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及以上公司章程范本(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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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及以上公司章程范本(最新).doc

青岛***********有限公司

章程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投资方共同出资设立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青岛************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青岛市李沧区**路**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日期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日期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照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日期

张三3706**19******5528货币**万元20**年**月**日

李四3702**19******2025货币**万元20**年**月**日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的,应当召开。

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召集并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其中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九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会议和执行董事会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执行董事报告。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贰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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