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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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使用商品混凝土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址:

2、供货范围、数量、时间及价格

2.1供货范围:

商品混凝土C~C

2.2总数量(预计):

m3

2.3供货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

2.4合同单价及价款:

商砼标号

C10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

C50

C55

C60

单价

数量

金额

备注

预估总价(人民币):

大写元;¥元。

最终结算额以实际采购砼量和单价确定。

说明:

1.以上价格包含20公里运费及泵车使用费。

2.加UEA混凝土每立方米增加元(C35以下);元(C40以上);sy-k抗裂剂10%掺量元/m3;sy-k抗裂剂12%掺量元/m3。

3.抗渗混凝土:

P6(S6)每立米增加元;P8(S8)每立米增加元。

4.细石混凝土在同等混凝土强度等级上增加元/m3。

5.如需加早强剂(1.5-3%掺量),每立米增加25元;加超早强剂,每立米增加元。

6.冬施费的收取日期:

自每年11月1日起,每立方米增加费双方另行商定。

7如需加防冻剂:

掺加-5℃的防冻剂(3%掺量),每立米增加元;掺加-10℃的防冻剂(6%掺量),每立米增加元;摻加-15℃的防冻剂(8%掺量),每立米增加元。

8.M5砌筑砂浆执行C15价格元/m3;1:

2.5砂浆按C40计价。

同配比砂浆按同等型号混凝土计价。

9.混凝土单价随当期材料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材料价格上涨时,混凝土价格随之上涨。

水泥价格每上涨元/吨,混凝土价格上涨元/m³。

合同签订时PO42.5水泥价格为元/吨。

3、结算付款方式及税票管理:

3.1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双方于时间办理结算事宜,按车实际运量结算,以买方指定专人签字验收的运单为结算依据(或按每达到立方米结算一次)。

经双方出具加盖公章的结算单作为付款依据。

3.2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3.3.卖方纳税人种类、税率(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全部税费由卖方自行缴纳,并应在货款支付前及时向买方出具增值税发票。

若卖方纳税主体身份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

3.4.若卖方不能及时提供发票,买方有权拒付材料款。

因卖方原因造成买方重复缴税或造成其它损失和影响的,税率3%的,卖方应支付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税率10%,卖方应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税率16%,卖方应支付合同价款16%的违约金。

如果因为税务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导致卖方不能及时提供发票,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卖方开具发票之后,买方不能及时付款,税率3%的,买方应支付合同价款3%的违约金;税率10%,买方应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税率16%,买方应支付合同价款16%的违约金。

小规模纳税人的卖方,因买方需要,应无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方收取发票并抵扣的行为,不视为买方对卖方履约行为的确认。

买方不及时付款,卖方有权利在买方付清相应货款前拒绝提供发票。

此违约条款与“8、违约责任8.2项条款”同时执行。

3.5.因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买方无法抵扣增值税税额,买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合同款项中直接扣除买方可抵扣税额。

3.6.因卖方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税率不一致导致税额不一致,并有损买方权益的,买方有权将税额差额从未支付的合同款项中予以直接扣除。

3.7.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出具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若卖方提供假发票或虚开发票,卖方应承担买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或间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

给买方造成间接损失的,卖方需向买方支付名誉及商誉等损失费。

由于买方提供单位名称、税号、银行账号、经营地址等错误导致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买方应承担卖方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或间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约责任。

给买方造成间接损失的,卖方需向买方支付名誉及商誉等损失费。

3.8.因买方原因造成发票遗失的,卖方配合买方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因卖方原因造成发票遗失的,卖方应重新开具发票确保买方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4、交付

4.1交付方式:

卖方负责按买方提货计划将标的物运至买方项目施工现场,由买方指定现场施工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在卖方提供的混凝土供货验收单凭证上签收确认。

4.2交付时间:

买方应提前24小时向卖方提供给商品混凝土提货计划,应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或传真、专人电话等形式及时通知卖方,提货计划包括商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浇筑时间及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

卖方根据买方的提货计划,结合双方实际施工情况,合理安排后通知买方具体提货时间,若有疑问时,双方协商,当浇筑大体积混凝土时(1000立以上),应提前三天通知卖方。

4.3交付地点:

收货人:

买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发货单载明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

