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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酬与福利管理制度

员工薪酬与福利管理制度

一、依据

本制度依据公司所在地市场薪资状况及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

二、适用范围

顾问、及非全日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管理制度。

三、薪资组成

详见《薪酬体系表》。

注:

1、“薪随岗变”。

员工薪资依其职级、工作经验、技能、内在潜力及其所在岗位工作的难易程度、责任大小核定。

2、顾问、特聘人员、技术类及非全日制工作人员薪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或参照《薪酬体系表》核定。

3、交通、通讯、伙食及其他补贴、奖金另行规定。

4、《薪酬体系表》中所列薪金均为税前工资。

5、员工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税,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由公司代扣代缴。

6、保密性。

员工应对自身的薪金保密,不得公开谈论,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7、《薪酬体系表》的各项工资标准及补贴,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作适当调整。

四、员工假期

1、公休假/日

公司:

周六、周日;

厂区:

每月6天,可安排轮休或累积休假。

2、法定假期

元旦:

1天;

春节:

3天;

国际劳动节:

1天;

国庆节:

3天;

清明节:

1天;

端午节:

1天;

中秋节:

1天。

假期安排详见每年公布的假期安排通告。

3、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妇女节(3月8日),女职员节日当天下午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小孩不满14周岁的女职员于6月1日下午放假半天。

4、年休假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含1年),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

备注:

●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之内。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ⅰ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ⅱ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安排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5、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3天法定婚假外,还可享受7天晚婚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

注:

●员工申请婚假时须附结婚证复印件。

●婚假有效期界定:

员工在职期间领取结婚证并申请休假的,自领取结婚证一年内婚假有效,离职时尚未休假的,不以工资形式计发。

6、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死亡,给予3天丧假。

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交通等费用自理。

7、产假

女职员产假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的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者,另加产假15天,凭准生证和医院出院证按产假考勤。

妊娠三个月自然流产的女员工休假14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女员工休假30天,宫内放环休假3天,输精管结扎休假10天,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休假15天,人流同时放环休假16天,人流同时结扎休假30天,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休假40天;怀孕的女员工,在工作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

不符合计划生育的产假,按事假考勤。

员工做绝育手术,凭医院证明,按绝育假考勤。

爱人在家护理一周,按护理假考勤。

8、工伤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按工伤待遇执行。

工伤医疗期间以医院诊断证明书为准。

除产假、工伤假仅发放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外,以上其余假期均按工资标准全额计发。

9、病假:

须附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否则视为事假。

病假工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

10、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事假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注:

●除年休假外,其他假期均包括国家法定假期和公休日,不予顺延。

●除本制度涉及的国家法定假期、工伤假、病假外,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雇佣目的和雇佣方式的人员,不享有其他有薪假期。

●除国家法定假期及公休日外,其余假期均需填写“员工假期申请表”申请报批,产假、婚假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厂区春节3天法定假期及每月2天公休假因休假时间无规律性,假期安排体现于排班表中。

审批权限如下:

婚假、丧假、病假、事假在3天以内的,报部门经理批准;超过3天的,须报副总经理批准。

产假及部门经理级及以上休假的,报总经理批准,不受假期及天数的限制。

公休假、法定假期、婚假、年休假连休的,不得超过两周。

●因生产的特殊性,厂区员工每月6天公休假及法定节假期、延时加班时间(延时加班时间≧四小时),由厂区按照实际生产情况安排调休或者生产淡季时补休。

如果当年度产生因员工本人意愿应休而未休的假期,假期作废;因公司生产安排员工应休而未休的假期,在当年6月份工资中进行结算。

假期计算周期为当年六月份至次年度六月份。

假期加班工资核算标准为日基本工资,核算比例为法定节假日为2倍,公休假为1倍,延时加班的假期为1.5倍。

公司工作人员于法定假期或公休日当班的,安排补休,当班天数与补休天数分别以1:

3、1:

1计。

五、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试用期工资

1、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无试用期。

(5)特聘人员或经验丰富、短缺型人才经批准后无试用期。

注: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长短在规定范围内根据工作表现及资历等适当延长或缩短。

2、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80%,并不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员工调动、晋升与兼任

1、员工调动或提升,从变更之日起,适用新职级薪资标准。

2、兼任下级或同级者,视情形给予或不给予特别补贴。

3、职级较低的员工代理职级较高的职务时,仍按其原职级薪资核发,但给予职务补贴。

七、工资组成、计算及核发

1、工资组成

(1)公司工作人员工资组成:

