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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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开支,降低行政成本,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机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原则,先审批后开会、先预算后支出,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严格落实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切实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二章会议分类与审批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是指市党代表大会、市党代表会议,市委全会、市委工作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市人代会和市人大常委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议,市纪委全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众团体换届代表大会。

二类会议是指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综合性会议,市委、市政府确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需县(市)区党政负责同志参加的,除二类会议之外的工作会议;各单位召开的专业性会议。

第五条 召开会议应当尽量压缩会期,一类会议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类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疏散时间均不超过半天。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得邀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各类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不召开到乡镇一级。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控制工作人员。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七条 积极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有关精神、布置工作任务类的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其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尽量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八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的会议应尽量在本单位会议室举行,本单位会议室不能容纳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在龙奥大厦公共会议室举办。

在市区召开的会议(一类会议除外)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安排住宿的,应当优先选择价格低于市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作为会议地点。

任何单位不得在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开会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九条 会议审批。

(一)一、二类会议。

市委召开的一、二类会议,由市委常委会议或市委书记、副书记批准。

市人代会和市人大常委会议,市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议,市纪委全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众团体换届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时间,报市委审定。

市政府召开的一、二类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批准。

召开一、二类会议,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示,说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

会议请示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按归口受理。

(二)三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三类会议。

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需县(市)区党政负责同志参加的三类会议,分别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各单位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由本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与报销支付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本条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按照我市差旅费管理规定,到本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人、天

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备注

一类会议34012090550

二类会议26011080450

三类会议19010060350

综合定额标准为会议费开支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市党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委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群众团体换届代表大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列入单位部门预算,专项安排;其他会议采取归口管理方式,由各单位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根据上级要求或市委、市政府临时安排的会议,其经费列入承办单位部门预算专项管理。

会议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转嫁、摊派。

第十三条 会议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会议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 会议费原则上实行一会一结算。

各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会议费须附有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实际参会人员名单、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据等。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的会议及超范围、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报销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不足5万元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严禁借召开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安排自助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备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与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要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每年年终,各单位应当在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会议费支出情况,并编制会议年度报告,将上年度本单位会议预算和执行情况(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计划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落实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会期、规模情况;

(五)有无会议费转嫁、摊派情况;

(六)会议费管理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二)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三)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内部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属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级会议审批和经费管理的通知》(厅字〔1997〕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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