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旅费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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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旅费管理规定.doc

Xx矿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xx矿差旅费管理,完善费用开支审批手续,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出差控制管理

㈠员工出差申请及报销,根据以下权限审批:

1、一般员工(含中层副职)出差,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矿领导审批。

2、中层正职人员出差,报分管矿领导审核后,报矿长签批。

3、员工外出学习、培训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须到培训科登记审核,由培训科统一报矿分管矿领导审批、矿长签批。

4、分管矿领导出差需向矿长报告,为便于内部正常运作,应及时告知在矿领导。

矿领导出差费用由领导间交叉签字审批。

㈡因公务等紧急情况,不符合乘坐飞机等条件的员工必须在出差前提出申请,经矿长特别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等。

㈢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杜绝不必要的出差。

㈣未经批准,员工擅自出行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引起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㈤基层区、队管理干部或职工出差办理本科(区、队)正常业务的,其一切费用由本单位支付,特殊情况由矿长批准。

㈥科室市内因公出差,实行限额管理,每月末在限额内凭单据报销。

(见附表)

第三条备用金借支审批管理

㈠员工出差借支备用金,应填写《借款申请单》,经财务主办人员按规定审核后,再按下列权限予以审批:

1、每笔借支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经分管副矿长、矿长签批后,由财务科审核支付;

2、属于授权书事项以外的,需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

㈡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差任务频繁,可申请借支定额备用金。

借款人借支定额备用金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矿领导审核,再根据本条第㈠款规定权限予以审批。

矿对员工定额备用金借款申请和额度实行严格控制。

员工借支定额备用金后,出差报销费用时可在核定金额内暂时不冲销备用金,但需要再借备用金的,需将前次所借的定额备用金结清后,方可办理再借手续,员工借支的定额备用金必须在当年末(即12月20日前)将所欠备用金余额一次交清。

次年如需继续借支定额备用金,再办理借支手续。

㈢员工借支备用金,其单位负责人应对该员工出差地点、往返路线和往返天数等的真实性负责。

1、会务费,若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的会议通知中明确会务费标准的,按实核发;没有明确会务费标准的,按200元/天的标准核发;

2、员工到徐州地区域以内出差、学习、开会等,原则上不核发借款;

3、员工参加各种函授性质的学习,不核发借款。

第四条员工出差凭飞机票、火车票、客车票等票据报销旅费,凭住宿费票据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五条员工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㈠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限额标准(见下表)。

等级标准项目

职称职务

住宿费限额标准

二类地区

一类地区

市属各县(不含沛县

矿长

软席位

二等

经济

据实报

300

280

200

副矿长、总工

硬席位

三等

经济

据实报

260

220

150

单位正职、副职、现任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硬席位

三等

据实报

220

180

100

一般员工

硬席位

三等

据实报

180

160

100

二类地区: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珠海、厦门、南京。

一类地区:

除二类地区及徐州市区以外的其他省份。

第六条住宿费开支办法

㈠员工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住宿发票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报矿长特殊批准后方可报销)。

㈡因工作需要,随同矿领导出差的员工,在按第六条第㈠款规定限额标准内无法入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住宿标准,但不得入住豪华套间、单人间等高标准房间。

㈢员工出差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㈣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凭相关会议通知书据实报销。

第七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㈠一般员工乘坐火车6个小时以内购火车硬做票,连续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超过晚24点的享受夜补,标准是硬位坐享受票价的50%,火车软席卧铺的享受票价的20%。

㈡因工作需要,随同矿领导出差的员工,经矿长批准后可以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或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等。

㈢员工出差,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矿长特殊批准的方可乘坐飞机。

㈣员工出差期间,车票据实报销(不含出租车费)。

第八条出差员工的伙食补助费

㈠员工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一类地区15元/天,二类地区10元/天。

㈡员工到徐州市内出差的,原则上不予计发伙食补助费,确需工作需要不能回来就餐的,经分管负责人和矿长批准,可按6元/天给予补助,集团公司免费就餐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

到其他单位锻炼、实习的员工,10天以内每人每天计发伙食补助8元。

11天至30天减半计发,30天以上不发伙食补助。

㈢因工作需要,经矿长批准,员工参加短期班学习20天(含20天)以内的补助标准按本条㈠款规定执行,超过20天部分按本条㈠款规定标准减半执行。

㈣函授和学历学习不报销差旅费,也没有补助费,按矿员工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凡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的会议通知中明确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可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凡会议通知中未明确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

员工到外地参加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可回矿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回单位报销。

第十条员工趁出差,事先经矿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

扣除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员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不报销补助费。

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不报销补助费。

员工探亲乘坐车、船、等级限额标准可按第五条执行。

㈡员工探亲的差旅费只报销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船票费和中转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订票费、保险费等费用自负。

㈢员工探亲的往返路费只限于当年报销,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十二条系统内援助其差旅费报销规定

⑴上级单位调派我单位人员去其他地方临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差旅费报销标准,由聘请单位负责报销。

第十三条员工出差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停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员工出国的差旅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员工调动差旅费报销规定

㈠因工作需要等,被调入员工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同居的父母、配偶、16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一般员工标准报销。

2、员工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二)员工调出或辞职的,单位不再计发差旅费、搬家费等,其相关费用支出应由调入单位或员工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差旅费报销审批管理

㈠员工出差完毕,须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将有关原始凭证有条理地粘贴在粘贴单上,并按第三条第㈠款规定的权限予以审批:

㈢第六条㈠款以外的员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舱、出差人需填报差旅费特批费用审批单,经分管矿长、矿长、在特殊费用审批单上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经分管矿长、矿长批准乘坐飞机的,其机场建设费、人身保险费可按实报销,但一张机票限报一份保险费。

㈣员工出差遗失飞机、车船、住宿发票等其他票据的,如需报销则应作书面情况说明,有同行员工的应出具证明,并需提供开票单位的相关证明及发票存根复印件,经分管领导初审,报财务科长审核、矿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员工出差完毕,应在长途七日、短途三日内到财务单位办理报账手续,并一次还清所欠备用金余款。

凡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报账又未还清所欠款项的,财务单位有权拒绝为其继续办理备用金借款。

凡出差完毕逾期未归还备用金余款的,财务科除直接从其工资、奖金中扣回欠款外,另根据欠款、逾期天数及日利息1‰收取滞纳金,日期从其出差完毕满七日算起。

员工每年年底12月20日前应将当年出差费用报销清算。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矿下达的差旅费年度预算,若实际执行超过年度预算,财务单位有权拒绝报销;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经相应审批程序可予追加,但追加的费用将纳入单位费用考核范围。

第二九条员工违反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除追回被虚报冒领的款项外,另报请矿领导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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