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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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范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内容

1.服务范围:

(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

(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

(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

包括服务人员姓名、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

(1)即时服务:

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范服务:

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范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

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

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

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电话及监督电话,电子邮箱等。

5.服务流程:

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

包括姓名,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

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内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

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

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

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二、工作台账制度

(一)每日对前来申请法律服务的群众进行分类接待登记。

(二)服务事项办结,实行一案一卷制度,及时整理归档。

(三)每周对服务事项进行一次统计汇总,报局长和分管领导审阅。

三、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的目的

针对群众对中心内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结合本中心实际,而制定的便民工作制度。

(二)首问负责的要求

1.对来访(来电)者提出的咨询、投诉或业务办理等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事情,首先受到询问的人员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经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时间。

2.首问负责部门或工作人员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解决。

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该做到:

(1)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

(2)将来访者带到或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

(3)可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

(4)转告有关的电话号码或办事地点。

3.答复来访(来电)者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于不清楚或掌握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对方一个准确的解答。

对于确实解决不了、解释不了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问题,应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

4.答复、介绍或指引时,首问负责的人员态度要热情,用语要文明,要杜绝服务忌语,努力树立高效、公正、廉洁、文明的良好形象。

(三)首问负责的责任追究

“首问负责制”的执行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好“首问负责制”。

在处理来访(来电)的咨询、查询、投诉或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生拒绝、推诿或态度粗暴等现象,一经查实,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批评或处理。

四、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二)当事人向中心寻求法律服务时,应热情接待并做好来访登记记录,对法律咨询的内容应在登记本或电脑平台中记录;

(三)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应认真听取。

(四)分类服务,如需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应做到一次性告知明白、清楚。

五、督查督办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中心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督查督办的工作要求

1.督查督办人员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

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2.督查督办人员要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真实的反映督查情况,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3.各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拖延。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报告,抓紧办理。

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4.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程序

1.责任分解:

督查办根据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2.督查督办:

根据办理时限要求,督查办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3.协调落实:

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督查办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协调。

4.反馈回复:

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

督查办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领导汇报。

5.对重大督办事项进行书面通报,并对督办事项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进行考核。

六、便民服务制度

(一)实行警务公开。

通过公开栏、触摸屏、服务手册等多种形式将法律咨询、公证、法律援助、社区矫正的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服务承诺。

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申请,即时办理入矫手、援助、公证、鉴定手续。

对于来访、来电法律咨询保证律师现场进行解答,案件复杂的三日内电话回复。

(三)推行“温馨服务”。

对前来办事群众,受理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

实行挂牌上岗,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工作时间不得脱岗。

(四)开通绿色通道。

对急需各项法律服务人员,实行预约服务,最大限度的提高快捷服务,实行班后延时服务及节假日值班制度。

七、质量评价制度

(一)建立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一事一卡,办结法律服务事项时由当事人填写交回。

(二)定期回访。

每月进行回访,征求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及意见建议。

(三)法律服务过程中,当事人有书面口头建议或意见书的,成立专门小组进行研究,经调查或调查处理后及时回复。

(四)当事人投诉的,由中心主任接待。

承办人员应当做出服务过程的书面报告,并可以提出申辩。

对已调查清楚的投诉,中心主任应当提出自己的具体意见向司法局分管领导汇报,由局办公会作出决定。

八、服务承诺制度

(一)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当事人,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二)来电必接,来访必答,来函必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服务群众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五)法律服务专线接听及时,解答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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