――立足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辨析》(简称《辨析》),该文对剥削定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观点,其研究探索精神令人敬佩,但其观点和研究方法值得商榷。

首先,作者对剥削的定义企图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寻找现成答案,或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已有结论中得出现成答案,这种一味从经典著作的已有结论中寻求现成答案,并冠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结论令人置疑。

其次,作者坚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百多年以前分析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剥削的观点不动摇,认定只有私有制才有剥削,否定私有制外的一切剥削现象,其立场和勇气令人敬佩,但置一百多年来社会发展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于不顾,强行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百多年前的结论来套解今天的问题的做法值得商榷。

  怎样给剥削下定义?

学界众说纷纭。

我们认为,给剥削下定义,一定要以既坚持又发展的态度,坚持“三个必须”原则:

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忠实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和原著精神,但不能简单套用和照抄照搬经典著作;必须符合社会发展实践,能正确解释现实社会中的剥削问题;必须符合定义本身的要求和规范,内涵外延要完整,逻辑结构要严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涉及剥削问题的论述众多,但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从未从概念的科学界定上给剥削下过定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通行的剥削定义是理论工作者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和思想提出来的。

其代表性的定义主要有:

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中写到,“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胡培兆在《剥削简论》一文中提出,“剥削是社会上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或流通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谭劲松在《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理论的认识》一文中写到,“剥削是指社会生活领域中一部分人或社会集团,凭借自身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其他社会资源,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或社会集团的劳动”。

纵观我国理论工作者给剥削所下的定义,基本上做到了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忠实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依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紧密结合实际。

因此,基本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意,符合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实践,并为学界所认同。

  《辨析》一文作者在如何给剥削下定义问题上,一味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寻找现成答案,对经典著作不敢越雷池半步,且把自己的定义强加给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这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和原著,也不符合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变化了的新剥削现象实际,更无法说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存在剥削的新情况。

这种一切从本本出发的态度不可取。

  

  二、给剥削下定义。

最重要的是要完整准确地把握剥削的质的规定性

  

  如何给剥削下定义,最重要的是要完整准确地把握剥削的质的规定性。

尽管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关于剥削的定义表述不尽一致,各自强调的侧重点不同,但对剥削的质的规定性认识大致相同。

比较公认的质的规定性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剥削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剥削要以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和垄断其他社会资源为前提条件;能解释现实社会存在的剥削现象。

从上述剥削的质的规定性出发,在给剥削下定义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在剥削条件上,剥削并不仅限于私人占有或垄断生产资料。

剥削的条件是什么?

《辨析》一文认为,“就剥削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基础而言,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是剥削产生和存在的物质基础。

”通观全文,在作者看来,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产生剥削的唯一条件。

我们认为,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产生剥削最基本、最主要的条件,但并非唯一条件。

把生产资料私有制看作是剥削产生的唯一条件并非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意,也不符合人类社会剥削产生和存在的实际。

  私人占有或垄断生产资料是剥削赖以产生和存在最根本的条件,人类社会的剥削现象绝大多数都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引起的,同生产资料私有制相联系。

但生产资料私有制并不是剥削产生和存在的唯一条件。

人类社会剥削存在几千年的历史表明,除以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为条件的剥削外,还有如以人身依附关系为条件带来的强制剥削、以权钱交易为条件带来的权力寻租剥削,等等,都属于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行为,因而无疑都属于剥削。

  

(二)在剥削对象上,剥削的对象物并不仅限于“剩余劳动”。

剥削的对象是什么?