5、验收和质量及施工现场应具备条件保证

5.1质量标准:

执行国家GB50204-2015规范及标准。

5.2买方应对卖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的表观质量、供货数量进行核实签收。

买方如对数量或表观质量有异议,应立即通知卖方,经双方核实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双方如果未能就验收结果达成一致,则以合同签订地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

属于买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买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在买方提货计划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因买方原因未及时通知卖方停货而发生的商品混凝土,视为买方已购买,买方无权拒收。

5.3卖方混凝土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GB/T50107-2010。

5.4买方现场抽取混凝土养护试块,按国家标准GB50204-2015执行。

买方应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混凝土施工和养护,不得自行添加水、混凝土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引发的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买方自行承担。

5.5买方应作好混凝土浇筑前的准备工作,必须具备道路平整、坚实、畅通;水电畅通,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调度指挥,做好工作区域的安全保证工作。

5.6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引起扰民问题均由买方协调解决。

5.7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相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内的如需交通、环保等部门批办通行手续或施工现场周边混凝土浇筑施工所需占道的批办手续,由买方负责办理。

买方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调度指挥,应提供充分的安全作业环境和通行条件,保证卖方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安排必要的冲洗设备和场地,确保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5.8买方应按卖方要求做好泵车工作区域的安全保证工作:

泵车应设置在道路畅通,有至少能停留2台混凝土运输罐车的位置;臂架式泵车布料杆活动范围内无高压线;拖泵工作地点上方搭设防护棚,保证人机安全。

商品混凝土到达现场等待时间和卸料时间总共不可超过1小时。

5.9泵送混凝土所需的水泥砂浆(与同标号混凝土)泵送到浇灌部位后,必须均匀散开,不得集中浇灌在同一处,否则由此造成的质量及经济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

卖方按照买方施工人员指挥浇筑不同部位不同型号的商品混凝土时,如发生浇筑错误所造成的质量及经济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

5.10严格按商品混凝土规范要求合理施工,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以确保工程质量。

5.11卖方供货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勘查的同时,要求买方进行技术交底,以确保混凝土供应的顺利进行。

5.12运送车辆及随车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听从买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提供优质服务。

5.13泵车随机配件

5.13.1现场施工需要泵送方式浇灌混凝土时,由卖方免费提供成套的混凝土输送泵及配件、操作司机,安装混凝土输送管道由卖方负责指导、指挥,由买方负责安装。

买方负责保管输送管道及配件,并负责安装、移动、拆卸、清洗等工作。

5.13.2输送泵车所用提供配件进出施工现场,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如有丢失或非正常使用损坏的配件由买方按以下价格赔偿:

管件

名称

输送管(Φ125、Φ150)

弯头

(Φ125、Φ150)

软胶管

管卡子

胶圈

电缆

规格

1m

2m

3m

90°

45°

3m

Φ125

Φ150

Φ125、Φ150

25㎡

单价

200元/根

400元/根

600元/根

600元/个

400元/个

1000元/根

200元/个

10元/个

120元/m

6、变更与解除

6.1本合同一经签署并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双方应签署书面协议。

6.2卖方未按规定期限交付货物的,经催告后3日内仍未交付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6.3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6.4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经协商仍未支付时,卖方可暂停供应混凝土,直至解除合同;同时卖方可暂留相关混凝土技术资料。

6.5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方式包括但不仅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7、安全责任条款

7.1进入施工现场的卖方人员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给买方工作人员造成的伤亡及一切机械事故,由卖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7.2供货期间由于买方安全措施不到位,现场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及一切机械事故,由买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8、违约责任

8.1卖方交付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负责换货或退货,并承担相应违约金。

8.2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日,应向买方支付延迟交付部分货款金额1%的违约金。

买方未按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交货货款金额的1%的违约金。

8.3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接收货物,应向卖方支付货款金额1%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8.4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不可抗力因素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一方延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书面证明。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一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10、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合同效力及其他

11.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买卖双方各执贰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签订协议。

补充协议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盖章):

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卖方(盖章):

经理:

法定代表人:

经营经理:

授权委托人:

材料科长:

地址:

吉林市松江南路488号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吉林市建行营业部开户行:

账号:

22001617038055003607账号:

税号:

91220201124474443U税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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