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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考点.doc

1、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合意;第二,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第三,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

的民事行为。

 

3、 民事行为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

 4、 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

 

5、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6、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和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7、 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第二、在风险的负担

上是不同的; 第三,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部履行的后果不同。

 

8、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10、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

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

债权和合同债务。

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1、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

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12、 自愿原则也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因为按照一般的介绍,合同自愿原则包括了缔约的自愿,也包括了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

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13、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

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14、 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权力和履行义务,具体表现在:

在合同订立阶段、在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在合同履行阶段、在合同的

解除方面、在合同的终止方面。

 

15、 合同成立在合同法中是十分重要的,其意义表现在:

第一,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第二,合同的成立

和生效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第三,尽管合同的成立于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它们密切联系在一起。

 

16、 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第

三,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

 

17、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18、 要约的生效要件:

第一,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第

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第四,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19、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论述)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要约和要约邀请可

以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区别: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5、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20、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21、 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规定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尽管没有表明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又

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不可撤销要约。

 

22、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是: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

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3、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4、 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

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25、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26、 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

 

27、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前撤回其承诺。

 

28、 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

约人。

 

29、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因信赖无效的法律行为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

 

31、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适用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恶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

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适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①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②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③合同无效和被撤销。

 

32、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在狭义的合同解释场合,解释主体专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

或仲裁机构。

 

33、 合同解释的原则:

其一,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

其二,体系解释原则。

其三,历史解释原则。

其四,符合合同目的原则。

其五,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

其六,合法原则。

其七,诚实信用原则。

 34、 格式条款的原则,如有两种解释,则采取对其不利的那种解释。

 

35、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36、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37、 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

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38、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新建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9、 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此为推定合同。

 

40、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41、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换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合法合同从合同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虽然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合同成立后并不是当然生效的,合同若要生效,则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三)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42、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经营规定的除外。

 

43、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44、 法律包括校医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45、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46、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释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47、 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如继承权的接受或放弃等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可均可以由当事人设

定条件。

 

48、 条件可分为两类:

生效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限制合同效力

消灭的条件。

 

49、 我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50、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51、 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

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52、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53、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

的合同。

但解决争议合同的方式有效。

 

54、 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

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包括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

 

55、 可撤销合同是指但是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形式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

效的合同。

 

56、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高利贷)(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

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57、 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

如果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

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58、 撤销权的消灭包括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撤销权因撤销权行使期间的经过二消灭。

超过法定期限,则可撤销合同成为有效

合同。

第二,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导致撤销权消灭。

 59、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1年。

 

60、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拘束力 

61、 因合同被撤销,当事人之间也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62、 合同履行的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63、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给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

原则。

 

64、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

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65、 代物清偿的要件:

(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

方当事人约定(3)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66、 履行费用的负担依合同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67、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

利,它包括同事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68、 同事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

利。

 

69、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

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70、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其履

行不合债的本旨。

 

71、 (论述)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一是前者产生于后履行一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场合,而后者产生于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场合,并不要求他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

二是前者由先履行一方享有,后者归后履行一方享有。

 

72、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代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

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

 

73、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74、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

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权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75、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76、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也就是说,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因此,撤销权又被称为撤销的诉权或废罢诉权。

 

77、 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1)客观条件:

分为三个部分:

①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②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③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2)主观条件①关于债务人的恶意②关于第三人的恶意。

 78、 合同的转让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79、 债权让与合同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行(3)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意

思表示一致。

 

80、 《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照法律

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81、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82、 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3)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

合同(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83、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

的行为,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84、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3)合同解除原

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85、 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

(1)当事人双方协议同意

(2)解除权人一方发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86、 解除与撤销的区别:

(1)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

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2)从发生愿意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也有当事人约定的,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将来买方转让时产生解除权。

(3)从发生的效力看,撤销都有溯及力,《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87、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88、 合同解除条件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协议解除的条件

(2)约定解除的条件(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

延迟履行(5)拒绝履行(6)不完全履行(7)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89、 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1)非继续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90、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

灭。

 

91、 权利义合同务终止的原因: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

(2)基于合同目的的消灭(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92、 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93、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

 

94、 抵销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互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

品质相同(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95、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讲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96、 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7、 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权人、提存部门。

 

98、 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他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

 99、 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

 100、 提存部门为公证处。

 

101、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

 

102、 提存的效力:

(1)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3)提存受领人与提存部门直接按的

效力。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103、 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

(1)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

(2)6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 104、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105、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

 

106、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107、 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108、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

其行为表明其在烈性犬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09、 预期违约具有以下特点:

(1)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实现的债权(3)

预期违约在责任后果上与实际的违约责任是不同的。

 110、 预期违约具体又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111、 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将构成实际违约。

 112、 延迟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

 

113、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114、 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

其他代替物。

 

115、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16、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117、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18、 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在民法中,

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119、 在民法上,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点:

(1)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

(2)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3)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

 

120、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

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有偿而合同(4)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121、 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

标的物。

 

122、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

(2)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无体物---电力(3)供用电合

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123、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

(2)赠与合同必须存在给予行为(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4)赠与合

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124、 赠与合同的人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一生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 

125、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

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眼中侵害赠与人活着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126、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127、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活着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128、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129、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3)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4)

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130、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131、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形:

(1)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

(2)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期限约定为6个月以上的,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又就租赁期限产生争议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3)租赁期限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32、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未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存在争

议的,推定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133、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

出租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是以融资为目的,融物为手段的合同(3)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4)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要式合同、多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134、 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作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135、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36、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1)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委托合同

中的受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完成一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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