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厂龄工资+其他补贴

(2)厂区工作人员工资组成:

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固定加班工资+特殊地区补贴+其他补贴

2、考勤记录

由部门于每月1日(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报送上月考勤,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3、工资计算核发

(1)由劳资人员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ⅰ有薪假期均按工资标准的100%计发的:

工资标准

应发工资=×(出勤天数+假期天数)

当月天数

ⅱ有薪假期均为非全额计发的,如病假:

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80%

应发工资=×出勤天数+×病假天数

当月天数当月天数

ⅲ部分有薪假期非全额计发的,如病假:

工资标准

应发工资=×(出勤天数+全额有薪假期)

当月天数

基本工资×80%

+×病假天数

当月天数

注:

上述“全额有薪假期”是指按工资标准的100%计发工资的有薪假期。

(2)由行政副总、财务部审核,总经理签准;

(3)由财务部发放:

以存折或工资卡形式通过银行发放。

4、工资发放日

每月8日前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可相应提前或顺延,顺延的,不超过假日回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员工收到工资后如有异议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公司劳资管理部门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处理。

八、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个人缴交部分由其员工个人承担,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由公司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员工基本工资标准核算。

九、其他福利

1、实行年终双薪制,即除计发12月份当月工资外,额外计发年终薪金,计算公式如下:

年终双薪=员工12月份标准工资×N个月

注:

N为员工绩效考核额度,新入职员工以15日为界,于15日前(含15日)入职的,按一个月计算;15日后入职的,不计入该月核发。

当年在岗时间

3个月以下

3-6个月

(含3个月)

6-9个月

(含6个月)

9-11个月

(含9个月)

12个月

绩效额度

0.3倍

0.6倍

0.9倍

1倍

考核成绩

1、年底平均分达到85分以上的含90分,按年度绩效考核工资全额进行兑现。

2、年底平均分达到75—84分之间的含75分,按年度绩效考核工资的80%进行兑现。

3、年底平均分达到60—74分之间的含60分,按年度绩效考核工资的60%进行兑现。

4、年底平均分未达到60分的,不予兑现年度绩效考核工资。

(1)计发对象:

全日制工作人员。

以下人员不享受年终双薪:

A、截止12月31日前未转正的员工;

B、累计事假超过20天,累计病假、产假或工伤假超过两个月的;

C、员工在12月31日前提出辞职或过失、非过失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D、员工在本年度有严重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最后警告处分的。

(2)计发时间:

与当年度12月份工资一并计发,即下一年度1月10日前。

(3)其他:

12月份标准工资仅指按考勤计算后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组成部分,不包括伙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厂龄工资等其他补贴;年终双薪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分摊计税。

2、员工生日,按¥200元/人的标准计发补贴或订购蛋糕。

3、员工本人结婚,在当地的(当地是指公司办公地址,下同),公司委派用人部门及行政部代表前往致贺,贺礼参照当地惯例执行;在外地举办的,计发礼金,金额参照当地执行。

4、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逝,在当地的,由公司委派用人部门及行政部代表前往吊唁,慰问金另行规定。

5、员工重病,在当地就医的,由用人部门及行政部代表携慰问品前往慰问。

致贺、慰问人员除以上人员外,可视情况调整。

6、节假日:

(1)厂区节假日加餐,加餐日期如下:

元旦:

1月1日

春节:

除夕、农历初一、初二

元宵节:

农历正月十五(配汤圆)

五·一劳动节:

5月1日

端午节:

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节:

农历8月15

国庆:

10月1日

(2)公司凡遇元旦、中秋节由行政部组织聚餐。

(3)端午节、中秋节、三八妇女节、十一国庆节将根据当地惯例发放粽子、月饼、妇女用品或者200元现金。

 7、伙食补助

厂区人员伙食费,以每人每月100元标准限额,由厂区行政部、食堂进行管理,每次伙食物资采购统一由采购部负责采购;办事处员工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限额补贴。

8、交通补助

厂区员工统一由厂车接送上下班,办事处员工按每人每月90元标准限额补贴,公司及各子公司人员交通补助按每人每月90元标准补贴。

9、通讯补助

根据公司业务需要,部门主管以上员工享受通讯补助。

董事长、总经理的通讯费用实报实销;

副总经理、厂长、总工程师、每月通讯补助100元;

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副厂长每月通讯补助50元;

部门经理每月通讯补助50元;

部门主管、生产一线班长每月通讯补助50元。

其它特殊岗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需要通讯补助的,由其部门经理书面申请,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附:

1、排班表;

2、考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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