《辨析》一文的回答是:

“就剥削的对象而言,马克思认为,对劳动者本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才构成剥削的一般内容,而剩余劳动从本质上讲则是存在于人体中的‘活’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

虽然说,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剥削表现为对‘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但剩余价值本质上就是雇佣工人‘活的劳动’的‘耗费’和‘支出’,剩余价值不过是‘剩余劳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一种独特表现形式。

”从这里可清楚地看到,《辨析》一文明确认定剥削的对象物就是“剩余劳动”,且强调这是马克思的原意。

对此,我们并不否认“剩余劳动”是剥削的对象物,但我们不赞成把剥削对象物等于剩余劳动。

因为把剥削的对象物仅仅锁定为“剩余劳动”,这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和原意。

  实际上,剥削的对象物是“劳动”,而不只是“剩余劳动”。

剩余劳动只是剥削对象物的主体,剥削对象物同时还包括非剩余劳动。

如,奴隶主对奴隶的过度剥削、封建地主对农民的超经济剥削、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圈地运动”的抢夺式剥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落后国家的掠夺式剥削,等等,无一不是剥削或变相剥削,很显然其剥削的对象物,不仅是剩余劳动,同时也包括必要劳动在内。

  作为剥削对象物的“劳动”,其形态是多样的,包括活劳动时间、物化劳动产品、市场化劳动价值等。

在不同社会生产方式下,剥削者无偿占有的劳动形态是不同的。

如,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表现为直接占有奴隶本身,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表现为向农民收取地租,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表现为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等等。

  (三)在剥削主体上,剥削并不仅限于“对抗性生产关系”中的特定主体之间。

剥削的主体是什么?

《辨析》一文认为,“就剥削所体现的主体关系而言,马克思强调,剥削是基于‘对抗性’生产关系并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

剥削是‘非生产劳动阶级’对‘生产劳动阶级’的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只有生产劳动者才是被剥削者,而剥削者则一定是非生产劳动者,不能离开生产劳动阶级与非生产劳动阶级之间的‘阶级’关系去谈论剥削问题。

  我们认为,把剥削主体仅限定在“对抗性生产关系”中的“特定主体之间”,显然缺乏说服力。

按照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任何一个社会形态都存在先前社会的残存生产关系、当时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和未来社会生产关系的萌芽等三种生产关系。

与此相适应,在任何一种剥削社会中,都不可能仅存在一种形式的剥削。

如,在封建社会末期,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但并未形成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及相互对抗的生产关系。

但资本主义剥削作为一种剥削现象和一种剥削行为是客观存在的。

又如,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较长时期内,除居主导地位的资本主义剥削外,还残存着封建剥削等其他形式的剥削。

  一般说来,居主导地位的剥削形式因受上层建筑的强力保护,与上层建筑紧密结合在一起,并内嵌于社会生产方式之中,表现出鲜明的阶级对抗性,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而不居主导地位的剥削形式则不具备这些特征。

如,萌芽于封建社会末期的资本主义剥削和残存于资本主义社会前期的封建剥削,并不具有“对抗性生产关系”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特征。

又如,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仍大量存在,但私营企业主和雇佣工人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不再具有阶级对抗性,但这并不表明我国现阶段不存在私营经济的雇工剥削。

  

  三、剥削定义要能正确回答和解释当代资本主义剥削的新变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剥削的新情况

  

  《辨析》一文指出,“关于剥削的理解阐释与马克思有差别甚至是重大差别,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

因为并不能认为凡是与马克思相异的或相左的观点,就都是错误的,除非在对马克思思想进行‘文本学’研究这种特定的任务和规定上。

问题的关键在于:

马克思的剥削观与种种新剥削观相比较,哪一方对现实关系的解释更为合理?

哪一方在逻辑上更为自洽?

”我们非常赞成作者的上述观点,遗憾的是作者并没有将这一思想贯彻到底。

通观全文作者仅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剥削的理论进行了“文本学”的解读和阐释,并没有对这种理论如何“解释发展变化了的现实关系”,使之“更为合理”、“更为自洽”作出说明和阐释。

任何理论都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只有这样,理论才更具现实性、时代性和科学性。

同样道理,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定义的理论,也不能停留在马克思、恩格斯一百多年以前对资本原始积累剥削和自由资本主义剥削的认识水平上,而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加以深化和拓展。

