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女性职工生育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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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职工权利广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那些?
(一)产假。
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休息的期限。
具体解释为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
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我国在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
1988年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
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二)生育津贴。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三)医疗服务。
生育医疗服务是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合格的助产士向职业妇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须的住院治疗。
生育医疗服务是生育保险待遇之一。
各国的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的项目不同,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服务范围。
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
我国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为提高广州市生育保险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对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结算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生育医疗费的结算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企业定额结算调整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定额结算。
二、定额结算标准
实行按医院等级和妊娠分娩情况设定定额标准(见附表)。
三、有关补偿
凡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参保人,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随生育津贴一并发放。
四、生育医疗费支付办法
(一)各定点医院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的《就医确认凭证》,对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住院或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先予记帐;于每月s日前将上月生育医疗己终结的记帐费用汇总后,递交以下资料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结算。
1、《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报表》(以下简称《结算表》);
2、《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明细表》;
3、《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结算明细表》;
4、住院收费明细单;
5、《就医确认凭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在3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如医院无违规情况,通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按应偿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5%向医院拨付;另5%作为年终考评质量保证金。
(二)参保人因产科疾病多次住院,其医疗费待医疗终结后一并结算。
医疗费总额低于一万元(含一万元)的,按参保人的疾病所涉及的最高定额标准结算;高于一万元部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实际报销。
多次住院总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病例,申请支付医疗费时,除递交以上所列申报资料外,须另行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多次住院医疗费结算申报表》(必要时附病历)。
(三)转院医疗费的支付:
转出医院凭《就医确认凭证》和《转院登记表》、转入医院凭《转院登记表》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费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定额标准与转出和转入医院分别结算;其中对在产前检查时已转院的病例,按产前检查定额标准与转出医院结算;产妇在转入医院发生的超定额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和转出医院各承担50%。
(四)急诊医疗费的支付:
经审核后,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费用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五)异地分娩产妇应将本人与新生儿的医疗费分开,产妇的医疗费凭以下资料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报销。
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费用高于定额标准的接在本市生育的有关规定办理。
l、《异地分娩申请表》;
2、医疗费发票;
3、医疗费用开支明细单。
(六)对于严格执行生育保险医疗管理规定,提供合理医疗服务,一年内实际医疗费用总额达到定额偿付总额的90%以上(含90%)的医院,按定额标准全额偿付;未达90%的,按实际费用额偿付。
(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定点医院预付部分医疗费,预付总额为本市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月平均医疗费的50%。
六、下列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孕产妇在妊娠期间因非产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非个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急诊除外)或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同意的异地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依法应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其它不合理医疗费用。
七、奖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定点医院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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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2485元)÷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第二胎没有晚育假,女性分娩当年24周岁开始为晚育)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41×25%;
?
难产、多胞胎:
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41×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附表: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定额结算标准一览表
金额单位:
元
医院等级
结算标准
结算项目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合
计
其
中
合
计
其
中
合
计
其
中
住院
产前
检查
住院
产前
检查
住院
产前
检查
阴式分娩
2800
2150
650
3200
2480
720
3600
2760
840
剖宫产
4100
3450
650
4500
3780
720
5400
4560
840
严重高危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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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
4300
1400
6800
5200
1600
妊娠3个月以上引产
1300
含术前
检查费用
1400
含术前
检查费用
1500
含术前
检查费用
妊娠3个月以下人流
门诊
220
250
300
住院
630
700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