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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实现学院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学院决定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专家审议咨询机构。

第二条本委员的宗旨是:

受院长委托,加强学院在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示范项目建设与宏观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我院的教育决策和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建示范性职业学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参与学院重大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决策,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向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检查与基本评价基础上对学院教学及管理作出权威宏观评价。

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全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示范项目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评价与教学奖励、科研立项及奖励、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管理、辅导员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等)和有关业务工作调查研究及分析论证后作出决议。

第五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要按照委员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检查、抽查、督导、评估各项工作,对所承担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和口头报告。

第六条协助院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教育、教学、科研以及招生就业工作规划,对学院教育教学及管理改革的重大问题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第七条对改革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和完善教学运行机制提出建议;对加强师德和学风建设提出建议;对学院教学经费的重大项目使用提出建议与意见;监督、指导教学经费的使用和各项教学建设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参与审议、评定院级教学、科研成果,推荐院级以上的教研、科研课题立项和成果奖等。

第九条负责学院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方案最后审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裁定有关学术争议问题。

第十一条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

第三章义务

第十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规范行使权力,模范为人师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接受教代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收集国内外教学改革信息、资料,研究国内外教育教学思想、教学动态,反映院内外教学情况和意见。

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听取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汇报,商议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科研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保证按时按要求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委员会指定完成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一年内在公开发表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学术文章,参加一项以上科研工作。

第四章组织

第十六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15-18人。

委员由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学术造诣深,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担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15-19人组成。

第十七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符合条件的教师本人申请,各系部、各部门推荐,经科研(督导)处资格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聘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不能履职一届任期人选,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科研(督导)处,设办公室主任一人,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开展日常活动。

第十九条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可开会。

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问题须经充分讨论酝酿后表决。

不可由他人代替投票或表决。

所讨论和决定的议题要在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可有效。

第二十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学者风范和道德操守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

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直接相关,按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如多次(每学期三次以上)因事、因病不出席会议,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取消其委员资格,由科研处按条件遴选其他人选,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二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是院级专家,优先推荐作各教育学术组织后备人选。

第二十三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参加上级教育机构或社会组织学术活动,学院保证提供车辆、时间、差旅费等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教研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研室是学院管理体制中最基层组织,是教学、科研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也是专业(学科)的载体。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行专业建设,组织理论和实践教学,开展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搞好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和学术水平,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条教研室在系部领导下工作。

教研室组织机构:

1、教研室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一般由同一门课程或同一专业(学科)几个相近课程联合组建。

2、教研室设主任1名,负责全面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或秘书,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条教研室工作的成效直接决定着学院的教学质量。

教研室全体成员应在教研室主任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完成教研室所承担的教学、教科研任务,自觉学习政治、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

第二章教研室工作职责

第四条教研室要建立本室内的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考勤制度、卫生扫除制度等,促进教研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五条教研室应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和健全教学文件,认真完成日常教学工作。

主要包括:

1、制定专业建设规划,进行修订专业教学计划或开设新专业(专业方向)的可行性研究。

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修订相关课程、实验、实训的教学大纲,以及实验、设计、实习指导书和任务书等。

2、依据教务处下发的教学任务、组织教研室教师进行配课、选择相关课程教材,组织编写授课计划;组织好上课、辅导答疑、实践教学环节指导,出考试题、试卷批阅等教学工作。

3、学期初、期中、期末定期组织检查教学环节执行情况,包括备课、教学进度、作业批改、辅导答疑、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等,并将结果汇总报系部。

4、适时组织本室教师互相听课,通过教师和学生了解、掌握教学情况;对本室教师的教学进行考评;做好教学评优和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5、做好本室教师和实践教学人员教学工作量的核算工作,并按时交系部汇总。

6、做好本室外聘教师的各项教学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研室应建立例会制度。

1、例会由教研室主任负责主持,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周一次。

除正常例会外,若有特殊需要时可随时召开教研室会议。

2、每次例会召开时,专职教师必须按时参加。

无急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对无故或个人原因旷会者,教研室将给予一定处罚

3、教研室秘书负责纪录,无秘书时主任指定专人纪录。

4、例会内容

①教研室主任及时准确地向教研室教师传达院、系部处近期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

②在教研室例会上,总结汇报本周教学情况,针对具体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③在教研室例会上。

