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协议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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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协议
合同编号:
KT-CG-20130923-006
甲方:
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采购产品范围:
线材及加工等
二.价格条件(参看价格明细表)
1.甲方所提供的票据按下列第
(1)项执行:
(1)增值税专用发票17%;
(2)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
(4)定额发票;
(5)机打发票;
(6)手工发票。
2.如果供应的货物行情有较大幅度的变化,经双方协商可根据市场价格对供货产品的价格做出必要的调整,但需提前一个月正式联络通知,协商不成,仍按原条款执行.
三.质量标准:
1.产品的质量标准,按下列第(4)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协议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2.任何有与乙方技术要求或技术标准不一致的地方,必定经由乙方书面认可过,否则乙方有权拒收或退货,并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整改后将合格品送交乙方。
3.如乙方发现甲方所提供的货物存在掺假作伪、偷工减料的现象,乙方的追偿权利不受本协议索赔期限的限制,如乙方发现甲方所提供的货物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或版权,甲方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用费用及赔偿已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保质期为:
保质期从货物经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交期要求(参看交期明细)
五.包装要求
1.订单产品的包装应为原厂包装,应有良好的防潮、防锈、防雨、防腐及防碰撞的措施。
2.如由包装原因引起的货物毁损、锈蚀、丢失,甲方应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六.运输方式:
无特殊要求,但甲方必须确保按本协议确认日期交货到乙方。
七.交货要求
1.交货时间:
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需按采购订单的到货日期将货物送至乙方指定地点。
如甲方无法达成交期的,必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双方重新确认交期。
否则如因甲方交期延误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都有权向甲方索赔,属委托发货的货物,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发运时间、预计到达目的地日期、货物名称、箱数、发货联系人及电话。
2.交货方式:
按下列第
(1)项执行
(1)甲方送货上门(甲方承担运费和送货费);
(2)甲方运到乙方指定的货运站,乙方自提(甲方承担运费,乙方承担提货费);
(3)甲方代运、乙方自提(乙方承担运费和提货费);
3.交货地点:
按下列第
(1)项执行
(1)到货地点:
厦门火炬(翔安)产业区翔安北路3699号火炬高新大厦5楼
接货人:
联系电话:
(2)到货地点:
厦门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8号301单元
接货人:
联系电话:
4.送货时一定要附送货单且严格按采购订单的内容填写(包含采购单号、产品编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送货人签名)
八、货物检验:
1.乙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验收,如发现货物与协议规定不符,应在到货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书面形式中应包括不合格项目及不合格数量,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报告1天内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提供合格品给乙方,3天内分析原因和改善对策传真至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延期交货,延期日自应交货之日起计算,按本协议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2.对于乙方或乙方的客户在甲方检验货物,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但在甲方验货的结果并不是最终的,并不影响乙方实际收货后如发现货物与协议不符而提出异议。
九.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承担:
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甲方一经将货物交付乙方,并经乙方验收合格情况下,风险才能成功转移给乙方。
十.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按下列第
(2)项执行:
(1)月结15天(即本月的货款在次月中旬付)
(2)月结30天(即本月的货款在次月月底付)
(3)款到发货(票随同货一起寄出)
(4)货和发票到后付款
(5)其它
2.乙方如无法按协议规定期限付款给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订补充条款。
3.如甲方开具的票据不符合要求(除乙方提供的信息有误以外)或来料有质量问题,导致乙方不能及时付款给甲方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售后服务:
1.接到质量反馈电话,甲方工程师首先电话指导用户维修,如无法排除故障,在二十四小时内到达上门服务或协商其它解决办法。
2.保质期内物品出现质量问题,属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免费维修且承担来回运费或甲方免费派员到使用单位现场维修,属于人为造成的,由甲方提供服务,但材料费和来回运费乙方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规定履行协议义务,双方同意一旦发生违约,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1.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延期交货、产生返工费用等所有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甲方延迟交货,每迟交一天,乙方可按照协议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协议总额,最低100元/天,未达到最低处罚金额的按最低金额处罚,延迟交货超过15天,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乙方不放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3.乙方延迟付款,每延期一天,甲方可按照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协议总额;但协议第九条第3点除外。
4.甲方送货无送货单或送货单填写不完整、短装等导致仓管无法收货的视为甲方延期供货,按本条例第2点协议支付违约金。
十三.附件:
12.1以下附件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部分:
(1)附件A:
产品报价清单及返利情况;
(2)附件B:
产品检验标准(含不良率充收比率);
(3)附件C:
材质证明;
(4)附件D:
反商业贿赂协议;
十四.协议期限:
13.1本协议应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始终有效.
十五、在协议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厦门市地方人民法院起诉,厦门当地法院为唯一管辖法院。
十六、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在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本协议擅自进行修改或变更。
对于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十七.本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的内部或主管机构的变化,或者资本结构的变化,或任何其它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何种原因,为第三人控制或继承,本协议约束该第三人。
十八、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便于签订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可以以传真形式来确立,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厦门科拓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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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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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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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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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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