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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安全监控管理,确保我矿各项重大危险源都能处于安全可控状态,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安监管协调字〔2005〕125号文《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执发〔2016〕5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危险源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文件晋煤执发[2016]556号文件定,将矿井重大危险源分为瓦斯、煤尘、煤层自燃、水文地质、冲击地压、机械危险性、电气危险性、采掘工作面顶板、其他共10类。

第三条煤矿所属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登记、检测、评价、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矿井成立了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领导组

组长:

总经理

常务副组长:

安全副总经理

副组长:

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机电副总经理、通风助理

成员: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安监处、通风区、技术科、调度室、地测科、机电科、监控中心、材料科、财务科、培训科以及各基层生产区队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

1、总经理是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保障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所需的安全投入。

2、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矿井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3、总工程师负责水文地质、煤层自燃、煤尘方面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及监控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4、生产副总经理负责采、掘工作面顶板、冲击地压、其他方面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定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及监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机电副总经理负责机械危险性、电气危险性方面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定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及监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6、通风助理负责瓦斯方面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定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及监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7、安监处在安全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对矿井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矿井重大危险源登记台账,负责督促各牵头各责任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等工作,负责牵头制定矿井重大危险源方面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通风区负责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

9、技术科室负责采、掘工作面顶板、冲击地压以及其它(包括孤岛工作面、炮掘工作面)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

10、地测科负责水文地质、隐蔽致灾因素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

11、机电科负责机械危险性(包括矿井主提升运输系统、地面塔吊、井下起吊作业等)、电气危险性(包括矿井供电等)以及其它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的工作。

12、材料科负责其它(火药库)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检测、评估、监控的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工作,负责矿井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所需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

13、监控中心负责对保证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井上下通讯系统及其他相关装备或设施进行安全管理及安全检查的工作。

14、调度室负责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年度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协调各部门做好应急演练工作。

13、宣传部负责通过电视台、微信群等各种方式对矿井重大危险源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14、培训科负责对涉及矿井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的工作,负责相关培训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

15、工会负责在井口或其他主要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矿井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责任人和主要监控措施。

16、财务科负责建立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方面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台账,并存档备查。

18、各基层生产区队、辅助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以及涉及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的安全装备或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

第六条矿井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动态工作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要及时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1、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已满二年的;

2、涉及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自然条件、防护措施和生产系统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3、煤矿企业发生瓦斯、水灾、顶板、自然发火、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等重大事故的;

4、开采新水平、新煤层、新采区的;

5、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6、建设项目在联合试运转期间,竣工验收前。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评估按照危险程度的大小依次分为:

Ⅰ级重大危险源、Ⅱ级重大危险源、Ⅲ级重大危险源、Ⅳ级重大危险源。

根据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大小、发生事故难易程度、事故危害程度等多项指标综合分析,或按单项指标、各类危险源分别评价,综合结果。

第八条矿井应委托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科学的评估,根据有关要求,严格标准,严格把关,督促评估报告的编制单位认真、严谨地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评估,客观反映评估对象实际的安全状况或危险程度,并按照规定的报告编制提纲出具报告。

第九条评价机构出具《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要尽量反映评估对象实际的安全状况或危险程度,要求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煤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煤矿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及危害程度;

(4)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5)煤矿重大危险源等级;

(6)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的效果评价;

(8)评估结论及对策建议等。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安监处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报告内容进行内部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修改意见认真修改。

第十一条外部审查由主体企业聘请外部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要求至少聘请采矿、通风、机电、运输、防治水等五位高级工程师参加审核,审核完成后由主体企业以红头文件形式出具《审核意见书》及评审意见书,并加盖骑缝章。

第十二条市、县(区)级煤炭各行业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的审核过程适时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备案程序

1、获取“《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批复文件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后,煤矿主体企业出具“《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批复文件”(至少3份)。

并自行填写“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一式6份,并在相应位置盖章。

2、县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煤矿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文件”1份、“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一式6份、煤矿主体企业出具“《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批复文件”1份、“《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1本、“采掘工程平面图”1张(签字盖章)、“通风系统图”1张(签字盖章)、“瓦斯抽放系统图”1张(签字盖章),到县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县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出具“备案文件”。

并在“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上相应位置盖章。

3、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煤矿持“县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文件”、县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盖章的6份“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煤矿主体企业出具“《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批复文件”、“《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1本、“采掘工程平面图”1张(签字盖章)、“通风系统图”1张(签字盖章)、“瓦斯抽放系统图”1张(签字盖章),到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