要针对学生的实际组织教师讨论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必要时可列为研究课题。

组织新上课或开新课教师试讲,保证教师的教学质量。

④对新教师进行培训。

⑤认真讨论教研室主任对课程建设、大纲完善、教材选用与编写、精品课、精品教材的建设等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计划安排,一旦形成决定,各位教师要认真执行。

⑥每位教师均可在例会期间向教研室提出一些有利于教研室、系、学院发展与建设的建议或意见,教研室有责任反映给有关级管理部门。

第七条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活动。

主要包括:

1、组织或参与专业设置、改造、改革方案的调研、制定,承担相关教学文件及材料的起草等工作;

2、组织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倡导应用电化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手段,以改变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鼓励、支持教师开发、研制CAI课件,制作音像教学片等;充分发挥“大信息量、小课时”现代化教学优势的作用。

3、适时组织或参与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包括教学观摩、学术讲座、专题研讨等;及时总结教学、教改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撰写有关总结材料和论文;不断提高教研室整体教学、教研水平。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学论文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八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主要包括:

1、组织研讨、制定、修订本室科研规划,结合专业特点,逐步形成稳定的科研方向。

2、密切与学院科研管理部门、企业以及科研单位的联系,主动寻找纵、横向科研课题和科技服务项目。

3、探索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途径,及时将有关成果引入课堂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积极吸收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和科技服务项目,并注重成果的转化。

4、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科研、技术服务等工作,锻炼、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并培养、建设合理的学术梯队。

第九条组织或参与制定相关校内实践基地建设规划:

1、积极开发、研制相关实验、实习设施和装置;改进、开发相关实验和实习项目,以及实验、实习项目的内容、工艺流程、教学方法等;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2、安排好实训教学,不断修订完善实训大纲、实训方案,加强技能训练,组织和指导学生技能大赛、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第十条做好学生的专业实习安排与指导工作。

做好毕业生的毕业设计和论文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教研室应制定师资培养的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

1、有计划地开展教师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注重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同步提高,加强“双师型”教师培训,加强学科带头人和教学能手的培养。

2、开展相互听课说课等活动,以老带新,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使教学水平上新台阶。

3、加强新教师的培养,建立新教师带教制度。

第十二条教研室应建立正常的文件、资料管理制度,注意收集和保存重要教学文件和资料,以备各类教学评估、上级检查。

每学期末,要将各类教学文件、相关教学资料、教师业务考核等材料送系部档案室归档。

第十三条教研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由教研室全体人员集体讨论研究。

主任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教师要服从主任的领导。

第十四条各教研室应积极参与、认真完成学院、系(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各教研室在实施本条例的过程中应不断地总结经验,提出修改意见,以便修改完善。

    三、教研室主任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六条教研室主任的职责和权力

1、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主持教研室的工作和教学、科学研究活动,向所属教师分配教学、科研任务,组织教研室的师资培训工作。

2、审批教师的学期授课计划,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抽查学生作业和学习成绩。

审批试题,抽查试卷评分情况,全面负责本教研室所承担课程的考试考查工作。

 

3、组织本教研室人员及相关兼职教师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活动要有内容,并做好记录。

4、组织教师进行听课、教学观摩以及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5、负责贯彻实施教师岗位责任制。

定期核实所属人员的工作量,组织做好教学评价和教师授课总结,认真填写所属人员业务档案中的评审意见。

6、对本室人员的配备、调入(包括选留毕业生)、调出、调整等有权向上一级提出建议和意见。

   

7、负责本室教学文件、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存档。

总结教研室学期工作,向系(部)主任汇报。

8、做好本室所属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贯彻和实旌系(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制定专业教学计划的若干规定

教学计划是学校按照培养目标要求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为了加强对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做好我院专业教学计划的制定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教学计划的指导思想

制定教学计划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毕业生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学模式,科学合理的构建高职课程体系。

