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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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学习案例精华汇总.doc

坚持,不是挂在嘴上的,而是要付之行动的!

案例一:

如何实现员工培训与企业的共赢发展?

2011年12月的某一天下午,北京某集团公司总部持续两天的2012年度预算会议终于结束了,人力资源部经理李辉显得有点疲惫,但他还是显得格外高兴,因为在预算会议上,公司高层一致决定明年提高员工培训的预算额度,将此前培训预算费用从占工资总额的4%提高到6%,这对于人力资源部以及培训工作来说,是一个莫大的支持和肯定。

高兴之余,李辉同时又觉得压力很大,他感到,虽然公司的培训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着,也获得了很多部门和员工的称赞,但他心里明白,即使是人力资源部,对于培训给企业带来的价值,和真正对员工绩效所起到的实际作用,还缺乏十足的底气,他陷入深深的思考当中,究竟问题出在什么地方?

又该如何将员工培训价值最大化,实现与企业的共赢发展?

请你帮其分析并提合理化建议。

案例解析:

  相信这个困惑对于国内很多企业来说,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多数培训仅仅聚焦在“培训与学习”本身,把员工培训简单理解为讲师对知识、技能的传授和解惑,企业希望通过培训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水平,并将这些“素质”(包括知识、技能、经验、特质等)充分应用在实际工作上,借以提升工作绩效,最终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赢取市场竞争的有利位置。

但实际上,培训本身并不能达到这个目的,这种狭义意义下的培训,存在着一个致命问题:

不能解决人与组织协调发展的矛盾。

  而解决思路,正好应因了人力资源发展的三个方面:

培训与开发、组织发展和职业发展。

培训与开发的重点在于“通过有计划的学习,鉴别和确定员工为胜任现任或将来的工作所必备的能力及相关技能,并帮助提高这些知识和技能。

”在这个定义中,关键词是“学习”和“个人”,旨在提升员工个人的综合素质。

组织发展旨在“确保团队内部和团队之间的健康关系并帮助各个团队启动和把握变革。

”“团队”是这个定义的关键词,组织发展主要目标是创建有利于员工在团队内充分发挥作用并实现团队之间高效合作的机制。

职业发展的重点是确保个人职业目标与整个组织的职业管理系统保持协调一致,以期实现个人与组织需求之间的理想结合。

职业发展不是直接针对员工的个人能力和他们的工作,也不像组织发展那样重点研究个体或团队之间的关系,其目的在于确保个人与组织需求之间的协调统一。

  从以上三方面的定义可以看出,人才发展不能仅仅局限于通过培训与开发提升员工的素质,而应该聚焦于组织与人的长期协调发展,使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更具有效性和系统性。

因此,对于现阶段来说,企业应扩展员工培训的范畴,除了提升培训开发的专业性、切实提升培养效果外,对于促使员工学习成果充分应用、实现员工与企业长期协调发展方面,需要加大与培训开发环节的配套实施,以最终增进个人和组织效率。

因此,建议李辉在今后的培训操作中,多注意将培训与员工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组织发展相结合来做,尤其是通过培训来实现员工在企业的职业生涯发展,从而带动组织绩效的发展,来实现员工跟企业的共赢。

  案例延伸解读:

如何让员工培训与企业共赢发展?

  员工个人发展的需求和企业的需求这一对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一方也不可能被消除,那么解决的思路就在于,对这对矛盾有机统一起来,采取一些方法让他们互为促进、互为影响。

正如前面提到的,很多时候企业对培训寄予了一厢情愿的美好愿望,作为HR,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来促成这个愿望的实现。

解决的思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培训如何显着提升员工素质

  如今,随着培训被作为实现企业目标的有效手段被人们的普遍接受,以及培训活动的广泛展开,培训工作日趋职业化。

这主要表现为:

培训已发展了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已发展了一批专门从事培训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培训专家,并以专业的培训知识获取了认可;形成了培训的工作标准(ISO10015),并逐步形成了培训的职业文化;完善和优化了培训流程,在课程开发、授课技巧和培训成果转化方面产生了许多有效的实践方法,充分保证了培训的有效性,培训能显着提升员工素质已得到广泛认同。

