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的履行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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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履行管理.doc

工程合同的履行管理

项目开工前和建设过程中,项目指挥部组织相关人员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对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合同履行检查主要是对施工、监理人员的资质和数量、试验测量仪器的配备、试验室建设、拌和站(预制厂)建设、驻地建设、机械设备(试验、测量仪器)配置、施工队伍组织、组织机构设置、施工单位自检体系(监理监督体系)建设、施工组织和技术准备工作情况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分包、转包、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合同履行管理。

高建局负责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履约工作的管理,具体责任部门为招标办;项目指挥部负责所在项目各从业单位履约管理,具体责任部门为合同部。

工程监理由驻地办和总监办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1.合同履约管理

1.1项目指挥部、工程监理等管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等合同文件,很好地履行履约管理责任。

1.2各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约定和投标承诺履行各自合同。

1.3在项目开工前,项目指挥部要对各从业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3.1对设计代表组履约检查

对设计代表组人员数量、素质以及办公设备、办公环境等进行审查,不满足工作需要的责令其更换或增加。

1.3.2对监理单位履约检查

对监理总监办、驻地办的人员、设备、试验仪器进场情况及办公环境、办公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合同规定和实际需要的责令更换或增加。

1.3.3对施工单位履约检查

按合同对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数量进行审查;对机械设备、测量试验仪器类型、性能、数量进行审查;对项目部、工地实验室的办公条件进行审查;有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更换或增加,并在更换或增加前不允许开工。

1.3.4对其它参建单位的履约检查

对第三方检测及咨询服务机构等其它参建单位配备的人员、试验检测设备和办公条件进行审查,达不到合同要求的责令其整改。

1.4在施工阶段项目指挥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从业单位的人员无序流动、设备的私自调动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频次每月一次;高建局招标办每年抽查1—2次;监理驻地办、总监办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设备的在场情况的日常检查。

1.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的调出或更换,必须执行报批手续,经项目指挥部和交通质量与安全监督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否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

1.6项目指挥部、高建局招标办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检查及整改情况定期考核,建立考核台帐,逐项落实整改。

考核结果纳入年度信誉评价管理。

2.施工、监理单位合同细则管理

路基桥涵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的合同管理。

按照《建兴高速公路合同管理细则》执行。

建兴高速公路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节总则

1.为了加强建兴(建昌至兴城以下称建兴)高速公路建设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建设行为和建设程序,确保合同管理的严肃性和程序性,根据辽宁省交通厅有关规定,高建局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建兴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建兴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路基桥涵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的合同管理。

合同种类包含了设计咨询、科研与试验检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廉政、安全生产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相应的附件部分等;也适用于参建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3.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已得到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且已列入辽宁省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设计、监理、总承包、施工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合同关系,其他合同文件由合同双方协调确定。

4.总承包、施工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书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书附表和构成本合同组成的管理办法等。

同时,合同双方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文本、往来信函等文字材料,也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文件应由相关单位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5.辽宁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以下称业主)作为本项目的执行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实施。

局计划处具体负责本项目合同管理工作。

BT项目管理公司作为投资方监督项目的执行。

6.合同管理实行履约监管制度;重大合同核备制度;合同审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账和统计报表制度;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合同责任追究制度。

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在合同履行中严重违约,不诚实守信的责任人予以通报,并上报省交通厅记入诚信档案。

7.合同文本的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8.本项目相关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8.1签约的依据;

8.2标的;

8.3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8.4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8.5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8.6争议解决方式;

8.7违约责任;

8.8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8.9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8.10正副本份数;

8.11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8.12约定的联系方式;

8.13附件名称;

8.14签约地点、日期;

8.15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8.16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8.1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第二节设计合同管理

1.设计人的设计内容应满足国家和辽宁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勘察设计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对文本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补充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双方应当依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确定勘察设计合同价款。

3.设计人须经业主同意,才可将自己承包的部分设计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人。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设计人共同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设计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第三人将其承包的工作再分包。

4.设计人须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和深度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提供报审文件、报批文件,并按合同要求数量为业主提供设计文件。

5.设计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数量提供设计文件,每推迟15天业主将对设计人处以30-50万元/次违约金,连续三次推迟提交设计文件日期,业主将调整设计人的设计内容、核减设计费,必要时中止设计合同。

6.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合同要求,具体见《建兴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设计人应及时、无条件的提供设计变更方案论证、变更图纸及经济分析比较,以正确指导施工。

7.由于设计人的疏漏失误,致使设计文件深度不足、资料不全、方案缺陷等原因,在施工过程中造成质量事故、重大变更或给业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设计人除按照合同要求承担经济损失外,业主将对设计人处以50-100万元/项次违约金。

8.设计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做好后续服务,设计代表应按照合同要求的工作内容认真履行职责,若业主认为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规行为,业主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代表,并处以5万元/人次违约金。

第三节监理合同管理

1.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员和设备进场工作。

不得随意调换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

2.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业主签订监理服务合同。

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了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3.承担一项目施工监理业务的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并由业主统一核发上岗证,持证上岗。

4.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所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和能对施工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配备。

4.1现场监理人员包括:

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

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

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

4.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

4.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

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机械、材料、试验、测量、计划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4.4现场负责测量、试验及旁站等工作的监理员、试验员必须具有土建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三年及一个同类项目的工程经验。

