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展业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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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展业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doc

江苏展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

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反规定的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根据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条件要求,公司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面试、筛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并确认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第六条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后可由公司委托用工单位进行招聘、面试、筛选,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名单后,由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公司建立派遣员工名册,并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做好用工备案。

第八条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时,用工单位应核实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第九条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用工单位继续使用的,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

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条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如派遣员工逾期办理,视为派遣员工已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及其变更内容,由此产生有关责任由派遣员工承担。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派遣员工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等相关职业培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或经用工单位认可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条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的民事、刑事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上岗前,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关工作岗位性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告知及详细解释。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负责与岗位相关的或针对性的从业业务知识、安全技能等培训,派遣员工应积极参与学习,配合用工单位的培训考核工作,通过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制定、监督、执行,派遣员工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考核标准和制度。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用工单位可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和相关责任。

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派遣员工的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派遣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派遣员工若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的,请严格遵守。

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的工资(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由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公司三方协商一致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

派遣员工每月应发工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的工资总额,派遣员工应服从用工单位管理、接受用工单位的考核。

其他福利待遇、年终奖金、补贴,由用工单位依法确定。

社会保险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纳。

加班费由用工单位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税后,确定实发金额,及时足额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查询,公司必须给予答复。

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工资通过银行发放,派遣员工入职时应提供公司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号,并保证真实有效,以便及时发放工资,工资发放日按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约定的日期且用工单位必须确保在约定发放日前5天把工资转账到公司账户。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含补充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种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入职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及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参保材料,如因提供参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实或因原单位未办好减员手续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致使派遣员工无法及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按照经办机构规定执行,派遣员工涉及转移、接续的,应积极主动与公司协调办理,逾期不办理或延期办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的社保缴纳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缴交。

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派遣员工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同时劳务派遣人员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

第四十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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