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快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

二、制定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主动适应市场需要的原则

制定教学计划要在广泛开展社会调查基础上,特别要关注本地区、本专业领域技术的发展趋势,努力使教学计划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同时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妥善处理好社会需求与教学工作的关系,处理好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与教学工作相对稳定性的关系。

(二)坚持产、学结合的原则

产学结合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的基本途径,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有企事业单位参与和把关,把企业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时融入教学计划,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大专业能力训练力度,安排一定比例的顶岗见习,使其达到与未来岗位相适应的基本要求。

(三)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

制定教学计划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正确处理好德育与智育、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正确处理好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三者之间关系,要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实现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四)整体优化原则

制定教学计划,要妥善处理好公共课与专业课、理论与实践,知识与技能等关系,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包括选修课),教学环节安排要体现整体优化原则。

(五)突出针对性和应用性原则

要以适应社会需求为培养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制定专业教学计划。

基础理论教学要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须够用为度,以讲清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综合职业能力分析以及相互间衔接,合理构建课程体系同时,应使学生具备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实践教学以胜任第一任职岗位需要原则

制定教学计划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能力培养要贯穿教学全过程。

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训、实践教学的时间和内容。

实训课程可单独设置,并可根据行业和就业的实际情况实施相应的“双证书”(即毕业证和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制度。

三、人才培养目标确定

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用人部门对人才的要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为主导,以达到国家职业标准为技能训练的资格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四、课程编制

1、理论课的编制必须遵守“够用为度”的原则,强干削枝突出基本知识,强调学习理论知识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防止理论知识自成体系的倾向。

2、技能课包括实验课、技能课和生产实习课三种类型,编制时要明确技能训练的进度、课时安排、考核标准和学生毕业后所用获得的技术等级证书。

3、理论课和技能课分别列表,但理论课也要包括一部分技能训练项目,技能训练则逐步向以能力为中心的模块式课程发展。

4、在具体课程配置上,要注意处理好先行课和后续课的关系,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基本上按基础课、职业任职课、基础技能课、专业课、专业技能课和生产实习课的顺序编排课程。

5、一般总课时量控制在2800课时以内,目前,除公共课外,技能训练课与专业理论课大体保持1:

1的比例,公共课、专业理论课和专业技能(实务)课的比例大体控制在2:

4.5:

3.5到2:

4:

4之间。

五、教学计划的构成

(一)招生对象与学制形式

1.招生对象

2.修业年限:

采用学年(或学分)制

(二)专业的具体培养目标

(三)适应岗位(岗位群)

(四)岗位能力与应开设的课程分解表(统一表格)

(五)人才培养规格要求和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1.基本素质要求

2.基本技能要求

3.专业技能要求

4.资格证书

(六)实践环节安排(含名称、学期、周数、主要内容、地点等)

(七)教学活动周数分配表(统一表格)

(八)课程设置及教学进程(统一表格)

(九)主要课程设置、内容及要求

(十)必要说明

六、制定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

1、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广泛开展社会人才市场需求调查。

2、组织校内和社会用人单位参与论证培养目标、基本规格、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3、教务处提出制定、修改学校教学计划的实施意见和要求。

4、由系主持制订教学计划方案。

5、经学校教学工作(学术)委员会审议,由院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关于课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现就课程管理做出如下暂行规定:

1、系部所属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所规定的学时、内容、考核方式等开设,未经批准,任何系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2、学期末,教务处将按照教学计划所列内容安排各专业下学期所开课程,并统一编制课程总表。

3、在编制学期课程表时,应依照教学规律,合理利用教学资源。

对于外语课和专业课,以及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原则上不采取合班课教学的形式,有些专业课具备条件,可以开合班课,但合班人数不得超过100人。

4、在教学运行表和课程总表确定后,由各系部编制教师工作量情况表,以便做出全院本学期教学成本预算。

5、课程表确定之后,任何系部、班级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停课时需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班级一次性临时停课须经教务处长批准,全系停课一天之内须经教学院长批准,停课二天以上须经院长批准。