  因此,企业就需要在培训各个环节提升专业程度,使培训前的需求分析与策划、培训中的现场掌控和培训后的成果转化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保证培训的效果,确保在培训技术方面能显着提升员工综合素质。

  2、培训后学员是否愿意和能够将知识、技能充分应用在实际工作上

  员工通过培训获得知识与技能的增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员工本人得到了增值,但员工是否愿意将这些知识和技能运用到工作中,或者能不能运用到工作上,还需要企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企业是一个系统,员工在这个系统中都不是独立的一个个体,而都是置于某一团体下,他的表现不仅导致他个人的绩效,而且会对所在的团队造成,甚至影响企业这个系统的正常运作。

培训的成果能否最终转化为企业绩效,关键在于组织需要提供一套机制,使培训后的学员愿意和能够将知识和技能应用在实际工作中。

  首先是解决“愿意”的问题,员工在运用所学知识到实际工作中,能给他带来实际的效益,这样他才会有意愿去做。

任职资格管理体系和绩效管理系统是其中较为有效的促进员工培训知识应用的两种机制。

  一方面,任职资格管理体系从岗位规划的需要出发,建立各个层级岗位的任职标准,并以任职标准为基础,设计相应的培训课程,将培训内容集中在岗位所需要的知识与能力上,并且满足员工长期发展的需求,员工通过针对性的培训获得相应技能后,组织将为员工的成长提供进一步的岗位发展空间。

反之,若员工不具备相应岗位工作的任职标准,则在发展空间上将遭受限制,因此,员工会尽心参加培训,提升任职能力,以期获得岗位发展的空间。

  另一方面,没有人愿意一直处在低绩效的行列,获得认可是人最潜意识的追求。

  其次是解决“能够”的问题,知识的转化是一门科学,其中的关键是掌握如何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培训完成之后,员工愿意将所学知识和技能应用在实际工作中,同时,企业需要在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帮助员工进行顺利应用,包括员工主管、人力资源部、培训讲师和员工自己分别采取措施,以实现学习成果的转化。

  3、培训后的学员是否会长期为企业服务

  在做出是否安排培训的时候,企业的老板通常会担心,自己的投入很有可能为别的企业做了嫁衣。

对于投入了相当的资源来培养人才是否会对自己的企业产生长期的效应,还缺乏信心,其主要目的是对员工的长期服务信心不足。

况且,现在市场化竞争愈演愈烈,对人才的争夺已成为企业间关乎发展甚至存亡的关键,员工面对外界更多的机会,心头颤动也是很正常的。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解决的就是如何让员工为企业长期服务。

除去通常意义上理解的长期的薪酬激励政策外,员工职业生涯规划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

职业生涯规划通常是员工个人根据自己的个性特征和外部环境的约束,选择合适的职业发展通道,在企业内进行长期的发展规划。

落实到具体行动,员工发展多通道模式不失为其中重要的一项举措。

很多企业实行了行政序列、专业序列和技能序列等多通道的员工职业发展模式,为员工提供不同的职业发展选择,在工作地位和薪酬待遇上给予充足的上升空间。

员工可根据自身发展规划,并借鉴科学的评价体系,如个人性向测试、素质测评、技能评估等技术,帮助自己理性的认识和评价自己能干什么、适合干什么,从而选择合适的发展通道,实现与企业共同长期发展。

  案例二:

做员工关系,HR如何真正做到跟员工“打成一片”?

某公司HR经理抱怨:

“员工关系管理太棘手!

如果与员工走近了,他就可能‘公私’不分,甚至不把公司制度当回事儿。

私下里称兄道弟不说,更要命的是在原则性的问题上,比如在违反制度时却不以为然,认为你不可能处罚他,如果加予处罚,他们会觉得你不够哥们;不处罚又有失公司制度的权威性,很让人为难。

如果与员工保持很远的距离,他们又会说你高高在上、摆架子、装清高,不关心员工的工作与生活。

最主要的是执行HR工作事项时,他们配合的积极性也不高,甚至敷衍、躲避。

这让自己的工作很难推进,使HR工作缺乏群众基础,没有影响力,导致很多工作无法开展或搁置。

”那么,请问:

HR在做员工关系时,到底该如何做到跟员工“打成一片”,获得他们的足够信任、理解和支持?

