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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各种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各种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由于建设工程规模大、周期长、参与人数多、环境复杂多变,安全生产的难度很大。

因此,通过建立各项制度,规范建设工程的生产行为,对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是

非常重要的。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政府部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确立了一系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现阶段正在执行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措施计划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同时”制度;安全预评价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

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的作业人员身上。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负责人或其他副职的安

全责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生产、技术、材料等各职能管理负责人及

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技术负责人(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

全责任,施工员的安全责任,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和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等。

(2)项目应对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检查和考核办法,并按规定期限进行

考核,对考核结果及兑现情况应有记录。

(3)项目独立承包的工程在签订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指标和要求。

工程由多单位施工时,总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协议),

签订合同前要检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安全资格证等。

分包队伍的资质应

与工程要求相符,在安全合同中应明确总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职责,原则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分包单位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项目的主要工种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硇筑、抹灰、混凝土、木工、电

工、钢筋、机械、起重司机、信号指挥、脚手架、水暧、油漆、塔吊、电梯、电气焊等工

种,特殊作业应另行补充。

应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应悬挂在操作岗位前。

(5)工程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应按住建部的规定,1万m2以下工程1人;1

万〜5万m2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m2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总之,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

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其内容大体分为两个方面:

纵向方面

是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班组长和岗位人员等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横向方面是各个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如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财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做到群防群治。

2、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其

他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

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

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

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的安全

生产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内容如下: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

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的监督管理。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

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一般包括对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

(一)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1.企业领导的安全教育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

(3)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干部的安全教育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干部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

(3)典型事故案例剖析;

(4)本系统安全及其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

3.行政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

行政管理干部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

(3)本职的安全生产责任。

4•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病知识、安全文件;

(3)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査处理程序;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5.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及技能、职业病和安全文化的知识;

(2)本企业、本班组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

(3)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4)典型事故案例;

(5)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1.特种作业的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号),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2.特种作业的范围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号),特种作业的范围主要有(未详细列出):

(1)电工作业,包括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包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包括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包括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

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三)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

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主要有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安全

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种形式。

1.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通常是指进厂、进车间、进班组三级,对建设工程来说,具体指企业

(公司)、项目(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班组三级。

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企业新员工须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和

实际操作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企业(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领导负责,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

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2)项百(或工区、工程处、施工队)级安全教育由项目级负责人组织实施,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协助,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概况,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内容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

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生产事项,典型事故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劳动防护

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2.改变工艺和变换岗位时的安全教育

(1)企业(或工程项目)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级别的安全教育,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员工和有关人员,使其了解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安全性能及安全技术,以适应新的岗位

作业的安全要求。

(2)当组织内部员工发生从一个岗位调到另外一个岗位,或从某工种改变为另一工种,或因放长假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情况,企业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

育,以使其掌握现岗位安全生产特点和要求。

3.经常性安全教育

无论何种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安全教育同样如此,必须坚持不懈、经常不断

地进行,这就是经常性安全教育。

在经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最重

要。

进行安全思想、安全态度教育,要通过采取多种多样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激发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热情,促使员工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经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

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事故现场会;张贴安

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等。

5、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安全措施计划制度是指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它是企业有计

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企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都起着积极

作用。

(一)安全措施计划的范围

安全措施计划的范围应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发生、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

内容,具体包括:

1.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预防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各项措施,包括防护装

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防爆炸装置等。

2.职业卫生措施

职业卫生措施是预防职业病和改善职业卫生环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尘、防毒、防噪

声、通风、照明、取暧、降温等措施。

3.辅助用房间及设施辅助用房间及设施是为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所必需的房间及一切设施,包括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厕所和冬期作业取暖室等。

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安全宣传教育措施是为了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所需要的措

施,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材、图书、资料,安全生产展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

全操作方法训练设施,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实验等。

(二)编制安全措施计划的依据

(1)国家发布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规和标准;

(2)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尚未解决的问题;

(3)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

(4)生产发展需要所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一般步骤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工作活动分类;

(2)危险源识别;

(3)风险确定;

(4)风险评价;

(5)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6)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充分性。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

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是指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针对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也就是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

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P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离幵特种作业岗位一

定时间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于未经

培训考核,即从事特种作业的,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了行政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

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

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

年1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

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

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7、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

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上述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

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

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我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本条

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这一方面有利于

保障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

工艺水平,促进设备更新。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实行淘汰制度,需要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哪些是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且以明示的方法予以公布。

对于已经公布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和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

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九、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这是对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有效防止不合格机

械和设施投入使用;同时,还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利于监督管理。

进行登记应当提交施工起重机械有关资料,包括:

(1)生产方面的资料,如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

证明等;

(2)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如施工单位对于这些机械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使用

情况、作业人员的情况等。

监管部门应当对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建立相关档案,及时更新,加强监管,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单位应当将标志置于显著位置,便于使用者监督,保证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十、安全检查制度

(一)安全检查的目的安全检查制度是清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发现企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以便有计

划地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二)安全检查的方式检查方式有企业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巡回检查,专业性检查,

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班组自检、交接检查,不定期检查等。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查伤亡事故处理等。

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检查“三违”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检查后应编写安全检查报告,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已达标项目,未达标项目,存在问题,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

(四)安全隐患的处理程序

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

成曰期,在未消除安全隐患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工。

应按照“登记一整改一复查一销案”的程序处理安全隐患。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

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

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

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

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

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

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査处理制度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12、“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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