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员工服务行为奖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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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员工服务行为奖惩管理办法.doc

公交公司员工服务行为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由工会、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和企管办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凡服务工作等成绩突出,被上级或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或受到表彰的集体或个人,根据其所获荣誉和所受表彰的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获国家级荣誉或受国家级表彰的集体给予2000元奖励,个人给予1000元奖励;

(二)获省(部)级荣誉或受省(部)级表彰的集体给予1000元奖励,个人给予500元奖励;

(三)获市(厅)级荣誉或受市(厅)级表彰的集体给予500元奖励,个人给予300元奖励;

(四)获县(处)级荣誉或受县(处)级表彰的集体给予300元奖励,个人给予100元奖励;

(五)获本企业荣誉或受本企业表彰的集体或个人,按照企业下发的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因事迹突出被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为企业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视影响大小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给予500元奖励;

(二)被省(部)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给予300元奖励;

(三)被市(厅)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给予100元奖励;

第六条下列情况由各单位(工会)制定奖励标准,并上报公司审批后统一执行。

(一)受到市民(乘客)等赠送锦旗或牌(匾)表扬感谢的集体或个人。

(二)受到市民(乘客)等红榜感谢信表扬感谢的集体或个人,或受到市民(乘客)等来信或来电、来人口头表扬感谢的集体或个人。

(三)拾到市民(乘客)等遗失贵重物品或现金主动交还或上交的。

(四)经查实,在服务工作中无故受到顾(乘)客等诬陷、侮辱、谩骂、殴打等,视受委屈程度,分别给予一次性委屈奖,致伤的,并按工伤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员工积极投稿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企业(员工)先进典型事迹,视影响大小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发表的,奖励100元;

(二)在省(部)级新闻媒体上发表的,奖励50元;

(三)在市(厅)级新闻媒体上发表的,奖励30元;

第三章处罚

第八条经查实,因工作失误或负有相应责任,被媒体“曝光”或被投诉,视影响大小由各单位按规定做出处罚。

(一)被国家级新闻媒体“曝光”,扣责任人一个月岗位效益工资;

(二)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扣责任人岗位效益工资100元;

(三)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扣责任人岗位效益工资50元;

(四)被市民(乘客)等来人、来信、来电等投诉,扣责任人岗位效益工资20元。

第九条中层以上(含中层)领导干部及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处罚由公司负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在岗位服务工作中的其他服务行为管理规定,由各单位(工会)依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并上报公司审批后统一执行。

第十一条已获得各级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经上级审批部门复查继续保持该荣誉称号的,可在当年度继续享受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各单位(工会)对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要制定相应考核管理细则,并上报备案。

对保持先进的集体和人员要进行奖励,对不具备条件的人员要进行调整,保持先进集体的先进性。

第十三条同一人因同一事件受到同一级别不同媒体表扬的,只能给予一次奖励。

受到不同级别媒体表扬的,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对于成绩突出的集体或个人和为企业赢得较高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在奖励的同时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员工为企业和社会做出突出和重大贡献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立功、嘉奖评定,并予以重奖。

第十六条党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按照党内有关管理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凡违反公司票务管理规定、安全管理规定和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赔偿。

第十八条在对当事人不良服务行为进行处分的同时必须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编造事实,骗取荣誉和表扬行为的,除取消荣誉称号退回奖励金外,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工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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