只有这样才能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认识实践、解释实践、指导实践的功能;也只有这样马克思主义理论才能“更为合理”、“更为自洽”、更具生命力。

  

(一)马克思主义的剥削定义要能正确回答和解释当代资本主义剥削的新变化。

《辨析》一文在文章开头明确提出,“从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原典论述来看,‘剥削’指的是:

在‘对抗性生产关系’中,‘非生产劳动阶级’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权,对‘生产劳动阶级’的‘剩余劳动’进行的‘无偿’占有。

”并由此得出三条结论:

“就剥削的对象而言,马克思认为,对劳动者本人‘剩余劳动’的无偿占有才构成剥削的一般内容”;“就剥削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基础而言,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是剥削产生和存在的物质基础”;“就剥削所体现的主体关系而言,马克思强调,剥削是基于‘对抗性’生产关系并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

  “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原典论述”,不仅深刻揭示了资本原始积累剥削和自由资本主义剥削,而且也是我们认识当代资本主义剥削的思想理论武器,其科学性和真理性是勿庸置疑的。

但“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原典论述”并没有穷尽对剥削的认识,也没有预料到一百多年后当代资本主义剥削形式的新变化,因而也就更不可能对当代资本主义剥削形式的新变化、新情况做出解释。

  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剥削问题的历史背景是以17―19世纪英国资本主义为范本的。

当时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劳资阶级尖锐对立,资本家(集团)独占生产资料,劳动者除劳动力外“一无所有”,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被资本家无偿占有。

资本主义在以后一百多年的发展中,通过不断自我调整,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变化。

如,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工人持股、股票小额化、股权分散化、资本社会化;阶级结构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出现了高级经理阶层和新中间阶层;同时由于资本急剧积聚,跨国公司迅速发展,在全球范围内攫取利润,出现了国际垄断资本主义。

而这无一不超出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

  资本主义的调整变化必然带来资本主义剥削形式变化。

资本主义剥削形式变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定义的理论就应与之相适应。

首先,不能将“剥削主体”简单化、绝对化、凝固化。

因为马克思、恩格斯一百多年以前说的“生产劳动阶级”和“非生产劳动阶级”这两个概念已很难涵盖日益复杂化的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关系及由此而来的新现象。

如,持股雇工、合作社企业职工、国有企业职工、新中间阶层(高级经理阶层)、法人投资者,等等。

其次,不能将剥削手段仅界定在通过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垄断,将剥削对象物仅界定在剩余劳动上。

事实上,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及跨国集团除通过直接投资在全球范围内无偿占有本国雇佣工人和其他国家劳动人民创造的剩余价值外,他们更从全球视角调整经营战略,注重研发方面的投资,在凭借生产资料垄断的同时,还凭借其资金、技术优势及不平等经济秩序对落后国家进行剥削。

其剥削对象物不仅是无偿占有剩余劳动,而且无偿占有非剩余劳动。

而这正是《辨析》一文作者所不能解释的。

  

(二)马克思主义的剥削定义要能正确回答和解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产生和存在的特殊剥削问题。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私有制,自然也就不会产生和存在剥削。

但现实社会主义的发展大大超出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和预料。

我国现阶段不仅有私营经济,而且有外资经济,而这两种经济形式都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

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剥削制度消灭了,剥削阶级不复存在了,但剥削现象将长期存在。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按照《辨析》一文的说法,还是把剥削停留在基于“‘对抗性’生产关系并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不能离开生产劳动阶级与非生产劳动阶级之间的‘阶级’关系去谈论剥削问题”。

那么,就必然得出否认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和外资经济中存在雇工剥削的结论,这显然不符合实际;如果再把这种结论附加和强加在马克思、恩格斯身上,其结果只能是走向马克思主义的反面。

因此,给剥削下定义,必须深化和拓展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理论的认识,必须联系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剥削的客观实际,而不能停留和局限在“马克思《资本论》及其《手稿》的原典论述”上。

  

  (责任编辑:

郭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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