如遇学院举行大型活动需要停课时必须由院长批准。

6、教学运行表和课程表确定后,系部和专业未经批准不得更改教学内容和教学学时,如因特殊需要,须对教学内容、教学学时和考核方式进行调整的须由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7、课程表确定后,教师所在系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教师因公、因病、因事需临时调整授课时间的,应由教师本人提前一周填写《调课申请表》,经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变动授课时间。

教师因公、因病、因事不能授课者,应由系部在不改变原课程表的条件下,选派其他教师代课或接替授课任务,并报教务处备案。

如因师资配备问题停课时,须按本规定第5条执行。

8、在课程进行过程中,如出现任课教师不胜任该课程的教学工作,在该课程教学任务所属系部和该教师所任课的系部领导共同确定属实后,由该课程教学任务所属系部在一周内完成教师的调换工作。

在新任课教师上课之前,原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上课。

 

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规定中的教学事故是指各系部、实训中心、信息中心、教务处及相关部门的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失误或违反教学管理工作条例,从而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节的有序进行的失误或过错。

本规定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

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及管理部门、管理者因管理不当引发的教学事故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系部专业未按教学计划开课或随意更改学时;

(2)因特殊情况经批准调课后,但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3)由于管理人员工作疏忽,造成学生成绩登记失实;

(4)各种报表和统计填写错误或漏报,而造成不良后果;

(5)因教材未及时到位,引起个别班级不能正常上课;

(6)因教学部门安排不当或教学用品准备不足,影响正常教学。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系部不按计划组织教学,任意删减教学内容、更改学时或改变考核方式;

(2)由于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问题或错误,从而在较大范围影响教学秩序;

(3)因大部分教材未及时到位,导致多个班级三天以上未能正常开课;

(4)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

(5)因工作失误,造成大量学生未能按时参加考试;

(6)由于管理上的漏洞,导致评卷、登分、成绩管理人员丢失学生成绩、伪造成绩或随意更改成绩;

(7)因相关部门准备不当,造成不能正常教学;

(8)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教师在教学中引发的教学事故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系部批准,随意调课或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2)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备课不充分,不能保证教学质量;

(3)不认真按规定对学生考勤;

(4)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

(5)教师上课时所携通讯设施发出声音讯号或随意接打电话,扰乱课堂秩序;

(6)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不按要求批改作业;

(7)批改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造成一定影响。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不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或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

(2)任课教师无教案上课或不按教学规范上课;

(3)教学过程中教师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有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4)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5)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期末考试试题,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不清楚或试卷内容有较大差错,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7)考前有意向学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8)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监考时擅离岗位,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放纵学生舞弊,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9)评卷人员不认真评卷,登分人员错登、漏登甚至篡改学生成绩,造成大量成绩不准确或不真实,成绩管理人员因个人工作失职大量丢失学生考试成绩,或篡改、伪造学生成绩;

(10)实验指导教师不按教学任务安排组织教学,随意调课、请人代课或将多名教师承担的指导任务交由一人承担;

(11)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致使学生实验、实训、实习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12)在实验、实训、实习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伤亡事故;

(13)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放纵学生互相抄袭,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3;

(14)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一)对教学及管理部门、管理者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凡教学及管理部门、管理者造成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及学院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

(二)对教师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在一学期内出现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扣发2学时课酬;

2、在一学期内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由本人在系内做书面检讨,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8学时课酬;

3、在一学期内出现三次一般教学事故或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由本人在系内进行书面检讨,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扣发20学时课酬,同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4、在一学期内出现四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三次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取消任课资格,由人事处另行安排工作。

 

考试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考试是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院校教学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和考核教学的重要手段,考试工作的水平,也直接反映学院的教学水平和教风。

为做好我院的考试工作,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总体要求

各系部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及本学期教学进程要求确定每门考试课程的性质、内容及考试时间,报教务处审核,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二、所有系部在组织考试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系部在考试前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和教学运行表确定考试科目、性质及考务安排,写成考试报告并附考务工作安排表,报教务处。

2、各系部指定每门课的命题老师,在系主任组织、教研室主任指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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