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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

【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竹子林求是大厦西座29楼

法定代表人:

肖水龙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主要从事【】业务的公司,现因业务发展战略调整之需要,拟出售资产寻找给合适的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出售资产;

2.乙方是一家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在投资并购方面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和丰富的企业资源,能够为甲方提供专业的出售资产(转让股权)顾问服务;

3.甲方拟聘请乙方为财务顾问,由乙方为其推荐潜在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并提供相关顾问服务,乙方拟同意接受甲方的聘请,为甲方推荐潜在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并提供相关顾问服务。

基于上述原因,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出售资产(转让股权)财务顾问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战略合作关系

甲乙双方同意,甲乙双方在资源整合、业务整合等方面进行战略合作,以实现双方的资源共享,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和业务优势,实现双方的合作共赢。

第2条出售资产财务顾问服务

2.1双方同意,甲方聘请乙方为其财务顾问,由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财务顾问服务:

(1)为甲方推荐符合甲方业务发展战略调整之需求的潜在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

(2)协助甲方制定和执行相关出售资产、转让股权方案;

(3)协助甲方与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相关方进行协调、谈判;

(4)协助甲方与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相关方签署相关交易法律文件。

2.2甲方将其真实需求告知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寻找合适的潜在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并推荐给甲方,由乙方联络、协调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相关方,促成甲方与其达成交易。

2.3乙方以短信或邮件或书面双签等方式把推荐的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基本情况通告甲方,甲方对乙方就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的推荐予以当然确认。

2.4如甲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同一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的信息且无需乙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时,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对该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的信息通告之日起【三】天内以邮件、短信或其他书面形式回复,否则视为该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是由乙方向甲方推荐。

2.5乙方积极协调甲方与乙方推荐的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相关方达成交易,甲方与乙方所推荐的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相关方所达成的交易均是乙方的财务顾问服务成果,均应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第3条财务顾问费及其支付

3.1双方同意,甲方与乙方所推荐的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相关方达成出售资产交易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财务顾问费按如下规定计算并支付:

(1)甲方应按与乙方所推荐的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相关方所达成出售资产交易总金额的【2%】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2)甲方应于达成出售交易之日(以所签署相关出售资产交易法律文件生效之日为准)起【十】天内向乙方支付【50%】的财务顾问费,于所出售资产(股权)过户登记至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相关方名下(以完成股权过户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剩余部分的财务顾问费。

(3)上述出售交易总金额系指目标公司品牌实力公司相关方收购甲方资产(股权)标的的总价值。

所支付的所有对价(包括但不限于所支付的现金、股票/股份、债券等)。

如出售交易是分次完成的,则出售交易总金额为分次出售交易的累计交易金额之和。

(4)上述财务顾问费应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2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财务顾问费后,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格发票。

3.3如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之日。

第4条联络与协调

4.1双方同意,甲乙双方各自指定相关联络人员进行对接。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保持经常性沟通和磋商,信息沟通方式可以包括书面(含纸质与电子形式,如报告、电传、电邮等)或口头(含面谈、电话)等方式。

4.2双方同意,双方在合作中相互配合,务实、高效地解决双方合作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第5条保密

各方承诺对本协议内容、财务顾问服务事项及其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6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第7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8条其他约定

8.1本协议未尽事宜及需要调整事项,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

8.2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8.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中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深圳市创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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