市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在“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上相应位置盖章。

第十四条备案表报送

煤矿将主体、县、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盖章的“山西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按要求分别送达主体企业、县区煤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各一份,剩余自留备查。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由安监处负责建立完善矿井重大危险源档案,配备专职人员和设备,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重大危险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1、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

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及监控实施方案;

5、重大危险源日常监控或检查表;

6、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备案表;

7、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等。

第十六条《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应载明重大危险源名称、类型、等级、管控部门、基层管控区队、存在场所、主要危害及后果、管控状态等内容。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应明确重大危险源名称、管控部门、基层管控区队、责任人及联系电话、重大危险源类型、等级、存在场所、周边环境、重大危险源物理化学性质及能量描述、事故发生的前提条件、主要危害及后果、事故生的可能性、监控措施、现场应急措施制定及演习等内容。

第十八条安监处将收集到的重大危险源资料进行整理,并及时填写《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台帐》,并在取得备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危险源档案的更新工作,对于新增加的或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上报县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对已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资质单位论证后应及时报告予以核销。

第五章重大危险源控制及管理

第十九条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及监控实施方案,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措施”,明确管理和监控责任,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积极有效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根据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级别等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控系统和措施,利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矿井瓦斯监测系统、火灾监测系统、矿压监测、煤尘检测、矿井探放水及防排水措施等,对矿井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处理。

第二十一条由安监处牵头,组织各责任部门根据重大危险源种类和级别编制有针对性的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工种、岗位,实现常态检测、检查、监控、管理,检测、检查情况要由矿井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

第二十二条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重要参数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

并做好检测、检验记录。

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2、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3、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建档情况;

4、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5、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6、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7、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9、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情况;

10、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在监控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限期整改,安监处要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验证,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负责人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

隐患排除后,经矿相关单位验收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作业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责任单位定期或不定期适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并记录检测、检验结果,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第二十五条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国家标准《安全标志》(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14778—1993)等要求,在其醒目、显著、安全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监控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

一级重大危险源悬挂红色警示牌,二级悬挂橙色警示牌,三级悬挂黄色警示牌、三级悬挂蓝色警示牌。

第二十六条由培训科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相关的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熟悉本岗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全面掌握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避险方法。

第二十七条安监处根据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措施实施效果,编制重大危险源经费使用计划,内容包括用于各类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价、监控设施的经费使用计划,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执行落实,财务科按照要求保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治理整改所需的专项资金投入,核定重大危险源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落实重大危险源技术管理费用,确保资金投入到位。

第二十八条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度室负责编制年度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及具体的演练方案,并报安监处备案。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演练。

让广大职工、家属知道应急处置措施和避灾方法,并在发生事故时能够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及评价;

(3)应急设备及设施;

(4)应急能力评价及资源;

(5)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6)事故应急程序及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及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及程序;

(9)培训及演练。

第六章监督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井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监处或上级监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安监处负责矿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考核工作,各分管业务部室每月至少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同时每月月底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安监处备查。

第三十一条各职能科室每年年底前要完成对分管范围内重大危险源档案的更新工作,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报安监处备案。

对未及时更新或按期上报资料的,扣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分2分,同时对责任单位正职予以500元罚款,分管负责人1000元。

第三十二条各相关单位未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账、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监控和防治措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每缺一项扣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分2分,同时每缺一项处罚责任单位正职500元,分管负责人1000元。

第三十三条各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责任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或相应的安全装备、设施的安全检查,未组织检查的、无检查记录的、记录未存档管理、未将检查结果上报安监处的,每缺一项扣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分2分,同时处罚责任单位正职500元,分管负责人1000元。

第三十四条在重大危险源的使用现场、暂存库区等场所未将相应规章制度上墙的、没有在重大危险源装置的相关场所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在重大危险源的相关场所没有设置责任牌、明确责任人的,每缺一项扣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分2分,同时每缺一项处罚责任单位正职500元,分管负责人1000元。

第三十五条未编制年度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或未组织实施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演练(习)的,扣责任单位当月长效机制考核分5分,处罚责任单位正职500元,分管负责人1000元。

第三十六条未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未建立相应培训档案的,扣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分2分,处罚责任单位正职500元,分管负责人1000元。

第三十七条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未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监控所需要资金投入、导致事故隐患的,扣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分5分,处罚责任单位正职800元,分管负责人1500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对重大危险源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未立即整改,扣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分10分,处罚责任单位正职1000元,分管负责人2000元。

造成事故发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煤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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