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42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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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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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42条

  篇一:

婚姻家庭法

  一、序论:

1、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其在婚姻法立法中的具体体现);计划生育。

  2、一些基本概念:

亲属(广义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近亲属;拟制血亲,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姻亲(包括血亲的配偶与配偶的血亲);亲等,亲等的计算。

  (注意:

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二、婚姻法部分:

  1、结婚的要件实质要件:

  1)、须具有结婚的合意。

结婚合意是结婚的首要条件;

  2)、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结婚的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以医学认定为标准。

  形式要件:

登记制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1)、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涉外涉台港澳的婚姻:

省级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

  2、无效的婚姻:

违反了法律规则的结婚要件,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0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3、撤销的婚姻:

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结合。

  《婚姻法》第11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夫妻财产关系:

中国采用“婚后共同所得制”

  a、法定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意:

此外,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应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b、约定夫妻财产制:

  1)、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约定的形式:

共同所有,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协议离婚:

  条件:

1)自愿;2)财产问题与子女问题已经有所适当处理

  6、诉讼离婚:

  a、调解为必需经过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b、判决离婚的标准:

感情确已破裂;

  c、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都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特殊保护程序:

  1)、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第33条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战士(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

但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以及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非军人一方。

  2)、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42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7、离婚后的法律后果(与书中排版有所区别):

a、离婚导致当事人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

  1、夫妻同居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

2、双方恢复再婚的自由。

  3、相互扶养义务终止。

4、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5、姻亲关系消灭,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关系,当婚姻关系终止时即随之消灭。

b、离婚导致双方当事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婚姻法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1)夫妻均等分割原则

  2)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应由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

  4)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处理优先――法院判决(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则)。

  2)夫妻共同财产不等于家庭共同财产

  (三)夫妻对债务的处理

  《婚姻法》第41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清偿原则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商清偿,达不成协议时则由法院判决。

  (四)离婚时的经济补偿权

  《婚姻法》第40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

  c、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的效力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和关系

  《婚姻法》第36规定第1款规定:

"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婚姻法》第36条规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婚姻法》第37条规定:

"离婚后,一主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主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d、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婚姻法》第38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所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补助:

《婚姻法》42条――性质上而言,不是扶养义务的延续,而是一种善后措施。

  (注意:

20XX年4月,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总则,一是在第3条的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二是在新增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这一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2、关于结婚制度;3、关于家庭关系;4、关于离婚制度;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篇二:

电大婚姻家庭法作业二

  第1题(已答).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杂婚制

  D.对偶婚制【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

  第2题(已答).我国古代与聘娶婚相适应的六礼,其中核心内容是哪一环节()。

  A.纳采

  b.纳吉

  c.纳征

  D.亲迎【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

  第3题(已答).小林和他姑夫的儿子小利,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应为()。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D.四亲等的旁系血亲【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

  第4题(已答).根据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王某的丈夫的弟弟的妻子与王某是()。

  A.一亲等旁系姻亲

  b.二亲等旁系姻亲

  c.一亲等直系姻亲

  D.二亲等直系姻亲

  【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

  第5题(已答).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类固有的性本能【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

  第6题(已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日期是()。

  A.1951年1月1日

  b.1950年4月13日

  c.1950年5月1日

  D.1950年3月8日【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

  第7题(已答).下列哪种行为应按重婚论处()。

  A.姘居

  b.通奸

  c.非法同居

  D.纳妾【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

  第8题(已答).按照中国的世代计算法,自己和表姐的子女之间是几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A.三代

  b.四代

  c.五代

  D.六代【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

  第9题(已答).小杨和他姨夫的儿子兵兵,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应为()。

  A.二亲等的直系血亲

  b.二亲等的旁系血亲

  c.三亲等的旁系血亲

  D.四亲等的旁系血亲【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

  第10题(已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的哪一项原则()。

  A.婚姻自由

  b.一夫一妻

  c.男女平等

  D.计划生育【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

  第11题(已答).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是()。

  A.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b.男不得早于21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c.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D.男不得早于18周岁.女不得早于16周岁【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

  第12题(已答).探望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有()。

  A.探望权人死亡

  b.探望权人查出乙肝病毒

  c.探望权人被限制人身自由

  D.探望权人公派出国【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

  第13题(已答).下列哪一项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工资.奖金

  b.夫妻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c.加班费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

  第14题(已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是()。

  A.乘人之危

  b.欺诈

  c.重大误解

  D.胁迫【参考答案】D【答(:

婚姻家庭法42条)案解析】

  第15题(已答).某甲与某乙已登记结婚,但未同居,也未举行婚礼。

之后某甲后悔与某乙结婚,进行下列哪种行为后,婚姻关系才能解除?

()。

  A.调解

  b.宣布婚姻无效

  c.离婚

  D.撤销结婚登记【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

  第16题(已答).下列行为中属于遗弃行为的是()。

  A.经常打骂妻子

  b.限制子女人身自由

  c.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接受义务教育

  D.夫或妻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

  第17题(已答).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是()。

  A.夫妻关系

  b.父母子女关系

  c.兄弟姐妹关系

  D.祖孙关系【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

  第18题(已答).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一切责任【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

  第19题(已答).婚生子女是指()。

  A.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篇三:

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7、群婚制是指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8、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

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9、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10、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11、所谓实际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14、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5、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16、男女平等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17、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

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18、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19、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0、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21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的。

  22、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3、宗族亦称宗亲、本亲或内亲,在古代亲属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宗族以本宗男子为主体,还包括在室女和来归之妇,前者指本宗尚未外嫁的女性,后者指嫁入本宗的女性。

  24、外姻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25。

、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它是其他亲属关系的源泉和桥梁。

  26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也是间接的。

原来意义上的血亲本为自然血亲,即生物学意义上的血亲,扩大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

  27、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他们是共同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

自然血亲的形成是以血缘联系为客观依据的。

  28、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

  29、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30、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

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格子的血亲间,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

  31、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32、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33、直系血亲指互相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

  34、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

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的,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35、亲等指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在亲属关系中,它起着类似度量衡的作用。

  36、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间的亲疏远近的。

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37、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这主要是由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

  38、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39、婚姻家庭法中的结婚制度,是以婚姻的成立为调整对象的规范体系。

  40、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包括结婚须出于双方合意,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4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42、掠夺婚亦称抢婚,指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种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43、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妻。

  44、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45、买卖婚指男方向女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他等价物(中国古代通称为财货),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46、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

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47、聘取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在两三千年中历久不衰。

男家娶妇(男子娶妻)须向女家依礼聘娶。

  48、六礼系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

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

  49、共食婚是古代罗马的一种宗教婚,婚礼由神官主持,结婚当事人共食祭神的麦饼后,婚姻始得成立。

  50、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

共诺婚制是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渡的时期中逐步形成的确立的。

  51、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实现约定。

52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它是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以夫妻关系相对待的两性结合。

  53、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

  54、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55、外国立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

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56、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57、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58、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59、普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

  60、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一句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61、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62、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3、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4、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65、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66、法定的特有财产,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67、约定的特有财产,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8、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69、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70、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

  71、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有夫管理。

  7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

  73、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

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继承、转让、抵押、抵销等。

  74、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75、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76、所谓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77、子女婚生性的否认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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