5.监理人员更换

5.1监理人员未按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人员或候选人进场,必须由原投票人提出书面更换人员申请,陈述更换理由、更换人员的资质,报业主审批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5.2进场的监理人员未通过有关部门考试的,业主有权责令限期更换人员。

5.3若业主认为监理人员违规操作,或在计量、材料检验、试验检测等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业主有权提出限期更换人员,并处以5万元/人次违约金。

6.工程质量奖惩

监理所辖合同段工程质量按优监优酬评比办法执行。

第四节施工合同管理

1.承包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和形式预付款保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人员和设备进场,不得随意更换。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执行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就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做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载明。

3.设计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商应严格执行,按图施工。

如果确需变更,应按《建兴高速公路工程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4.承包人进场人员管理

4.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中载明的主要人员或候选人员组织进场,未经业主同意,严禁随意更换。

确需更换的,须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陈述更换理由。

更换人员资质条件必须高于或同于被换人员的资质条件,按程序逐级上报业主审批。

4.2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或业主认为承包人主要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能认真履行合同,有权提出限期更换人员,更换人员的资质条件必须高于或等同于合同要求的资质条件。

4.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贿、业主人员的,一律清除出现场,业主将上报上级部门,并处以10万元/人次违约金。

5.承包人进场材料合同管理

5.1承包人材料进场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基本情况及材料试验报告供监理工程师检查检验,经监理工程师许可后方可进场,并报业主核备。

5.2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且大宗材料进场须提供承包商的供货合同。

并报、业主核备。

5.3进场材料必须符合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技术标准,严禁以次充好。

未经检验合格严禁进场。

5.4承包人进场材料发生二批次质量抽检不合格,承包人必须终止供货合同,并视情节处以10万元违约金。

6.承包人设备进出场管理

6.1承包人设备进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载明的机械设备进场,未经业主同意,严禁随意调换或撤离施工现场。

6.2承包人设备进出场,需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程序上报设备进出场计划,由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报业主备案。

6.3承包人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同意擅自撤离施工现场,将在全线通报批评。

连续发生此类事件,业主将视情节,处以5-10万元违约金。

7.承包人工程质量管理

7.1承包人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监控手段,完善自检体系,确保合同质量目标实现。

接受业主及上级部门(交通部、交通厅、交通厅职能部门、高建局)组织的各类检查。

7.2业主实行工程质量累计评分制,具体按《建兴高速公路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8.承包人工程进度合同管理

8.1承包人进场后,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工期,并按业主批准的计划实施。

8.2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工期提前者,业主将按每180天兑现奖励,每提前一天奖励10000元。

工程完工后根据合同最终核定奖罚。

8.3工期滞后者,按合同要求处以拖期损失偿金,每180天兑现拖期损失偿金。

工期连续三个月滞后当月计划的15%且严重影响总体工期者,业主有权核减其部分工程。

9.承包人资金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兴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监管办法》认真落实月、季工程用款计划,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建设资金外流。

承包人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建设资金另做它用的,业主将通过银行停止支付,并通过履约担保银行追回流失资金,同时处以10万元违约金,情节严重者,业主有权中止合同。

10.工程分包管理

工程分包须提前两个月将分包计划和分包人资质申请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批。

大中桥、互通立交和技术复杂的小型结构物不准整体分包,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

11.承包人经业主批准或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可将部分专业项目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分包人,并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文件应符合第八条的要求。

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

12.分包合同应于合同正式签订后的七天内,向筹建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合同组成部份。

13.分包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各自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相关制度。

分包的发包人应加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管理,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工程结算款,加强对各种联系单、签证单管理,加强对承包人项目人员管理,对存在挂靠、转包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应及时报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

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应建立合同台帐登记,加强合同档案管理,自觉履行合同的义务,加强对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交付工程、办理结算,对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擅自插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发包及材料采购等违约、违规行为应及时报筹建处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

14.承包人(材料设备)分包工程的申请报告应以下内容:

14.1分包人的资格情况及证明

分包人必须具有业主认可的省部级专业资质,近五年内具有两个以上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且工程质量均达到优良工程;

14.2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

分包工程项目及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劳务分包代替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弄虚作假,业主有权要求限期终止分包项目,并对承包人处以10万元/次项违约金;

14.3分包工程数量及金额

分包工程数量及金额要严格控制在合同总价的30%以内,严禁以分包工程的名义转卖工程以获取利益;

14.4分包项目所使用的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必须执行国家、省及建兴高速公路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

14.5分包工程的工期必须满足总体工期以及月度、季度、年度工期的要求;

15.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有权直接到分包工程去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应由承包人负责。

16.劳务分包管理

承包人劳务分包必须与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用工协议,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17.有关工程计量支付事宜,按照《建兴高速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18.工程保险

根据合同要求,承包人应按满足合同条件的保险条件在保险公司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如果承包人未投保或未使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向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可取得此种保险,且使其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可能需要的保险金,并随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由承包人处扣回。

如果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循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条款,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及索赔。

第五节廉政合同管理

1.按廉政合同要求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公开各自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公开监督电话。

2.各参建单位应接受上级监督部门定期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节安全生产合同管理

1.按照国家、交通部规定和省厅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每月5日前组织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计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各施工单位在单项工程开工前7日内将安全施工方案和专职安全员的证书复印件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现场安全措施和防火措施及布置需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通过。

2.开工前7日内,申报重大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和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第七节附则

1.其他相关廉政合同与安全生产合同的管理依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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