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问题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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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题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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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题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doc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问题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其他,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也已明确将“死亡补偿费”(即死亡赔偿金)纳入其中。

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即“死亡赔偿金”项目,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也应当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有关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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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纳入医疗事故赔偿范围

  2007年1月5日,沈大琼和王世荣的女儿因身体不适到金堂县高板中心卫生院就医,10个小时后,因医生治疗失误而导致死亡。

半年后,老两口终于在痛苦中迎来了一纸医疗事故“确认书”,原以为今后的生活会因赔偿得到保障,然而令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医院过错程度较重,女儿的死被“评上”医疗事故后,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得到的赔偿却远没有医院过错程度较轻,没“评上”医疗事故得到的赔偿多。

老两口不服气,案件一审后,又上诉到成都中院。

经过审理后,成都中院在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基础上,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首次将“拉大赔偿差距”的死亡赔偿金明确纳入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终于,老两口多拿到了十余万元的赔偿。

此案判决后,成都中院研判了近年来发生的医疗事故个案,作出了一个决定:

将此案作为全市法院示范性案例,从现在起要求类似案件都依照此判决。

  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却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导致医院过错程度轻重与承担责任大小、患者受到损害程度与获得赔偿数额的极不平衡。

将死亡赔偿金明确纳入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不仅较好平衡了双方利益,也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社会实质公平正义之理念。

  回放

  被判医疗事故无须赔死亡赔偿金

  2007年1月5日晚9点40分,沈大琼、王世荣之女王英因身体不适,由父母陪同到高板卫生院就医。

次日早上7点15分,王英突然出现神志不清,呼吸微弱,经抢救无效于7点50分死亡。

1月7日,尸体送至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解剖,报告死亡原因为右侧输卵管妊娠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7年2月6日,伤心的沈大琼、王世荣老两口在高板卫生院领取丧葬费用10000元。

半年后的2007年8月8日,成都医学会鉴定认为:

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医方与王英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拿到了一纸“认定书”,老两口老泪纵横,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被告金堂县高板中心卫生院赔偿死亡赔偿金167760元,丧葬费7910元,其他丧葬费用5000元、冰冻费18000元、交通费10000元、误工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328670元。

  法院一审认为,经成都市医学会鉴定,高板卫生院对王英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且与王英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高板卫生院主张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酌定高板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90%,关于死亡赔偿金,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规定该赔偿项目,法院没有支持。

法院判决高板中心卫生院赔付沈大琼、王世荣物质损失20281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5150元。

  争议

  过错大受损重赔偿却较少?

  宣判后,沈大琼、王世荣不服,向成都中院上诉称:

自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却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导致赔偿金额过低,且未判决高板卫生院承担死亡赔偿金,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一审起诉前,沈大琼、王世荣两口子就请人计算过,女儿的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数额较小,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数额就比较大。

正因为知道这种差距,女儿被医疗事故致死的老两口宁愿选择后者起诉赔偿,为的就是要取得实质赔偿较多的这个结果,虽然后者在法律上没有前者责任大。

  在二审审理中,成都中院也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倾向于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一律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要理由是:

《条例》相对于《民法通则》或《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言,系国务院制定的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充分考虑了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应优先适用,该条例中既然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则不应纳入赔偿范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条例》没有将死亡赔偿金规定为赔偿项目时,仍应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适用《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终审

  死亡赔偿金纳入医疗事故赔偿

  最终,成都中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标准判决卫生院予以赔偿并无不当。

可是,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未规定的“死亡赔偿金”。

高板卫生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

理由如下:

1、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不一致。

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过错程度较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赔偿数额较少;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医院过错程度较轻,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但赔偿数额较多,导致两种类型的医疗纠纷案件裁判结果明显有失公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死亡赔偿金从精神抚慰金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单独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

3、《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层次低于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措词是“参照”而不是“依照”、“按照”,给司法者留有适度的自由裁量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时间在《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之后,且该解释第三十六第二款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综上,沈大琼、王世荣要求高板卫生院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合理合法,中院认为高板卫生院应赔偿死亡赔偿金187002元(2006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350.1元×20年)。

最终,成都中院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为:

高板中心卫生院赔付沈大琼、王世荣丧葬费、冰冻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合计2082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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