案例解析:

其实,不仅仅这位HR经理有此苦恼,很多HR和管理者都面临着这个问题。

究其根源,问题大都出在HR个人身上,主要是因为在企业建立起有助于HR与员工“打成一片”的有效沟通与合作机制。

结果,HR把员工关系管理由企业行为变成了不恰当的个人行为。

这不但影响HR与员工间正常的工作关系,也会影响员工与企业的正常合作关系。

  在很多情况下,HR容易走进管理误区,使自己脱离“群众”,离员工越来越远:

不注重调查,不注重基层走访,被动地等待员工反馈;决策主观臆断,不虚心接受大家的意见,尤其是不听取不同的声音;工作中只强调制度框框,而不注重员工的客观情况和真实感受;不能承担因自身工作不当的责任,把责任全部推到业务部门和员工身上……

  同时,也有很多HR把自己与员工的工作关系变成私人关系,利用权力和影响力拉拢员工;向员工透露超越其职权应知范围的信息;与员工集体抱怨企业,表达对企业的不满;借工作之便,委托员工为自己办私事或干私活;经常自掏腰包吃请员工,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为员工谋福利……

  上述两种情况都很危险,并且与“打成一片”的本质相悖。

前一种容易被员工“架空”,后一种则容易被企业“踢出”。

“打成一片”不是HR与员工拉帮结派的“山头主义”,而是一种平等、开放、互助的工作氛围与工作关系,一种和谐融洽的生活关系。

因此,“打成一片”,应该理解为HR应深入到员工中间,进行情感沟通、信息交流、排忧解难,进而增强员工的向心力、凝聚力与战斗力。

  案例延伸解读:

“打成一片”的核心精神

  1、平等的工作环境。

工作环境包括硬环境与软环境。

硬环境主要是指工作条件,如设施、用品、用具以及辅助支持性设施、用品、用具;而软环境则是指工作关系,HR要在日常工作中建立一种平等和谐的组织氛围,建立HR与员工之间的一种相互协作,互相促进的沟通环境。

HR并不是高高在上的管理部门,首先更应是做好服务性工作,利用专业的HR技能服务好业务部门和员工,这样才能赢得大家对我们的认可和尊敬,建立相互彼此之间的信任,树立自己的影响力和威信,这样才能听到员工的真实心声。

  2、员工情感关怀。

管理再严格的公司也要有“人情味”,并且它们之间也并不矛盾。

情感关怀甚至比物质关怀更为重要,情感关怀更容易赢得员工的心,让员工心向企业,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感情留人”。

  3、专业的HR服务。

HR的本质是为员工提供专业的HR服务并帮助业务部门解决HR管理问题,帮助员工解决自身工作困难和职业发展问题,而不是当旁观者或者只是指手划脚的发“官腔”。

当员工在工作中遇到困难时,HR出现在他面前,他会把HR当成自己的“救星”。

在困境中,员工更容易感觉到公司和HR是永远和自己站在一起的。

  4、顺畅沟通渠道。

沟通不畅会造成HR与员工之间的隔阂与矛盾,并且容易造成管理信息失聪,乃至决策失灵。

因此,HR必须在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起顺畅的信息沟通机制。

同时我们自身要放下身价,主动深入到员工中去,去基层一线了解和倾听员工的真实想法,在做好调查了解和详细沟通的做出正确的HR工作服务和决策。

5、做到以身作则。

HR要以身作则,发挥榜样作用,带领员工执行好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上有所为,下必效之”,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HR敢说“看我的”、“跟我来”,众人才会踊跃追随,才会跟着你来做。

要求员工做到的,HR要做到以身作则。

即使道理讲得不多,员工也会支持你。

相反,即便道理讲得头头是道,HR做得不好,员工表面上尊重,但内心并不佩服,更难于主动向你身边靠拢了,到那时你的威信就失去了。

  案例三:

单位制度规定未休年休假逾期作废,是否有效?

