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旅费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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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xx矿差旅费管理,完善费用开支审批手续,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出差控制管理
㈠员工出差申请及报销,根据以下权限审批:
1、一般员工(含中层副职)出差,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矿领导审批。
2、中层正职人员出差,报分管矿领导审核后,报矿长签批。
3、员工外出学习、培训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须到培训科登记审核,由培训科统一报矿分管矿领导审批、矿长签批。
4、分管矿领导出差需向矿长报告,为便于内部正常运作,应及时告知在矿领导。
矿领导出差费用由领导间交叉签字审批。
㈡因公务等紧急情况,不符合乘坐飞机等条件的员工必须在出差前提出申请,经矿长特别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等。
㈢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任务需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杜绝不必要的出差。
㈣未经批准,员工擅自出行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引起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㈤基层区、队管理干部或职工出差办理本科(区、队)正常业务的,其一切费用由本单位支付,特殊情况由矿长批准。
㈥科室市内因公出差,实行限额管理,每月末在限额内凭单据报销。
(见附表)
第三条备用金借支审批管理
㈠员工出差借支备用金,应填写《借款申请单》,经财务主办人员按规定审核后,再按下列权限予以审批:
1、每笔借支金额在30000元以下的,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经分管副矿长、矿长签批后,由财务科审核支付;
2、属于授权书事项以外的,需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
㈡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差任务频繁,可申请借支定额备用金。
借款人借支定额备用金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矿领导审核,再根据本条第㈠款规定权限予以审批。
矿对员工定额备用金借款申请和额度实行严格控制。
员工借支定额备用金后,出差报销费用时可在核定金额内暂时不冲销备用金,但需要再借备用金的,需将前次所借的定额备用金结清后,方可办理再借手续,员工借支的定额备用金必须在当年末(即12月20日前)将所欠备用金余额一次交清。
次年如需继续借支定额备用金,再办理借支手续。
㈢员工借支备用金,其单位负责人应对该员工出差地点、往返路线和往返天数等的真实性负责。
1、会务费,若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的会议通知中明确会务费标准的,按实核发;没有明确会务费标准的,按200元/天的标准核发;
2、员工到徐州地区域以内出差、学习、开会等,原则上不核发借款;
3、员工参加各种函授性质的学习,不核发借款。
第四条员工出差凭飞机票、火车票、客车票等票据报销旅费,凭住宿费票据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五条员工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㈠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限额标准(见下表)。
等级标准项目
职称职务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其
他
住宿费限额标准
二类地区
一类地区
市属各县(不含沛县
矿长
软席位
二等
舱
经济
舱
据实报
300
280
200
副矿长、总工
硬席位
三等
舱
经济
舱
据实报
260
220
150
单位正职、副职、现任中级技术职称人员
硬席位
三等
舱
据实报
220
180
100
一般员工
硬席位
三等
舱
据实报
180
160
100
二类地区: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珠海、厦门、南京。
一类地区:
除二类地区及徐州市区以外的其他省份。
第六条住宿费开支办法
㈠员工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住宿发票报销。
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报矿长特殊批准后方可报销)。
㈡因工作需要,随同矿领导出差的员工,在按第六条第㈠款规定限额标准内无法入住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住宿标准,但不得入住豪华套间、单人间等高标准房间。
㈢员工出差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㈣会议统一安排住宿的,凭相关会议通知书据实报销。
第七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㈠一般员工乘坐火车6个小时以内购火车硬做票,连续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超过晚24点的享受夜补,标准是硬位坐享受票价的50%,火车软席卧铺的享受票价的20%。
㈡因工作需要,随同矿领导出差的员工,经矿长批准后可以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或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等。
㈢员工出差,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矿长特殊批准的方可乘坐飞机。
㈣员工出差期间,车票据实报销(不含出租车费)。
第八条出差员工的伙食补助费
㈠员工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
一类地区15元/天,二类地区10元/天。
㈡员工到徐州市内出差的,原则上不予计发伙食补助费,确需工作需要不能回来就餐的,经分管负责人和矿长批准,可按6元/天给予补助,集团公司免费就餐的不计发伙食补助费。
到其他单位锻炼、实习的员工,10天以内每人每天计发伙食补助8元。
11天至30天减半计发,30天以上不发伙食补助。
㈢因工作需要,经矿长批准,员工参加短期班学习20天(含20天)以内的补助标准按本条㈠款规定执行,超过20天部分按本条㈠款规定标准减半执行。
㈣函授和学历学习不报销差旅费,也没有补助费,按矿员工学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凡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的会议通知中明确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可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凡会议通知中未明确食宿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
员工到外地参加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可回矿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其余有关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回单位报销。
第十条员工趁出差,事先经矿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
扣除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员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不报销补助费。
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不报销补助费。
员工探亲乘坐车、船、等级限额标准可按第五条执行。
㈡员工探亲的差旅费只报销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船票费和中转住宿费,市内交通费、订票费、保险费等费用自负。
㈢员工探亲的往返路费只限于当年报销,不得跨年度报销。
第十二条系统内援助其差旅费报销规定
⑴上级单位调派我单位人员去其他地方临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差旅费报销标准,由聘请单位负责报销。
第十三条员工出差因病住院,住院期间停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员工出国的差旅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员工调动差旅费报销规定
㈠因工作需要等,被调入员工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1、同居的父母、配偶、16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一般员工标准报销。
2、员工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二)员工调出或辞职的,单位不再计发差旅费、搬家费等,其相关费用支出应由调入单位或员工个人负担。
第十六条差旅费报销审批管理
㈠员工出差完毕,须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将有关原始凭证有条理地粘贴在粘贴单上,并按第三条第㈠款规定的权限予以审批:
㈢第六条㈠款以外的员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舱、出差人需填报差旅费特批费用审批单,经分管矿长、矿长、在特殊费用审批单上签字审批后方可报销。
经分管矿长、矿长批准乘坐飞机的,其机场建设费、人身保险费可按实报销,但一张机票限报一份保险费。
㈣员工出差遗失飞机、车船、住宿发票等其他票据的,如需报销则应作书面情况说明,有同行员工的应出具证明,并需提供开票单位的相关证明及发票存根复印件,经分管领导初审,报财务科长审核、矿长签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员工出差完毕,应在长途七日、短途三日内到财务单位办理报账手续,并一次还清所欠备用金余款。
凡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报账又未还清所欠款项的,财务单位有权拒绝为其继续办理备用金借款。
凡出差完毕逾期未归还备用金余款的,财务科除直接从其工资、奖金中扣回欠款外,另根据欠款、逾期天数及日利息1‰收取滞纳金,日期从其出差完毕满七日算起。
员工每年年底12月20日前应将当年出差费用报销清算。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矿下达的差旅费年度预算,若实际执行超过年度预算,财务单位有权拒绝报销;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经相应审批程序可予追加,但追加的费用将纳入单位费用考核范围。
第二九条员工违反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除追回被虚报冒领的款项外,另报请矿领导从严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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