  洪某2011年入职某快消品公司任销售经理职务,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是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公司出台的《考勤与休假制度》规定:

次年3月底前未休完上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视为员工自愿放弃或自动作废。

对于该制度,洪某曾在公司发放的告知单上签字确认,表明自己知晓此事。

自入职以来,洪某的工作特别忙,再加上公司时不时地安排一些其他工作,她一直未能休年休假。

2013年12月,洪某提出离职的同时向公司提出了年休假工资补偿,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万余元。

而公司以其签收的该制度进行抗辩,并认为洪某已经自动放弃了年休假,故无权再主张年休假或者工资补偿。

无奈,洪某申请仲裁要求讨回自己应得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对于洪某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处理结果,这是用人单位没弄清法律规定,完全凭误解单位制度造成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见,法律对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自己的规章制度中自设的条件不符合以上规定要求。

法律要求员工因自身原因不休年休假,必须由本人书面提出,单位规定的视为放弃的做法亦与以上规定不符,故洪某所在公司制定的该项制度是不合法的,对其不产生拘束力。

洪某的仲裁主张理应得到支持。

  案例延伸解读:

带薪年休假中累积工作时间如何界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时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时间(视同工作时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它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所以职工带薪年休假中累积工作年限的界定,因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案例四:

口头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实际已履行三个月可反悔吗?

  张先生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担任文案策划,后因公司发现其擅长沟通和说服,遂于2012年9月将其调往业务拓展部担任客户经理一职,工资为基本月薪加提成的形式发放。

张先生也乐意前往,但双方并没有对原劳动合同进行过变更。

时至2012年12月,已经在业务拓展部上班三个月并依据原文案策划岗位领取基本月薪的张先生,突然被公司通知:

张先生的岗位变更后,不应再按文案策划的岗位标准来领基本月薪,而应参照业务拓展部客户经理岗位的标准领取基本月薪,甚至此前已多支付的工资也必须扣回。

张先生不同意,遂引发劳资纠纷。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即口头变更对并不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在具体的用工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仅采用口头形式变更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且长期实际履行的情形远非个别,如果全盘否定,明显既不利于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鉴于公司与张先生口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三个月之久,双方在一个月之内并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表明该劳动合同变更行为实际已生效,这期间公司一直没有提出过因岗位调整而需要降低工资问题,张先生已按原岗位拿了三个月之久的基本月薪了,现在公司突然反悔,要求要按更低的工资标准来发放其月薪,这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因为一旦劳动合同变更生效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都必须遵照执行。

如果要改变,则又是另一起劳动合同的变更行为了,又得重新遵照劳动合同变更程序来操作才行。

同样的,如果张先生现在反悔不想做客户经理,想回岗位工作,鉴于其在客户经理已实际履行三个月之久,已超过一个月的履行时效,如此反悔也是行不通的,企业可以拒绝。

  案例延伸解读:

劳动合同变更的情形解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这就是说:

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对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的,都可以经协商一致予以变更。

其次,对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一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是无效行为,变更后的内容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

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

如果在协商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所要变更的内容,则就该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订立劳动合同时同样的原则,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事由。

  案例五:

工伤职工因病死亡后,家属还能否享受“两金”?

  龚某生前系某纺织厂职工。

2010年3月23日,龚某在该纺织厂工作时受伤。

2010年5月9日,龚某被认定为因工受伤。

2010年9月20日,龚某被确认为7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

2012年12月,龚某因病死亡。

2013年3月,龚某家属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纺织厂向其支付龚某因工受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该纺织厂则辩称:

龚某已经死亡,其家属不应该享受这两项待遇。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解析:

  无论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都是针对龚某因工受伤以及受该伤残影响将来要面对的问题所作出的补助,均具有人身专属性。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针对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来可能发生旧伤复发等情况,而进行的医疗救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针对工伤职工将来再次就业会受旧伤影响,而作出的就业补助。

当工伤职工死亡后,享受这两项待遇的主体消亡,那么相关待遇也将不存在。

因此,龚某家属无理由在龚某死亡后享受这两项待遇,其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案例延伸解读: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你可以不进步,但你阻止不了你的对手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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